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章 工伤保险 ppt课件.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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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第四章 工伤保险,第四章 工伤保险,第一节 工伤保险的基本理论和原则 第二节 工伤保险的待遇 第三节 我国企业职工工伤保险制度与待遇 第四节 外国工伤保险制度,第一节 工伤保险的基本理论和原则,一、工伤保险基本概念 1、工伤:致伤、致残两个方面 致伤:是指职工或劳动者在生产劳动或工作中,遭遇不测事故,致使身体器官或正常生活功能受到损伤,并因此而造成暂时、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后果。 致残:是指职工在工作环境中遭遇意外伤害,虽经治疗、保养仍不能完全康复,致使身体或智力功能部分或全部丧失,表现为永久性地部分或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后果。 职业性残疾:是指职工在生产或工作环境中,由于工业毒物不良气候条件、生
2、物因素以及一般卫生条件的恶劣等职业性原因引起的疾病。,工伤保险:国家和社会用立法强制实施的为在生产、工作中遭受意外事故或职业病伤害的劳动者及其家属提供医疗服务、生活保障、经济补偿等物质帮助的制度。 工伤保险的突出特征: 1)由国家立法形式颁布,强制实施。 2)就工伤保险方案本身和常规做法而言,劳动者不需要缴纳保险费,而由雇主缴纳全部保险费。 3)政府行为的特征,反映出国家对生产、工作中负伤、致残、死亡者本人或其供养亲属的关怀责任,其出发点是运用社会及其组织功能妥善保护为社会、为集体工作而负伤、致残、死亡人员的利益,并用相应的制度给予较其他社会保障项目从优的待遇。,二、工伤保险基本理论和原则 1
3、、有过失补偿理论 “有过失学说”要求,对工伤事故承担责任完全依赖于手上的雇员能否在法庭上证明雇主是否有过失。 2、雇主责任补偿理论 “雇主责任法”较普通法削弱了或取消了对雇主有利的辩护词,受伤害的工人可以有更多的机会获得赔偿;但其缺点是承担风险的能力有限。 3、无过失补偿理论 通过“工人赔偿法”实现的;要求工人在工作中受到意外伤害或职业病伤害,雇主不分责任一律进行补偿。 4、工伤预防与工伤补偿 5、工伤补偿与职业康复,第二节 工伤保险的待遇,工业伤残的分类:有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暂时伤残与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永久伤残。 1)暂时伤残:对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暂时伤残,实行伤残津贴制度,给予因伤致残津贴
4、,经过医疗痊愈复工之后,除继续享有伤残津贴外,有权再次领取工资,但不能再按致残前的标准享受,而是按较低的标准领取。因为:残疾者享有定期伤残津贴、劳动能力已丧失一部分。 伤残津贴=人均投保费/伤残风险率 人均投保费=伤残津贴X伤残风险率 或人均投保费=人均行政管理费+(伤残津贴X伤残风险率),2)永久性伤残:按伤残抚恤金享受。抚恤金可一次性发予,但绝大多数情况是定期给付。定期给付多用报酬比例制。永久性残疾抚恤金的多寡,主要取决于工伤受害者本人的工资额和残障程度。可采用双重标准支付抚恤金,即一方面定期支付残疾抚恤金,另一方面按残疾者原工资的一定比例给付定期残障补助。,3)遗属待遇:死亡保险待遇包括
5、两类,一种是工业伤害造成的死亡因工死亡而享受的社会保险待遇;另一种是非因工死亡而享受的社会保险待遇。 因工死亡待遇主要是给予遗属的抚恤金,包括死亡丧葬费,所以,死亡社会保险也常叫遗属社会保险。 因工死亡,丧葬费一般为死者生前一个月的工资额。遗属抚恤金有两种发付办法:一是一次性发予,二是逐年给付。 遗属享受死亡保险待遇的期限: (1)供养的配偶,可享受到死亡之日 (2)若配偶再婚,立即中止享受权 (3)子女享受到成年或正规学校毕业,走上工作岗位,有了工作报酬之日。,第三节 我国企业职工工伤保险制度与待遇,一、我国企业职工工伤保险制度 1、建国前,中国共产党领导中国工人阶级争取社会保险立法和在工伤
6、保险历史实践中的探索 2、建国后至1978年全国经济体制改革前我国工伤保险的立法及实践活动: 1951年2月25日中央人民政府政务院颁布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保险条例是我国第一部包括工伤、死亡遗属社会保险在内的全国性统一法规。,3、我国工伤保险的基本原则和划定范围 (1)我国工伤保险的原则 1)无责任补偿原则 2)优待的原则 3)直接经济损失与间接经济损失相区别的原则 4)职业性疾病一律按工伤对待的原则,(2)我国现行工伤保险对工伤范围的划定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1)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 2)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
7、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 3)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 4)患职业病的; 5)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6)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 7)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同工伤: 1)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 2)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 3)职工原在军队服役,因战、因公负伤致残,已取得革命伤残军人证,到用人单位后旧伤复发的。 职工符合本条例第十四条、
8、第十五条的规定,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认定为工伤或者视同工伤: (一)故意犯罪的; (二)醉酒或者吸毒的; (三)自残或者自杀的。,3)我国现行工伤保险对职业性疾病范围的划定 (一)尘肺。矽肺,煤工尘肺,石墨尘肺,碳黑尘肺,石棉肺,滑石尘肺,水泥尘肺,云母尘肺,陶工尘肺,铝尘肺,电焊工尘肺,铸工尘肺,根据尘肺病诊断标准和尘肺病理诊断标准可以诊断的其他尘肺。 (二)职业性放射性疾病。外照射急性放射病,外照射亚急性放射病,外照射慢性放射病,内照射放射病,放射性皮肤疾病,放射性肿瘤,放射性骨损伤,放射性甲状腺疾病,放射性性腺疾病,放射复合伤,根据职业性放射性疾病诊断标准(总则)可以诊断的其他放射
9、性损伤。 (三)职业中毒。铅及其化合物中毒(不包括四乙基铅),汞及其化合物中毒,锰及其化合物中毒等。 (四)物理因素所致职业病。中暑,减压病,高原病,航空病,手臂振动病。 (五)生物因素所致职业病。炭疽,森林脑炎,布氏杆菌病。 (六)职业性皮肤病。接触性皮炎,光敏性皮炎,电光性皮炎,黑变病,痤疮,溃疡,化学性皮肤灼伤,根据职业性皮肤病诊断标准(总则)可以诊断的其他职业性皮肤病。 (七)职业性眼病。化学性眼部灼伤,电光性眼炎,职业性白内障(含放射性白内障、三硝基甲苯白内障)。 (八)职业性耳鼻喉口腔疾病。噪声聋,铬鼻病,牙酸蚀病。 (九)职业性肿瘤。石棉所致肺癌、间皮瘤,联苯胺所致膀胱癌,苯所致
10、白血病,氯甲醚所致肺癌,砷所致肺癌、皮肤癌,氯乙烯所致肝血管肉瘤,焦炉工人肺癌,铬酸盐制造业工人肺癌。 (十)其他职业病。金属烟热,职业性哮喘,职业性变态反应性肺泡炎,棉尘病,煤矿井下工人滑囊炎。,工伤保险保障范围包括: 1)有工人、职员100人以上的国营企业、公私合营企业、私营企业及合作社经营的工厂、场矿及其附属单位 2)铁路、邮电、航运各单位及其附属单位 3)工矿、交通、事业的基本建设单位 4)国营建筑公司,我国工伤保险的保障内容:工资收入保障、医疗保障、退休护理费保障、供养直系亲属的定期抚恤保障。 1)职工因工负伤可免费医治,医治期间工资照发。需转院治疗,其全部诊疗费、药费、住院费、往返
11、路费均由公费负担,住院膳费可免2/3。 2)职工因工致残,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可以退休。对饮食起居需人扶助的人员除退休金从优外,还可以发给一定标准的护理费 3)职工因工负伤医疗终结,需安装辅助性假肢,费用完全由公费负担 4)因工死亡,按月发给一定标准的供养直系亲属抚恤费 5)1958年发布的国务院关于工人退休、退职暂行办法,提高了因工负伤待遇:完全丧失劳动能力,饮食起居需人扶助提高到按本人标准工资加90%发给;完全丧失劳动能力、饮食起居不需要人扶助的,按本人标准工资加80%发给。,4、我国企业职工工伤保险待遇 分为医疗待遇、医疗期间生活待遇、伤残待遇、职业康复待遇、死亡待遇 1)工伤医疗待遇(P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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