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年水保培训课件-水土流失防治标准和水土保持技术规范.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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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 编制继续教育培训材料,广东省水利电力规划勘测设计研究院 郑国权13609000280 二一二年十一月 东莞,内 容 第一部分、 水土保持新理念 第二部分、水土保持新思想 第三部分、水土保持方案编报制度 第四部分、技术标准和规范,第一部分 水土保持新理念的问题,1、修正主体工程选址和布局,从源头上减轻水土流失和环境影响 2、土石方挖填平衡和禁止乱挖,减少可能造成水土流失环节 3、弃渣首先利用,防止弃渣造成严重水土流失危害 4、保护自然地貌和地被物,减少地表扰动和损坏 5、保留表土资源,促进土地资源可持续利用 6、科学安排施工进度,减少地表裸露时间和面积 7、先保护后施
2、工,控制建设中的水土流失和环境破坏 8、生态优先,恢复治理中减少刚性防护 9、降水资源利用,节约保护和利用雨水资源 10、采用新工艺、新技术,保护自然和生态系统,1.1 修正主体选址和布局,从源头减轻水土流失和环境影响,1、水土保持法要求 水土流失严重、生态脆弱的地区,应当限制或者禁止可能造成水土流失的生产建设活动(第18条) 生产建设项目选址、选线应当避让水土流失重点预防区和重点治理区;无法避让的,应当提高防治标准,优化施工工艺,减少地表扰动和植被损坏范围,有效控制可能造成的水土流失(第24条) 2、规范要求 选线选址必须兼顾水土保持要求,应避开泥石流易发区、崩塌、滑坡危险区以及易引起严重水
3、土流失和生态恶化的地区; 应避开全国水土保持监测网络中的水土保持监测站点、重点试验区,不得占用国家确定的水土保持长期定位观测站; 宜避开生态脆弱区、固定半固定沙丘区、国家划定的水土流失重点预防保护区和重点治理成果区。,1.2 土石方挖填平衡和禁止乱挖,减少水土流失环节,1、水土保持法要求 生产建设活动应当做到土石方的挖填平衡,减少地表扰动范围(第38条) 禁止在崩塌、滑坡危险区和泥石流易发区从事取土、挖砂、采石等可能造成水土流失的活动。-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取土、挖砂、采石等活动的管理,预防和减轻水土流失。(第17条) 2、国标要求 严禁在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划定的崩塌和滑坡危险区、泥石流易
4、发区内设置取料场; 在山区、丘陵区设置取料场,应分析诱发崩塌、滑坡和泥石流的可能性并加以防止; 在河道取砂(砾)料的应遵循河道管理的有关规定; 在城镇周边取料应符合规划要求,宜避开正常的可视范围,并与周边景观相协调; 采石、取土料场宜分台阶布置和开采,控制开挖深度,以便于治理和恢复; 外购土(砂、石)料的,必须选择合法的土(砂、石)料场(即有工商营业执照、采矿许可证、并落实了水土保持方案的料场),不能随意就地收购土(砂、石)料,3、土石方设计与管理应做到 在前期设计阶段就应深化土石方工程设计,做到合理调配土石方,减少施工阶段土石方挖填的随意性; 在项目招投标阶段充分考虑土石方调配的需要,合理划
5、分标段,减少人为增加土石方挖弃数量; 在施工阶段,合理安排施工,减少开挖和废弃量,防止重复开挖和土(石、渣)多次倒运; 各施工单位的施工进度要互相衔接,土石方尽可能一次到位,减少连续倒运增加的人为水土流失; 土(砂、石)料在运输过程中应采取防护措施,防止沿途散溢,造成水土流失和环境污染。,1.2 土石方挖填平衡和禁止乱挖,减少水土流失环节,1.3弃渣首先利用,防止弃渣造成危害,1、水土保持法要求 生产建设活动中排弃的砂、石、土、矸石、尾矿、废渣等应当综合利用。-不能综合利用,确需废弃的应当堆放在水土保持方案确定的专门堆放地,并采取措施保证不产生新的危害(第28条) 2、国标要求,弃土(石、渣)
6、场选址: 不得影响周边公共设施、工业企业、居民点等的安全; 涉及河道的,应符合治导规划及防洪行洪的规定,不得在河道、湖泊管理范围内设置; 禁止在对重要基础设施、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及行洪安全有重大影响的区域布设; 不宜布设在流量较大的沟道,否则应进行防洪论证; 在山丘区宜选择荒沟、凹地、支毛沟,平原区宜选择凹地、荒地,风沙区应避开风口和易产生风蚀的地方。 先拦后弃、临时倒运中转,便于综合利用。,1.4保护自然地貌和地被物,减少地表扰动和损坏,1、水土保持法要求 严格保护植物、沙壳、结皮、地衣等(第18条) 2、国标要求 控制施工场地占地,避开植被良好区; 施工队伍进场布置生产生活区、施工场地时
7、,应尽可能避开植被覆盖率较高的地方,减少施工占压植被; 将原地貌的树木进行移植、保护,后期用于植被恢复。,1.5保留表土资源,促进土地资源可持续利用,1、水土保持法 生产建设活动所占用土地的地表土应当进行分层剥离,保存和利用。(第38条) 2、国标要求 控制和减少对原地貌、地表植被、水系的扰动和损毁,保护原地表植被、表土及结皮层。 主体工程动工前,应剥离熟土层并集中堆放,施工结束后作为复耕地、林草地的覆土。 南方红壤丘陵区:应保护地表耕作层,加强土地整治,及时恢复农田和排灌系统; 平原和城市项目:应保存和利用表土(农田耕作层); 点型项目:剥离表层土应集中保存,采取防护措施,最终利用。,1.6
8、科学安排施工进度,减少地表裸露时间和面积,1、水土保持法要求 生产建设活动结束后,取土场、开挖面和存放地的裸露土地应当及时植树种草、恢复植被,对闭库的尾矿库进行复垦(第38条)。 2、国标要求 施工进度与时序安排应考虑降水和风等水土流失影响因素,缩小场地的裸露面积,减少裸露时间; 土石方工程的施工应集中,缩小地表裸露时间,遇暴雨和大风天气时应加强临时防护措施,必要时可暂停施工; 排土场、采掘场等场地应及时复耕或恢复林草植被。,1、水土保持法 确需堆放弃渣的应采取措施保证不产生新的危害(第28条)。 2、国标要求,施工前: 排土(渣、矸石等)场地应事先设置拦挡设施(做到先拦后弃),弃土(石、渣)
9、必须有序堆放,并及时采取植物措施; 开挖土石和取料场地应先设置截(排)水、沉沙、拦挡等措施后再开挖,不得在指定取土(石、料)场以外的地方乱挖; 在河岸陡坡开挖土石方,以及开挖边坡下方有河渠、公路、铁路和居民点时,开挖土石必须设计渣石渡槽、溜渣洞等专门设施,将开挖的土石渣导出后及时运至弃土(石、渣)场或专用场地,防止弃渣造成危害; 施工道路、伴行道路、检修道路等应控制在规定范围内,减小施工扰动范围和强度; 控制施工场地占地,减少扰动占压。,1.7先保护后施工,控制建设中水土流失和环境破坏,1.7先保护后施工,控制建设中水土流失和环境破坏,2、国标要求,施工中: 陡坡开挖时应在边坡下部先行设置拦挡
10、及排水设施,边坡上部布设截水沟,控制施工过程的水土流失; 施工过程中的种类开挖、填筑、堆置等裸露面,应采取临时拦挡、排水、沉沙、覆盖等措施,控制渣土、泥水乱流,减少遇降雨、大风产生的冲刷和扬尘,尽可能地减轻对周边和下游的环境影响; 道路施工和运行中要采取拦挡、排水等措施; 临时堆土(石、渣)及料场加工的成品料应集中堆放,堆料场地应设置拦挡、排水和沉沙等措施。,1.8 生态优先,恢复治理中减少刚性防护,1、水土保持法 生产建设活动损坏水土保持设施、地貌植被,不能恢复原有水土保持功能的,应当缴纳水土保持补偿费,专项用于水土流失预防和治理(第32条)。 2、国标要求 经防护达到安全稳定的边坡,宜恢复
11、林草植被,尽最大可能地恢复植被和生态功能。 提倡优先采用植物护坡、植物与工程结合护坡措施。 要求放缓边坡采取植被护坡,没有条件放缓边坡的采取工程措施。 应恢复并增加项目区内林草植被覆盖率,硬化面积宜限制在项目区空闲地总面积的1/3以下,植被恢复面积应达到项目区空闲地总面积的2/3以上。,1.9降水资源利用,节约保护和利用雨水资源,1、水土保持法 在干旱缺水地区从事生产建设活动,应当采取防止风力侵蚀措施,设置降水蓄渗措施,充分利用降水资源(第38条)。 2、国标要求 控制场面硬化面积,综合利用地表径流,采用透(渗)水砖、渗水井等将雨水渗入地下,回灌地下水,布置蓄水池、小塘坝等集蓄雨水,用于浇灌林
12、草。 特别是在城市、平原、沿海与岛屿、北方干旱地区等更应采取雨水集蓄利用措施。 在城镇及其规划区、开发区、工业园区的项目,应提高防护标准,还应建设灌溉、排水和雨水利用设施。,1.10采用新工艺、新技术,保护自然和生态系统,1、水土保持法 应当优化施工工艺,减少地表扰动和植被损坏范围,有效控制可能造成的水土流失(第24条) 2、实践中 公路、铁路在高填深挖段应采用加大桥隧比例的方案,减少大挖大填; 输变电工程采用全方位、高低腿的设计,大大减少塔基对地表的扰动,土石方开挖量大幅度降低; 采用直升机、飞艇、小火箭筒等空中架线工艺,大幅度减少了地面展线对地表和植被的破坏;输油输气、管道工程施工中采用顶
13、管穿越、定向钻穿越等方法穿越河流、公路、铁路,大大减少了常规的大开挖方式施工造成的水土流失和环境影响; 煤矿、电厂的贮煤场,采用防风抑尘网(彩钢板、塑料等制作),有效防止了煤场造成的风蚀和环境污染。,第二部分 水土保持新思想,节约资源保护环境的国策思想; 人与自然和谐的思想; 预防为主、保护优先的思想; 遵循自然规律,科学防治的思想。,一、要想编好一个水土保持方案,首先要了解方方面面关心的重点,(一)政府关注的几个重要方面 1、有无限制项目上马的制约因素。 2、土石方流转情况,永久弃渣的数量以及综合利用情况,特别是表土的剥离、回覆与利用情况。 3、水土流失防治责任范围。 4、拦渣坝、赤泥库、尾
14、矿库的安全。 5、投资估算(是否超过统计均值)。 6、敏感性问题(制约因素、上期方案落实情况、发改委路条)。,一、要想编好一个水土保持方案,首先要了解方方面面关心的重点,(二)当地水行政主管部门关心的问题 1、水土流失防治责任范围的(县)界线。 2、水土保持设施补偿费(到县)。 3、拆迁安置与专项设施改建(到县)。 (三)业主关心的问题 1、建设过程中的水土保持法律责任。 2、投资估算。 3、水行政主管部门的批复文件 。,二、根据方方面面关心内容,确定方案编制重点,1、说明是否有限制项目上马的制约因素。 2、细化土石方调配情况,特别要说明表土的剥离、回覆、保护与利用情况、弃渣的综合利用情况。
15、3、详细说明项目的占地性质 、类型、面积。按县级行政区说明损坏水土保持设施的面积、数量。 4、说明建设过程中的水土保持法定责任(防治责任范围、设计变更、监测、检查与验收等)。 5、水土流失的危害预测要切合实际。,二、根据方方面面关心内容,确定方案编制重点,6、防治措施要细化、切实可行,要对下阶段设计与施工具有指导意义;要确保工程的安全、稳定;工程项目要全,不应出现丢落项。 7、对可能出现安全隐患的弃渣场、尾矿库、赤泥库等的防护标准进行复核,提出对下阶段设计的要求。 8、投资应能包得住,下阶段设计与实施过程中不应出现大的追加。投资多少可体现措施设计是否到位。 9、对于改扩建项目要说明本期工程与前
16、期工程共用设施的情况,要说明项目与行业规划的关系,路条取得情况。,第三部分 水土保持方案编报制度,水土保持方案编制与审批,为经济发展方式转变服务,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符合产业政策申报,从水保调控项目,审批,暂缓审批,否决,水土保持方案编报制度,方案技术评审是国家水土保持行政管理职能的延伸,是国家实施水土保持管理的重要环节。 水土保持方案技术评审单位须经水行政主管部门认定,对评审意见负责并承担责任。 水行政主管部门对评审专家进行考核认定,未进入专家库并经培训的专家不得参加评审。 方案技术评审由评审单位主持,应有水土保持、资源与环境、技术经济、水保监测、工程管理和主体工程等专业的专家,地方水行
17、政主管部门代表参加。 方案技术评审应进行现场查勘。,关于规范水土保持方案技术评审工作的意见,方案时效性规定:修改时间超过6个月 重新评审,项目立项,政府参与投资项目,企业投资项目(目录内),企业投资项目(目录外),审批制,核准制,备案制,水土保持方案批文,要 件,审批制项目在可研报批前完成水土保持方案审批 核准项目在向核准机关上报前的核准阶段 备案项目是备案后项目开工前审批,方案报批,6种不予召开审查会的情况 评审专家组专家配备不齐时不开会 编制单位部门负责人不到位的不开会 工程主设人员不到场的不开会 编制单位的项目负责人或第一执笔人不到场汇报的不开会 没有高质量多媒体汇报文稿的不开会 没有(
18、悬挂)大比例图件的不开会 4项审查汇报要求 主设汇报主体工程总体布局、选线选址依据、方案比选过程 播放工程现场录像,特别是取(弃)土场现状 报告书中有分区、措施所在点的彩照 汇报时间控制在60分钟,六种不能通过方案审查的情况,对主体工程基本情况把握不准、现场查勘深度不足,工程项目组成、规模、布置及施工工艺等表述不清楚; 对主体工程水土保持功能评价、工程建设可能造成的水土流失预测及可能发生的灾害评价深度不足,分析结果不能为方案批复提供可靠的技术支撑; 水土流失防治体系过于笼统,防治措施设计缺乏针对性和可操作性,临时防护措施安排不到位,不能有效减少和控制人为水土流失及可能引发的水土流失灾害; 水土
19、保持监测的目标、任务、内容、要求等总体安排和设计不具体,操作性不强,对水土保持监测的实施缺乏指导和控制作用; 水土保持投资概(估)算不准确,图纸、工程量和概算不一致,独立费用明显不能满足开展相关工作; 不符合国家水土保持方针政策和技术规范、规程的要求,文字、数据、图表等非技术性错误较多。,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通过技术审查的不一定能够获得审批) 符合国家和行业水土保持技术标准 防治责任范围明确 防治措施合理、有效,与周边环境相协调,达到与主体设计相应的设计深度 水土保持投资计算依据可靠、方法合理、结果正确 水土保持监测内容和方法得当,水土保持方案审批的六项条件,不予通过评审,1、主体工程无比
20、选方案,缺乏水土保持量化指标评价的 2、山丘沙区扰动原地貌超过70,林草破坏率超过70的 3、工程的土石方平衡、废弃土石渣利用达不到规范要求的,不予批准,1、国家限制类和淘汰类产业 2、国家禁止开发区域内不符合主体功能定位 3、在25度以上陡坡地实施的农林开发项目 4、在崩塌滑坡危险区和泥石流易发区内取土、挖砂、取石 5、不符合流域综合规划的水工程 6、国家发委同意开展前期,但未能提供相应文件依据 7、分期建设项目,其前期工程存在水土保持未落实情况 8、同一投资主体所属的项目,存在水土保持未落实情况 9、重要江河、湖泊以及水功能一级区的保护区和保留区内,可能严重影响水质、以及对水功能二级区的饮
21、用水源区水质有影响 10、在华北、西北等水资源严重短缺地区,未通过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水土保持方案并非附属文件,既可肯定,亦可否定(不、停、限) 引自:水利部2007184文件,防治目标 以控制和治理水土流失、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为第一目标;融经济、生态、社会三大效益于一身。 防治标准 以防护和影响的对象确定相应标准,非10年、20年一遇暴雨。 建管形式 严格执行国家基本建设项目建设和管理程序,实行建设项目“三制”,按国家统一的财会制度处理,非群众运动和国家补助。 实施期限 与主体工程“三同时”(设计、施工、使用)制度,实施期限非常严格,非随时上马项目。 法律地位 具有法律强制实施性,不得随意终
22、止或更改,法律责任行为限制明确,水土保持方案的基本特点,依据开发建设项目国家标准的规定进行审查 国家标准是国家意志力的体现 标准的强制性条文具有法律效力 对项目选址选线、工程布局、施工组织、建设管理等提出了100多条限制性规定 强制条款有70多条,违反其规定的应否决或修正主体设计,注重主体工程设计的水土保持评价 选线选址必须兼顾水土保持要求 工程占地的分析与评价 土石方挖填及平衡的分析与评价 取土(石、料)场的分析与评价 弃土(石、渣)场的分析与评价 主体工程施工组织的分析与评价,必须全面落实国家标准中水土流失防治的5条强制性规定 应控制和减少对原地貌、地表植被、水系的扰动和损毁,保护原地表植
23、被、表土及结皮层,减少占用水、土资源,提高利用效率 开挖、排弃、堆垫的场地必须采取拦挡、护坡、截排水及其他整治措施 弃土(石、渣)应综合利用,不能利用的应集中堆放在专门的存放地,并按“先拦后弃”的原则采取拦挡措施,不得在江河、湖泊、建成水库及河道管理范围内布设弃土(石、渣)场 施工过程必须有临时防护措施 施工迹地应及时进行土地整治,采取水土保持措施,恢复其利用功能,注重水土流失防治措施布设和典型设计,应当尽量减少破坏植被 废弃的沙、石、土必须运至规定的专门存放地堆放,不得向江河、湖泊、水库和专门存放地以外的沟渠倾倒 必须修建护坡或者采取其他土地整治措施 工程竣工后,取土场、开挖面和废弃的砂、石
24、、土存放地的裸露土地,必须植树种草,防止水土流失 植被受到破坏的,必须采取措施恢复表土层和植被,防止水土流失,开发建设项目水土流失防治 -必须达到水土保持法律法规的规定,主体工程地点、规模变化重新报批方案 取料场、弃渣场、防护工程较大变化变更设计 拆迁安置及复建规模小的落实水保,规模大的单报水保方案 征占地1hm2或土石方总量1万m3以上的项目须编报告书,其它项目报告表,设计文件规定,对建设项目未履行水土保持方案程序擅自开工建设或投产的,责令其停建、停产;对拒不编报或不实施水土保持方案的,除以适当的方式向社会通报外,还要依法严格处罚并追究其责任。 重点加强对山区农林开发、农村公路建设、经济开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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