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PT】-水污染防治法及排放许可换证说明会.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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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水污染防治法 及排放許可換證說明會,名詞解釋 水污法相關規定 重要或常犯之規定及注意事項 按日連續處分之規定 其他罰責 定期申報之規定 許可換發說明,簡 報 內 容,名詞解釋(一),為什麼要有水污法? 水污法第 1 條規定: 為防治水污染,確保水資源之清潔,以維護生態體系,改善生活環境,增進國民健康,特制定本法。,哪些屬於水污染物? 水污法第 2 條規定: 第4款 污染物:指任何能導致水污染之物質、生物或能量。 第5款 水污染:指水因物質、生物或能量之介入,而變更品質,致 影響其正常用途或危害國民健康及生活環境。 第8款 廢水:指事業於製造、操作、自然資源開發過程中或作業環 境所產生含有污染物
2、之水。 第9款 污水:指事業以外所產生含有污染物之水。,名詞解釋(二),其他相關名持詞! 水污法第 2 條規定: 第7款 事業:指工廠、礦場、廢水代處理業、畜牧業或其他經中央 主管機關指定之事業。 第13款 放流口:指廢(污)水進入承受水體前,依法設置之固定 放流設施。 第14款 放流水:至進入承受水體前之廢(污)水。,名詞解釋(三),水污法相關規定(一),水污染防治法第七條 事業、污水下水道系統或建築物污水處理設施,排放廢 (污)水於地面水體者,應符合放流水標準。,處新台幣六萬元以上六十萬元以下罰緩 限期補正,屆期未補正者,按日連續處罰 情節重大者,得命其停工或停業 必要時,得廢止排放許可證
3、(文件)或勒令停業,水污法相關規定(二),水污染防治法第14條 事業廢(污)水排放於地面水體者取得排放許可文件後, 始得排放廢(污)水。,處新台幣六萬元以上六十萬元以下罰緩 ,並限期補正,屆期未補正者,按次處罰。,排放許可文件可分為排放許可證及簡易排放許可文件,水污法相關規定(三),排放許可證及簡易排放許可文件申辦規定,水污法相關規定(四),水污染防治法第15條 排放許可證及簡易排放許可文件之有效期限為五年。期滿仍繼續使用者,應自期滿六個月前起算五個月之期間內,向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或中央主管機關委託之機關申請核准展延。每次展延不得超過五年。,期滿日期,期滿前六個月,五個月,水污法相關規定
4、(五),事業廢(污)水排放地面水體許可辦法第七條 各項申請審查期間之規定 一、應檢具文件有欠缺或不合規定者,應於收件之日起七 日內通知限期補正,屆期未補正者,駁回其申請。 二、應檢具之文件齊備者,應於二十一日內完成審查。 三、各項補正日數不算入審查期間內,且總補正日數不得 超過四十二日。 水污染防治措施內容或技術複雜者,主管機關中央主管機關委託之機關於通知事業後,得延長審查期間,延長期間以二十一日為限。,水污法相關規定(六),廢水處理設施須設置專用電表及累計型流量計 累計型流量計須依維護校正手冊進行維護校正作業並紀錄 廢(污)水放流口須設置放流口告示牌,放流口告示牌規 格尺寸:長32公分 ,寬
5、15公分 牌面採用白色底 面,標示文字採 用黑字大小不得 小於1.5公分見方 材質不限,以堅固耐用為宜 本種型式告示牌之型式、顏色、書寫文字不得縮小或變更,廢水處理相關設施須清楚標示設施名稱、管路名稱及流向,水污法相關規定(七),水污法相關規定(八),依據水污法第二十條第三項、二十二條及第三十一條第二項規定訂 定之廢(污)水檢測申報管理辦法,需定期申報相關資料,每年1月及7月申報前6個月之相關資料,明知為不實而申報或業務上作成之文書為虛偽記載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並科新台幣二十萬元以上一百萬元以下罰金,未申報者處新台幣三萬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罰鍰,並限期申報,屆期未申報或申報不完全者
6、,按日連續處罰。,水污法相關規定(九),處新台幣三萬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罰鍰,並限期補正或改善,屆期未補正或完成改善者,按日連續處罰。,水污法相關規定(十),事業廢水,事前許可,放流水標準,紀錄申報,查核管制,處分,改善,符合,管 制 規 定,重要或常犯之規定及注意事項(一),各級主管機關得派員攜帶證明文件,進入事業單位查證下列各項工作: 檢查污染物來源及廢(污)水處理排放情形。 索取有關文件。 採樣、流量測定及有關廢(污)水處理、排放情形之攝影。,業者陪同於放流口採樣,現場檢測溫度及pH值,加酸保存送檢驗,採樣流程,重要或常犯之規定及注意事項(二),未符合放流水標準改善作業,重要或常犯之規定及
7、注意事項(三),如何故障報備24小時內得不適用主管機關所定標準,24小時內恢復正常操作或減少、停止生產及服務 5日內提出書面報告 故障與所違反之該項放流水標準有直接關係者 不屬六個月內相同之故障,重要或常犯之規定及注意事項(四),緊急事故之處理,重要或常犯之規定及注意事項(五),緊急應變措施之內容與執行方法 操作異常、設施故障及意外事故之抑制或排除; 必要時應即啟用備份裝置 限制或縮小污染影響範圍,或採取減輕危害之措施 減少、停止生產或服務作業量,未進行緊急應變措施之處分,情節嚴重者得命其停業或部分或全部停工,重要或常犯之規定及注意事項(六),何謂情節重大? 未經合法登記或許可之污染源,違反本
8、法之規定者。 經處分按日連續處罰逾三十日者。 經處分後,自報停工改善,經查證非屬實者。 一年內經二次限期改善,仍繼續違反本法規定者。 工業區內事業單位,將廢(污)水納入工業區污水下水道系 統處理,而違反下水道相關法令規定,經下水道機構依下水 道法規定以情節重大通知停止使用,仍繼續排放廢(污)水 者。 大量排放污染物,經主管機關認定嚴重影響附近水體品質者。 排放之廢(污)水中含有有害健康物質,經主管機關認定有 危害公眾健康之虞者。 其他經主管機關認定嚴重影響附近地區水體品質之行為。,按日連續處分之規定,其他罰責,第36條:事業無排放許可證,且其排放廢水所含之有害 健康物質超過放流水標準者,處負責
9、人三年以 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二十萬元 以上一百萬元以下罰金。,第50條:規避、妨礙或拒絕稽查者,處新台幣三萬元以 上三十萬元以下罰鍰並得按次處罰及強制執行 查證工作。,第61條:依本法通知限期補正、改善或申報者,其補 正、改善或申報期間,不得超過九十日。,定期申報之規定(一),申報頻率之規定 每年一月三十一日及七月三十一日前申報前半年資料 (免設專責人員之社區污水下水道系統一年申報一次,每年一月三十一日前申報前一年之資料),申報對象 未納管事業 污水下水道系統 (納入公共污水下水道系統之專用污水下水道系統除外),水質水量免委託檢測之規定 排放之水質水量需委託合格之檢驗測定機構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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