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省级监理工程师2014.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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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二级建造师继续教育,主讲 赵来彬 副教授 2015.04.09,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GB50300-2013,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的几个版本 1. 建筑安装工程质量检验评定标准GBJ2266 2. 建筑安装工程质量检验评定标准TJ30174 3. 建筑安装工程质量检验评定统一标准GBJ30088 4. 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GB503002001 5. 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GB503002013 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GB503002013的作用(内容): 1.对单位工程施工质量验收(内容、程序)的规定; 2.对各专业验收规范编制制定了统一准则,各专业验收规
2、范编制必须执行本标准的各项原则规定。,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修订原则,继续遵循2001版标准已经确定的“验评分离、强化验收、完善手段、过程控制”的指导原则。 1. 验评分离; 把质量验收和质量评优分开,突出了合格验收。合格是对工程质量的最基本的要求。所有工程必须首先达到合格标准,工程验收时,只判定是否合格。各专业工程质量验收规范规定的质量验收标准均为工程质量验收的合格标准。 如果工程需要达到优良,需要按照建筑工程施工质量评价标准GB/T503752006进行工程评优。 2.强化验收; 验收是控制工程质量是否合格的最后一关,是质量控制和质量管理的重要环节。验收需要按检验批验收,以及从原材料
3、、构配件、设备进场验收,隐蔽工程验收、分项工程验收、分部工程验收,到单位工程竣工预验收等施工各阶段、各环节的验收要求。,3.完善手段 强调质量验收必须有科学的、客观的依据,要有必要的量测、试验、检测、检验、复验、见证取样送检等手段,作为合格判定的依据。 4.过程控制 强调为确保工程质量、必须对质量形成的全过程进行控制,包括:预控、工序操作质量控制、全过程的质量检查验收。,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主要修订内容,1.增加符合条件时,可适当调整抽样复验、试验数量的规定; 2.增加制定专项验收要求的规定; 3增加检验批最小抽样数量的规定; 4.增加建筑节能分部工程,增加铝合金结构、土壤源热泵系统等
4、子分部工程; 5.修改主体结构、建筑装饰装修、通风与空调等分部工程中的分项工程划分; 6.增加计数抽样方案的正常检验一次、二次抽样判定方法; 7.增加工程竣工预验收的规定; 8.增加勘察单位应参加单位工程验收的规定; 9.增加工程质量控制资料缺失时,应进行相应的实体检验或抽样试验的规定; 10.增加检验批验收应具有现场验收检查原始记录的要求。,2 术 语,2.0.7 验收 建筑工程质量在施工单位自行检查合格的基础上,由工程质量验收责任方组织,工程建设相关单位参加,对检验批、分项、分部、单位工程及其隐蔽工程的质量进行抽样检验,对技术文件进行审核,并根据设计文件和相关标准以书面形式对工程质量是否达
5、到合格作出确认。 2.0.8 主控项目 建筑工程中对安全、节能、环境保护和主要使用功能起决定性作用的检验项目。 在对个“检验批”的主控项目进行验收时,验收结果必须达标。,2.0.9 一般项目 除主控项目以外的检验项目。 验收时,对“ 一般项目”的验收,允许有一定数量的“超标”值,但是,超标的幅度及频数应该在一定的范围内。,3 基本规定,3.0.1 施工现场应具有健全的质量管理体系、相应的施工技术标准、施工质量检验制度和综合施工质量水平评定考核制度。施工现场质量管理可按本标准附录A的要求进行检查记录。 3.0.2未实行监理的建筑工程,建设单位相关人员应履行本标准涉及的监理职责。,3.0.3 建筑
6、工程的施工质量控制应符合下列规定: 1.建筑工程采用的主要材料、半成品、成品、建筑构配件、器具和设备应进行进场检验。凡涉及安全、节能、环境保护和主要使用功能的重要材料、产品,应按各专业工程施工规范、验收规范和设计文件等规定进行复验,并应经监理工程师检查认可; 2.各施工工序应按施工技术标准进行质量控制,每道施工工序完成后,经施工单位自检符合规定后,才能进行下道工序施工。各专业工种之间的相关工序应进行交接检验,并应记录; 3.对于监理单位提出检查要求的重要工序,应经监理工程师检查认可,才能进行下道工序施工。,3.0.4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时,可按相关专业验收规范的规定适当调整抽样复验、试验数量,调
7、整后的抽样复验、试验方案应由施工单位编制,并报监理单位审核确认。 1.同一项目中由相同施工单位施工的多个单位工程,使用同一生产厂家的同品种、同规格、同批次的材料、构配件、设备; 2.同一施工单位在现场加工的成品、半成品、构配件用于同一项目中的多个单位工程; 3.在同一项目中,针对同一抽样对象已有检验成果可以重复利用。 本条为新增条款,其目的在于在保证质量的前提下,避免无意义的重复检验,以节约时间,降低工程成本。,3.0.5 当专业验收规范对工程中的验收项目未作出相应规定时,应由建设单位组织监理、设计、施工等相关单位制定专项验收要求。涉及安全、节能、环境保护等项目专项验收要求应由建设单位组织专家
8、论证。 (1)本条为新增条款,设置的目的是为适应建设工程行业的发展,有利于“四新”技术的推广应用,保证工程顺利验收; (2)对国家、行业、地方标准中没有具体要求的项目均可按此条办理; (3)“四新”技术由厂家提供的企业标准,也应经过审查。重要的专项验收要求应组织专家论证。,3.0.6 建筑工程施工质量按下列要求进行验收: 1.工程质量验收均应在施工单位自检合格的基础上进行; 2.参加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的各方人员应具备相应的资格; 3.检验批的质量应按主控项目和一般项目验收; 4.对涉及结构安全、节能、环境保护和主要使用功能的试块、试件和材料,应在进场时或施工中按规定进行见证检验; 5.隐蔽工程在
9、隐蔽前应由施工单位通知监理单位进行验收,并形成验收文件,验收合格后方可继续施工; 6.对涉及结构安全、节能、环境保护和使用功能的重要分部工程,应在验收前按规定进行抽样检验; 7.工程的观感质量应由验收人员现场检查,并共同确认。,3.0.7 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合格应符合下列规定: 1.符合工程勘察、设计文件的要求; 2.符合本标准和相关专业验收规范的规定。 本条为工程验收合格的基本要求。,3.0.8 检验批的质量检验,可根据检验项目的特点在下列抽样方案中选取: 1.计量、计数或计量-计数的抽样方案; 2.一次、二次或多次的抽样方案; 3.对重要的检验项目、当有简易快速的检验方法时,选用全数检验
10、方案; 4.根据生产连续性和生产控制稳定性情况,采用调整型抽样方案; 5.经实践证明有效的抽样方案。 本条给出了检验批质量检验可以采用的几种抽样方案,作为编制专业验收规范的准则。具体使用哪种方案在各专业验收规范中均有明确规定,施工现场按规范执行。,3.0.9 检验批抽样样本应随机抽取,满足分布均匀,具有代表性的要求,抽样数量应符合有关专业验收规范的规定。当采用计数抽样时,最小抽样数量应符合表3.0.9的要求。 明显不合格的个体可不纳入检验批,但应进行处理,使其满足有关专业验收规范的规定,对处理的情况应予记录并重新验收。 检验批的容量 最小抽样数量 2 15 2 16 25 3 26 90 5
11、91 150 8 151 280 13 281 500 20 501 1200 32 1201 3200 50,3.0.10计量抽样的错判概率和漏判概率可按下列规定采取: 1.主控项目:对应于合格质量水平的和均不宜超过5%; 2.一般项目:对应于合格质量水平的不宜超过5%,不宜超过10%。 本条是专业验收规范确定检验项目合格标准时,检测样本合格率标准的依据。现场执行验收规范的规定即可。,关于错判概率和漏判概率: 在工程实践中,对于所要验收的工程实体的质量状况,我们采取随机抽样来推测的办法。由于抽样的随机性,存在误判的可能性。 第一类风险(错判概率,生产者承担的风险):将本来合格的工程,误判为不
12、合格的可能性; 第二类风险(漏判概率,使用方承担的风险):将本来不合格的工程,误判为可以接受(合格)的可能性。 在工程实践中,应该照顾到生产者和用户双方的利益,使得和控制在相应的幅度内。,4 建筑工程质量验收的划分,4.0.1 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应划分为单位工程、分部工程、分项工程和检验批。 4.0.2 单位工程应按下列原则划分: 1.具备独立施工条件并能形成独立使用功能的建筑物或构筑物为一个单位工程; 2.对于规模较大的单位工程,可将其能形成独立使用功能的部分划分为一个子单位工程。,4.0.3 分部工程应按下列原则划分: 1.可按专业性质、工程部位确定; 2.当分部工程较大或较复杂时,可按
13、材料种类、施工特点、施工程序、专业系统及类别将分部工程划分为若干子分部工程。,4.0.4 分项工程可按主要工种、材料、施工工艺、设备类别进行划分。 4.0.5 检验批可根据施工、质量控制和专业验收的需要,按工程量、楼层、施工段、变形缝进行划分。 4.0.6 建筑工程的分部工程、分项工程划分宜按本标准附录B采用。,4.0.7 施工前,应由施工单位制定分项工程和检验批的划分方案,并由监理单位审核。对于附录B及相关专业验收规范未涵盖的分项工程和检验批,可由建设单位组织监理、施工等单位协商确定。 本条为新增条款。提出了应由施工单位制定分项工程和检验批划分方案,并报监理审核。在使用新技术或体系较复杂的工
14、程,规范没有具体规定时,其分项和检验批的划分也可以在现场由各单位协商解决。,建筑工程分部、分项工程的划分,1. 分部工程由原来的9个修订为10个。 增加了“建筑节能”分部。这是根据国家颁布的建筑节能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4112007的规定,建筑节能应按一个分部工程单独验收。 原分部工程“建筑屋面”修订为“屋面”分部。 2.地基与基础分部 子分部工程由9个修订为7个。 a . 原“桩基”、“混凝土基础”、“砌体基础”、“劲钢(管)混凝土”和“钢结构”五个子分部合并为“基础”一个子分部; b . 新增“地下防水控制”、“边坡”两个子分部; 子分部工程的名称:“无支护土方”改为“土方”,并增
15、加了“场地平整”分项;“有支护土方”改为“基坑支护”;“地基处理”改为“地基”。 分项工程中增加了新工艺项目。,3.主体结构分部 子分部工程由原来6个修订为7个子分部; 增加了“铝合金结构”子分部; 原“网架和索膜结构”子分部并入“钢结构”子分部; 原“劲钢(管)混凝土”子分部分为“钢管混凝土结构”和“型钢混凝土结构”两个子分部。,4.建筑装饰装修分部 子分部工程由原来10个修订为12个; 增加了“外墙防水”子分部; 原“饰面板(砖)”子分部分为“饰面板”和“饰面砖”两个子分部,并明确了分项的划分方法; “吊顶”子分部修改了分项的划分方法; 原“地面”子分部名称改为“建筑地面”,并简化了分项的
16、划分方法。,5.屋面分部 屋面分部工程本次修订变化较大。其子分部工程由原按“防水材料”划分,修改为按“构造层和功能”划分。 分项工程则由原按”构造层“划分,修订为按“材料”划分。,6.建筑给水、排水及供暖分部 子分部工程由原来的10个修订为14个; 原“建筑中水系统及游泳池系统”子分部分为“建筑中水系统及雨水利用系统”和“游泳池及公共浴池水系统”两个子分部; 增加了“建筑饮用水供应系统”、“水景喷泉系统”、“监测与控制仪表”3个子分部; 每个子分部中均增加了“试验与调试”分项。,7.通风与空调分部 由于新技术、新设备的应用,通风与空调分部工程的变化是最大的。这一分部工程的子分部由原来的7个修订
17、为20个。其中: 原子分部工程“送排风系统”修订为“送风系统”和”“排风系统”;“空调风系统”分为“舒适性空调系统”和“恒温恒湿空调系统”;“空调水系统”分为“冷凝水系统”、“冷却水系统”、“空调(冷、热)水系统”;“制冷设备系统”修订为“压缩式制冷(热)设备系统”和“吸收式制冷设备系统”; 增加了“地下人防通风系统”、“真空吸尘系统”、“土壤源热泵换热系统”、“水源热泵换热系统”、“蓄能系统”、“多联机(热泵)空调系统”、“太阳能供暖空调系统”和“设备自控系统”8个子分部。,8.建筑电气分部 原子分部划分未变。增加了原标准室外安装的内容。 9.智能建筑分部 随着时代发展和科技进步,子分部工程
18、的划分变化很大。子分部工程由原来的10个修订为19个,重新调整了子分部的划分方法。 增加了按不同使用功能划分的新的子分部工程,包括:“移动通信室内信号覆盖系统”、“会议系统”、“时钟系统”、“应急响应系统”、“机房”及信息化接入和应用等。 原来的“通信网络系统”子分部中包含的“通信系统”、“卫星及有线电视系统”和“公共广播系统”三个分项工程,修订后升级为子分部工程,且名称有所改变。,10.建筑节能分部 全部为新增内容。 11.电梯分部 未做改动。,5 建筑工程质量验收,5.0.1 检验批质量验收合格应符合下列规定: 1.主控项目的质量经抽样检验均应合格; 2.一般项目的质量经抽样检验合格。当采
19、用计数抽样时,合格点率应符合有关专业验收规范的规定,且不得存在严重缺陷。对于计数抽样的一般项目,正常检验一次、二次抽样可按本标准附录D判定; 3.具有完整的施工操作依据、质量验收记录。,5.0.2 分项工程质量验收合格应符合下列规定: 1.所含检验批的质量均应验收合格; 2.所含检验批的质量验收记录应完整。 5.0.3 分部工程质量验收合格应符合下列规定: 1.所含分项工程的质量均应验收合格; 2.质量控制资料应完整; 3.有关安全、节能、环境保护和主要使用功能的抽样检验结果应符合相应规定; 4.观感质量应符合要求。,5.0.4 单位工程质量验收合格应符合下列规定: 1.所含分部工程的质量均应
20、验收合格; 2.质量控制资料应完整; 3.所含分部工程中有关安全、节能、环境保护和主要使用功能的检验资料应完整; 4.主要使用功能的抽查结果应符合相关专业验收规范的规定; 5.观感质量应符合要求。,5.0.5 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记录可按下列规定填写: 1.检验批质量验收记录可按本标准附录E填写,填写时应具有现场验收检查原始记录; 2.分项工程质量验收记录可按本标准附录F填写; 3.分部工程质量验收记录可按本标准附录G填写; 4.单位工程质量竣工验收记录、质量控制资料核查记录、安全和功能检验资料核查及主要功能抽查记录、观感质量检查记录应按本标准附录H填写。,5.0.6 当建筑工程施工质量不符合
21、要求时,应按下列规定进行处理: 1.经返工或返修的检验批,应重新进行验收; 2.经有资质的检测机构检测鉴定能够达到设计要求的检验批,应予以验收; 3.经有资质的检测机构检测鉴定达不到设计要求,但经原设计单位核算认可能够满足安全和使用功能的检验批,可予以验收; 4.经返修或加固处理的分项、分部工程,满足安全及使用功能要求时,可按技术处理方案和协商文件的要求予以验收。 在实际工作中,可能由于施工质量差或抽样检验误判等各种原因,造成工程验收不能一次通过,导致非正常验收。本条给出了让步验收的规定。如经检测鉴定达不到设计要求的,可以由原设计单位进行核算认可,如能满足安全和使用功能的要求,即相关规范的规定
22、,可不做处理,予以验收。对于经检测鉴定认为达不到规范要求的工程,必须进行返修、加固处理,应有加固处理方案。这样可能造成一些永久性的影响,如影响一些次要功能,应有协商文件,因此,可以按技术处理方案和协商文件的要求进行验收。,5.0.7 工程质量控制资料应齐全完整。当部分资料缺失时,应委托有资质的检测机构按有关标准进行相应的实体检验或抽样试验。 本条为新增条文。 施工资料齐全完整是各环节质量验收的必要条件。但由于施工单位漏检或有关方资料丢失,资料缺失不可避免。本条给出了解决办法,即:对工程进行实体检验或抽样检验。符合要求的检验报告可用于各环节的质量验收。,5.0.8 经返修或加固处理仍不能满足安全
23、或重要使用要求的分部工程及单位工程,严禁验收。 本条为强制性条文,必须严格执行。 本条是指经过处理仍存在巨大安全隐患或不能正常使用的工程。,6 建筑工程质量验收的程序和组织,6.0.1 检验批应由专业监理工程师组织施工单位项目专业质量检查员、专业工长等进行验收。 6.0.2 分项工程应由专业监理工程师组织施工单位项目专业技术负责人等进行验收。 6.0.3 分部工程应由总监理工程师组织施工单位项目负责人和项目技术负责人等进行验收。 勘察、设计单位项目负责人和施工单位技术、质量部门负责人应参加地基与基础分部工程的验收。 设计单位项目负责人和施工单位技术、质量部门负责人参加主体结构,节能分部工程的验
24、收 .,6.0.4 单位工程中的分包工程完工后,分包单位应对所承包的工程进行自检,并应按本标准规定的程序进行验收。验收时,总包单位应派人参加。分包单位应将所分包工程的质量控制资料整理完整,并移交给总包单位。,6.0.5 单位工程完工后,施工单位应组织有关人员进行自检。总监理工程师应组织各专业监理工程师对工程质量进行竣工预验收。存在施工质量问题时,应由施工单位整改。整改完毕后,由施工单位向建设单位提交工程竣工报告,申请工程竣工验收。 本条为新增条款,规定了单位工程完工后,应进行竣工预验收的要求。并明确了竣工预验收的程序和要求,以及单位工程正式验收前应做的工作。 工程竣工预验收是由总监理工程师组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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