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3讲_公司融资与财务-20101113.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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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第一节 公司融资渠道,一、股权融资(equity financing) 股权融资是指公司向投资者募集股权资本的活动。公司成员是企业的投资者,通过股权融资所形成的资本被称之为股权资本,投资者基于其投资而成为公司的股东。 二、债权融资(debt financing) (一)债权融资方式 向金融机构借债 向股东借债 向社会公众借债,第一节,(二)股东以一部分债权充当原始资本的优势 税务优势:避免双重征税(double taxation) 非税务好处 简化公司股权结构 降低投资风险 杠杆作用 债股比例(debt/equity ratio)的平衡 如果债权比例过高的话,将会导致公司债股比例失衡,使公司
2、经营风险增大。该公司被称之为“嬴弱公司”(thin corporation)。法律可能会将该贷款作为股权对待。,第一节,第二节 公司资本,一、公司资本的概念 (一)公司资本的构成:区分广义和狭义。,第二节,第二节 公司资本,一、公司资本的概念 (二)公司资本与公司财产 狭义上说,公司资本仅仅指股权资本,因其需要登记注册,又可称之为注册资本。 公司财产,又称为公司实有财产或者资产,公司财产相当于上面所说的广义的公司资本。 (三)相关概念 注册资本 发行资本 实缴资本,第二节,二、公司法上的资本原则 (一)传统的原则 资本确定原则 资本维持原则 资本不变原则 (二)对传统资本原则的评价 传统的原则
3、既不符合交易自由、交易效率,也不能达到交易安全的目的。,第二节 公司资本,第二节,(三)对传统原则的修正 最低法定资本制(the minimum amount of capitalization)的废除 授权资本制(authorized capitalization system)的采用: 授权资本制具有极大的灵活性。在这种资本制度下,企业的设立不会因为资金不到位而受到影响;企业运行过程中如果需要增加资本的话,也不需要再行召开股东会,董事会在授权的范围内就可以自行决定。 如此,给企业留下了最大的自由空间,并减少了增资成本,避免了资本的浪费。 折衷资本制的采用,第二节,(四)公司资本变革后的债权
4、人保护,第二节,第三节 出资法律制度,一、初始资本,93公司法第23条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注册资本不得少于下列最低限额:(1)以生产经营为主的公司人民币50万元;(2)以商品批发为主的公司人民币50万元;(3)以商业零售为主的公司人民币30万元;(4)科技开发、咨询、服务性公司人民币10万元。特定行业的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最低限额需高于前述所定限额的,由法律、行政法规另行规定。,05公司法第26条,有限责任公司的注册资本为在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全体股东认缴的出资额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的最低限额为人民币3万元。法律、行政法规对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有较高规定的,从其规定。,第三节,93公司法第78条
5、规定,股份有限公司的注册资本为在公司登记机关登记时的实收股本总额。股份有限公司注册资本的最低限额为人民币1000万元。股份有限公司注册资本最低限额需高于上述所定限额的,由法律、行政法规另行规定。,05公司法股份有限公司注册资本的最低限额为人民币500万元。法律、行政法规对股份有限公司注册资本的最低限额有较高要求的,从其规定。,第三节 出资法律制度,一、初始资本,第三节,第三节 出资法律制度,一、初始资本 最低注册资本限额的变革的理由 改革或者完全废除法定最低注册资本限制已是世界趋势。 最低注册资本要求具有任意性,而且与公司的真实资本需求没有关系,对债权人的保护也就不具有什么实际意义。,第三节,
6、93公司法第23条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注册资本为在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全体股东实缴的出资额。 93公司法第25条规定,股东应当足额缴纳公司章程中规定的各自认缴的出资额。,05公司法第26条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注册资本为在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全体股东认缴的出资额。公司全体股东的首次出资额不得低于注册资本的20,也不得低于法定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其余部分由股东自公司成立之日起2年内缴足;其中,投资公司可以在5年内缴足。,第三节 出资法律制度,二、出资缴纳 (一)我国公司法关于出资缴纳的规定,第三节,93公司法第78条规定,股份有限公司的注册资本为在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实收股份总额。,05公司法第81条规
7、定,股份有限公司采取发起设立方式设立的,注册资本为在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全体发起人认购的股本总额。公司全体发起人的首次出资额不得低于注册资本的20,其余部分由发起人自公司成立之日起2年内缴足;其中,投资公司可以在5年内缴足。在缴足前不得募集股份。 05公司法第84条规定,以发起设立方式设立股份有限公司的,发起人应当书面认足公司章程规定其认购的股份;一次缴纳的,应即缴纳全部出资;分期缴纳的,应即缴纳首期出资。,第三节,93公司法规定,以募集设立方式设立股份有限公司的,发起人认购的股份不得少于公司股份总数的35,其余股份应当向社会公开募集。,05公司法规定,以募集设立方式设立股份有限公司的,发起人认
8、购的股份不得少于公司股份总数的35;但是,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第三节,(二)授权制下的出资缴纳 授权资本制(authorized capital system)是指公司在设立后,必须在章程中确定资本总额,股东只认足一定比例的资本或章程中所规定的最低限额,公司就可以成立;未认足的资本,授权董事会根据公司营业需要和市场情况随时发行新股。 授权股份(authorized shares) 发行股份(issued shares) 已授权但尚未发行股份(shares authorized but not issued) (三)折衷资本制下的出资缴纳 公司在设立后,公司章程所确定的资本总额
9、可以不必认足,而授权董事会随时发行新股,但是这种发行必须在法定期限内进行,并且首期发行股份不得少于法定最低数额。,第三节,三、出资形式 (一)我国法律关于出资形式的规定,第三节,93公司法第24、80条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或者股份有限公司的发起人可以用货币出资,也可以用实物、工业产权、非专利技术、土地使用权作价出资。 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和股份有限公司的发起人以工业产权、非专利技术作价出资的金额不得超过公司注册资本的20,国家对采用高新技术成果有特别规定的除外。,三、出资形式 (一)我国法律关于出资形式的规定,第三节,05公司法第27、84条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和股份有限公司的发起人可以
10、用货币出资,也可以用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等可以货币估价并可以依法转让的非货币财产出资;但是,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得作为出资的财产除外。 有限责任公司全体股东的货币出资金额不得低于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的30。,修改理由 93公司法规定的出资形式单一,05公司法适应了出资形式多样化的要求。,(二)现金出资 现金是最常见和最为法律支持的一种出资形式。这是因为现金出资无须评估作价,交付简单。现代商业社会的支付很少直接以现金支付,而是以支票进行支付,因此,支票支付视为现金支付。 (三)现物出资 现物出资是大陆法系国家法律的概念。所谓现物出资,是指金钱以外的任何形式的出资。根据大陆法系国家法律的规定
11、,现物出资一般不承认劳务和信用出资,而且可以现物出资的,仅限于发起人。,第三节,现物出资的构成要件 标的物的确定性:指作为现物出资的标的物是客观存在的,并可以确定。 标的物的价值性:指作为现物出资的标的物具有财产价值。这是现物出资制度的目的性要求,否则,公司出资制度失去其本来意义。这里,标的物的价值是指现在已经存在的价值,将来的价值不具有适格性。 标的物的评价性:指作为现物出资的标的物的价值能够以某种方法予以评估,并据此确定公司所发行股份的适格对价。 标的物的转让性:指作为现物出资的标的物可以有效地转移给公司,如果其转让发生障碍,必然会发生出资瑕疵问题。,第三节,根据上述标准,现物出资的标的物
12、: 有形财产:动产、不动产等 无形财产: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土地承包权、采矿权、探矿权、企业承包经营权、企业租赁权以及股权、债权等等。,第三节,证券作为无体物可以作为现物出资。证券出资体现为股权出资与债权出资。 以股权出资,则必须办理转让过户手续。但对于股权出资,则应区别对待。如有限责任公司的出资转让往往受到法律限制,如欲以之作为现物出资,则须取得其他股东的过半数同意。又如我国公司法对公司发起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股份转让设定有限制,如该种限制未经解除(如在法定期限内),则不能作为现物出资。 债权出资则可以分为两种情况: (1)以对公司的债权出资,属于债转股; (2)以对他人的合同权利出资
13、,属于合同权利的转让。,第三节,期票、劳务等信用形式不能作为现物出资,因其不具有现实价值。但如果是已经履行的劳务或者已获支付的支票则可以作为现物出资。 “已获支付的期票”,或者“已经履行的劳务或者服务” 可以成为公司发行股票的“合格的对价”(adequate considerations)。 对于以将来服务或者利益或者未获支付的期票作为对价的,公司可以将股票 交由“第三者代管帐户”(escrow account)保存,直到获得实际对价支付。 商誉不能作为现物出资,因其不能独立转让。在商誉出资的情况下,商誉不能单独出资,而只能与营业一起转移给公司。,第三节,四、出资评估 (一)我国公司法的要求,
14、93公司法第24、80条规定,对作为出资的实物、工业产权、非专利技术或者土地使用权,必须进行评估作价,核实资产,在股份有限公司,还须折合为股份。不得高估或者低估作价。土地使用权的评估作价,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办理。国有企业改建为股份有限公司时,严禁将国有资产低价折股、低价出售或者无偿分给个人。,05公司法第27、83条规定,对作为出资的非货币财产应当评估作价,核实资产,不得高估或者低估作价。法律、行政法规对评估作价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第三节,四、出资评估 (二)由谁行使评估作价权力?,93公司法第28、92条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作价权力属于全体股东,而在股份有限公司,则由创立大会来审核。
15、但对发起设立的情形没有明确规定,实际上由全体发起人评估作价。 05公司法第31、91条规定与上述相同。,董事会能行使评估权吗? 降低评估成本 落实评估责任 新股发行的评估问题,第三节,四、出资评估 (三)是否需要验资?,93公司法第26、91条均明确规定,股东全部缴纳出资后或者发行的股份的股款缴足后,必须经法定的验资机构验资并出具证明。此外,93公司法第24条特别规定,土地使用权的评估作价,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办理。 05公司法第29、84条规定基本相同。,是否可以由董事会决定:譬如,有的出资财产性质简单,其价值没有争议,如果一律要求均要经过法定验资机构进行评估的话,徒增投资成本而已。,第
16、三节,五、出资瑕疵责任 (一)未缴纳出资的责任,93公司法第25条规定,股东应当足额缴纳公司章程中规定的各自所认缴的出资额。股东不按照前款规定缴纳所认缴的出资,应当向已足额缴纳出资的股东承担违约责任。,第三节,五、出资瑕疵责任 (一)未缴纳出资的责任,05公司法第28条规定,股东应当按期足额缴纳公司章程中规定的各自所认缴的出资额股东不按照前款规定缴纳出资的除应当向公司足额缴纳外,还应当向已按期足额缴纳缴纳的股东承担违约责任。 05公司法第84条规定,以发起设立方式设立股份有限公司的,发起人应当书面认足公司章程规定其认购的股份;一次缴纳的,应即缴纳全部出资;分期缴纳的,应即缴纳首期首期出资发起人
17、不按照前款规定缴纳出资的,应当按照发起人协议的约定承担违约责任。 05公司法第94条规定,股份有限公司成立后,发起人未按照公司章程的规定缴纳出资的,应当补缴,其他发起人承担连带责任。,第三节,五、出资瑕疵责任 (二)差额填补责任,93公司法第28条规定,有限责任公司成立后,发现作为出资的实物、工业产权、非专利技术、土地使用权的实际价值显著低于公司章程所定价额的,应当由交付出资的股东补缴其差额,公司设立时的其他股东对其承担连带责任。,第三节,五、出资瑕疵责任 (二)差额填补责任,05公司法第31条规定,有限责任公司成立后,发现作为设立公司出资的非货币财产的实际价格显著低于公司章程所定价额的,应当
18、由交付出资的股东补缴其差额,公司设立时的其他股东对其承担连带责任。 05公司法第94条第二款规定,股份有限公司成立后,发现作为设立公司出资的非货币财产的实际价格显著低于公司章程所定价额的,应当由交付出资的发起人补足差额;其他发起人承担连带责任。,第三节,五、出资瑕疵责任 (三)抽回资金的责任,93公司法第34条规定,股东在公司登记后,不得抽回出资。 05公司法第36条规定,公司成立后,股东不得抽逃出资。,93公司法第93条规定,发起人、认股人缴纳股款或者交付抵作股款的出资后,除未按期召开创立大会或者创立大会决议不设立公司的情形外,不得抽回其股本。 05公司法第92条规定,发起人、认股人缴纳股款
19、或者交付抵作股款的出资后,除未按期募足股份、发起人未按期召开创立大会或者创立大会决议不设立公司的情形外,不得抽回其股本。,第三节,五、出资瑕疵责任 (三)抽回资金的责任,93公司法第209条规定,公司的发起人、股东在公司成立后,抽逃其出资的,责令改正,处以所抽逃出资金额5以上10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05公司法第201条规定,公司的发起人、股东在公司成立后,抽逃其出资的,由公司登记机关责令改正,处以所抽逃出资金额5以上15以下的罚款。,删去刑事责任。 民事责任呢?,第三节,六、验资责任 如果股东出资瑕疵而给第三人造成损失,验资机构应否对第三人承担责任?如何承担? 责任性质
20、? 构成要件? 赔偿范围? 责任顺序? 登记机关是否应当承担责任?,第三节,第四节 股份与股份的发行,一、股份概述 (一)股份(shares)的概念与特征 在我国公司法上: 股份或股票这一对概念从属于股份有限公司; 有限责任公司的股权资本单位不采用这一对概念,而是使用“出资”与“股权证书”这一对概念。,第四节,一、股份概述 (一)股份(shares)的概念与特征 股份具有平等性 05公司法第126条第一款规定,股份有限公司的资本划分为股份,每一股份的金额相等。 股份具有不可分性 股份是构成资本的成分,它是构成公司资本的最小的均等的计量单位。,第四节 股份与股份的发行,第四节,股份具有证券性:股
21、份的外在形式是股票(stock),05公司法第126条第二款规定,公司的股份采取股票的形式。股票是公司签发的证明股东所持股份的凭证。 05公司法第129条规定,股票采用纸面形式或者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形式。 股票应当载明下列主要事项: (1)公司名称; (2)公司成立日期; (3)股票种类、票面金额及代表的股份数; (4)股票的编号。 股票由法定代表人签名,公司盖章。,第四节,股份具有可转让性 股份具有高度流通性。股份的转让是通过股票的转让来实现的。股票的转让方式又因记名股票与无记名股票而有所不同。 (二)股份的种类 普通股(common stock or ordinary sha
22、re)即通常所发行的无特别权利的股份,亦即公司资本构成的基本股份。持有普通股的股东享有较为重要和广泛的权利。概括起来,普通股具有两种基本权利:受益权和表决权。 优先股(preferred shares)是指或者在盈余分配时或者在清算分配时或者在二者同时进行的情况下,优先于普通股进行分配的股份。这里的“优先性”(preference)是指在普通股份分取任何东西之前必须向优先股股东支付特定数额,其缺点是不享有表决权。,第四节,记名股(registered stock)与无记名股(stock to bearer),05公司法第130条规定,公司发行的股票,可以为记名股票,也可以为无记名股票。 公司向
23、发起人、法人发行的股票,应当为记名股票,并应当记载该发起人、法人的名称或者姓名,不得另立户名或者以代表人姓名记名。 05公司法第131条规定,公司发行记名股票的,应当置备股东名册,记载下列事项: (1)股东的姓名或者名称及住所; (2)各股东所持股份数; (3)各股东所持股票的编号; (4)各股东取得股份的日期。 发行无记名股票的,公司应当记载其股票数量、编号及发行日期。,第四节,面额股(par value stock)和无面额股(non par value stock) 我国公司法只允许发行面额股票,不能发行无面额股票。 表决权股(voting stock)和无表决权股(non voting
24、 stock) 倍数表决权股(multiple voting)与部分表决权股(fractional voting),第四节,(三)种类股 同次发行的同种类股票,每股的发行条件和价格应当相同;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所认购的股份,每股应当支付相同价额。 由此条推断,我国公司法承认种类股份。并且,,第四节,05公司法第132条规定,国务院可以对公司发行本法规定以外的其他种类的股份,另外作出规定。,05公司法第127条规定,股份的发行,实行公平、公正的原则,同种类的每一股份应当具有同等权利。,种类普通股与系列普通股(class or series common shares) 种类普通或者系列普通股被广泛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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