HR2劳动合同管理实训.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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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地址:广东省东莞市莞城区旗峰路309号浩宇大厦9楼 电话:22334699 86222938 传真:0769-86222861,智通人才连锁.长安智通培训学校,主讲人:刘浪波,劳动合同管理实务培训,好培训 好工作 好前程,学习电话:0769-84586212;网址:,地址:广东省东莞市莞城区旗峰路309号浩宇大厦9楼 电话:22334699 86222938 传真:0769-86222861,主要内容,劳动合同签订,课程特点:以法条为线索,以案例为主体,穿插律师办案过程中的经验总结。课程内容实用,可操作性强。,经济补偿金和赔偿金 劳动争议仲裁 劳动争议诉讼,与劳动合同相关的全部事项,地址:广东
2、省东莞市莞城区旗峰路309号浩宇大厦9楼 电话:22334699 86222938 传真:0769-86222861,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等组织,具有劳动权利能力和劳动行为能力的自然人,即,在法定劳动年龄内具有劳动能力的我国公民、外国人以及无国籍人。,用人单位,劳动者,关键词: 订立阶段:平等 履行阶段:从属,Part1:劳动合同订立,地址:广东省东莞市莞城区旗峰路309号浩宇大厦9楼 电话:22334699 86222938 传真:0769-86222861,以案说法,2008年9月,在东莞某工地施工的汤某不慎从脚手架摔下,受伤入院事故发生后,由于汤某并未签
3、定劳动合同,招聘汤某进工地的刘某也不具备用工资格,因此,从发包方至承包方,无人愿意为该事故承担赔偿责任。2009年5月,汤某向东莞市劳动仲裁委员会提出申诉请求,要求确认自己与承建该工程的某实业公司存在劳动关系。,问:汤某的申诉请求是否能得到劳动仲裁委员会的支持?,地址:广东省东莞市莞城区旗峰路309号浩宇大厦9楼 电话:22334699 86222938 传真:0769-86222861,案例解析,建立劳动关系的用人单位应当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主体资格。在建设工程施工中,施工的承包人必须是经过国家认可的具有一定建筑资质的法人。 本案中的刘某只是一个自然人而非法人,显然不具备分包该建筑工程的资格
4、。因此,刘某虽然招聘了汤某,但并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也无法与汤某建立劳动关系。此种情况下,为避免劳动者的合法权利受到侵害,法律规定,建筑施工、矿山企业等用人单位将工程(业务)或经营权发包给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或自然人,对该组织或自然人招用的劳动者,由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发包方承担用工主体责任。本案中,即由上一层具备用工主体的发包方某实业公司承担用工主体责任,即应认定某实业公司与汤某之间存在劳动关系。,地址:广东省东莞市莞城区旗峰路309号浩宇大厦9楼 电话:22334699 86222938 传真:0769-86222861,特别提示,用人单位招用已达法定退休年龄但未享受养老保险待遇或退休金
5、的人员,双方形成的用工关系可按劳动关系处理。 用人单位招用已享受养老保险待遇或退休金的人员,双方形成的用工关系应按雇佣关系处理。,退休人员返聘的性质,地址:广东省东莞市莞城区旗峰路309号浩宇大厦9楼 电话:22334699 86222938 传真:0769-86222861,热点:用工之日,法条速递:,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即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用工前订立劳动合同的,劳动关系自用工之日起建立。,关键词:用工之日,用工为劳动关系建立的唯一标准。 开始用工,劳动关系建立,与劳动合同签订的时间没有关系。,地址:广东省东莞市莞城区旗峰路309号浩宇大厦9楼 电话:22334699
6、 86222938 传真:0769-86222861,以案说法,2010年11月,深圳某出租车公司与班先生订立了为期一年的劳动合同,约定2011年1月上班。至2011年1月,班先生以在原公司任务未完成为由,迟迟未到新公司上班。眼看春节用车旺季到来,出租车公司只好另聘一名司机,并通知与班先生解除劳动合同。班先生认为,双方有劳动合同在先,已建立劳动关系,故要求公司支付经济补偿金、工资,补缴社会保险费。公司以未实际用工为由,拒绝了班先生的请求。,问:公司拒绝班先生请求的理由是否成立?,地址:广东省东莞市莞城区旗峰路309号浩宇大厦9楼 电话:22334699 86222938 传真:0769-862
7、22861,案例解析,劳动合同法第10条第3款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用工前订立劳动合同的,劳动关系自用工之日起建立。”书面劳动合同是确认劳动关系的重要依据,并非唯一依据。根据该法的规定,判断劳动关系的建立就应当以 “用工”之日为标准,履行缴纳社会保险费、支付劳动报酬等责任。在尚未用工时,用人单位和劳动者之间只是一般的民事合同关系,解除劳动合同不需要支付经济补偿金。 但是,用人单位有可能依据合同法之规定,承担缔约过失责任,故也可以在劳动合同中约定用工之前违约的违约金。深圳经济特区和谐劳动关系促进条例第17条规定: “用人单位在与劳动者在用工前订立劳动合同,尚未用工,有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
8、法第四十条第 (三)项,第四十一条第一款第(一)、(二)、(三)、(四)项规定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提前通知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不需支付经济补偿金,但应当支付劳动者为订立和准备履行劳动合同而支出的必要费用。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用工前订立劳动合同,尚未用工,用人单位违法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继续履行;劳动者不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的,用人单位应当支付劳动者相当于一个月工资标准的赔偿金和为订立、准备履行劳动合同而支出的必要费用。” 本案中,由于班先生尚未到该公司报到入职,双方也就尚未真正建立劳动关系。但双方可就为订立、准备履行劳动合同而支出的必要
9、费用等事项协商,由公司适当合理地支付班先生必要费用。,地址:广东省东莞市莞城区旗峰路309号浩宇大厦9楼 电话:22334699 86222938 传真:0769-86222861,法条速递: 已建立劳动关系,未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关键词:应当 ; 一个月内,1.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经用人单位书面通知后,劳动者不与用人单位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书面通知劳动者终止劳动关系,无需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2.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两倍的工资,并与劳动者补订书面劳动合同。用人单
10、位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两倍工资的起算时间为用工之日起满一个月的次日,(首月不双罚)截止时间为补订书面劳动合同的前一日。,地址:广东省东莞市莞城区旗峰路309号浩宇大厦9楼 电话:22334699 86222938 传真:0769-86222861,3.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自用工之日起满一个月的次日至满一年的前一日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两倍的工资,并视为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的当日已经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应当立即与劳动者补订书面劳动合同。,总结: 1、双倍工资公式:工期X 2 1 2、不签订书面合同,仅在1年内罚,一年后就视为已经订立了无固定合同,不再双罚。
11、,用工之日,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双倍工资,一年,地址:广东省东莞市莞城区旗峰路309号浩宇大厦9楼 电话:22334699 86222938 传真:0769-86222861,以案说法,王某于2009年8月进入东莞市某外企公司担任经理一职,签订劳动合同的期限为一年,月薪5000元。20010年8月,王某的劳动合同期满后,该公司并没有终止与某的劳动关系,王先生仍在原岗位工作。由于人事工作的疏忽,公司没与王某续签书面劳动合同。 2011年6月,公司在没有提前通知的情况下,单方提出解除劳动关系。王某于2011年7月向东莞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起劳动仲裁申请。请求公司在支付其经济补偿金、代通知金并双倍
12、支付其2010年8月2011年6月的工资。,问:王某提出双倍支付工资的请求是否合理?,地址:广东省东莞市莞城区旗峰路309号浩宇大厦9楼 电话:22334699 86222938 传真:0769-86222861,案例解析,劳动合同期满,用人单位终止员工的工作,让员工办理离职手续,终止双方的劳动关系,这属于劳动合同法定终止事由劳动合同期满后,用人单位没有终止员工的工作,员工继续为单位提供劳动,形成了事实劳动关系 。我国2008年开始实施的劳动合同法并不承认事实劳动关系的合法性,而是直接将事实劳动关系认定为用人单位和劳动者之间不存在劳动合同。用人单位不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而用工的,需要支付双倍
13、的工资。 本案中,公司与王某的劳动合同在2010年8月已经期满,但是,公司在2011年6月才终止双方的劳动关系。公司的单方解除行为属于违法解除,需要向王某支付经济赔偿金两倍的赔偿金。同时,公司由于没有于王某签订劳动合同,需要向王某双倍支付2010年8月2011年6月的工资。,地址:广东省东莞市莞城区旗峰路309号浩宇大厦9楼 电话:22334699 86222938 传真:0769-86222861,律师提醒事实劳动合同,自劳动合同法于2008年1月1日开始实施以来,我国已经从立法成面上禁止了事实劳动关系的存在。然而,在以外来务工人员为主体,劳动力流动性强的珠三角地区,很多用人单位都采取因地制
14、宜的方式,以口头合同代替书面的劳动合同,与劳动者口头约定薪水、劳动条件、工作内容,并以此建立劳动关系。 随着劳动者的素质以及法律意识的不断提高,越来越多的劳动者要求与用人单位签订书面的劳动合同,并开始与用人单位就劳动合同中约定的内容讨价还价。很多企业由于未能及时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付出了双倍的工资。 因此,律师提醒广大的用人单位,在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时,劳动合同,早签早轻松。,地址:广东省东莞市莞城区旗峰路309号浩宇大厦9楼 电话:22334699 86222938 传真:0769-86222861,热点:劳动合同的必备条款,地址:广东省东莞市莞城区旗峰路309号浩宇大厦9楼 电话:22
15、334699 86222938 传真:0769-86222861,法条拓展,一般适用于建筑业、临时性、季节性工作等。,最常见:,杀手锏:,地址:广东省东莞市莞城区旗峰路309号浩宇大厦9楼 电话:22334699 86222938 传真:0769-86222861,热点: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1.协商订立: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2.法定强制: 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的; 用人单位初次实行劳动合同制度或者国有企业改制重新订立劳动合同时,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十年的; 连续订立二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且劳动者不存在过错,也不存
16、在工伤和不胜任工作的情形,续订劳动合同的。,法定强制的前提: 劳动者提出或同意续订、订立劳动合同的,除劳动者提出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外,地址:广东省东莞市莞城区旗峰路309号浩宇大厦9楼 电话:22334699 86222938 传真:0769-86222861,提示,:,对于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只要不出现法律、法规或合同约定的可以变更、解除、终止劳动合同的情况,双方当事人就不得擅自变更、解除、终止劳动合同。,法律后果,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不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自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之日起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直至签订合同为止。,地址:广东省东莞市莞城区旗峰路309号浩
17、宇大厦9楼 电话:22334699 86222938 传真:0769-86222861,律师提醒,即将满十年的劳动者,值得用人单位与其签订 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不值得用人单位与其签订 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同意或者延续合同,当前合同期满后,可考虑先行终止合同,过段时间后,在适情况与其重新建立劳动关系,地址:广东省东莞市莞城区旗峰路309号浩宇大厦9楼 电话:22334699 86222938 传真:0769-86222861,热点:试用期,法条速递:,劳动合同期限三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一个月;劳动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满三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二个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
18、同,试用期不得超过六个月。同一用人单位与同一劳动者只能约定一次试用期。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期限不满三个月的,不得约定试用期。,三个月,一年,三年,劳动合同期限:,最长试用期:,0天,一个月,两个月,六个月,总结:一个劳动者在一个用人单位最长的试用期为6个月,地址:广东省东莞市莞城区旗峰路309号浩宇大厦9楼 电话:22334699 86222938 传真:0769-86222861,法条拓展,1. 同一用人单位与同一劳动者只能约定一次试用期。 2. 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不得约定试用期。 3. 试用期包含在劳动合同的期限内。劳动合同仅约定试用期的,试用期
19、不成立,该期限为劳动合同期限。劳动者在试用期的工资不低于本单位相同岗位最低档工资的80%或者不得低于劳动合同约定的工资的80%,并不得低于用人单位所在地的最低工资标准,否则需要补足并支付赔偿金。,地址:广东省东莞市莞城区旗峰路309号浩宇大厦9楼 电话:22334699 86222938 传真:0769-86222861,以案说法,小李经朋友介绍,2008年3月入职某广告公司,双方签订了为期一年的劳动合同。合同约定小李的工作岗位为市场开发部业务员,工资形式为底薪加提成,并未约定试用期。由于小李刚从学校毕业,缺少工作经验,虽然工作兢兢业业,但业绩总是不佳,几个月下来几乎没有给公司创造多少利润。2
20、008年8月,人力资源部按照公司总经理的指示向小李发出一份辞退通知书,辞退理由为:工作能力不能适应岗位需要。小李不服,于是向当地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要求公司向其支付一个月工资的代理通知金及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问:公司能否以小李的工作能力不能适应岗位需要为由解除劳动合同?公司解除劳动合同的程序是否符合法律规定?如果劳动合同的解除不符合法律规定的,又会给用人单位带来怎样的法律后果?,地址:广东省东莞市莞城区旗峰路309号浩宇大厦9楼 电话:22334699 86222938 传真:0769-86222861,案例解析,劳动合同的解除应当具备法定事由并严格按照法定程序进行,劳动动合
21、同法明确规定了劳动者和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条件,在这些法定解除理由和程序的约束下,用人单位不得超出此范围而自行解除劳动合同,否则,就要承担不利的法律后果。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40条的规定,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用人单位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1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根据该条规定,本案中的广告公司认为小李工作能力有限,不能胜任工作,公司不可以直接解除劳动合同,应该在解除劳动合同前,调整小李的工作岗位或者对其进行培训,如果小李经调岗或者培训后仍不能胜任工作的,公司才可以提前30天书面通知或者额外支付1个月工资,解除双方的
22、劳动合同。 所以,当劳动者的工作能力不能满足所从事的岗位时,用人单位并不能直接解除劳动合同,而是要经过一个法定的前置程序,即对其进行培训或者调岗。如果用人单位直接解除劳动合同,则是违法解除,将会产生两种不利的法律后果,一种是劳动者同意解除劳动合同的,按照劳动合同法第87条的规定,用人单位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需向劳动者支付两倍经济补偿金的赔偿金;另一种是劳动者不同意解除劳动合同,并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应当继续履行劳动合同。,地址:广东省东莞市莞城区旗峰路309号浩宇大厦9楼 电话:22334699 86222938 传真:0769-86222861,热点:违约金条款,涉及专项培训的服务
23、期违约金: 用人单位为劳动者提供专项培训(一般职工技能之外的额外技能)费用,对其进行专业技术培训的,可以和劳动者约定服务期,涉及保密的违约金: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在劳动合同中约定保守用人单位商业秘密和与知识产权相关的保密事项。,除此之外,用人单位不得与劳动者约定由劳动者承担违约金。,地址:广东省东莞市莞城区旗峰路309号浩宇大厦9楼 电话:22334699 86222938 传真:0769-86222861,以案说法,郑某毕业于名牌大学机械制造专业,后经招聘进入一家船舶公司自动设计部门工作。一年后,公司根据郑某的工作情况,派他出国参加培训一个月。在双方签订的劳动合同中有这样一条条款:“甲方派
24、乙方前往某公司培训一个月,培训结束后,乙方应在甲方单位连续服务满3年。如因个人原因离开公司,将赔偿公司5万的经济损失。2006年11月,郑某因个人原因提出辞职。公司称根据双方签订的劳动合同,在合同履行期间因个人原因离开公司的,要按照条款进行赔偿。公司在索赔不成的情况下,向劳动仲裁委员会提出仲裁申请,要求郑某赔偿公司损失5万元。在庭审中,公司并未能提供仲裁委要求提供培训的费用单据 。,问:公司的申诉请求是否能得到仲裁委的支持?,地址:广东省东莞市莞城区旗峰路309号浩宇大厦9楼 电话:22334699 86222938 传真:0769-86222861,案例解析,根据有关法律规定,劳动合同当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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