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标清单规范讲座资料.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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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08),讲座,培训,与,2,1、为何出台新规范?新规范的出台解决了旧规范什么问题? 2、新旧规范有何异同? 3、执行新规范的注意事项。 4、重要条文的解释。,问题提出,3,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公告 第63号 关于发布国家标准建设工程工程 量清单计价规范的公告 现批准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为国家标准,编号为GB50500-2008,自2008年12月1日起实施。其中,第1.0.3、3.1.2、 3.2.1、3.2.2、3.2.3、3.2.4、3.2.5、3.2.6、3.2.7、4.1.2、4.1.3、4.1.5、4.1.8、4.3.2
2、、 4.8.1条为强制性条文,必须严格执行。 原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03同时废止。 本规范由我部标准定额研究所组织中国计划出版社出版发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二八年七月九日,一、公 告,4,1 总 则 2 术 语 3 工程量清单编制 3.1 一般规定 3.2 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 3.3 措施项目清单 3.4 其他项目清单 3.5 规费项目清单 3.6 税金项目清单 4 工程量清单计价 4.1 一般规定 4.2 招标控制价 4.3 投标价 4.4 工程合同价款的约定 4.5 工程计量与价款支付 4.6 索赔与现场签证 4.7 工程价款调整 4.8 竣工结算
3、 4.9 工程计价争议处理,二、规 范 架 构,5,5 工程量清单计价表格 5.1 计价表格组成 5.2 计价表格使用规定 6 附录A F 建筑、装饰装修、安装、市政、园林绿化、矿山工程工程量清单项目及计算规则 6.1 实体项目 6.2 措施项目 7 规范用词说明 8 条文说明 * 特别要注意的是: 条文说明是对本规范的正文相关条文的说明和解释,其目的是帮助社会正确理解、掌握和执行本规范,其法律效力与本规范的正文是相当的。,二、规 范 架 构(续),6,宏观上:规范工程造价计价行为,统一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的编制和计价方法。 微观上:不论采用任何计价方式的建设项目,除工程量清单专门性条文规定外,
4、均应执行本规范的有关条文(见本规范条文说明第1.0.4条)。具体有:工程合同价款约定、工程计量与价款支付、索赔与现场签证、工程价款调整、竣工结算、工程计价争议处理等条款。,三、目 的,7,1、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3、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 4、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 5、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法释200414号) 6、建筑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计价管理办法(原建设部令第107号) 7、标准施工招标文件 (国家发改委、财政部、建设部等九部令第56号) 8、建设工程价款结算暂行办法(财政部、建设部财建2004369号) 9、建筑安装
5、工程费用项目组成(原建设部建标2003206号) 10、建筑工程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及使用管理规定(原建设部建办200589号),四、法 律 依 据,8,适用于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活动。 建设工程,包括建筑工程、装饰装修工程、安装工程、市政工程、园林绿化工程和矿山工程等专业。 工程量清单计价活动,包括工程量清单编制、招标控制价编审、投标价编制、工程合同价款约定、工程计量与价款支付、索赔与现场签证、工程价款调整、竣工结算以及工程计价争议处理等内容。,五、适 用 范 围,9,工程量清单计价活动,遵循下列原则: 客观、公平、公正。 这既是计价活动的基本要求,也是最高要求。 工程计价活动,既是
6、工程建设投资,又是工程建设交易活动的价值反映。因此,不仅要客观反映工程建设投资,而且要体现工程建设交易活动的公平、公正原则。 要求工程发承包双方及其委托的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在工程计价活动应遵循上述原则。,六、原 则,10,七、工程造价组成(清单计价),11,按照工程造价全过程控制目标,制定了一系列管理条文,建立起从招投标至竣工结算的工程造价全过程管理机制。具体包括有:工程量清单编制、招标控制价、投标价、工程合同价款约定、工程计量与价款支付、索赔与现场签证、工程价款调整、竣工结算以及工程计价争议处理等管理制度。,八、管 理 机 制,12,宏观主体 是政府部门。 按照“谁制定政策,谁负责管理”原则,
7、直接或间接对招标控制价、合同价款、竣工结算书实施报送工程所在地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备查或备案的管理体制。 微观主体 是政策执行者,具体分为: 1.单位:招标人(发包人)、投标人、中标人(承包人),以及受其委托的工程造价咨询企业。 2.个人:即工程造价专业人员,包括注册造价工程师和造价员。 从工程量清单、招标控制价、投标价、合同价款约定、工程计量与价款支付、索赔与现场签证、工程价款调整、竣工结算等各个环节分别由合格的当事人或受其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负责。其中竣工结算:编制当事人是承包人,核对当事人是发包人。,九、管 理 主 体,13,十、主 要 变 化,旧规范:主要侧重工程量清单计价技
8、术,旨在规范工程量清单招标投标的工程量清单计价行为,是一本地地道道的技术规范。,新规范:涵盖从招标投标开始至竣工结算为止的施工阶段全过程工程计价技术与管理,使工程施工过程的每个计价环节有“规”可依、有“章”可循,并按施工顺序承前启后,相互贯通,构筑起规范工程造价计价行为的长效机制,是一本融全过程工程计价技术与管理于一体的规范。,14,相同处:新旧规范均由下列六个部分组成 1. 总 则 2. 术 语 3. 工程量清单编制 4. 工程量清单计价 5. 工程量清单计价表格 6. 附录,十一、新 旧 规 范 异 同,15,不同处: 1. 旧规范主要在于规范招标投标的工程量清单计价行为;而新规范则规范了
9、从招标投标至竣工结算的施工阶段全过程工程计价行为。 2. 旧规范条文为45条,其中强制性条文为6条;而新规范条文则增加到137条,其中强制性条文为15条,同时增加实用性较强的“条文说明”。 3. 旧规范侧重于体现招标投标的工程量清单计价要求,未能反映施工阶段各环节的相互关系和特点;而新规范首先对工程造价计价的共性予以规范,然后针对施工阶段不同环节的特点作出专门性规定,并使共性和个性有机结合,从而按照施工顺序承前启后,脉络贯通,形成规范工程造价计价行为的有机整体。,十一、新 旧 规 范 异 同(续),16,4. 旧规范提出了企业自主定价,建立起由市场形成价格的制度,但缺乏政府监管机制,未能充分反
10、映我国建设市场实际情况;而新规范建立起以人为本和政府有效监管机制,将安全文明施工费、规费和税金规定为不可竞争性费用,合理分配物价波动等风险,充分体现发、承包双方风险共担,避免招标人无限度转嫁风险,同时遏制承包人以牺牲雇员(农民工)利益恶性低价竞争。 5. 旧规范条文和表格只满足工程量清单计价,对全过程工程计价缺乏可操作性,措施项目难以适应当前形势的要求;而新规范注重计价难点,针对施工阶段各环节的计价特点和要求作了详尽的规定,完善了工程量清单计价表格,修订了部分措施项目,并将各专业工程措施项目调整至各专业工程的附录中。,十一、新 旧 规 范 异 同(续),17,十二、条 文 对 比,18,【条文
11、】 1.0.3 全部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国有资金投资为主(以下二者简称“国有资金投资”)的工程建设项目,必须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 【释义】 本条为强制性条文,规定了国有资金投资的工程建设项目必须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 本条与“03规范”相比,取消了对工程“大中型”的限制词,将“应执行本规范”表述为“必须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按照标准的用词说明,使用“必须”表述比使用“应”表述更为严格。即国有资金投资的工程项目,不分工程建设项目规模,均必须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同时在条文说明中对国有资金投资的项目作了说明。 根据工程建设项目招标范围和规模标准规定(国家计委第3号令)的规定,国有资金投资的工程建设项目包
12、括使用国有资金投资和国家融资投资的工程建设项目。,十三、重 要 条 文,19,1使用国有资金投资项目的范围包括: 使用各级财政预算资金的项目; 使用纳入财政管理的各种政府性专项建设基金的项目; 使用国有企事业单位自有资金,并且国有资产投资者实际拥有控制权的项目。 2国家融资项目的范围包括: 使用国家发行债券所筹资金的项目; 使用国家对外借款或者担保所筹资金的项目; 使用国家政策性贷款的项目; 国家授权投资主体融资的项目; 国家特许的融资项目。 国有资金(含国家融资资金)为主的工程建设项目是指国有资金占投资总额50以上,或虽不足50但国有投资者实质上拥有控股权的工程建设项目。,十三、重 要 条
13、文,20,【条文】 1.0.4 非国有资金投资的工程建设项目,可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 【释义】 本条与条文说明一并理解,包括三层含义: 1对于非国有资金投资的工程建设项目,是否采用工程量清单方式计价由项目业主自主确定; 2当确定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时,则应执行本规范; 3对于确定不采用工程量清单方式计价的非国有投资工程建设项目,除不执行工程量清单计价的专门性规定外,仍应执行本规范规定的工程价款调整、工程计量和价款支付、索赔与现场签证、竣工结算以及工程造价争议处理等内容。,十三、重 要 条 文,21,【条文】 3.1.2 采用工程量清单方式招标,工程量清单必须作为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其准确性和完整
14、性由招标人负责。 【释义】 本条规定了工程量清单是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及其编制责任。 本条为强制性条文。采用工程量清单方式招标发包,工程量清单必须作为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招标人应将工程量清单连同招标文件的其他内容一并发给投标人,并对其编制的工程量清单的准确性和完整性负责。投标人依据工程量清单进行投标报价,对工程量清单不负有核实的义务,更不具有修改和调整的权力。新规范的规定更为严格,修改为“工程量清单必须作为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同时,对工程量清单编制质量的责任更加明确和具体,即工程量清单虽作为投标人报价的共同平台,但其准确性(即数量不得有误)、完整性(即不缺得项漏项),均应由招标人负责,如招标人
15、委托工程造价咨询人编制,责任仍应由招标人承担。(而工程造价咨询人责任则由招标人与工程造价咨询人依据咨询合同约定处理)。,十三、重 要 条 文,22,【条文】 3.2.3 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的项目编码,应采用十二位阿拉伯数字表示。一至九位应按附录的规定设置,十至十二位应根据拟建工程的工程量清单项目名称设置,同一招标工程的项目编码不得有重码。 【释义】 本条规定了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项目编码的设置要求。 本条为强制性条文。规定了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项目编码的表示方式;改变的是:一删去了“由其编制人”设置的规定,因新规范第3.1.1条已有明确规定;二增加了“同一招标工程的项目编码不得有重码”的规定;三删
16、去了“并应自001起顺序编制”的规定。 具体球队,当同一标段(或合同段)的一份工程量清单中含有多个单项或单位(以下简称单位)工程,而且工程量清单是以单位工程为编制对象时,工程量清单项目编码十至十二位的设置不得有重码。例如:一个标段(或合同段)的工程量清单中含有三个单位工程,每一单位工程中都有项目特征相同的“实心砖墙砌体”,在工程量清单中又需反映工程量时,此时工程量清单应以单位工程为编制对象,则第一个单位工程的实心砖墙的项目编码应为01030200100l,第二个单位工程的实心砖墙的项目编码应为010302001002,第三个单位工程的实心砖墙的项目编码应为10302001003,并各自列出其工
17、程量。,十三、重 要 条 文,23,【条文】 3.2.7 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项目特征应按附录中规定的项目特征,结合拟建工程项目的实际予以描述。 【释义】本条为强制性条文,规定了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的项目特征的描述原则。 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的项目特征是确定每一清单项目综合单价的重要依据,在编制的工程量清单中必须对其项目特征进行准确和全面的描述。 由于旧规范没有明确描述项目特征的要求,引起招标人提供的工程量清单时常出现项目特征描述不具体,特征不清、界限不明,使投标人无法准确掌握工程量清单项目包括的内容及构成的要素,导致评标时难以合理的评定中标价;结算时,引发合同争议,影响工程量清单计价制度的推进。因
18、此,准确描述工程量清单项目特征,是有效推进工程量清单计价制度的重要环节。 1项目特征是划分清单项目的依据。工程量清单项目特征既是用来表述分部分项清单项目的实质内容,也是用于区分规范附录中同一清单条目下各个具体的清单项目。没有对项目特征的准确描述,对于相同或相似的清单项目名称,就无从划分。,十三、重 要 条 文,24,2项目特征是确定综合单价的前提。由于工程量清单项目特征决定了工程实体的实质内容,必然决定了工程实体的自身价值。因此,工程量清单项目特征描述准确与否,直接影响到工程量清单项目综合单价的成果确定。 3项目特征是履行合同义务的基础。实行工程量清单计价制度,工程量清单及其综合单价是施工合同
19、的组成部分,因此,如果工程量清单项目特征的描述不清,甚至漏项、错误,必然引起在施工过程中的更改,导致合同造价纠纷。 由此可见,清单项目特征的描述,应根据规范附录中有关项目特征的要求,结合技术规范、标准图集、施工图纸,按照工程结构、使用材质及规格或安装位置等,予以准确的表述和说明。可以说离开了项目特征的准确描述,清单项目就会缺乏生命力。比如购买汽车,我们首先就要了解汽车的品牌、型号、结构、动力、内配等诸方面,因为这些决定了汽车的价格。当然,从购买汽车这一商品来讲,商品的特征在购买时已经形成,买卖双方对此均已了解。但相对于建筑产品来说,在招标或签订合同时建筑产处于模拟状态,而且施工合同属于加工承揽
20、合同中的一个特例。这就要求实行工程量清单计价制度,就需要对建筑产品的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项目特征进行准确描述,这跟购买商品要了解品牌、性能等一样。因此,准确描述清单项目特征对于准确确定清单项目的综合单价具有决定性的作用。当然,由于种种原因,对同一个清单项目,对于不同的编制人,会有不同的描述,尽管如此,体现清单项目特征和对综合单价有实质影响的内容都必须描述,这一点是无可质疑的。,十三、重 要 条 文,25,【条文】 3.2.8 编制工程量清单出现附录中未包括的项目,编制人应作补充,并报省级或行业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备案,省级或行业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应汇总报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标准定额研究所。 补充项目的编码
21、由附录的顺序码与B和三位阿拉伯数字组成,并应从B001起顺序编制,同一招标工程的项目不得重码。工程量清单中需附有补充项目的名称、项目特征、计量单位、工程量计算规则、工程内容。 【释义】 本条规定补充清单项目的要求。 随着科学技术日新月异的发展,工程建设中新材料、新技术、新工艺不断涌现,规范附录所列的工程量清单项目不可能包罗万象,不可避免出现的新项目。在实际编制工程量清单时,当出现规范附录中未包括的清单项目时,编制人应作补充。编制人在补充清单项目时应注意: 1补充项目的编码必须按本规范的规定进行。即由附录的顺序码(A、B、C、D、E、F)与B及三位阿拉伯数字组成。 2在工程量清单中应附补充项目的
22、项目名称、项目特征、计量单位、工程量计算规则和工作内容。 3补充的项目,应报省级或行业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备案。,十三、重 要 条 文,26,【条文】 3.3.2 措施项目中可以计算工程量的项目清单宜采用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的方式编制,列出项目编码、项目名称、项目特征、计量单位和工程量计算规则;不能计算工程量的项目清单,以“项”为计量单位。 【释义】 本条规定了措施项目的计价方式。 本规范将工程实体项目划分为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项目,非实体项目划分为措施项目。所谓非实体性项目,一般来说,其费用的发生和金额的大小与使用时间、施工方法或者两个以上工序相关,与实际完成的实体工程量的多少关系不大,典型的是大中
23、型施工机械进、出场及安、拆费,文明施工和安全防护、临时设施等。但有的非实体性项目,如混凝土浇注的模板工程,与完成的工程实体有直接关系,并且可以精确计量,采用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的方式,采用综合单价更有利于合同管理。 因此本条规定了凡能计算出工程量的措施项目宜采用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的方式进行编制,并要求应列出项目编码、项目名称、项目特征、计量单位和工程量计算规则。而对不能计算出工程量的措施项目,则采用以“项”为计量单位进行编制。,十三、重 要 条 文,27,且 【条文】 4.1.2 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应采用综合单价计价。 【释义】 本条为强制性条文,规定了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应采用的计价方式。 建筑
24、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计价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07号)第五条规定:工程计价方法包括工料单价法和综合单价法。本条规定工程量清单计价应采用综合单价法。 需要说明的是,规范定义的综合单价与建筑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计价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07号)规定的综合单价存在差异,差异之处在于前者不包规费和税金,后者包括。,十三、重 要 条 文,28,【条文】 4.1.3招标文件中的工程量清单标明的工程量是投标人投标报价的共同基础,竣工结算的工程量按发、承包双方在合同中约定应予计量的实际完成的工程量确定。 【释义】 本条规定了工程量清单在招标阶段的作用及其在竣工结算中的确定原则。 本条为强制性条文,规定了清单中的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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