2011东航CCAR121R4差异性培训(航卫保障).ppt
《2011东航CCAR121R4差异性培训(航卫保障).ppt》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2011东航CCAR121R4差异性培训(航卫保障).ppt(45页珍藏版)》请在三一文库上搜索。
1、航卫手册差异教程,综管部卫生保健部,第一章 总则,(原文) 1.2依据文件 大型飞机公共航空运输承运人运行合格审定规则(CCAR-121-R2)第121、576条。 大型飞机公共航空运输承运人航空卫生保障工作(AC-121-101)。 大型飞机公共航空运输承运人机载应急医疗设备配备和训练(AC-121-102) 中国民用航空人员医学标准和体检合格证管理规则(CCAR-67FS-RI) 民用航空人员体检鉴定和体检合格证管理程序(AP-67FS-002) (新版) 1.2依据文件 1.2.1大型飞机公共航空运输承运人运行合格审定规则(CCAR-121-R4)第121.576条、第121.577条
2、、第121.579条、第121.743条 、第121.745条 、附件B 。 1.2.2大型飞机公共航空运输承运人航空卫生保障工作(AC-121-101R1)。 1.2.3大型飞机公共航空运输承运人机载应急医疗设备配备和 训练(AC-121-102R1)(AP-67FS-002) 1.2.4中国民用航空局大型飞机公共航空承运人延长驾驶员飞行年 限管理程序(AP-121-FS-2008-03)。 1.2.4中国民用航空局办公厅关于进行航空运输企业聘用60周岁以 上驾驶员试点工作的通知(民航办飞发【2008】2号) 1.2.5中国民用航空局关于延长驾驶员飞行年限扩大试点工作的 补充通知(局发明电【
3、2008】3617号) 1.2.6民航华东地区大型飞机公共航空运输运行合格证持有人延长驾驶员飞行年限的管理办法 1.2.8 中国民用航空人员医学标准和体检合格证管理规则 1.2.9 东航运行手册,第一章 总则,删去1.3定义,移走1.4航卫工作任务至第四章 (新加) 本手册内容符合国家及民航局制定的相应法律法规。 适用范围: 本手册适用于东航所有航卫人员、空勤人员及相关管理人员。 手册的编写、修订和批准 本手册由公司卫生保健部和安全运行管理部负责编写修订。 本手册由公司总经理批准,报民航华东管理局审批后生效。 本手册每次修订应包括正文修订页和有效页清单等内容。 涉及打印、文字修饰等一般内容修订
4、,由安运部和卫生保健部相关人员审核后,经公司总经理批准,报民航华东地区管理局备案。 涉及机构、职责、程序等重大内容修订,修订内容需报民航华东地区管理局批准后方可生效。 手册的管理 本手册的编写及修订,由公司安全运行管理部和卫生保健部负责。 公司安全运行管理部和卫生保健部应跟踪了解国家及民航局相关法律法规的变化,结合本公司实际情况,及时修订本手册。 公司安全运行管理部和卫生保健部负责本手册的临时修订、报批、印刷、发放和有效性跟踪工作。保留手册发放清单和有效的手册原稿,确保发出的手册版次和最新的手册主本一致。 公司安全运行管理部和卫生保健部应负责保持本手册的完整性和有效性,及时将新增或修订内容加入
5、本手册。 本手册应发放至飞行部、客舱部、服管部、安运部、安监部、飞管部、安全保卫(空警管理)部、运控中心、综管部及下属航医室等各相关部门,并交局方备案。各部门应保证本部门相关人员了解掌握本手册相关内容及最新修订。 公司安全运行管理部和卫生保健部负责对本手册的有效性和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第二章. 组织机构,2.4航空卫生管理和保障部门配备能满足工作所需要的及符合医疗要求的办公场所、档案存放场所以及相应的满足航卫工作的设备和仪器。 2.4.1 工作场所至少包括门诊诊疗室、药房及档案室。 2.4.2 设备至少包括血压计、听诊器、电脑以及足够的办公家具等。 2.5航空医疗卫生机构的登机、注册 医疗
6、卫生机构(航医室或卫生所)须在当地政府医疗行政主管部门登记、注册,获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依法工作。 附 :公司航卫部门组织架构: 公司主管领导 | 综合管理部 | 卫生保健部(职工医疗中心) | | | | 航空卫生所(航医室) 浦东卫生所 航空人员体检鉴定中心 分公司航卫部门组织架构: 分公司主管领导 | 分公司综合管理部 | 卫生保健部(或航卫部) | 航空卫生所(航医室) (红色为新增),第三章 航空卫生管理部门的工作职责,3.1 公司综合管理部航卫职责 3.1.1负责审核公司航空卫生保障工作规章、制度 3.1.2负责审核公司航空卫生保障工作的发展规划及工作计划 3.2.3负责审核检查
7、公司航卫人员培训计划并组织实施培训 3.2.4负责审核检查航空卫生保障规章、制度的执行情况 3.2.5负责审核检查航空卫生保障措施的落实 3. 2公司卫生保健部的航卫保障、管理工作职责:(新增以下2条) 3.2.13负责机载应急医疗设备配备 3.2.14负责组织并监督飞机客舱有害生物的消、杀、灭和客舱卫生的监督、检查及卫生合格证的申领。 3.3 分(子)公司综合管理部航卫职责 3.3.1负责审核本单位的航空卫生保障工作计划 3.3.2负责审核检查本单位驻外站或过夜站点的航卫保障措施 3.3.3审核检查各项航卫保障规章和保障措施的执行和落实 3.4分(子)公司航卫部门航卫保障管理工作职责: (新
8、增以下2条) 3.4.9负责机载应急医疗设备的管理和配备; 3.4.10负责组织对本单位执管飞机客舱有害生物的消、杀、灭和客舱卫生的监督、检查及卫生合格证的申领;,第五章 航空卫生专业技术人员配备,5.3航空医师与本单位航空人员之比原则上不能低于1:100。(原文) 5.3专职航空医师与空勤人员之比原则上不能低于1:100150。 (新版),第七章 航空卫生专业技术人员的培训,第七章 (新加) 7.9 航卫人员相关各类资质证书管理。 7.9.1 航卫人员证书包括医师执业证、护士执业证、毕业证、学位证、职称证书、民航局颁发的各类航卫培训证书等。 7.9.2 以上证书副本由航卫人员所属航医室(卫生
9、所)领导或其指定人员收集管理。 7.9.3应统一管理,以备政府部门的检查校验。 7.9.4 员工证书如有缺失,应及时补办,不得无证上岗。 7.9.5 各单位应定期检查所保管本部门员工相关证书,以防过期失效或遗失。,第十章 航空卫生专业技术人员的工作内容,10.1参加民航局和医疗卫生机构的培训和进修,掌握运行手册有关航空卫生工作制度和规定,保持航空医学理论、航空临床医学实践和医学鉴定原则知识的持续更新和有效。 10.2了解运行种类和模式,熟悉运行环境和特点,熟悉运行基地和驻外站点或过夜点的气候和环境特点、疫病传播和流行特点、环境对饮食起居的要求等。 10.3掌握航空基础知识,了解飞行运行基本常识
10、,对飞行运行的环境和模式有感性认识,具有一定的实践经历。 10.4掌握机组成员的健康状况和医疗信息,制定有针对性的航空卫生保障方案,落实健康管理及健康促进措施。 10.4.1掌握机组成员(尤其是驾驶员)健康状况,包括生理和心理状态、体检鉴定结论及限制条件、疾病(尤其是心脑血管疾病)危险因素及其变化、患病及就诊情况、疾病治疗和用药安全。 10.4.2建立完整的机组成员健康档案。 10.4.3结合运行情况,对执行飞行任务前的机组成员(尤其是驾驶员)作出健康评价。对能否持续履行职责提出意见和提供有针对性的航空卫生保障措施。 10.5航空卫生知识培训和健康指导 10.5.1结合本单位运行特点,为机组成
11、员提供航空医学知识培训和指导,使其了解飞行中各种不良因素对人体的影响,掌握预防方法,提高适应能力。 10.5.2根据机组成员的生理、心理特点,为其提供必要的健康咨询与健康指导,提出合理搭配飞行机组人员和合理安排航班的建议。 10.6对机组成员进行健康分层管理。需要医学观察的应当建立医学观察档案,制定适合其本人的健康促进、行为干预、危险因素控制、疾病矫治和卫生保健措施,定期随访重点观察人员健康状况。 10.7 飞行机组成员停飞复飞管理 10.8对机组成员服用药物情况进行管理,对服用药物的机组进行必要的地面或空中观察和记录。,第十一章 飞行卫生保障,(以下内容为新增加) 公司在组织实施各种飞行活动
12、的卫生保障中,其有关部门和人员必须做好飞行的一般卫生保障、运输飞行的卫生保障及在复杂条件下飞行的卫生保障等工作。在飞行的航卫保障工作中,航医对空勤人员的健康评估具有独特的权威性,飞行、客舱等部门和空勤人员有责任配合航卫人员的工作和处置决定。 11.1飞行的一般卫生保障 11.1.1 . 公司根据飞行任务和飞行环境特点,建立完善的航空卫生管理制度和保障制度,配备合格和足够的航空医师和用于实施航空卫生管理的设施、设备,并且满足下列要求: a.为执行飞行任务的机长和副驾驶员提供不同餐食;如只能提供同种餐食时,则规定机长和副驾驶员间隔一小时进餐; b.保证航空器内的环境卫生和航空食品卫生符合国家有关规
13、定; c.建立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处置预案并保证其行之有效; d.机组成员发生因身体原因不能正常履行职责或造成不安全事件时及时报告局方;,第十一章 飞行卫生保障,(原版)11.1飞行的一般卫生保障 b)在飞行的卫生保障工作中,航医应做到: 随时掌握航空人员的身体健康状况,根据各种飞行任务和飞行环境特点,对航空人员患可能危及安全操纵飞机或飞行可能加重其疾病的疾病时,应暂停安排一切飞行活动,及时安排进行医学观察、检查、治疗。 掌握机组人员参加飞行前的身体状况。 当体检合格证持有人身体状况发生变化,在一定时间内不符合所持体检合格证相应医学标准,不能履行所持执照权利时,航空医师根据飞行人员医学标准做出临
14、时停飞处理,填写航空人员临时停飞通知单,告知航行签派部门。 临时停飞即暂时停止其履行相应执照权利。 (新版) 11.1.3. 在飞行的卫生保障工作中,航医应做到: a.随时掌握航空人员的身体健康状况,确认机组成员的健康状况能够满足履行职责的需要,并对能否持续履行职责做出医学评估意见和提供有针对性的医疗保障措施。根据各种飞行任务和飞行环境特点,当空勤人员患有可能危及安全操纵飞机或飞行可能加重其疾病的疾病时,应暂停安排一切飞行活动,及时安排进行医学观察、检查、治疗。 b. 为特殊条件下飞行运行提供医疗保障措施; c. 了解空勤人员日常身体健康状况和医疗就诊活动,指导机组成员安全使用药物和实施健康保
15、护。 d. 掌握机组人员参加飞行前的身体状况。 11.1.4.有下列指征之一者可考虑给予临时停飞: e. 5).胰岛素 改为 降糖药物(飞行员如使用则不合格) h. 收缩压 由140 改为155mmHg n.其他不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情况。(新增加),第十一章 飞行卫生保障,(原文) 11.2机组出勤实行机组成员健康状况主动报告制度。 飞行前机组成员如自觉有身体不适,应主动如实地通过各种途径向值班航空医师报告身体健康状况,不得隐瞒病情。 (新版) 11.2机组出勤实行机组成员健康状况主动报告制度。 11.2.1.在运行时,机组成员应当: a.执勤的机组成员健康状况必须符合体检鉴定合格结论及限制条
16、件的要求; b.当身体状况发生异常变化,可能不符合体检合格证相应医学标准时,应暂停履行职责并及时报告航空医师和单位领导,服从航空医师的处置。不得隐瞒病情或自行采取医疗措施。 c. 在值勤前和值勤中使用可能造成生理异常或影响正常履行职责的药物应及时报告航医,航空医师已确认不影响正常履行职责的治疗药物除外; d. 机组成员应当防止在空腹或过饱状态下履行职责。并杜绝携带和食用自行加工制作、购买的食物和饮料等。 e. 机组成员在履行职责前、后自行用餐时,应当加强食品卫生安全意识,避免食用不洁、未熟和过期食品。自行加工食物时应当确保加工原料的安全卫生,并做到及时食用。,第十一章 飞行卫生保障,(原文)
17、11.2.5建立航空医师手机值班制度: 值班航空医师手机24小时开通,随时接收机组成员身体状况的信息报告,根据具体情况提出能否飞行的意见。11.2.111.2.5项监控方法可同时使用,对航医人力不足时,不强制要求24小时现场值班制。 (新版) 11.2.5建立航空医师手机值班制度: 值班航空医师手机24小时开通,随时接收机组成员身体状况的信息报告,根据具体情况提出能否飞行的意见。11.2.111.2.5项监控方法可同时使用,在保证能有效监控飞行人员的健康安全的前提下,对航医人力不足时,暂不强制要求24小时现场值班制。 11.2.6空勤人员参加飞行活动时应随身携带有效体检合格证,以备查验。 e.
18、其他不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药物 (此句为新增),第十一章 飞行卫生保障,(原文) 11.4.国内的外站航卫保障: 11.4.1对公司在国内的外站,且驻住空勤人员又较集中的地方,配有航卫人员值班; 11.4.211.4.2 根据当地的环境、卫生、疫情情况,制定该站的饮食卫生、防疫和航卫保障措施 11.4.3对无航卫人员值班的外站,可委托当地医疗机构的航空医师进行飞行前的巡诊检查并与其签定协议,明确其职责范围。原单位航卫部门应向被委托人员提供当年航空人员体检情况和身体状况,以供其参考。 11.4.4航卫管理部门定期或不定期对外站的航卫保障工作进行现场检查。 11.5国际航线飞行和驻外机组人员的航空卫
19、生保障 11.5.1航卫部门根据所在地的地理环境、气候特点、饮食卫生及疫情状况,制定航空卫生保障工作的措施并监督落实。 11.5.2机组成员执行飞行任务时或驻外期间,遇有身体不适或患病时,应及时报告飞行签派或/和办事处领导和单位值班航医,上述人员根据具体病情做出处理意见; 11.5.3各驻外办事处经理(或机长)根据航卫部门所制定的航卫保障措施管理机组人员的饮食、卫生、休息、当地就医和身体锻炼。 11.5.4航空卫生专业技术人员每年对外站的航空卫生保障工作进行一次检查、评估,写出书面材料报告单位领导,并提出改进意见。 11.5.5与当地医疗机构协商,可委托当地医疗机构,并与其签定协议,明确其职责
20、范围。原单位应向被委托人员提供当年航空人员体检情况和身体状况,以供其参考。,第十一章 飞行卫生保障,(新版) 11.4.外站航卫保障:外站航卫工作要求做到机组居住环境有利于休息、饮食卫生营养、机组人员伤病能得到及时处理、机组人员身体状况变化能及时报告航卫部门及是否适合飞行由航卫部门决定。 11.4.1对公司在国内的外站,且驻住空勤人员又较集中的地方,原则上应配有航卫人员值班; 11.4.2 根据当地的环境、卫生、疫情情况,各机组成员所属单位制定该站的饮食卫生、防疫和航卫保障措施。 11.4.3对无航卫人员值班的外站,可委托当地有资质的医疗机构提供医疗服务,明确其职责范围。原单位航卫部门向被委托
21、单位和人员提供航空人员体检情况和身体状况,以供其参考。 11.5外站航卫保障措施 11.5.1机组成员外站突发事件应急处置程序 1)机组成员驻外期间,自身遇有身体不适或受伤等突发事件时,应首先暂停执行后续飞行任务,并通知本机组机长或外站办事处人员。 2)由外站办事处人员或机长负责联系附近相关医疗机构送医就诊。 3)保留相关就诊的病历资料。 4)通过相应通讯手段,将情况报告本单位航医。 5)由航医决定是否适合飞行。 11.5.2 外站运行时应做到: 1)机组成员不得带病飞行。 2)机组成员不得隐瞒身体不适等情况,应及时主动报告机长或办事处人员。 3)任何人员发现机组成员身体状况异常应及时报告机长
22、或办事处人员。 4)机长或办事处人员应及时联系医疗机构,将伤病人员送医。 5)机长或办事处人员应及时将伤病情况及治疗情况报告机组成员本单位航医。 6)在得到航医同意前,不得安排上述人员参加飞行任务。 11.5.3 外站航卫信息报告。 1)机组成员身体不适或受伤,应第一时间主动报告机长或办事处人员。 2)机长或办事处人员应立即将情况报告其本单位航医及相关飞行部领导。 3)航医应将是否适合飞行决定通知办事处或其机长。在得到航医通知前,不得安排其参加飞行任务。 4)如有本手册22.1章节所述情况,航医应该将上述人员伤病信息在24小时内报局方备案。 11.5.4 外站保障措施落实情况监督检查 1)各单
23、位航卫主管部门负责对本部的外站航卫保障工作进行检查。 2)原则上每年对外站航卫工作进行一次总结梳理。 3)对发现的问题及时总结纠正和整改。 4)对整改结果进一步跟踪检查。,第十一章 飞行卫生保障,(新增章节) 11.6.退休返聘飞行驾驶员的航空卫生保障 11.6.1. 退休后返聘飞行员的航空卫生部门审核程序。 a.飞行员所在单位航卫科/航医室接到中国东方航空股份有限公司飞行驾驶员延长飞行年限审批表后,将近三年身体健康状况和体检结论填写到相应栏目,进行初步审核,提出鉴定意见报公司航空卫生管理部门。 b.公司航空卫生管理部门根据航卫科或航医室提供的身体健康状况进行审核,若审核通过,即有公司航空卫生
24、管理部门开具延长飞行体检介绍信,交原航卫科/或航医室联系局方指定的航空人员体检鉴定机构,并在航空人员体检合格证管理系统进行网上提交被检人员信息。 c. 申请延长飞行人员持由公司航空卫生管理部门开具的体检介绍信和个人体检本到指定的航空人员体检鉴定机构进行健康合格证体检。 d.对体检合格后,航医收集申请人体检材料,并根据局方需要出具相关保障计划,供其向所属地区管理局申办体检合格证。 e.航医室将相关材料连同中国东方航空股份有限公司飞行驾驶员延长飞行年限审批表报公司航空卫生管理部门审核、签署意见,并向人力资源部门或公司飞管部递交中国东方航空股份有限公司飞行驾驶员延长飞行年限审批表。 11.6.2.
- 配套讲稿:
如PPT文件的首页显示word图标,表示该PPT已包含配套word讲稿。双击word图标可打开word文档。
- 特殊限制:
部分文档作品中含有的国旗、国徽等图片,仅作为作品整体效果示例展示,禁止商用。设计者仅对作品中独创性部分享有著作权。
- 关 键 词:
- 2011 东航 CCAR121R4 差异性 培训 保障
链接地址:https://www.31doc.com/p-2991730.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