母婴保健技术监督.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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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母婴保健技术监督,课件内容,一、概述 二、母婴保健专项技术服务监督 三、其他母婴保健技术服务的监督 四、案例简析,第一部分 概述,一、母婴保健技术服务监督的意义 母婴保健技术是以围绕保障母亲和婴儿健康、提高出生人口素质为目的的一系列技术服务的总称。主要包括婚前保健、孕产期保健和婴儿保健相关的技术服务。 母亲和儿童的健康是国际社会普遍关注的问题 加强母婴保健技术服务监督,有利于保障广大妇女儿童享受到优质、安全的母婴保健技术服务,有利于母婴健康指标的持续改善。,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实施办法 关于禁止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和选择性别的人工终止妊娠的规定 产前诊断技术管
2、理办法 农村助产人员管理条例(试行) 母乳代用品销售管理办法 母婴保健医学技术鉴定管理办法 母婴保健专项技术服务许可及人员资格管理办法 托儿所幼儿园卫生保健管理办法 新生儿疾病筛查管理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 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管理条例 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管理条例实施细则,二、常用法律、法规、规章,标准、规范,母婴保健专项技术服务基本标准(卫妇发19957号) 胎儿常见染色体异常与开放性神经管缺陷的产前筛查与诊断技术标准中华人民共和国行业标准WS322.1-2010,WS322.2-2010) 卫生部关于印发产前诊断技术管理办法相关配套文件的通知(卫基妇发2002307号) 卫 生 部
3、 关 于 印 发婚前保健工作规范(修订)的通知(卫基妇发2002147号) 卫生部关于印发妇幼保健机构管理办法的通知(卫妇社发2006489号) 卫生部关于印发孕前保健服务工作规范(试行)的通知(卫妇社发200756号) 卫生部关于印发孕产期保健工作管理办法和孕产期保健工作规范的通知(卫妇社发201156号) 卫生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全国儿童保健工作规范(试行)的通知(卫妇社发2009235号) 关于印发常用计划生育技术常规的通知(卫基妇发200332号) 国家计生委关于印发计划生育技术服务项目评审基本标准(一)的通知(国计生发2001140号 ) 国家计生委关于印发计划生育技术服务项目评审基本标
4、准(二)的通知(国人口发200718号) 新生儿疾病筛查技术规范(卫妇社发201096号),(一)母婴保健技术服务许可的设定 (二)母婴保健技术服务许可的实施主体 (三)母婴保健技术服务许可的申请人 (四)母婴保健技术服务许可的效期 (五)母婴保健技术服务许可的具体项目,三、母婴保健技术服务许可,(一)母婴保健技术服务许可的设定,1.母婴保健技术服务许可依法律设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第三十二条 医疗保健机构依照本法规定开展婚前医学检查、遗传病诊断、产前诊断以及施行结扎手术和终止妊娠手术的,必须符合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条件和技术标准,并经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许可。 2.法
5、律设定的母婴保健技术服务许可项目不是泛指,而是特定的、有限的。,依法设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实施办法 第三条母婴保健技术服务主要包括下列事项: (一)有关母婴保健的科普宣传、教育和咨询; (二)婚前医学检查; (三)产前诊断和遗传病诊断; (四)助产技术; (五)实施医学上需要的节育手术; (六)新生儿疾病筛查; (七)有关生育、节育、不育的其他生殖保健服务。,要许可吗,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第三十二条 医疗保健机构依照本法规定开展婚前医学检查、遗传病诊断、产前诊断以及施行结扎手术和终止妊娠手术的,必须符合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条件和技术标准,并经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许可
6、。 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实施办法第三十五条 从事遗传病诊断、产前诊断的医疗、保健机构和人员,须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许可。 从事婚前医学检查的医疗、保健机构和人员,须经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许可。 从事助产技术服务、结扎手术和终止妊娠手术的医疗、保健机构和人员以及从事家庭接生的人员,须经县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许可,并取得相应的合格证书。,(二)母婴保健技术服务许可的实施主体,产前诊断 遗传病诊断,省级卫生行政部门,婚前医学检查,设区的市级卫生行政部门,助产技术 终止妊娠手术 结扎手术 家庭接生,县级卫生行政部门,分级许可,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第三十三条 从事
7、本法规定的遗传病诊断、产前诊断的人员,必须经过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的考核,并取得相应的合格证书。 从事本法规定的婚前医学检查、施行结扎手术和终止妊娠手术的人员以及从事家庭接生的人员,必须经过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的考核,并取得相应的合格证书。 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实施办法第三十五条 从事遗传病诊断、产前诊断的医疗、保健机构和人员,须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许可。 从事婚前医学检查的医疗、保健机构和人员,须经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许可。 从事助产技术服务、结扎手术和终止妊娠手术的医疗、保健机构和人员以及从事家庭接生的人员,须经县级人民政府卫
8、生行政部门许可,并取得相应的合格证书。,(三)母婴保健技术服务许可的申请人,1.具备相应技术条件的医疗、保健机构。 医疗机构执业许可是母婴保健技术服务的前置条件 2.具备相应技术能力的医务人员。 个人取得母婴保健技术服务资格的前提是已经取得相关卫生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妇产科,母婴保健技术,二次准入 双重准入,(四)母婴保健技术服务许可的效期,(1)母婴保健技术服务执业许可证的效期为三年。 (2)母婴保健技术服务考核合格证书的效期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规定没有统一规定。,母婴保健技术服务执业许可证,母婴保健技术考核合格证书,1.产前诊断 2.遗传病诊断 3.婚前医学检查: 4.终止妊娠手术
9、 5.结扎手术 6.助产技术 7.家庭接生(仅限个人),(五)母婴保健技术服务许可的项目,技术准入,母婴保健技术服务许可特点,第二部分 母婴保健专项技术服务监督,一、终止妊娠手术的监督 二、结扎手术的监督 三、助产技术的监督 四、婚前医学检查的监督 五、产前诊断和遗传病诊断的监督,药物流产 吸宫流产 钳夹流产 中晚期引产 剖宫产或剖宫取胎,(死胎为目的) 利凡诺羊膜腔内注射 利凡诺羊膜腔外给药 水囊引产 剖宫取胎,(活胎为目的) 催产素静脉滴注 前列腺素制剂阴道或宫颈应用 剖宫产,终止妊娠:是母体承受胎儿在其体内发育成长过程的终止。,一、终止妊娠手术的监督,(一)检查要求 1.从事终止妊娠手术
10、的机构必须是医疗机构或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 医学需要的终止妊娠只能由医疗机构实施。 医学需要的人工终止妊娠,是因某种疾病或胎儿畸形,妊娠可能危及孕妇生命安全或者可能严重影响孕妇健康和胎儿正常发育,需要采取人工方式终止妊娠。,2.医疗机构从事终止妊娠手术必须经过专项审批 (1)医疗保健机构开展终止妊娠手术必须经过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许可 (2)医学需要的终止妊娠手术必须取得母婴保健技术服务执业许可证。 (3)医疗机构只能在核准的技术项目范围内实施终止妊娠手术。,3.医疗机构从事终止妊娠手术的人员必须具备相应资格 临床类别医师:妇产科专业、计划生育专业;中医类别从事妇产科的医师 取得终止妊娠手术类母
11、婴保健技术服务考核合格证书 4.不得开展非医学需要的选择性别的终止妊娠手术,关于下发关于医师执业注册中执业 范围的暂行规定的通知,卫医发2001169号 三、在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中执业的临床医师,其执业范围为计划生育技术服务专业。在医疗机构中执业的临床医师以妇产科专业作为执业范围进行注册的,其范围含 计划生育技术服务专业。 二一年六月二十日,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办公室关于中医医师开展 计划生育手术有关问题的复函,国中医药办函2008116号 北京市中医管理局: 你局关于中医执业医师、助理职业医师参加计划生育手术人员资质问题的请示(京中医政字200854号)收悉。经商卫生部医政司,现答复如下: 根
12、据中医医疗服务的特点和实际情况,关于医师执业注册中执业范围的暂行规定中所指“中医专业”包括中医内科、外科、妇产科、儿科等多个中医临床专业。在医疗机构中执业范围注册为中医专业、从事中医妇产科临床工作的医师,经过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相关知识和技能学习、培训,取得相应资质后,其执业范围包括计划生育技术服务专业,可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工作。 此复。 二八年七月二十三日,城市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管理办法(试行) 第二十二条 临床类别、中医类别执业医师注册相应类别的全科医学专业为执业范围,可从事社区预防保健以及一般常见病、多发病的临床诊疗,不得从事专科手术、助产、介入治疗等风险较高、不适宜在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开展的
13、专科诊疗,不得跨类别从事口腔科诊疗。,5.开展终止妊娠手术的场地、设备、设施等需符合基本标准,从事终止妊娠手术、结扎手术单位房屋、设备和人员配备基本标准 1终止妊娠手术室房屋要求: (1) 手术室应设在门诊或病房一端; (2) 手术室的面积与其任务相适应; (3) 室内墙面装有1.52米高的瓷砖或用油漆粉刷;有水池;有水磨石或水泥地面,并有倾斜度和下水道。 (4) 门窗严密,光线充足,装有纱窗、纱门,应有采暖、降温设备。 (5) 除手术间外,设缓冲间(更衣、换鞋),并有涮手、敷料准备,污物处理等地方。 (6) 设观察室和观察床。 2、终止妊娠手术设备: (1) 设手术床、器械台、器械敷料柜,负
14、压吸引器,冲洗设备,照明灯等。 (2) 紫外线灯,常用消毒药品或制剂。 (3) 必备的抢救设施及备用物品(血压计、体温计、听诊器、注射器、输液器、氧气袋(瓶)、抢救药品)。 (4) 手术包。 4、其他必备设施: (1) 转送疑难、急重症病人的应急条件(交通工具、电话等)。 (2) 供血、配血、输血设备。 (3) 供氧、抢救监护条件。 (4) 有效消毒设施(高压灭菌锅等)。 (5) 有关检验等辅助设施。 ,6.终止妊娠手术须建立相关记录 (1)门诊:建立手术知情同意书、手术记录等相关资料。对于应用麻醉镇痛技术施行终止妊娠手术的,建立麻醉知情同意书及相关记录。 (2)住院:建立住院病历。建立登记并
15、定期汇总情况上报,医学需要的:受术者身份证,医学诊断结果,1.符合计划生育条件,已领取生育服务证的:受术者身份证,乡镇政府、街办以上计生工作机构出具的同意引产的证明。 2.不符合计划生育条件,未领取生育服务证的:登记身份证。,非医学需要的,14周以上终止妊娠手术需查验资料,(二)检查方法,1.查证件。 2.看现场。 3.查资料。 4.其他。,终止妊娠手术室常用设施,常用药械,子宫刮匙,子宫探针,吸头,扩宫棒,宫颈钳,卵圆钳,窥阴器,(三)违法行为处理,1.对于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或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执业许可证开展终止妊娠手术的按照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四十四条处理,对个人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
16、师法第三十九条;或按照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第三十六条第一项、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管理条例第三十四条处理。具体可根据不同的违法事实认定来适用法律。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四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四条规定,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擅自执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责令其停止执业活动,没收非法所得和药品、器械,并可以根据情节处以1万元以下的罚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 第三十九条 未经批准擅自开办医疗机构行医或者非医师行医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予以取缔,没收其违法所得及其药品、器械,并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医师吊销其执业证书;给患者造成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
17、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第三十六条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或者卫生行政部门依据职权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一万元以上的,处违法所得二倍以上六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一万元的,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发证机关吊销执业证书;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非法为他人施行计划生育手术的; 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管理条例 第三十四条 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或者医疗、保健机构以外的机构或者人员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擅自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部门依据职权,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没
18、收违法所得和有关药品、医疗器械;违法所得5000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5000元的,并处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2.医疗保健机构未取得母婴保健技术服务执业许可证擅自开展终止妊娠手术的按照母婴保健法第三十五条、母婴保健法实施办法第四十条处理。,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第三十五条 未取得国家颁发的有关合格证书的,有下列行为之一,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应当予以制止,并可以根据情节给予警告或者处以罚款: (二)施行终止妊娠手术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实施办法第四十条 医疗、保健机构
19、或者人员未取得母婴保健技术许可,擅自从事婚前医学检查、遗传病诊断、产前诊断、终止妊娠手术和医学技术鉴定或者出具有关医学证明的,由卫生行政部门给予警告,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5000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3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5000元的,并处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3.医疗保健机构扩大终止妊娠手术项目的按照母婴保健法实施办法第四十条或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管理条例第三十九条处理。 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管理条例第三十九条 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机构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未经批准擅自扩大计划生育技术服务项目的,由原发证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
20、;违法所得5000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5000元的,并处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由原发证部门吊销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执业资格。,4.医疗机构使用未取得终止妊娠手术资质的人员从事相关手术的 (1)使用的人员是非医师的,对医疗机构按照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四十八条处理,对人员按照执业医师法第三十九条处理;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四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使用非卫生技术人员从事医疗卫生技术工作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责令其限期改正,并可以处以5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其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2)使用的
21、人员是医师但未取得母婴保健技术服务考核合格证书的,对机构按照母婴保健法实施办法第四十条处理,对医师按照执业医师法三十七条处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第三十七条 医师在执业活动中,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给予警告或者责令暂停六个月以上一年以下执业活动;情节严重的,吊销其医师执业证书;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违反卫生行政规章制度或者技术操作规范,造成严重后果的;,5.医疗机构内的个人未取得母婴保健技术服务资质擅自从事终止妊娠手术的,按照母婴保健法实施办法第四十条对个人进行处理。 6.开展非医学需要选择性别终止妊娠手术的按照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第三
22、十六条第二项处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第三十六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或者卫生行政部门依据职权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一万元以上的,处违法所得二倍以上六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一万元的,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发证机关吊销执业证书;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利用超声技术和其他技术手段为他人进行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或者选择性别的人工终止妊娠的; 7.其他。,二、结扎手术的监督,结扎手术:或称绝育手术,指采用手术方法将输精管或输卵管结扎,精子和卵子不能相遇,达到永久避孕的目的。 (一)
23、检查要求 1.开展结扎手术服务机构必须是医疗机构或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 2.医疗机构开展结扎手术须取得母婴保健技术服务执业许可证或者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批准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项目中有结扎手术。 3.从事结扎手术的人员应当具备相应资质。 4.开展结扎手术的场地、设备、设施等需符合基本标准。 5.结扎手术须按要求建立相关记录。,(二)检查方法 与终止妊娠手术的检查方法基本相同 (三)违法行为处理 与终止妊娠手术基本相同。,三、助产技术的监督,助产技术:是以支持孕产妇安全分娩为目的实施的系列技术,包括正常产程的处理、会阴切开缝合术、胎头吸引术、产钳术、内倒转术、臀位牵引术、剖宫产术以及相关必要的技术
24、。 (一)检查要求 1.助产技术服务机构必须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2.医疗机构取得助产技术服务类母婴保健技术服务执业许可证。,3.从事助产技术的人员应当具备相应资质。 4.助产技术相关医学文书。助产技术服务人员未经亲自接生不得在出生医学证明上签发分娩信息,或出具接生证明。 5.其他。,(二)检查方法,1.查看机构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正、副本原件。 2.查看母婴保健技术服务执业许可证正、副本原件。 3.查看现场。 4.查看妇产科相关病历资料。 5.其他。,(三)违法行为处理,1.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开展助产技术服务的对机构按照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四十四条处理,对个人的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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