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校】学生伤害事故的预防与处理.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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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学生伤害事故的预防与处理,http:/ (既包括应对突发事件,更包括做好日常校园安全) 2、中小学生绝大多数为无民事行为能力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未成年人,防范人身伤害意识和能力较差。学校保护责任大 3、学生人身伤害事故处理难度较大,http:/ 1、在学校实施的教育教学活动中: 课堂教学、室外教学、以及按照学校规定在学校进行的相关活动 2、学校组织的校外活动 学校、班级、团、队以及由学校出面组织的其他校外活动,http:/ 学校负有管理责任的:校舍、场地、其他教 育教学设施和生活设施 包括直接或间接用于教育教学和生活的房屋、场 地及各种设施设备、仪器、用具、用品 2、 其他负有管理职责的地方及
2、设施设备:如闲置 房屋、场地、设施、设备;出租出借房屋场地等,http:/ 1、符合质量标准 用于教育教学和生活的房屋、场地、设施设备、 用品、用具必须符合质量标准和安全标准 2、安装:各种专业设施设备必须由专业人员按 规定安装(注意室内外设施、电器插座、悬挂物等),http:/ 注意房屋、场地的维护、修理;设施、设备、用 品、用具的维修、淘汰更新 4、用于教育教学和生活的房屋、场地、 设施设备、用品、用具的标准、规格。 (高度、亮度、牢固度等;设施、用品的特点等必须适合学生的年龄和身心特点),http:/ 2、学校安全工作检查制度 3、教职工安全责任制度 4、学生应遵守的安全制度;制度应以学
3、生为本,不能从管理方便出发 5、安全教育制度 6、伤害事故记录报告制度,http:/ 2、对教职工定期进行安全教育 3、对学生进行经常性安全教育(开学、放 假前、校会、班会、举办大型活动) 4、对学生进行有针对性的安全教(不同活 动提出不同安全要求、对可能发生的事故应采 取的预防措施等),http:/ 学工作符合安全要求(重视实验课、体育课 课程规范);教育活动中的用品、用具措施、 办法要符合安全要求。 2、对学生不安全行为及时制止, 3、发现安全隐患及时报告 4、责任人在职责范围内对安全隐患及时 处理 5、重视校园暴力问题,http:/ 2、针对不同情况采取相应紧急救护措施 (重视急救训练
4、止血、固定、平躺等) 3、针对不同情况送医院或打急救电话救治 对伤害后果不要不懂装懂,http:/ 1、学校要高度重视防范侵害学生人身安全的恶 性事件 2、领导班子高度重视:分工明确、责任到人 3、与教育、警务行政部门建立沟通联系制度 4、加强门卫制度 :增加保卫人员(正规来源、 年龄、基本素质、家庭情况) 5、安装摄像头、监视器有人值班、 6、配备必要的防范器械(放在使用方便的位置),http:/ 增加校门安全人员、有条件的应配备警务人员 8、严格校外人员进出制度; 9、设置连通报警装置(隐蔽、无声) 10、教育学生面对侵害时呼救、逃生 11、及时向有关部门反映学校周边治安情 况,出现涉及安
5、全的异常情况及时向有关部门 报告,http:/ 2、设置标志明确的紧急疏散逃生通道,简 单的逃生器械 3、针对不同灾害教给学生基本逃生、自救 方法 4、 教育学生集体逃生注意事项(不要拥挤、 推搡、注意台阶、躲避危险建筑等等) 5、进行逃生演习,http:/ 职责 2、内容和预防措施应当符合学生的年龄、 认知能力和法律行为能力(对无民事行为能力 学生应加大保护和管理力度) 3、学生遵守学校的教育制度和纪律,应当 根据自身的年龄、认知能力和法律行为能力, 避免和消除危险,http:/ 制度,监护人及监护职责均需依法律规定确定。 现行法律未规定学校对未成年学生承担监护责任, 学校对学生的人身安全承
6、担教育、管理、保护责任 在校学生的父母仍是未成年学生的监护人,学校应 请家长配合学校做好学生安全工作,http:/ 如果学校接受法定监护人的委托,学校则应对学 生承但相应监护职责(接受委托,应签订书面委托 书,明确委托时间及内容) 如果今后法律对在校未成年人人身安全的监护问 题有新规定,应依照法律规定执行。,http:/ 有无责任: 学生伤害事故的责任应当根据相 关当事人的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的因果关系确定。 责任大小:相关当事人应当根据其行为过错程 度的比例及其与损害后果之间的因果关系承担相应 责任,http:/ 过失:疏忽或者过于自信 故意:明知结果会发生,希望或放任发生 (学校发生的学生人
7、身伤害事故,大多因过失造成的) 学生的法律行为能力不同,教育机构对 发生的学生人身伤害承担的责任也不同,http:/ 1、无民事行为能力人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 (2010年7月1日施行) 第三十八条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的,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应当承担责任,但能够证明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不承担责任。,http:/ 即:如果十周岁以下的学生受到人身伤害,则 先认为教育机构(学校)有过错,应当承担法律责 任。如果“被告(学校)”能证明自己已尽到教育、 管理责任才能免除法律责任。如不能提出被法庭接 受的证据,学校则需承担学生伤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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