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海关安管复训.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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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山海关安管复训,主要内容,主要内容,一、现状与形势,(一)“十一五”期间安全生产取得积极进展和明显成效,深入开展“三项行动” 全面加强“三项建设”,全国安全生产状况保持了总体稳定、持续好转的发展态势,(二)“十二五”时期安全生产进入关键时期和攻坚阶段,1.安全生产形势依然严峻,事故总量依然很大,死亡人数仍在8万人左右,重特大事故尚未有效遏制,一、现状与形势,(二)“十二五”时期安全生产进入关键时期和攻坚阶段,2.安全生产基础依然薄弱,经济社会发展对交通、能源、原材料等需求居高不下,安全保障面临严峻考验 轨道交通、隧道、超高层建筑、城市地下管网施工、运行、管理等方面的安全问题凸显,经济增长方式相
2、对粗放,一、现状与形势,产业布局与结构不尽合理,行业集约能力与水平较低,(二)“十二五”时期安全生产进入关键时期和攻坚阶段,3.安全生产监管监察及应急救援能力亟待提升,一、现状与形势,各级安全生产监管部门和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基础设施建设滞后,技术支撑能力不足,救援力量仍较薄弱,应对重特大事故灾难的大型及特种装备较为缺乏,重大事故致灾机理和安全生产共性、关键性技术研究有待进一步突破,(二)“十二五”时期安全生产进入关键时期和攻坚阶段,4.保障广大人民群众安全健康权益面临繁重任务,一、现状与形势,全社会对安全生产的期望不断提高,广大从业人员“体面劳动”观念不断增强,对加强安全监管、改善作业环境、保障
3、职业安全健康权益等方面的要求越来越高,社会公众安全素质不够高,自觉遵守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意识和自我安全防护能力还有待进一步强化,(二)基本原则,二、指导思想、基本原则和规划目标,(三)总体目标,二、指导思想、基本原则和规划目标,全国安全生产保持持续稳定好转态势,为到2020年实现安全生产状况根本好转奠定坚实基础,(四)目标指标,二、指导思想、基本原则和规划目标,1.“十二五”规划指标体系构成,(三)规划目标,二、指导思想、基本原则和规划目标,2.约束性指标(15项),(三)规划目标,二、指导思想、基本原则和规划目标,2.约束性指标(15项),(三)规划目标,二、指导思想、基本原则和规划目标,3.
4、预期性指标(20项,较“十一五”增加18项),安全发展类10项,三、主要任务,完善6个体系,提高6个能力,三、主要任务,(一)完善安全保障体系,提高企业本质安全水平和事故防范能力,1. 涵盖安全生产各重点行业领域,18.旅游,19.水利,20.公共安全,三、主要任务,(一)完善安全保障体系,提高企业本质安全水平和事故防范能力,2. 总体要求:,三、主要任务,(二)完善政府安全监管和社会监督体系,提高监察执法和群防群治能力,安全监管网络不健全 安全监管执法人员业务素质有待提高 执法部门基础设施建设滞后,装备不足 依靠行政管制、人盯死守的传统监管监察方式和手段,已不适应安全生产监管监察新形势新要求
5、,三、主要任务,(二)完善政府安全监管和社会监督体系,提高监察执法和群防群治能力,四、重点工程,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达标,煤 矿 安 全 生 产 水 平 提 升,非煤矿山及危险化学品等隐患治理与监控,职业危害防治,道路交通安全生命保障,监管监察能力建设,安全科技研发与技术推广,应 急 救 援 体 系 建 设,安全教育培训及安全社区和安全文化建设,9个重点工程,以企业实施为主体,以政府实施为主体,四、重点工程,1.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达标工程,全面开展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创建工作,要求,2011,2013,2015,煤矿企业,非煤矿山 危险化学品 烟花爆竹 工贸8行业规模以上企业,交通运输 建筑施工
6、工贸8行业规模以下企业,四、重点工程,2.煤矿安全生产水平提升工程,1. 煤矿瓦斯综合治理示范工程,2. 煤层气地面开发利用示范工程,3.供电、井下运输、排水、提升等系统安全技术及防灭火工程,4.矿井水害治理工程,5.小煤矿安全改造工程,6.煤矿井下安全避险“六大系统”工程,四、重点工程,3.道路交通安全生命保障工程,四、重点工程,4.非煤矿山及危险化学品等隐患治理与监控工程,推进高危行业企业建设完善重大危险源安全监控系统 建设金属非金属矿山井下安全避险“六大系统” 实施城区安全距离不达标的危化品生产储存企业搬迁 建设化工园区安全监管和危化品交易市场示范工程 开展建设工程起重机械事故隐患专项整
7、治,四、重点工程,5.职业危害防治工程,开展全国性职业危害状况普查 建立国家职业危害因素检测分析实验室与技术支撑平台 实施粉尘危害综合治理工程 实施苯等高毒物质和铅等重金属重大职业危害隐患防范治理工程,四、重点工程,6.监管监察能力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监管执法能力建设 煤矿安全监察执法能力建设,安全监管监察能力建设“十二五”规划,安全生产信息系统一期工程,国家级安全监管监察执法实训基地建设 省级安全监管部门考试考核工作条件建设 省级煤矿安全培训中心工作条件建设,安全监管部门应急指挥机构工作条件建设 煤矿监察机构应急指挥机构工作条件建设,国家级监管监察技术支撑能力建设 省级安全监管部门业务保障系统
8、建设 省级煤矿监察机构业务保障系统建设,实施安全生产典型关键技术和安全产业园区示范工程 研究开发非煤矿山动力性灾害监测及预防控制、尾矿库在线监测、高含硫气田井喷事故监测预警、化工园区安全规划布局优化等技术装备 运输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民用爆炸物品道路专用车辆,旅游包车和三类以上班线客车全部安装使用具有行驶记录功能的卫星定位装置,四、重点工程,7.安全科技研发与技术推广工程,建设7个国家矿山应急救援队、14个区域矿山应急救援队和1个实训演练基地 建设一批国家危险化学品应急救援队和区域危险化学品、油气田应急救援队 建设矿山、矿山医学救护、危险化学品等救援骨干队伍和国家矿山医学救护基地 实施中央企
9、业安全生产保障及应急救援能力工程,四、重点工程,8.应急救援体系建设工程,建设完善一批煤矿安全警示教育基地 实施企业工程技术人员和班组安全培训工程 推进安全社区建设 建设完善若干安全发展示范城市,四、重点工程,9.安全教育培训及安全社区和安全文化建设工程,主要内容,安全生产新法规,安全生产新法规,工作场所职业卫生监督管理规定是依据职业病防治法第六、九条等规定,对作业场所职业健康监督管理暂行规定(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23号)进行的修订。,修订背景,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安全生产形势的变化,客观上对职业卫生监管工作提出了更高的要求,亟需将近年来一些新的、行之有效的职业卫生监管经验和做法转化为规章条文
10、予以固定,从而更加规范全国的职业卫生监管工作。 特别是2011年12月31日新修订的职业病防治法重新明确了安全监管、卫生、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等部门和工会组织的职业卫生监管职责,确立了安全监管总局在预防环节依法实施监管的主体地位,作业场所职业健康监督管理暂行规定在很多方面已经不能适应职业病防治法的规定和职业卫生监管工作的实际需要,因此有必要对其适用范围、监督管理职责以及法律责任等方面作出相应调整和修订。,重点内容,新规定在保留作业场所职业健康监督管理暂行规定总体框架结构不变的情况下,按照新修订的职业病防治法的内容,细化了用人单位的职业卫生管理责任,理清了安全监管部门的职业卫生监管法定职责、主要内容
11、和相关措施。,主 要 内 容,强化用人单位职业病防治工作的主体责任,新规定从用人单位职业卫生管理机构与人员的设置、规章制度建设、作业环境管理、劳动者管理、职业健康监护、档案管理、材料和设备管理等方面,对用人单位职业卫生管理的主体责任进行了细化规定。,强化用人单位职业病防治工作的主体责任,1完善用人单位职业卫生管理机构与人员的设置。 职业病危害严重的用人单位,应当设置或者指定职业卫生管理机构或者组织,配备专职职业卫生管理人员。 其他存在职业病危害的用人单位,劳动者超过100人的,应当设置或者指定职业卫生管理机构或者组织,配备专职职业卫生管理人员;劳动者在100人以下的,应当配备专职或者兼职的职业
12、卫生管理人员,负责本单位的职业病危害防治工作。,强化用人单位职业病防治工作的主体责任,2加强用人单位职业卫生规章制度建设。 在存在职业病危害的用人单位需要制定的职业病危害防治计划、实施方案、职业卫生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中新增加了建设项目职业卫生“三同时”管理制度、职业健康监护及其档案管理制度、职业病危害事故处置与报告制度、职业病危害应急救援与管理制度的相关内容。 用人单位未按照新规定完善职业病防治规章制度建设的,安全监管部门将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给予罚款,依据新修改的职业病防治法,罚款上限由原来的2万元上调至10万元。,作业环境管理,基本要求,3加强用人单位作业环境管理。 新规定
13、要求用人单位除配备必要的防护设施和防护用品外,还应在可能发生急性职业损伤的有毒、有害工作场所,设置报警装置,配置现场急救用品、冲洗设备、应急撤离通道和必要的泄险区,并在醒目位置设置清晰的标识。 此外,新规定将“有配套的更衣间、洗浴间、孕妇休息间等卫生设施”“设备、工具、用具等设施符合保护劳动者生理、心理健康的要求”等列入了存在职业病危害的工作场所职业卫生基本要求之中。,作业环境管理,基本要求,1.职业病防治责任制文件; 2.职业卫生管理规章制度、操作规程; 3.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种类清单、岗位分布及作业人员接触情况等资料; 4.职业病防护设施、应急救援设施基本信息,及其配备使用、维护、检修
14、与更换等 记录; 5.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评价报告与记录; 6.个体职业病危害防护用品配备、发放、维护与更换等记录; 7.主要负责人、职业卫生管理人员和职业病危害严重工作岗位的劳动者等相关人员职业卫生培训资料;,4.建立健全职业卫生档案资料,作业环境管理,基本要求,8.职业病危害事故报告与应急处置记录; 9.劳动者职业健康检查结果汇总资料,存在职业禁忌症、职业健康损害或者职业病 的劳动者处理和安置情况记录; 10.建设项目职业卫生“三同时”有关技术资料,及其备案、审核、审查或者验收等 有关回执或批复文件; 11.职业卫生安全许可证申领、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等有关回执或者批复文件; 12.
15、其他职业卫生管理有关资料或者文件。,4.建立健全职业卫生档案资料,作业环境管理,基本要求 5加强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评价工作,根据职业病防治法第二十七条“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的规定,定期对工作场所进行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评价”的规定,新规定要求:存在职业病危害的用人单位,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每年至少进行一次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 职业病危害严重的用人单位,除遵守前款规定外,应当每3年至少进行1次职业病危害现状评价。,同时,对初次申请职业卫生安全许可证、职业卫生安全许可证有效期届满申请换证或者发生职业病危害事故的用人单位,要求及时进行职业病危害
16、现状评价。 用人单位在定期检测、现状评价过程中,发现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不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和卫生要求时,应当立即采取相应治理措施,确保其符合职业卫生环境和条件的要求;仍然达不到国家职业卫生标准和卫生要求的,必须停止存在职业病危害因素的作业;职业病危害因素经治理后,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和卫生要求的,方可重新作业。,提示:至少每年1次检测,危害严重的每3年1次现状评价,初次申请、申请换证、发生职业病危害事故的要及时进行现状评价。,作业环境管理,基本要求,职业健康监护,检查,档案,6严格职业健康监护工作 对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因素作业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应当按照职业健康监护监督管理办法放射工作人员
17、职业健康管理办法职业健康监护技术规范(GBZ 188)放射工作人员职业健康监护技术规范等有关规定组织上岗前、在岗期间、离岗时的职业健康检查并承担职业健康检查费用,将检查结果书面如实告知劳动者。 同时为劳动者建立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并按照规定的期限妥善保存。,职业健康监护,检查,档案,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应当包括劳动者的职业史、职业病危害接触史、职业健康检查结果、处理结果和职业病诊疗等有关个人健康资料。劳动者离开用人单位时,有权索取本人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复印件,用人单位应当如实、无偿提供,并在所提供的复印件上签章。 若劳动者健康出现损害需要进行职业病诊断、鉴定的,用人单位应当如实提供职业病诊断、鉴定所需
18、的劳动者职业史和职业病危害接触史、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结果等资料。,提示:组织职业健康检查并承担费用,建立档案并妥善保存,为诊断鉴定提供资料。,警示告知 公告栏 警示标识 高毒物品告知卡,7完善职业卫生警示告知制度 新规定规定用人单位除通过岗前职业卫生知识培训、签订劳动合同告知劳动者工作过程中可能产生的职业病危害及其后果,职业病防护措施和待遇外,还应在醒目位置设置公告栏,公布有关职业卫生管理的规章制度、操作规程、职业病危害事故应急救援措施和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结果,在存在或者产生职业病危害的工作场所、作业岗位、设备、设施,按照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警示标识(GBZ158)的规定,设置图
19、形、警示线、警示语句等警示标识和中文警示说明,在存在或产生高毒物品的作业岗位,按照高毒物品作业岗位职业病危害告知规范(GBZT 203)的规定,设置高毒物品告知卡,告知卡应当载明高毒物品的名称、理化特性、健康危害、防护措施及应急处理等告知内容与警示标识。,岗前培训 在岗定期培训,8加强职业健康培训工作 根据新修订的职业病防治法的要求,用人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职业卫生管理人员应当具备与本单位所从事的生产经营活动相适应的职业卫生知识和管理能力,并接受职业卫生培训。 对用人单位主要负责人、职业卫生管理人员的职业卫生培训,应当包括职业卫生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职业卫生标准、职业病危害预防和控制的基本知识
20、、职业卫生管理相关知识和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规定的其他内容。,岗前培训 在岗定期培训,新规定着重强调了用人单位应当对劳动者进行上岗前的职业卫生培训和在岗期间的定期职业卫生培训。用人单位应向劳动者普及职业卫生知识,督促劳动者遵守职业病危害防治的法律、法规、规章、国家职业卫生标准和操作规程。 用人单位应对职业病危害严重的岗位的劳动者,进行专门的职业卫生培训,经培训合格后方可上岗作业。若因变更工艺、技术、设备或材料,或者岗位调整导致劳动者接触的职业病危害因素发生变化的,用人单位应当重新对劳动者进行上岗前的职业卫生培训。,主 要 内 容,监督检查,内容,1增加了安全监管部门职业卫生监督检查的内容
21、包括用人单位执行有关职业病危害防治的法律法规规章及国家职业卫生标准的情况、建设项目职业卫生“三同时”情况和用人单位提供劳动者职业病诊断鉴定所需资料情况等。 关键词:制度建设,监督管理,2增加了安全监管部门有关制度建设与监督管理的职责 包括建设项目职业卫生“三同时”监督管理,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的认定与管理,职业病危害防治信息的统计与分析等。,监督检查职责 措施,3对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履行监督检查职责时采取的措施进行了补充完善 安全监管部门有权责令违反职业病防治法律、法规的单位和个人停止违法行为;责令暂停导致职业病危害事故发生的作业,封存造成职业病危害事故或者可能导致职业病危害事故发生的材料和
22、设备;组织控制职业病危害事故现场。 关键词:协助配合,诊断鉴定,协助配合,诊断鉴定,4明确安全监管部门应当协助、配合有关部门和机构开展职业病诊断、鉴定工作 安全监管部门应当按照职业病防治法的规定,及时提供日常监督检查信息,督促用人单位提供职业病诊断鉴定有关资料;根据相关部门机构的申请,组织现场调查,及时反馈调查结果资料;若劳动者对用人单位提供的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结果等资料有异议,在30日内对异议作出判定;若劳动者的用人单位解散、破产,无用人单位提供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结果等资料,在30日内对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情况作出判定。,主 要 内 容,煤矿职业卫生,依照本规定执行,新修订
23、的职业病防治法虽然没有对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履行煤矿职业卫生监督管理职责作出专门规定。 但是,根据国办印发的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的“三定”规定:煤矿安监局承担煤矿作业场所职业卫生监督检查责任,负责煤矿职业卫生安全许可证的颁发管理工作,监督检查煤矿职业卫生情况,组织查处煤矿职业危害事故和违法违规行为。 据此,有关煤矿职业卫生的监督管理职责,新规定规定:煤矿的职业病危害防治和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对其实施监察工作,依照本规定执行。,安全生产新法规,河北省安全生产应急管理规定,河北省安全生产应急管理规定已经2012年12月28日省政府第115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3年2月1日起施行。,主 要 内 容
24、,主 要 内 容,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及时有效地控制、减少和消除生产安全事故及其造成的危害,规范安全生 产应急管理工作,保障社会公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 事件应对法和河北省安全生产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 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生产安全事故的预防与应急准备、监测与预 警、应急处置与救援等应急管理活动。 第三条 本省建立统一领导、综合协调、分级负责、分类管理、属地管理为主的安全 生产应急管理工作体制。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安全生产应急管理工作负责,指挥、协 调所属有关部门和下级人民政府开展生产安全事故应急管理工作,建立健全 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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