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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司法鉴定在律师实务中的应用 -在医疗纠纷司法鉴定中代理人需要考虑的若干问题,叶元熙,一、与医疗纠纷司法鉴定相关的 法律问题,2003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参照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审理医疗纠纷民事案件的通知法200320号“因医疗事故以外的原因引起的其他医疗赔偿纠纷,适用民法通则的规定”,医疗涉及刑法(医疗事故罪、非法行医罪)、行政法(医疗事故)、民法通则(医疗过错),医疗纠纷 是指患方认为医方在诊疗护理过程中存在医疗过失,并导致不良后果的发生,要求医方承担违约赔偿责任或侵权赔偿责任而产生的纠纷。,医疗过错(失) 过失行为具有违法性,是其成为过失行为主要标准。只有行为人的行为具有违法性,才有可能构成损害
2、赔偿的民事责任。,两个类别涉嫌违法行为的委托事项 不能进行医疗过错鉴定: (1)“行政不鉴定” (2)“质量不鉴定”,违法行为人主观上的过错 医疗过错是指医疗方不履行或不能很好履行自己的法定或约定义务,从而给患者造成损害后果的作为和不作为。侵害人包括医院法人和医务工作者自然人,行为包括故意和过失。,不能认定为过错的医疗行为: (一)在紧急情况下为抢救垂危患者生命而采取的紧急医学措施。 (二)在常规医疗活动中由于患者病情异常或者患者体质特殊而发生医疗意外。 (三)无过错输血。 (四)疾病的特殊性及医疗水平的无奈。 (五)患者不遵医嘱。,案件性质竞合 侵权责任和违约责任的竞合,二、举证与证据形式要
3、件的审查,证据优势原则 按照民事举证原则,当事人可以举出对自己有利的证据,也可以不提交认为对自己不利的证据。,认定事实的依据 民事起诉状和答辨状; 在诊疗过程中产生的一切医疗文书档案、尸体解剖资料; 其他仲裁机构的生效裁决如医疗事故鉴定资料; 有效的公证文书,如司法、行政机关的调查、询问材料、后续医疗的诊断、治疗档案,尤其是法院依法调集的资料。 由鉴定人在法庭监督下对当事人所作的检查、检验结果。,患方举证 (一)医患关系成立的证据材料 (二)因就诊造成损害后果确实成在的证据材料,医方举证: 医方否认患方侵权请求权成立的,应当举证证明其医疗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及不存在医疗过失。 申请
4、司法鉴定是举证的延续。,具体材料应包括完整的医疗档案原件及主观病历,医疗档案记录以外的医疗事实,认定医疗基本事实的原则: 常识性、规范性的事实。 己依法认定的事实及双方认同的事实; 可以用其他事实印证的事实; 对证据持有人不利的事实。,医疗过错的司法鉴定不涉及对证据形式要件的审查,三、司法鉴定的目的和方法。,民事侵权案件的构成要件 行为人、过失行为、后果、后果与过失行为具有因果关系。,司法鉴定是用法学、法医学、医法学、赔偿医学、临床医学、药理学等多种学科的原理和知识,根据法庭提供的证据材料,为法庭确定医疗事实,判断诊治过程中是医方否具有过错,以及过错与病人所诉后果是否存在因果关系,是何种程度的
5、因果关联。仅此而己。,法院的委托要求 “该医院在对某人的医疗过程中是否存在医疗过错、其疾病的参与度是多少”,鉴定辅助人,四、对司法鉴定结论的理解及运用,应根据法律法规、法理和良知进行实事求是的审查,在鉴定人员、组织、程序及结论的合法性等方面作出自己的判断。,鉴定书实体内容包括 基本医疗事实 患方诉请后果 医方存在的医疗过错 过错和所诉后果的因果关系,因果关系结论的方式(1) 医疗过错与起诉后果的发生具有直接因果关系。损害后果完全由医疗过错行为造成。,因果关系结论的方式(2) 医疗过错是造成起诉后果的主要因素;,因果关系结论的方式(3) 医疗过错因素与患方自身因素是造成起诉后果的共同因素。双方因素都存在,同时不能区分两种因素作用力的大小;,因果关系结论的方式(4) 医疗过错是造成起诉后果的次要因素;,因果关系结论的方式(5) 有医疗过错,但与所起诉的后果不构成因果关系;,因果关系结论的方式(6) 医疗过错与起诉后果构成间接因果关系,对后果的发生有加重或促进作用,或医疗过错仅为后果发生的诱发因素。,疾病介入度,民事鉴定结论与刑事鉴定结论的 区别,民事因果关系可用或然性表示,常用“不排除”、 “不能认定”语句。 刑事鉴定因果关系必需具有绝对的排他性。,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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