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药学院教学课件 第9章 活体损伤鉴定.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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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第九章 活体损伤鉴定,朱方成 湖北医药学院法医学教研室,掌握:损伤程度的分类、鉴定原则;伤残程度鉴定的引用标准;诈病、造作伤(病)的概念及特点;精神异常所致伤害案的一般特征 。 了解:活体损伤鉴定的程序;虐待的类型和方式。精神 状态鉴定的任务、对象和内容;,接受司法机关、单位及个人委托,运用临床 医学、法医学等理论与技术,对活体进行检查, 根据现行法规作出临床法医学鉴定结论的过程。 为调解、赔偿、审判量刑提供证据。 内容:人身伤害、残疾、劳动能力、精神异 常、诈病与造作病(伤)、虐待、性功能等。,第一节 概述,鉴定程序,1.案件受理 2.了解案情 3.活体检查 4.现场勘察 5.制作鉴定书,鉴
2、定的特点,1.对象是活体:与临床诊断不同 2.鉴定具备:合法性、相关性、可信性 3.涉及面广、难度大 4.鉴定时限 5.遵照相应法规、标准 6.亲自检查、审核 7.实事求是,一、损伤程度分类(老标准) 1、重伤(偏轻) 2、轻伤(偏重、偏轻) 3、轻微伤(偏重),第二节 损伤程度,一、损伤程度分类(新标准) 1、重伤一级、重伤二级 2、轻伤一级、轻伤二级 3、轻微伤,二、损伤程度鉴定原则,1、实事求事的原则 2、以原发性损伤及其后果作为鉴定依据 3、亲自检查,确定损伤、疾病、诈病(伤) 4、临床病历仅为参考,客观检查 5、鉴定时间 6、全面分析、综合评定(“就轻不就重”),损伤程度鉴定标准(老
3、),1.人体重伤鉴定标准 司发1990070号 司法部、最高法、最高检、公安部 2.人体轻伤鉴定标准(试行) 法(司)发19906号 最高法、最高检、公安部、司法部 3.人体轻微伤的鉴定 GA/T1461996 公安部,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标准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 公安部 国家安全部 司法部 2013年8月30日发布,2014年1月1日起施行。,损伤程度鉴定标准(新),重伤的鉴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九十五条规定: (一)使人肢体残废或者毁人容貌的; (二)使人丧失听觉、视觉或者其他器官 机能的; (三)其他对于人身健康有重大伤害的。 须为器质性损伤(精神性损伤不评定损伤程度)。,下列情
4、况应评定为重伤:,1、直接危及生命的损伤;(颅脑损伤) 2、直接引起危及生命严重并发症的损伤;(脊髓) 3、直接引起严重后遗症的损伤;(外伤性癫痫) 4、引起重要器官功能丧失的损伤;(听、视觉) 5、引起残废的损伤;(肢体缺如) 6、引起毁容的损伤。(明显疤痕),颅脑损伤:颅骨缺如,拇指、食指缺失:右手功能丧失54,左小腿大部分缺如(交通),烧伤致颈颏粘连,颈部活动受限,毁人容貌:菜刀砍切致外鼻缺失,四、轻伤与轻微伤的鉴定,1、轻伤:指物理、化学及生物等各种外界因素作用 于人体,造成组织、器官结构的一定程度的损害 或者部分功能障碍,尚未构成重伤又不属轻微伤 的损伤。 2、轻微伤:指造成人体局部
5、组织器官结构的轻微损 伤或短暂的功能障碍。 3、鉴定时限,左耳廓咬伤,部分缺失(轻伤),右股骨下段骨折(轻伤),右上臂皮肤擦挫伤(轻微伤),第三节 伤残程度,一、劳动能力和劳动能力丧失,1、劳动能力 一般性劳动能力:日常活动所需 职业性劳动能力:画家、运动员 2、劳动能力丧失 暂时性 永久性:应进行伤残评定,二、鉴定的引用标准,1、 GB 18667-2002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伤 残评定 2、 GB/T16180-2006劳动能力鉴定职工工伤 与职业病致残等级 3、人体损伤残疾程度鉴定标准:最高人民法 院,2005,左下肢毁损伤截肢后(交通事故,五级伤残),左股骨中段截肢后(X线片),右手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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