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级安全教育PPT(公司级).ppt
《三级安全教育PPT(公司级).ppt》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三级安全教育PPT(公司级).ppt(116页珍藏版)》请在三一文库上搜索。
1、广西二建(上海分)公司级安全教育,主讲:安环部,安全第一 平安是福,目 录,一.安全生产教育培训的必要性,三. 公司简介、性质、安全生产规章制度,二.国家安全生产方针、原则、法律法规,一、安全教育培训的必要性,只要不专心,风险无处不在,安全不能凭运气,我们中的绝大多数人,对危险不是那么重视!,对新入场工人要特别关注,先不要让新手独立承担他难以驾御的工作 -对新手要留意,更要培养!,对待同事要做好风险提示,而不是。,我们辛苦工作到底是为了什么?,辛勤 工作,赚钱,好的生活 (自己、家庭),经统计,近80%的生产安全事故都是由于我们职工自身的麻痹大意,对安全生产不够重视而引发。如果我们不做好安全防
2、护工作,不遵守安全生产制度和安全生产纪律,就会增加不安全因素,提高工伤事故发生概率。 试想因为一次麻痹、一次莽撞、一次不小心,而在事故中受到伤害甚至失去生命的建筑工人,给自己和家庭将意味什么?,命本无贵贱,您必须尊重自己!,2010年典型建筑安全事故,深圳汉京峰景苑工程,高处坠落,9人死亡,贵阳国际会展中心 ,脚手架坍塌,7人死亡,芜湖市华强文化科技产业园,脚手架坍塌,8人死亡,陕西商洛职业技术学院图书综合楼工程,3人死亡,避免事后痛心疾首,只有事前预防严守,我们进行安全教育活动的目的是为了提高大家的安全意识、安全技能,敲响安全的警钟,防止各类伤害事故的发生。,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一条: 生产经营
3、单位应当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保证从业人员具备必要的安全生产知识,熟悉有关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掌握本岗位的安全操作技能。未经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合格的从业人员,不得上岗作业。 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九条: 从业人员在作业过程中,应当严格遵守本单位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 程,服从管理,正确佩戴和使用劳动防护用品。 安全生产法第五十条 从业人员应当接受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掌握本职工作所需的安全生产知 识,提高安全生产技能,增强事故预防和应急处理能力。,进行安全教育是各级组织的义务,更是职责! 接受安全教育是全体职工的权利,更是义务!,三级安全教育: 班组级安全教育:利用班前讲
4、评台,针对各自班组作业特点进行针对性教育,主要针对当天的作业内容,应当注意的问题对工人进行详细讲解。 项目部级安全教育:针对本工程施工特点、难点、结构、施工组织、周边环境等对全体工人做安全教育。 公司级安全教育:建筑业安全生产形势、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劳动纪律,提高全员安全生产意识等。,所有建筑业新入场、转换工作岗位或离岗后重新上岗的职工,必须经过三级安全教育,经考核合格后才能上岗作业。,二、国家安全生产方针、原则 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方针: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 安全生产方针是指政府对安全生产工作总的要求,它是安全生产工作的方向。 1952年,第二次全国劳动保护工作会议提出了劳动保护工作必
5、须贯彻安全生产的方针。1958年初,全国安全生产委员会正式提出将“安全第一、预防为主”作为安全生产方针。2006年,第十六届五中全会提出安全生产12字方针,即“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使我国安全生产方针进一步发展和完善,更好的反映了安全生产工作的规律和特点。,1、“安全第一”,就是在生产经营活动中,是指在处理生产劳动过程中安全与其他工作的关系时,把安全工作放在首要位置,优先考虑从业人员和其他人员的人身安全,实行“安全优先”的原则。在确保安全的前提下,努力实现生产的其他目标。 2、“预防为主”,就是说对安全生产的管理,主要不是在发生事故后去组织抢救,进行事故调查、处理和分析,而是按照系统
6、化、科学化的管理思想,按照事故发生的规律和特点,千方百计预防事故的发生,做到防患于未然,将事故消灭在萌芽状态。虽然人类在生产活动中还不可能完全杜绝安全生产事故的发生。但只要思想重视,预防措施得当,事故是可以大大减少的。,安全生产原则: “管生产必须管安全,谁主管谁负责”,安全生产法律法规: 截至目前,我国已经制定了近三十部关于安全生产的专门法律、行政法规,其中包括安全生产法、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等适用于各类生产经营单位的综合性、基础性法律、行政法规,也包括适用于特定行业和领域安全生产的法律、行政法规(道路交通安全法、消防法等)。,国家有关安全的法律、法规 1、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7、 2、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 3、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 4、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 5、职业病防治法 6、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 7、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爆炸物品管理条例 8、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 9、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 10、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安全生产法 2002年6月2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由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并以第七十号主席令予以公布,自2002年11月1日起实施。安全生产法是我国有关安全生产管理的基础法,是我国职业安全卫生法律体系的核心。,安全生产法 条款 一 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保障 安全生产法规定了生产经营单
8、位主要负责人在安全生产方面的职责: (一)建立、健全本单位安全生产责任制; (二)组织制定本单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 (三)保证本单位安全生产投入的有效实施; (四)督促、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 (五)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六)及时、如实报告生产安全事故。,安全生产法 条款 二 从业人员的权利和义务 第四十四条 生产经营单位不得以任何形式与从业人员订立协议,免除或者减轻其对从业人员因生产安全事故伤亡依法应承担的责任。 第四十五条 生产经营单位的从业人员有权了解其作业场所和工作岗位存在的危险因素、防范措施及事故应急措施。 第四十
9、六条 从业人员有权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中存在的问题提出批评、检举、控告;有权拒绝违章指挥和强令冒险作业。,安全生产法 条款 二 从业人员的权利和义务 第四十七条 从业人员发现直接危及人身安全的紧急情况时,有权停止作业或者在采取可能的应急措施后撤离作业场所。 第四十九条 从业人员在作业过程中,应当严格遵守本单位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服从管理,正确佩戴和使用劳动防护用品。 第五十条 从业人员应当接受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掌握本职工作所需的安全生产知识,提高安全生产技能,增强事故预防和应急处理能力。,安全生产法 条款 二 从业人员的权利和义务 第五十一条 从业人员发现事故隐患或者其他不安全因素
10、,应当立即向现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或者本单位负责人报告。,安全生产法 条款 三 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 第九条 国务院负责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部门(国家安全监管总局 )依照本法,对全国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综合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负责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部门(上海市安监局)依照本法,对本行政区域内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综合监督管理。,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条款 一、用人单位在职业安全卫生方面的职责 第五十二条 用人单位必须建立、健全劳动安全卫生制度,严格执行国家劳动安全卫生规程和标准,对劳动者进行劳动安全卫生教育,防止劳动过程中的事故,减少职业危害。 第五十四条 用人单位必须为劳动者提供符合国家规定的劳
11、动安全卫生条件和必要的劳动防护用品,对从事有职业危害作业的劳动者应当定期进行健康检查。 五十五条 从事特种作业的劳动者必须经过专门培训并取得特种作业资格。,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条款 二、劳动者在职业安全卫生方面的权利和义务 第五十六条 劳动者在劳动过程中必须严格遵守安全操作规程。劳动者对用人单位管理人员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有权拒绝执行;对危害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的行为,有权提出批评、检举和控告。,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条款 三、关于女职工和未成年工的劳动保护规定 第五十八条 国家对女职工和未成年工实行特殊劳动保护。未成年工是指年满十六周岁未满十八周岁的劳动者。 第五十九条 禁止安排女职工从事矿
12、山井下、国家规定的第四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其他禁忌从事的劳动。 第六十条 不得安排女职工在经期从事高处、低温、冷水作业和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条款 三、关于女职工和未成年工的劳动保护规定 第六十一条 不得安排女职工在怀孕期间从事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孕期禁忌从事的劳动。对怀孕七 个月以上的女职工,不得安排其延长工作时间和夜班劳动。 第六十四条 不得安排未成年工从事矿山井下、有毒有害、国家规定的第四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其他禁忌从事的劳动。,职业病防治法条款 第三条 职业病防治工作坚持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的方针,实行分类管理、综 合治理。 第四条
13、 劳动者依法享有职业卫生保护的权利。用人单位应当为劳动者创造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和卫生要求的工作环境和条件,并采取措施保障劳动者获得职业卫生保护。,职业病防治法条款 第二十二条 :“产生职业危害的用人单位,应当在醒目位置设置公告栏,公布有关职业病防治的规章制度、操作规程、职业病危害事故应急救援措施和工作场所职业危害因素检测结果。对产生严重职业病危害的作业岗位,应当在其醒目的位置,设置警示标识和中文警示说明。警示说明应当载明产生职业病危害的种类、后果、预防以及应急救治措施等内容”。,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条款 第二条 消防工作贯彻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方针,坚持专门机关与群众相结合的原则,实行防火安
14、全责任制。 第五条 任何单位、个人都有维护消防安全、保护消防设施、预防火灾、报告火警的义务。任何单位、成年公民都有参加有组织的灭火工作的义务。 “消防安全重点单位除应当履行规定的职责外,还应当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职责:建立防火档案,确定防火安全重点部位,设置防火标志,实行严格管理;实行每日防火巡查,并建立巡查记录;对职工进行消防安全培训;制定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定期组织消防演练”,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条款 第十五条 在设有车间或者仓库的建筑物内,不得设置员工集体宿舍。 第十八条 禁止在具有火灾、爆炸危险的场所使用明火;因特殊情况需要使用明火作业的,应当按照规定事先办理审批手续。作业人员应当遵守消防
15、安全规定,并采取相应的消防安全措施。 进行电焊、气焊等具有火灾危险的作业的人员和自动消防系统的操作人员,必须持证上岗,并严格遵守消防安全操作规程。,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 第二十三条 施工单位应当设立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第二十五条 垂直运输机械作业人员、安装拆卸工、爆破作业人员、起重信号工、登高架设作业人员等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过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并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后,方可上岗作业。,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 第三十二条 施工单位应当向作业人员提供安全防护用具和安全防护服装,并书面告知危险岗位的操作规程和违章操作的危害。 作业人员有权对施工
16、现场的作业条件、作业程序和作业方式中存在的安全问题提出批评、检举和控告,有权拒绝违章指挥和强令冒险作业。 在施工中发生危及人身安全的紧急情况时,作业人员有权立即停止作业或者在采取必要的应急措施后撤离危险区域。,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 第三十三条 作业人员应当遵守安全施工的强制性标准、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正确使用安全防护用具、机械设备等。 第三十七条 作业人员进入新的岗位或者新的施工现场前,应当接受安全生产教育培训。未经教育培训或者教育培训考核不合格的人员,不得上岗作业。,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 第四十八条 施工单位应当制定本单位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建立应急救援组织或者配备应急救援人员
17、,配备必要的应急救援器材、设备,并定期组织演练。,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 第493号 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已经2007年3月28日国务院第172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7年6月1日起施行。 总理 温家宝 二七年四月九日,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 第三条、根据生产安全事故(以下简称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或者直接经济损失,事故一般分为以下等级: (一)特别重大事故,是指造成30人以上死亡,或者100人以上重伤(包括急性工业中毒,下同),或者1亿元以上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二)重大事故,是指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者50人以上100人
18、以下重伤,或者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三)较大事故,是指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上5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四)一般事故,是指造成3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 第九条 事故发生后,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应当立即向本单位负责人报告;单位负责人接到报告后,应当于1小时内向事故发生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报告。,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 第十二条 报告事故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事
19、故发生单位概况; (二)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以及事故现场情况; (三)事故的简要经过; (四)事故已经造成或者可能造成的伤亡人数(包括下落不明的人数) 和初步估计的直接经济损失; (五)已经采取的措施; (六)其他应当报告的情况。,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 第十九条 特别重大事故由国务院或者国务院授权有关部门组织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 重大事故、较大事故、一般事故分别由事故发生地省级人民政府、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县级人民政府负责调查。省级人民政府、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县级人民政府可以直接组织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也可以授权或者委托有关部门组织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 未造成人员伤亡的一般事故,县
20、级人民政府也可以委托事故发生单位组织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 第三十七条 事故发生单位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的,依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 (一)发生一般事故的,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发生较大事故的,处2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 (三)发生重大事故的,处5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的罚款; (四)发生特别重大事故的,处200万元以上500万元以下的罚款。,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 第三十八条 事故发生单位主要负责人未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导致事故发生的,依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并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1、 (一)发生一般事故的,处上一年年收入30%的罚款; (二)发生较大事故的,处上一年年收入40%的罚款; (三)发生重大事故的,处上一年年收入60%的罚款; (四)发生特别重大事故的,处上一年年收入80%的罚款。,劳动防护用品监督管理规定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劳动防护用品,是指由生产经营单位为从业人员配备的,使其在劳动过程中免遭或者减轻事故伤害及职业危害的个人防护装备。 第四条 劳动防护用品分为特种劳动防护用品和一般劳动防护用品。 特种劳动防护用品目录由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确定并公布;未列入目录的劳动防护用品为一般劳动防护用品。,劳动防护用品监督管理规定 第六条 特种劳动防护用品实行安全标志
22、管理。特种劳动防护用品安全标志管理工作由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指定的特种劳动防护用品安全标志管理机构实施,受指定的特种劳动防护用品安全标志管理机构对其核发的安全标志负责。 第十五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安排用于配备劳动防护用品的专项经费。 生产经营单位不得以货币或者其他物品替代应当按规定配备的劳动防护用品。,劳动防护用品监督管理规定 第十六条 生产经营单位为从业人员提供的劳动防护用品,必须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不得超过使用期限。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督促、教育从业人员正确佩戴和使用劳动防护用品。,劳动防护用品监督管理规定 第十八条 生产经营单位不得采购和使用无安全标志的特种劳动防护用品;购买的特
23、种劳动防护用品须经本单位的安全生产技术部门或者管理人员检查验收。 第十九条 从业人员在作业过程中,必须按照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劳动防护用品使用规则,正确佩戴和使用劳动防护用品;未按规定佩戴和使用劳动防护用品的,不得上岗作业。,三、公司简介、性质、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公司简介:广西建工集团第二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成立于1965年10月,现为房屋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一级和市政公用工程施工总承包一级资质企业,同时具备建筑装修装饰工程、消防设施工程、机电设备安装工程、钢结构工程、地基与基础工程、土石方工程、环保工程、体育场地设施工程、园林古建筑工程、管道工程、城市及道路照明工程、金属门窗工程等共12项国家专
24、业承包一级资质,以及堤防工程、起重设备安装工程、建筑幕墙工程等共3项专业承包贰级资质,施工经验丰富,技术力量雄厚,工作高质、高效,被誉为“建筑劲旅,当代鲁班”。 公司下设多个专业分公司和区域分公司,涵盖设备水电安装、工程装饰、市政建筑、钢结构、建筑机械设备租赁、周转材料租赁、房地产、消防空调安装等多个专业以及劳务分包,分布在南宁、柳州、桂林、梧州、北海、钦州、玉林、贵港、崇左、广州、东莞、惠州、海口、泉州、成都等城市,现有专业技术人员近2000人,其中高级职称91人,中级职称436人,机械设备736台,总功率2.5万KW,具有年施工产值100亿元以上的施工总承包能力。 公司秉承广西建工集团“品
- 配套讲稿:
如PPT文件的首页显示word图标,表示该PPT已包含配套word讲稿。双击word图标可打开word文档。
- 特殊限制:
部分文档作品中含有的国旗、国徽等图片,仅作为作品整体效果示例展示,禁止商用。设计者仅对作品中独创性部分享有著作权。
- 关 键 词:
- 三级 安全教育 PPT 公司
链接地址:https://www.31doc.com/p-3096740.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