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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中华人民共和国 标准施工招标文件 释 义 * 二00八年三月,2,使用说明,一、标准施工招标文件适用于一定规模以上,且设计和施工不是由同一承包商承担的工程施工招标。 二、标准施工招标文件用相同序号标示的章、节、条、款、项、目,供招标人和投标人选择使用;以空格标示的由招标人填写的内容,招标人应根据招标项目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具体化,确实没有需要填写的,在空格中用“/”标示。,3,标准施工招标文件说明,三、招标人按照标准施工招标文件第一章的格式发布招标公告或发出投标邀请书后,将实际发布的招标公告或实际发出的投标邀请书编入出售的招标文件中,作为投标邀请。其中,招标公告应同时注明发布所在的所有媒介名
2、称。 (同预审文件),4,标准施工招标文件说明,四、标准施工招标文件第三章“评标办法”分别规定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和综合评估法两种评标方法,供招标人根据招标项目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选择适用。招标人选择适用综合评估法的,各评审因素的评审标准、分值和权重等由招标人自主确定。国务院有关部门对各评审因素的评审标准、分值和权重等有规定的,从其规定。,5,标准施工招标文件说明,第三章“评标办法”前附表应按试行规定要求列明全部评审因素和评审标准,并在本章(前附表及正文)标明投标人不满足其要求即导致废标的全部条款。,6,标准施工招标文件说明,五、标准施工招标文件第五章“工程量清单”由招标人根据工程量清单的国家标
3、准、行业标准,以及行业标准施工招标文件(如有)、招标项目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编制,并与“投标人须知”、“通用合同条款”、“专用合同条款”、“技术标准和要求”、“图纸”相衔接。 本章所附表格可根据有关规定作相应的调整和补充。,7,标准施工招标文件说明,六、标准施工招标文件第六章“图纸”由招标人根据行业标准施工招标文件(如有)、招标项目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编制,并与 “投标人须知”、“通用合同条款”、“专用合同条款”、“技术标准和要求”相衔接。,8,标准施工招标文件说明,七、标准施工招标文件第七章“技术标准和要求”由招标人根据行业标准施工招标文件(如有)、招标项目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编制。“技术标准和要
4、求”中的各项技术标准应符合国家强制性标准,不得要求或标明某一特定的专利、商标、名称、设计、原产地或生产 供应者,不得含有倾向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的其他内容。如果必须引 用某一生产供应者的技术标准才能准确或清楚地说明拟招标项目的 技术标准时,则应当在参照后面加上“或相当于”字样。,9,标准施工招标文件说明,八、标准施工招标文件为2007 年版,将根据实际执行过程中出现的问题及时进行修改。各使用单位或个人对标准施工招标文件的修改意见和建议,可向编制工作小组反映。,10,标准施工招标文件流程图之一,11,标准施工招标文件流程图之二,12,标准施工招标文件流程图之三,13,标准施工招标文件流程图之四,1
5、4,第一章 招标公告(未进行资格预审),(项目名称)标段施工招标公告 1. 招标条件 本招标项目(项目名称)已由 (项目审批、核准或备案机关名称)以(批文名称及编号)批准建设,项目业主为,建设资金来自(资金来源),项目出资比例为,招标人为。项目已具备招标条件,现对该项目的施工进行公开招标。,15,第一章 招标公告(未进行资格预审),2. 项目概况与招标范围 (说明本次招标项目的建设地点、规模、计划工期、招标范围、标段划分等)。 3. 投标人资格要求 3.1 本次招标要求投标人须具备资质, 业绩,并在人员、设备、资金等方面具有相应的施工能力。 3.2 本次招标(接受或不接受)联合体投标。联合体投
6、标的,应满足下列要求:。 3.3 各投标人均可就上述标段中的(具体数量)个标段投标。,16,第一章 招标公告(未进行资格预审),4. 招标文件的获取 4.1 凡有意参加投标者,请于 年月日至 年月日(法定公休日、法定节假日除外),每日上午时至时,下午时至时(北京时间,下同),在(详细地址)持单位介绍信购买招标文件。 4.2 招标文件每套售价元,售后不退。图纸押金 元,在退还图纸时退还(不计利息)。 4.3 邮购招标文件的,需另加手续费(含邮费) 元。招标人在收到单位介绍信和邮 购款(含手续费)后日内寄送。,17,第一章 招标公告(未进行资格预审),5. 投标文件的递交 5.1 投标文件递交的截
7、止时间(投标截止时间,下同)为 年月日 时分,地点为。 5.2 逾期送达的或者未送达指定地点的投标文件,招标人不予受理。 6. 发布公告的媒介 本次招标公告同时在(发布公告的媒介名称)上发布。,18,第一章 招标公告(未进行资格预审),7. 联系方式 招 标 人: 招标代理机构: 地 址: 地 址: 邮 编: 邮 编: 联 系 人: 联 系 人: 电 话: 电 话: 传 真: 传 真: 电子邮件: 电子邮件: 网 址: 网 址: 开户银行: 开户银行: 账 号: 账 号: 年 月 日,19,第二章 投标人须知,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标准文件2123页) 释义 投标人须知应补充的内容 因为基本的、
8、重要的信息 -投标担保金的要求 -评标方法,20,第二章 投标人须知 总则,1. 总则 1.1 项目概况 1.1.1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本招标项目已具备招标条件,现对本标段施工进行招标。 1.1.2 本招标项目招标人: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1.3 本标段招标代理机构: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1.4 本招标项目名称: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1.5 本标段建设地点: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见前附表),21,第二章 投标人须知 总则,1.2 资金来源和落实情况 1.2.1 本招标项目的资金来源: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2.2 本招标项目的出资比例:见
9、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2.3 本招标项目的资金落实情况: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3 招标范围、计划工期和质量要求 1.3.1 本次招标范围: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3.2 本标段的计划工期: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3.3 本标段的质量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见前附表),22,第二章 投标人须知 总则,1.4 投标人资格要求(适用于已进行资格预审的) 投标人应是收到招标人发出投标邀请书的单位。 1.4 投标人资格要求(适用于未进行资格预审的) 1.4.1 投标人应具备承担本标段施工的资质条件、能力和信誉。 (1)资质条件: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2 )财务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0、 (3)业绩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4 )信誉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5)项目经理资格: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6)其他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见前附表),23,第二章 投标人须知 总则,1.4.2 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接受联合体投标的,除应符合本章第 1.4.1 项和投标人须知前附表的要求外,还应遵守以下规定: (1)联合体各方应按招标文件提供的格式签订联合体协议书,明确联合体牵头人和各方权利义务; (2 )由同一专业的单位组成的联合体,按照资质等级较低的单位确定资质等级; (3)联合体各方不得再以自己名义单独或参加其他联合体在同一标段中投标,24,第二章 投标人须知 总则
11、,1.4.3 投标人不得存在下列情形之一: (1)为招标人不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附属机构(单位); (2 )为本标段前期准备提供设计或咨询服务的,但设计施工总承包的除外; (3)为本标段的监理人; (4 )为本标段的代建人; (5)为本标段提供招标代理服务的;,25,第二章 投标人须知 总则,(6)与本标段的监理人或代建人或招标代理机构同为一个法定代表人的; (7)与本标段的监理人或代建人或招标代理机构相互控股或参股的; (8)与本标段的监理人或代建人或招标代理机构相互任职或工作的; (9)被责令停业的; (10)被暂停或取消投标资格的; (11)财产被接管或冻结的; (12)在最近三年内有骗取
12、中标或严重违约或重大工程质量问题的。,26,第二章 投标人须知 总则,释义 投标人资格的法定要求: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办法20条、35条; 参照工程建设项目货物招标投标办法32条。,27,第二章 投标人须知 总则,1.5 费用承担 投标人准备和参加投标活动发生的费用自理。 1.6 保密 参与招标投标活动的各方应对招标文件和投标文件中的商业和技术等秘密保密,违者应对由此造成的后果承担法律责任。 释义 商业和技术秘密。 含义:指不为公众所知悉,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经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 特征:1.保密性。是商业秘密的本质特征。 2.经济适用性。是商业秘密的价值所
13、在。 3.防范性。是否采取保密措施关系到能否视为商业秘密,能否寻求法律保护。,28,第二章 投标人须知 总则,1.7 语言文字 除专用术语外,与招标投标有关的语言均使用中文。必要时专用术语应附有中文注释。 1.8 计量单位 所有计量均采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定计量单位。,29,第二章 投标人须知 总则,1.9 踏勘现场 1.9.1 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组织踏勘现场的,招标人按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时间、地点组织投标人踏勘项目现场。 1.9.2 投标人踏勘现场发生的费用自理。 1.9.3 除招标人的原因外,投标人自行负责在踏勘现场中所发生的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 1.9.4 招标人在踏勘现场中介绍的工
14、程场地和相关的周边环境情况,供投标人在编制投标文件时参考,招标人不对投标人据此作出的判断和决策负责。,30,第二章 投标人须知 总则,释义 踏勘现场。招标法第二十一条“招标人根据招标项目的具体情况,可以组织潜在投标人踏勘项目现场。” 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第三十二条 招标人根据招标项目的具体情况,可以组织潜在投标人踏勘项目现场,向其介绍工程场地和相关环境的有关情况。潜在投标人依据招标人介绍情况作出的判断和决策,由投标人自行负责。 招标人不得单独或者分别组织任何一个投标人进行现场踏勘。 第三十三条 对于潜在投标人在阅读招标文件和现场踏勘中提出的疑问,招标人可以书面形式或召开投标预备会的方式
15、解答,但需同时将解答以书面方式通知所有购买招标文件的潜在投标人。该解答的内容为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31,第二章 投标人须知 总则,1.10 投标预备会 (30号令第33条) 1.10.1 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召开投标预备会的,招标人按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时间和地点召开投标预备会,澄清投标人提出的问题。 1.10.2 投标人应在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时间前,以书面形式将提出的问题送达招标人,以便招标人在会议期间澄清。 1.10.3 投标预备会后,招标人在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时间内,将对投标人所提问题的澄清,以书面方式通知所有购买招标文件的投标人。该澄清内容为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32,第
16、二章 投标人须知 总则,1.11 分包 投标人拟在中标后将中标项目的部分非主体、非关键性工作进行分包的,应符合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分包内容、分包金额和接受分包的第三人资质要求等限制性条件。 释义 分包。1.中标人不得转让中标项目;招标法 48条 2.招标人不得直接分包;30号令66、67条 3.具体按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分包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24号执行。 1.12 偏离 投标人须知前附表允许投标文件偏离招标文件某些要求的,偏离应当符合招标文件规定的偏离范围和幅度。 释义 偏离范围和幅度:技术和商务标允许偏离的指标。,33,第二章 投标人须知 招标文件,2. 招标文件 2.1 招标
17、文件的组成 本招标文件包括: (1)招标公告(或投标邀请书); (2 )投标人须知; (3)评标办法; (4 )合同条款及格式; (5)工程量清单;,34,第二章 投标人须知 招标文件,(6)图纸; (7)技术标准和要求; (8)投标文件格式; (9)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其他材料。 根据本章第 1.10 款、第2.2 款和第2.3 款对招标文件所作的澄清、修改,构成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35,第二章 投标人须知 招标文件,2.2 招标文件的澄清 (招标法23条) 2.2.1 投标人应仔细阅读和检查招标文件的全部内容。如发现缺页或附件不全,应及时向招标人提出,以便补齐。如有疑问,应在投标人须知
18、前附表规定的时间前以书面形式(包括信函、电报、传真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下同),要求招标人对招标文件予以澄清。 2.2.2 招标文件的澄清将在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投标截止时间 15 天前以书面形式发给所有购买招标文件的投标人,但不指明澄清问题的来源。如果澄清发出的时间距投标截止时间不足 15 天,相应延长投标截止时间。,36,第二章 投标人须知 招标文件,2.2.3 投标人在收到澄清后,应在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时间内以书面形式通知招标人,确认已收到该澄清。 2.3 招标文件的修改 2.3.1 在投标截止时间 15 天前,招标人可以书面形式修改招标文件,并通知所有已购买招标文件的投
19、标人。如果修改招标文件的时间距投标截止时间不足 15 天,相应延长投标截止时间。 2.3.2 投标人收到修改内容后,应在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时间内以书面形式通知招 标人,确认已收到该修改。,37,第二章 投标人须知 投标文件,3. 投标文件 3.1 投标文件的组成 3.1.1 投标文件应包括下列内容: (1)投标函及投标函附录; (2 )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或附有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的授权委托书; (3)联合体协议书; (4 )投标保证金; (5)已标价工程量清单; (6)施工组织设计; (7)项目管理机构; (8)拟分包项目情况表; (9)资格审查资料; (10)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其他材料
20、。,38,第二章 投标人须知 投标文件,3.1.2 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不接受联合体投标的,或投标人没有组成联合体的,投标文件不包括本章第3.1.1 (3)目所指的联合体协议书。 3.2 投标报价 3.2.1 投标人应按第五章“工程量清单”的要求填写相应表格。 3.2.2 投标人在投标截止时间前修改投标函中的投标总报价,应同时修改第五章“工程量清单”中的相应报价。此修改须符合本章第4.3 款的有关要求。 3.3 投标有效期 (30号令39、40条) 3.3.1 在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投标有效期内,投标人不得要求撤销或修改其投标文件。,39,3.3.2 出现特殊情况需要延长投标有效期的,招标人
21、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投标人延长投标有效期。投标人同意延长的,应相应延长其投标保证金的有效期,但不得要求或被允许修改或撤销其投标文件;投标人拒绝延长的,其投标失效,但投标人有权收回其投标保证金。 3.4 投标保证金 (招标法46条、30号令40条) 3.4.1 投标人在递交投标文件的同时,应按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金额、担保形式和第八章“投标文件格式”规定的投标保证金格式递交投标保证金,并作为其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联合体投标的,其投标保证金由牵头人递交,并应符合投标人须知前附表的规定。,第二章 投标人须知 投标文件,40,3.4.2 投标人不按本章第 3.4.1 项要求提交投标保证金的,其投标文件
22、作废标处理。 3.4.3 招标人与中标人签订合同后 5 个工作日内,向未中标的投标人和中标人退还投标保证金。 3.4.4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投标保证金将不予退还: (1)投标人在规定的投标有效期内撤销或修改其投标文件; (2 )中标人在收到中标通知书后,无正当理由拒签合同协议书或未按招标文件规定提交履约担保。,第二章 投标人须知 投标文件,41,3.5 资格审查资料(适用于已进行资格预审的) 投标人在编制投标文件时,应按新情况更新或补充其在申请资格预审时提供的资料,以证实其各项资格条件仍能继续满足资格预审文件的要求,具备承担本标段施工的资质条件、能力和信誉。 3.5 资格审查资料(适用于未进行
23、资格预审的) 3.5.1 “投标人基本情况表”应附投标人营业执照副本及其年检合格的证明材料、资质证书副本和安全生产许可证等材料的复印件。,第二章 投标人须知 投标文件,42,3.5.2 “近年财务状况表”应附经会计师事务所或审计机构审计的财务会计报表,包括资产负债表、现金流量表、利润表和财务情况说明书的复印件,具体年份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3.5.3 “近年完成的类似项目情况表”应附中标通知书和(或)合同协议书、工程接收证书(工程竣工验收证书)的复印件,具体年份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每张表格只填写一个项目,并标明序号。 3.5.4 “正在施工和新承接的项目情况表”应附中标通知书和(或)合
24、同协议书复印件。每张表格只填写一个项目,并标明序号。 3.5.5 “近年发生的诉讼及仲裁情况”应说明相关情况,并附法院或仲裁机构作出的判决、裁决等有关法律文书复印件,具体年份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第二章 投标人须知 投标文件,43,3.5.6 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接受联合体投标的,本章第 3.5.1 项至第 3.5.5 项规定的表格和资料应包括联合体各方相关情况。 3.6 备选投标方案 (30号令54条) 除投标人须知前附表另有规定外,投标人不得递交备选投标方案。允许投标人递交备选投标方案的,只有中标人所递交的备选投标方案方可予以考虑。评标委员会认为中标人的备选投标方案优于其按照招标文件要
25、求编制的投标方案的,招标人可以接受该备选投标方案。 3.7 投标文件的编制,第二章 投标人须知 投标文件,44,3.7.1 投标文件应按第八章“投标文件格式”进行编写,如有必要,可以增加附页,作为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其中,投标函附录在满足招标文件实质性要求的基础上,可以提出比招标文件要求更有利于招标人的承诺。 3.7.2 投标文件应当对招标文件有关工期、投标有效期、质量要求、技术标准和要求、招标范围等实质性内容作出响应。 (30号令36条、52条),第二章 投标人须知 投标文件,45,3.7.3 投标文件应用不褪色的材料书写或打印,并由投标人的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或盖单位章。委托代理人
26、签字的,投标文件应附法定代表人签署的授权委托书。投标文件应尽量避免涂改、行间插字或删除。如果出现上述情况,改动之处应加盖单位章或由投标人的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的代理人签字确认。签字或盖章的具体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3.7.4 投标文件正本一份, 副本份数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正本和副本的封面上应清楚地标记“正本”或“副本”的字样。当副本和正本不一致时,以正本为准。 3.7.5 投标文件的正本与副本应分别装订成册,并编制目录,具体装订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第二章 投标人须知 投标文件,46,4. 投标 4.1 投标文件的密封和标记 4.1.1 投标文件的正本与副本应分开包装,加贴封条,并
27、在封套的封口处加盖投标人单位章。 4.1.2 投标文件的封套上应清楚地标记“正本”或“副本”字样,封套上应写明的其他内容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4.1.3 未按本章第4.1.1 项或第4.1.2 项要求密封和加写标记的投标文件,招标人不予受理。,第二章 投标人须知 投标,47,第二章 投标人须知 投标,释义 投标文件格式:若不是暗标,不宜过于严格,尤其在涉及废标的规定上要慎重。 投标文件的密封和标记的效力:依据30号令50条,48,4.2 投标文件的递交 4.2.1 投标人应在本章第2.2.2 项规定的投标截止时间前递交投标文件。 4.2.2 投标人递交投标文件的地点: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4.
28、2.3 除投标人须知前附表另有规定外,投标人所递交的投标文件不予退还。 4.2.4 招标人收到投标文件后,向投标人出具签收凭证。 4.2.5 逾期送达的或者未送达指定地点的投标文件,招标人不予受理。,第二章 投标人须知 投标,49,4.3 投标文件的修改与撤回 (招标法29条、30号令39、40条) 4.3.1 在本章第2.2.2 项规定的投标截止时间前,投标人可以修改或撤回已递交的投标文件,但应以书面形式通知招标人。 4.3.2 投标人修改或撤回已递交投标文件的书面通知应按照本章第 3.7.3 项的要求签字或盖章。招标人收到书面通知后,向投标人出具签收凭证。 4.3.3 修改的内容为投标文件
29、的组成部分。修改的投标文件应按照本章第 3 条、第4 条规定进行编制、密封、标记和递交,并标明“修改”字样。,第二章 投标人须知 投标,50,5. 开标 5.1 开标时间和地点 (招标法34条、35条) 招标人在本章第 2.2.2 项规定的投标截止时间(开标时间)和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 地点公开开标,并邀请所有投标人的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准时参加。,第二章 投标人须知 开标,51,5.2 开标程序 (招标法36条) 主持人按下列程序进行开标: (1)宣布开标纪律; (2 )公布在投标截止时间前递交投标文件的投标人名称,并点名确认投标人是否派人到场; (3)宣布开标人、唱标人、记录人、监标
30、人等有关人员姓名; (4 )按照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检查投标文件的密封情况;,第二章 投标人须知 开标,52,(5)按照投标人须知前附表的规定确定并宣布投标文件开标顺序; (6)设有标底的,公布标底; (7)按照宣布的开标顺序当众开标,公布投标人名称、标段名称、投标保证金的递交情况、投标报价、质量目标、工期及其他内容,并记录在案; (8)投标人代表、招标人代表、监标人、记录人等有关人员在开标记录上签字确认; (9)开标结束。,第二章 投标人须知 开标,53,6. 评标 6.1 评标委员会 6.1.1 评标由招标人依法组建的评标委员会负责。评标委员会由招标人或其委托的招标代理机构熟悉相关业务的代
31、表,以及有关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组成。评标委员会成员人数以及技术、经济等方面专家的确定方式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第二章 投标人须知 评标,54,6.1.2 评标委员会成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回避: (1)招标人或投标人的主要负责人的近亲属; (2 )项目主管部门或者行政监督部门的人员; (3)与投标人有经济利益关系,可能影响对投标公正评审的; (4 )曾因在招标、评标以及其他与招标投标有关活动中从事违法行为而受过行政处罚或刑事处罚的。,第二章 投标人须知 评标,55,第二章 投标人须知 评标,释义 评标委员会的权力:负责评标,向招标人推荐中标候选人或者根据招标人的授权直接确定中标人。 招标
32、法第三十七条“评标由招标人依法组建的评标委员会负责。 ” 评标委员会和评标方法暂行规定第七条“评标委员会依法组建,负责评标活动,向招标人推荐中标候选人或者根据招标人的授权直接确定中标人。”,56,第二章 投标人须知 评标,评标委员会的组建者:招标人。 评标委员会和评标方法暂行规定第八条 “评标委员会由招标人负责组建。 ” 评标委员会组建人选、比例、负责人:技术经济专家、三分之一、推选或指定。 招标法第三十七条“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其评标委员会由招标人的代表和有关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组成,成员人数为五人以上单数,其中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不得少于成员总数的三分之二。” 评标委员会和评标方法
33、暂行规定第九条“评标委员会设负责人的,评标委员会负责人由评标委员会成员推举产生或者由招标人确定。评标委员会负责人与评标委员会的其他成员有同等的表决权。”,57,第二章 投标人须知 评标,评标委员会成员确定的方式:在政府组建的专家库中随机制抽取,特殊情况下直接确定。 招标法第37条 评标委员会和评标方法暂行规定第10条 评标委员会成员的回避:回避的情形 评标委员会和评标方法暂行规定条12条 评标委员会组建的监管: 恪尽职守-主管部门的职责所在。评标委员会和评标方法暂行规定第六条 “评标活动及其当事人应当接受依法实施的监督。 有关行政监督部门依照国务院或者地方政府的职责分工,对评标活动实施监督,依
34、法查处评标活动中的违法行为。”,58,第二章 投标人须知 评标,程序合法-法定的主体、时间、地点、形式、方法、规程、参与人员。 手续完备-验表、验证、签字、备案。 评标专家库的组建者: 省以上政府部门 评标专家和评标专家库管理暂行办法第36条 评标专家库组建的条件: 专家总人数 专家专业门类 抽取设施条件 管理机构人员 评标专家和评标专家库管理暂行办法第8条,59,第二章 投标人须知 评标,评标专家库的运行监管: 准入-申请、推荐、初审、培训、考试、批准、发证、入库。 评标专家和评标专家库管理暂行办法第10条、12条 运行-主体(使用、专家、监管);载体(交易 中心、软件系统) 清出-复审、再
35、教育、制度化 评标专家和评标专家库管理暂行办法第15条; 关于加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项目施工招标投标行政监督工作的若干意见,60,第二章 投标人须知 评标,6.2 评标原则 评标委员会和评标方法暂行规定第3条:“ 评标活动遵循公平、公正、科学和择优的原则。 ” 6.3 评标 评标委员会按照第三章“评标办法”规定的方法、评审因素、标准和程序对投标文件进行评审。第三章“评标办法”没有规定的方法、评审因素和标准,不作为评标依据。,61,第二章 投标人须知 合同授予,7. 合同授予 7.1 定标方式 除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评标委员会直接确定中标人外,招标人依据评标委员会推荐的中标候选人确定中标
36、人,评标委员会推荐中标候选人的人数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62,第二章 投标人须知 合同授予,释义 定标人: 评标委员会、招标人招标法第40条 定标标准: 满足综合评价标准和经评审投 标价格最低招标法第41条 定标规则: 推荐之内按排序工程建设招标投标办法第57、58条 定标时限: 评标后15日内、但最迟在投标有效期结束日三十个工作日前 工程建设招标投标办法第56条,63,第二章 投标人须知 合同授予,7.2 中标通知 在本章第 3.3 款规定的投标有效期内,招标人以书面形式向中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同时将中标结果通知未中标的投标人。,64,第二章 投标人须知 合同授予,释义 中标通知书发出人:
37、招标人 招标法第45条 中标通知的形式: 书面通知(附表四:中标通知书;附表五:中标结果通知书) 中标公示: 24小时内,不少于两个工作日山东省建设工程招标投 标书面报告制度实施办法(试行) 中标通知书的法律效力: 签定合同的权利和义务 招标法第45条,65,第二章 投标人须知 合同授予,7.3 履约担保 7.3.1 在签订合同前,中标人应按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金额、担保形式和招标文件第四章“合同条款及格式”规定的履约担保格式向招标人提交履约担保。联合体中标的,其履约担保由牵头人递交,并应符合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金额、担保形式和招标文件第四章“合同条款及格式”规定的履约担保格式要求。,66
38、,第二章 投标人须知 合同授予,7.3.2 中标人不能按本章第7.3.1 项要求提交履约担保的,视为放弃中标,其投标保证金不予退还,给招标人造成的损失超过投标保证金数额,中标人还应当对超过部分予以赔偿。,67,第二章 投标人须知 合同授予,释义 招标人权利和投标人义务:招标法第46条 履约保证金的性质: 是投标人履行合同的一种保证 履约保证金的作用: 当投标人违约或毁约时,招标人可以扣留保证金,以补偿损失。担保法第89条 履约保证金的数额: 双方约定,但不得超过主合同标的额的百分之二十。担保法第91条 应补充“支付担保”条款。(30号令62条),68,第二章 投标人须知 合同授予,7.4 签订
39、合同 7.4.1 招标人和中标人应当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30 天内,根据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订立书面合同。中标人无正当理由拒签合同的,招标人取消其中标资格,其投标保证金不予退还;给招标人造成的损失超过投标保证金数额的,中标人还应当对超过部分予以赔偿。,69,第二章 投标人须知 合同授予,7.4.2 发出中标通知书后,招标人无正当理由拒签合同的,招标人向中标人退还投标保证金;给中标人造成损失的,还应当赔偿损失。 释义 无正当理由拒签合同的法律责任: 缔约过失责任,(先合同义务)依诚实信用承担的忠实、照顾、告知、注意等义务 合同法第42条 法律后果: 失去保证金,赔偿损失 招标法第60条、
40、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办法第81、 85条条 签定合同的时限: 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30日内招标法第46条,70,第二章 投标人须知 重新招标和不再招标,8. 重新招标和不再招标 8.1 重新招标 招标法(30号令)(12号令)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招标人将重新招标: (1)投标截止时间止,投标人少于3 个的; (2)经评标委员会评审后否决所有投标的。 补 (3)行政监督部门依法判定招标无效的。 8.2 不再招标 (30号令)第38条 重新招标后投标人仍少于3 个或者所有投标被否决的,属于必须审批或核准的工程建设项目,经原审批或核准部门批准后不再进行招标。,71,第二章 投标人须知 纪律和监督,9
41、. 纪律和监督 9.1 对招标人的纪律要求 招标人不得泄漏招标投标活动中应当保密的情况和资料,不得与投标人串通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72,第二章 投标人须知 纪律和监督,释义 法律责任:指行为人因违反法律规定的或合同约定的义务而应当承担的强制性的不利后果。法律责任一般包括如下构成要件:主体、过错、违法行为、损害事实和因果关系。 主体:即责任主体,费违法行为主体或者承担法律责任的主体。招标法责任主体有招标人;投标人、招标代理机构、有关行政监督部门、评标委员会成员、有关单位中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以及任何干涉招标投标活动正常进行的单位或个人; 过错:指承担责任的主
42、观故意或者过失,在本章规定的责任中,有的以行为人具有过错为必要条件,有的并不以行为人具有过错为必要条件; 违法行为:指行为人实施的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利益的行为;,73,第二章 投标人须知 纪律和监督,损害事实:即受到的损失或伤害的事实,包括人身的、财产的;精神的损失和伤害; 因果关系:指违法行为损害事实之间的引起与被引起的关系。 法律责任:可分为民事责任;行政责任和刑事责任。 民事责任:,是民事违法人依法所必须承担的法律后果。即由民法规定对民事违法行为人法依采取的一种以恢复被损害的权利为目的并与一定的民事制裁措施相联系的国家强制形式;损害赔偿等。 行政责任:是指行政法律关系
43、的主体违反行政管理法规而依法应承担的行政法律后果;如责令改正、警告等。 刑事责任:指由刑法规定的,对触犯刑法构成犯罪的人适用的并由国家强制力保障实施的刑事制裁措施。拘役、有期徒刑等。,74,第二章 投标人须知 纪律和监督,招标人的法律责任: 招标人规避招标的法律责任 (1) 招标法第49条 1.本条规定的违法行为 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而不招标的。 将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化整为零以规避招标的。 采取其他方法规避招标的。 2.法律责任的主体 为招标人及项目单位中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或其他直接责任人员。 构成本条规定的法律责任的主观条件 行为人主观上必须有过错,包括故意和过失,但主要的是故意。所谓故意
44、是指行为人明自己的行为会造成某种损害后果而希望或放任这种危害发生的一种主观心理状态。所谓过失,是指行为人应当预见自己的行为会造成某种损害后果而没有预见,或虽已预见但轻信能够避免的一种主观心理状态。即使有以上行为,而行为人没有主观过错的,也不应承担法律责任。,75,第二章 投标人须知 纪律和监督,4.构成本条规定责任,无需具备违法后果。 只要行为人在客观上实施了前述违法行为并在主观上具有过错,即使该行为没有造成实际损害,行为人也应当承担法律责任。 5.法律责任的形式。 本条规定的法律责任属于行政责任。根据承担行政责任的主体的不同,行政责任分为行政主体承担的行政责任、国家公务员承担的承担责任和行政
45、相对方承担的行政责任。其形式有:赔偿损失、履行职务、恢复被损害的权利、行政处分和行政处罚等。行政处罚是指行政主体对违反行政法律、法规和规章尚未构成犯罪的行政管理相对人实施的制裁。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规定的行政处罚种类有:警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责令停产停业、暂扣或者吊销执照、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行政拘留,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行政处罚。具体形式有: 令限期改正。 罚款。 对全部或者部分使用国有资金的项目,可以暂停项目执行或者暂停资金拨付。 处分。,76,第二章 投标人须知 纪律和监督,招标人限制、排斥投标竞争的违法行为应承担的法律责任 (2) 招标法第51条 1.违法行为 以
46、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招标人在对投标人进行资格审查,即对投标人的资质、过去的业绩;资金情况、信誉等各个方面进行审查时。不能以资格审查为手段限制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 对潜在投标人实行歧视待遇。招标人对潜在投标人实行歧视性待遇的作法是违反了招标法第五条、第十八条第二款的基本原则和法律的禁止性规定。 强制要求投标人组成联合体共同投标。组成联合体必须出于各个投标人的自愿,招标人不得强制要求投标人组成联合体共同投标。 限制投标人之间竞争。招标投标制度的重要特点在于通过有效的竞争来达到节约投资、提高质量的目的。在实践中限制投标人之间的竞争的手段有:将招标项目肢解,在各个投标人之间进行“分配”
47、;故意限制招标信息的发布范围,使潜在无法知悉招标信息;不合理地提高技术规格或者将技术规格规定得只有少量投标人才能满足要求等。,77,第二章 投标人须知 纪律和监督,2.法律责任的主观条件。 构成本条规定的法律责任,行为人主观上必须具有故意,过失不能构成本条规定的法律责任。 3.构成本条规定的责任,无需具备违法后果。 只要招标人在客观上有前述违法行为,并在主观上具有故意,就应当承担本条规定的责任。 4.法律责任的形式。 责令改正。 罚款。,78,第二章 投标人须知 纪律和监督,招标人泄露有关招标信息应负的法律责任(3)招标法第52条 1.违法行为。 向他人透露已获取招标文件的潜在投标人的名称、数量或者可能影响公平竞争的有关招标投标的其他情况。 泄露标底。 构成本条规定的法律责任的主体。 既可能是依法必须进行招标项目的招标人,也可能是招标单位的工作人员,包括主要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 3.构成本条规定的法律责任的主观条件。 行为人在主观上一般具有违法的故意,在某些情况下也可能是过失。 4.构成本条规定的法律责任,无需造成实际的损害后果。 只要行为人在客观上实施了违法行为并具有主观过错的,就应当承担法律责任。,79,第二章 投标人须知 纪律和监督,5.本条规定的法律责任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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