防范医疗纠纷和谐医患关系.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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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张永平,防范医疗纠纷 和谐医患关系,随着我国公民法律意识的提高,医疗纠纷也呈增加趋势,这严重影响和干扰了医院的正常工作。医疗事故处理条例于2002年9月1日正式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七章为医疗损害责任,共十一条,自2010年7月1日起施行。这为更好的处理医疗纠纷提供了法律依据,对医疗卫生事业健康发展和保持社会稳定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和应用价值。如何尽量避免医疗纠纷的发生,给医院带来了新的研究课题和思索。,医疗纠纷:通常是指医患双方对医疗后果及其原因认识不一致而发生医患纠葛,并向卫生行政部门或司法机关提出追究责任或赔偿损失的纠纷案件。,医疗纠纷的产生原因主要表现在医院方面、患者方面、社会
2、方面三大类型。 医疗纠纷的成因主要有: 1、 医源性医疗纠纷 2 、非医源性医疗纠纷,医源性医疗纠纷,(1)部分医务人员服务态度生硬,缺乏服务意识,解释不全面,不耐心造成患者反感,当病人对诊疗效果不满意时即转为医疗纠纷。 (2)术前谈话交待不详,对危重病人或特殊体质病人服务不周;工作责任心不强,诊治中疏忽大意或过于自信而发生误诊误治。,(3)医疗技术水平不高和临床经验不足,技术操作不熟练;违反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擅离职守,延误抢救。 (4)不遵守保护性医疗制度,医疗文书涂改或不完整,随便议论病情及预后,病人家属提出问题答复不一致酿成的医疗纠纷,非医源性医疗纠纷,(1)乱开诊断证明书或病休假证明
3、。 (2)少数患者道德品质低下,故意挑剔、刁难而引起诱发的医疗纠纷。 (3)患者自我保护意识增强,受经济利益的驱动等多方面因素影响,患方单纯以医疗为借口谋求经济赔偿的增多。,(4)新闻媒体对医疗纠纷进行炒作,对纠纷增多起了一定作用。 (5)不廉洁行医,收受病人钱物,一旦发生不良后果,病人及家属便会萌发对医务人员的不满情绪,造成医疗纠纷,部分医疗纠纷是由医疗过失以外的原因引起的,而真正由医疗事故或责任事故所引起的医疗纠纷并不很多。大部分是由于民众对医疗风险的不认识、不理解所造成的。 但也有些医务人员对医院的各项规定、制度并不非常熟悉,没有严格按照规章制度行医,没有遵循诊疗规范、依法行医。而导致医
4、疗纠纷的发生。,医疗纠纷的新特点 医疗纠纷的特殊性和轰动性,决定了它必然是社会中热点的热点。由于同情弱者的社会心理和医学专业的特殊性和高风险性尚不为人知晓和理解,一旦发生了医疗纠纷,医院、医务人员往往处于不利的地位。 严峻的法治环境 医疗纠纷与经济赔偿息息相关,最高人民法院根据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制定了相关的司法解释,医疗事故处理条例上明确指出不是医疗事故不赔,但根据侵权法有过错就应承担相应的责任,就应进行赔偿。而医院往往被许多人认为是“财神爷”,在许多判决中赔偿额屡创新高。,解决医疗纠纷的四条途径: 自行协商、人民调解员调解、行政调解、法院诉讼。 如果协商不成,可以人民调解员调解或行政调解并申请
5、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如以上协商未果、最终可向法院提起诉讼。因为只有法院才能最终判决。,医疗事故的概念,是指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在医疗活动中,违反医疗卫生管理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诊疗护理规范、常规,过失造成患者人身损害的事故。 医疗事故不等于医疗纠纷,医疗纠纷也不一定就是医疗事故。,注意:,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在从事医疗活动中因过失造成患者人身损害后果的,才属于医疗事故。 未经卫生行政部门批准,私自开业非法行医人员,在诊疗护理病员过程中造成病员死亡、残废、功能障碍等不良后果的,不能作为医疗事故处理。 该行为属于民事损害赔偿性质。 医院的管理人员、后勤人员有过错给病人造成损害后果的,医院也应承
6、担责任。,相关制度,医务人员发生医疗事故或可能引起医疗事故争议的,应当立即向所在科室负责人报告。 科室负责人应当及时向本医疗机构相关职能部门报告; 相关职能部门接到报告后,应当立即进行调查、核实,将有关情况如实向本医疗机构的负责人报告,并向患者通报、解释。 发生医疗事故的,医疗机构应当按照规定向所在地卫生行政部门报告。,侵权责任法 第五十四条 患者在诊疗活动中受到损害,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有过错的,由医疗机构承担赔偿责任。 第五十五条 医务人员在诊疗活动中应当向患者说明病情和医疗措施。需要实施手术、特殊检查、特殊治疗的,医务人员应当及时向患者说明医疗风险、替代医疗方案等情况,并取得其书面同意;
7、不宜向患者说明的,应当向患者的近亲属说明,并取得其书面同意。 医务人员未尽到前款义务,造成患者损害的,医疗机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五十六条 因抢救生命垂危的患者等紧急情况,不能取得患者或者其近亲属意见的,经医疗机构负责人或者授权的负责人批准,可以立即实施相应的医疗措施。 第五十七条 医务人员在诊疗活动中未尽到与当时的医疗水平相应的诊疗义务,造成患者损害的,医疗机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五十八条 患者有损害,因下列情形之一的,推定医疗机构有过错: (一)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章以及其他有关诊疗规范的规定; (二)隐匿或者拒绝提供与纠纷有关的病历资料; (三)伪造、篡改或者销毁病历资料。,第五十
8、九条 因药品、消毒药剂、医疗器械的缺陷,或者输入不合格的血液造成患者损害的,患者可以向生产者或者血液提供机构请求赔偿,也可以向医疗机构请求赔偿。患者向医疗机构请求赔偿的,医疗机构赔偿后,有权向负有责任的生产者或者血液提供机构追偿。 第六十条 患者有损害,因下列情形之一的,医疗机构不承担赔偿责任: (一)患者或者其近亲属不配合医疗机构进行符合诊疗规范的诊疗; (二)医务人员在抢救生命垂危的患者等紧急情况下已经尽到合理诊疗义务; (三)限于当时的医疗水平难以诊疗。 前款第一项情形中,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也有过错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第六十一条 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应当按照规定填写并妥善保管
9、住院志、医嘱单、检验报告、手术及麻醉记录、病理资料、护理记录、医疗费用等病历资料。 患者要求查阅、复制前款规定的病历资料的,医疗机构应当提供。 第六十二条 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应当对患者的隐私保密。泄露患者隐私或者未经患者同意公开其病历资料,造成患者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第六十三条 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不得违反诊疗规范实施不必要的检查。 第六十四条 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干扰医疗秩序,妨害医务人员工作、生活的,应当依法承担法律责任。,侵权责任法确定“过错责任原则”,侵权责任法第五十四条 患者在诊疗活动中受到损害,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有过错的,由医疗机构承担赔偿责任。
10、这是对医疗界有利的规定,医疗事故分四级:,1、一级医疗事故;是造成患者死亡、重度残疾的; 2、二级医疗事故:是造成病员中度残疾、器官组织损伤导致严重功能障碍的; 3、三级医疗事故:是造成患者轻度残疾、器官组织损伤导致一般功能障碍的; 4、四级医疗事故:造成患者明显人身损害的其他后果的。 具体分级标准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制定,非医疗事故,1、在紧急情况下为抢救垂危患者生命而采取紧急医学措施造成不良后果的; 2、在医疗活动由于患者病情异常或者患者体质特殊而发生医疗意外的; 3、在现有医学科学条件下,发生无法预料或者不能防范的不良后果的; 4、无过错输血感染造成不良后果的; 5、因患方原因延误诊疗导致
11、不良后果的; 6、因不可抗力造成不良后果的。,当患者死亡并且家属对死因有争议时,那医方有义务提醒家属应对死者进行尸解找到死因,能否尸解决定权在家属。,尸检的有关规定,患者死亡,医患双方当事人不能确定死因或者对死因有异议的,应当在患者死亡后小时内进行尸检; 具备尸体冻存条件的,可以延长至日。尸检应当经死者近亲属同意并签字。,现场实物管理(证据的管理),疑似输液、输血、注射、药物等引起不良后果的,医患双方应当共同对现场实物进行封存和启封,封存的现场实物由医疗机构保管; 需要检验的,应当由双方共同指定的、依法具有检验资格的检验机构进行检验;双方无法共同指定时,由卫生行政部门指定。 疑似输血引起不良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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