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保法规.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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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环境保护法律法规概述,1、环保法律体系及相关法律要求,2、清洁生产与循环经济,3、集团公司的相关环保规定,主 要 内 容,3,宪法,环境保护行政法规,环境保护单行法,环境保护部门规章,环境 标准,环境保护基本法,1-1 环保法律体系,4,宪 法,宪法的第26条规定:“国家保护和改善生活环境,防治污染和其他公害。” 这一规定是国家对于环境保护的总政策,说明了环境保护是国家的一项基本职责。 宪法关于环境保护的规定,是环境保护法的基础,是各种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和规章的制定依据。把环境保护作为一项国家职能和基本国策在宪法中予以确认,把环境保护的指导原则和主要任务在宪法中作出规定,就为国家和社会的环境保
2、护活动奠定了基础,赋予了最高的法律效力和立法依据。,1-2 宪法,5,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1989年12月26日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是我国环境保护的基本法。 环境保护基本法在环境保护法律法规体系中,除宪法外占有核心地位。它是一种综合性的实体法,即对环境保护方面的重大问题加以全面综合调整的立法,对环境保护的目的、范围、方针政策、基本原则、重要措施、管理制度、组织机构、法律责任等做出了原则规定。 这种立法常常成为其他环境保护单行法的立法基础。,1-3 环境保护基本法,6,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一、目的、定义、范围(第一条、第二条、第三条) 二、规定了我国环境保护的管理体制(第七
3、条) 三、环境的监督管理工作 (环境影响评价制度:第十三条、第十四条) (三同时制度:第二十六条) (征收排污费制度:第二十八条) (排污申报登记制度:第二十七条) (限期治理制度:第二十九条) (污染事故报告: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 (规划:第四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四条) (监测、科研、宣传教育:第五条、第十一条),1-3 环境保护基本法,7,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四、法律责任: 对违反环保法,造成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者所应负的民事、刑事、行政责任做了规定 刑事责任:第四十三条、第四十四条(构成犯罪的)、第四十五条(构成犯罪的); 行政、民事责任:第三十五条、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七条、第
4、三十八条、第三十九条 其他:第四十一条、第四十二条 五、对制定环保标准的规定(第九条第十二条) 六、对保护自然环境与资源的法律规定(第十七条、第十八条) 七、保护农业环境的法律规定(第二十条),1-3 环境保护基本法,8,第三十五条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依照法律规定行使环境监督管理权的部门可以根据不同情节,给予警告或者处以罚款: (一)拒绝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依照法律规定行使环境监督管理权的部门现场检查或者在被检查时弄虚作假的。 (二)拒绝或者谎报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有关污染物排放申报事项的。 (三)不按国家规定缴纳超标准排污费的。
5、(四)引进不符合我国环境保护规定要求的技术和设备的。 (五)将产生严重污染的生产设备转移给没有污染防治能力的单位使用的。,1-3 环境保护基本法,9,第三十六条 建设项目的防治污染设施没有建成或者没有达到国家规定的要求,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由批准该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报告书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生产或者使用,可以并处罚款。 第三十七条 未经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同意,擅自拆除或者闲置防治污染的设施,污染物排放超过规定的排放标准的,由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重新安装使用,并处罚款。,1-3 环境保护基本法,10,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四十三条违反本法规定,造成重大环境污染事故,导致公私财
6、产重大损失或者人身伤亡的严重后果的,对直接责任人员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五)第六章 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第六节破坏环境资源保护罪 第三百三十八条违反国家规定,向土地、水体、大气排放、倾倒或者处置有放射性的废物、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有毒物质或者其他危险废物,造成重大环境污染事故,致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或者人身伤亡的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刑法,1-3 环境保护基本法,11,环境保护基本法几个概念,环境:第二条 本法所称环境,是指影响人类生存和发展的各种天然的和经过人工改造的自然因素
7、的总体,包括大气、水、海洋、土地、矿藏、森林、草原、野生生物、自然遗迹、人文遗迹、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城市和乡村等。 三同时:第二十六条 建设项目中防治污染的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防治污染的设施必须经原审批环境影响报告书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验收合格后,该建设项目方可投入生产或者使用。,1-3 环境保护基本法,12,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所称环境敏感区,是指依法设立的各级各类自然、文化保护地,以及对建设项目的某类污染因子或者生态影响因子特别敏感的区域,主要包括: (一)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世界文化和自然遗产地、饮 用水水源保护区; (二)基本农
8、田保护区、基本草原、森林公园、地质公园、重 要湿地、天然林、珍稀濒危野生动植物天然集中分布区、重要水生生物的自然产卵场及索饵场、越冬场和洄游通道、天然渔场、资源性缺水地区、水土流失重点防治区、沙化土地封禁保护区、封闭及半封闭海域、富营养化水域; (三)以居住、医疗卫生、文化教育、科研、行政办公等为主 要功能的区域,文物保护单位,具有特殊历史、文化、科学、民族意义的保护地。,环境敏感区,1-3 环境保护基本法,13,环境保护单行法是针对特定的环境保护对象、领域或特定的环境管理制度而进行专门调整的立法。它以宪法和环境保护基本法为依据,又是宪法和环境保护基本法的具体化。因此,环境保护单行法一般都比较
9、具体详细,是进行环境管理、处理环境纠纷的直接依据。环境保护单行法在环境保护法律法规体系中数量最多,占有重要的地位。,1-4 环境保护单行法,14,环境保护单行法,我国目前的环境保护单行法主要有: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清洁生产促进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1-4 环境保护单行法,15,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环境影响评价:第二条 本法所称环境影响评价,是指对规划和建设项目实施后可能造成的环境影响进行
10、分析、预测和评估,提出预防或者减轻不良环境影响的对策和措施,进行跟踪监测的方法与制度。,1-4 环境保护单行法,16,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十七条 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报告书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建设项目概况; (二)建设项目周围环境现状; (三)建设项目对环境可能造成影响的分析、预测和评估; (四)建设项目环境保护措施及其技术、经济论证; (五)建设项目对环境影响的经济损益分析; (六)对建设项目实施环境监测的建议; (七)环境影响评价的结论。 涉及水土保持的建设项目,还必须有经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同意的水土保持方案。 环境影响报告表和环境影响登记表的内容和格式,由国务院环境保护行
11、政主管部门制定。,1-4 环境保护单行法,17,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护法,第十八条 开办矿山企业、电力企业和其他大中型工业企业,排弃的剥离表土、矸石、尾矿、废渣等必须堆放在规定的专门存放地,不得向江河、湖泊、水库和专门存放地以外的沟渠倾倒;因采矿和建设使植被受到破坏的,必须采取措施恢复表土层和植被,防止水土流失。,1-4 环境保护单行法,18,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文物保护单位的建设控制地带,是指在文物保护单位的保护范围外,为保护文物保护单位的安全、环境、历史风貌而对建设项目加以限制的区域。在文物保护单位的建设控制地带内进行建设工程,不得破坏文物保护单位的历史风貌;工程设计方案应当根据文物
12、保护单位的级别,经相应的文物行政部门同意后,报城乡建设规划部门批准。并且不得建设污染文物保护单位及其环境的设施,不得进行可能影响文物保护单位安全及其环境的活动。对已有的污染文物保护单位及其环境的设施,应当限期治理。,1-4 环境保护单行法,19,环境保护行政法规是国务院依照宪法和法律的授权,按照法定程序颁布或通过的关于环境保护方面的行政法规。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法规几乎覆盖了所有环境保护行政管理领域,其效力低于环境保护基本法和环境保护单行法。这些环境保护行政法规在我国的环境保护法制的道路上起到非常重要的作用,在环境保护法律法规体系中扮演着非常重要的角色:由于我国的环境立法尚处于完善时期,许多行政
13、管理方面的规范在法律上并无具体规定,这样由国务院制定的行政法规之不足,同时也为同类立法奠定了时间基础。,1-5 环境保护行政法规,20,国务院出台了一系列的环境保护行政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实施细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实施细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倾废条例 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 ,1-5 环境保护行政法规,21,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环评文件报批时限:第九条 建设单位应当在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阶段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或者环境影响登记表;但是,铁路、交通等建设项目,经有审批权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可以在初步设计完成前报批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
14、响报告表。 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不需要进行可行性研究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应当在建设项目开工前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或者环境影响登记表。,1-5 环境保护行政法规,22,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保护区条例,第十八条 自然保护区可以分为核心区、缓冲区和实验区。 自然保护区内保存完好的天然状态的生态系统以及珍稀、濒危动植物的集中分布地,应当划为核心区,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进入;除依照本条例第二十七条的规定经批准外,也不允许进入从事科学研究活动。 核心区外围可以划定一定面积的缓冲区,只准进入从事科学研究观测活动。 缓冲区外围划为实验区,可以进入从事科学试验、教学实习、参观考察、旅游以及驯化、
15、繁殖珍稀、濒危野生动植物等活动。 原批准建立自然保护区的人民政府认为必要时,可以在自然保护区的外围划定一定面积的外围保护地带。,1-5 环境保护行政法规,23,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保护区条例,第二十六条 禁止在自然保护区内进行砍伐、放牧、狩猎、捕捞、采药、开垦、烧荒、开矿、采石、挖沙等活动;但是,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二十七条 禁止任何人进入自然保护区的核心区。因科学研究的需要,必须进入核心区从事科学研究观测、调查活动的,应当事先向自然保护区管理机构提交申请和活动计划,并经省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自然保护区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其中,进入国家级自然保护区核心区的,必须经国务院有关自然保护区行
16、政主管部门批准。 自然保护区核心区内原有居民确有必要迁出的,由自然保护区所在地的地方人民政府予以妥善安置。,1-5 环境保护行政法规,24,基本农田保护条例,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在基本农田保护区范围内建窑、建房、建坟、挖沙、采石、采矿、取土、堆放固体废物或者进行其他破坏基本农田活动;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占用基本农田发展林果业和挖塘养鱼。 经国务院批准占用基本农田兴建国家重点建设项目的,必须遵守国家有关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的规定。在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中,应当有基本农田环境保护方案。,1-5 环境保护行政法规,25,环境保护部门规章是我国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以及其他有关的行政机关依照立法法的授权
17、制定的关于环境保护的行政规章。目前,在我国的环境保护领域存在着大量的行政规章,例如建设项目环境保护分类管理名录、环境保护行政处罚法、排放污染物申报登记办法、环境标准管理办法等。按照法理,行政规章只对相关的行政机关的行政行为发生效力。依照立法法的相关规定,环境保护部门规章的效力要低于行政法规的效力。,1-6 环境保护部门规章,26,建设项目环境保护分类管理名录,原建设项目环境保护分类管理名录(国家环保总局第14号令)2002年10月13日发布,2003年1月1日起施行的已经废止。新的于2008年10月1日起施行。 第五条 跨行业、复合型建设项目,其环境影响评价类别按其中单项等级最高的确定。 第六
18、条 本名录未作规定的建设项目,其环境影响评价类别由省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建设项目的污染因子、生态影响因子特征及其所处环境的敏感性质和敏感程度提出建议,报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认定。,1-6 环境保护部门规章,27,建设项目环境保护分类管理名录,应当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 D 煤炭 1、煤层气开采:年生产能力1 亿立方米以上;涉及环境敏感区的 F 石油、天然气 1、石油开采: 全部 2、天然气开采(含净化): 全部 3、油库: 总容量20 万立方米以上;地下洞库 4、气库: 地下气库 5、石油、天然气管线: 200 公里以上;涉及环境敏感区的,1-6 环境保护部门规章,28,建设项目环境
19、保护分类管理名录,应当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 L 石化、化工 1、 原油加工、天然气加工、油母页岩提炼原油、 煤制原油、生物制油及其他石油制品:全部 2、基本化学原料制造,肥料制造,涂料、染料、 颜料、油墨及其类似产品制造,合成材料制造,专 用化学品制造,饲料、食品添加剂、水处理剂等全部 3、农药制造:全部 E 电力 1、火力发电(包括热电):全部,1-6 环境保护部门规章,29,国家危险废物名录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第1号 第二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固体废物和液态废物,列入本名录: (一)具有腐蚀性、毒性、易燃性、反应性或者感染性等一种或者几种危险特性
20、的; (二)不排除具有危险特性,可能对环境或者人体健康造成有害影响,需要按照危险废物进行管理的。 第八条 “危险特性”是指腐蚀性(Corrosivity, C)、毒性(Toxicity, T)、易燃性(Ignitability, I)、反应性(Reactivity, R)和感染性(Infectivity, In)。,1-6 环境保护部门规章,30,关于预防与处置跨省界水污染纠纷的指导意见,环发200864号注重源头控制,严把环境准入关和验收关。跨省界流域交界地区尤其是上游地区应严格控制新污染源的产生,按照国务院批准、由七部门印发的关于加强河流污染防治工作的通知(环发2007201号)要求,自2
21、009年起,停止审批向河流排放重金属、持久性有机污染物的项目。毗邻上游地区拟建项目,经环境影响评价预测可能会严重影响跨省界断面水质或造成超标的,在审批前应采取适当方式征询下游相邻环保部门的意见。相邻省级环保部门对该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结论有争议的,其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报环境保护部审批。新建设项目未批先建、未经验收擅自投产的,要依法责令停产停建。,1-6 环境保护部门规章,31,环境保护违法违纪行为处分暂行规定,环境保护违法违纪行为处分暂行规定已经监察部2005年12月31日第14次部长办公会议、国家环境保护总局2005年10月27日第20次局务会议通过 。 第十一条 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其直接
22、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中由国家行政机关任命的人员给予降级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职或者留用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一)未依法履行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程序,擅自开工建设,或者经责令停止建设、限期补办环境影响评价审批手续而逾期不办的;,1-6 环境保护部门规章,32,环境保护违法违纪行为处分暂行规定,(二)与建设项目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的; (三)擅自拆除、闲置或者不正常使用环境污染治理设施,或者不正常排污的; (四)违反环境保护法律、法规,造成环境污染事故,情节较重的; (五)不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制定突发事件应急预案,或者在突
23、发事件发生时,不及时采取有效控制措施导致严重后果的; (六)被依法责令停业、关闭后仍继续生产的; (七)阻止、妨碍环境执法人员依法执行公务的; (八)有其他违反环境保护法律、法规进行建设、生产或者经营行为的。,1-6 环境保护部门规章,33,国家关于减排统计、监测和考核的要求,国发200736号国务院批转节能减排统计监测及考核实施方案和办法的通知国务院同意发展改革委、统计局和环保总局分别会同有关部门制订的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统计办法、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监测办法、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考核办法(以下称“三个办法”),将污染减排完成情况纳入各地经济社会发展综合评价体系,作为政府领导干部综合考核评价和企业
24、负责人业绩考核的重要内容,实行严格的问责 。,1-6 环境保护部门规章,34,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主要污染物排放量,是指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一个五年规划纲要确定实施排放总量控制的两项污染物,即化学需氧量(COD)和二氧化硫(SO2)。环境统计污染物排放量包括工业源和生活源污染物排放量,COD和SO2排放量的考核是基于工业源和生活源污染物排放量的总和。 第四条 统计调查按照属地原则进行,即由县级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负责完成。工业源污染物排放量根据重点调查单位发表调查和非重点调查单位比率估算;生活源污染物排放量根据城镇常住人口数(或非农业人口数,以2005年口径为准)。工业源和生活源污染物排放量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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