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管理精品】安全生产法及相关法律知识145页.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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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安全生产法律法规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 赵瑞华,内容提要,一、安全生产法律基础知识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三、安全生产相关法律 四、安全生产相关行政法规 五、安全生产相关部门规章,安全生产法律基础知识,第一章,主要内容,1.法的概念、特征、分类和基本内容 2.安全生产立法的必要性及其重要意义 3.我国安全生产法律体系的基本框架,1.法的概念、特征、分类和基本内容,1.1 法的概念、特征和分类, 法的概念, 法律规范, 法的本质, 法的效力, 法律责任, 法的特征, 法的分类, 法的概念,广义的法是指国家按照统治阶级的利益和意志制定或者 认可、并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其实施的行为规范的总和
2、。 狭义的法是指具体的法律规范,包括宪法、法令、法律 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行政规章、判例、习惯法等各种成 文法和不成文法。 成文法是指一定的国家机关依照一定程序制定的、以规 范性文件的形式表现出来的法,这些法具有直接的法律效力, 法律规范,规范一般可分为技术规范和社会规范两大类。法律规范 是社会规范的一种。 技术规范与法律规范既有区别又有联系,并确定违反技 术规范的法律责任,技术规范则成为法律规范所规定的义务 的具体内容。 法律规范由假定、处理和制裁三个要素构成。, 法的本质,法的最本质地属性是统治阶级的意志,而不是任何个人 的意志,更不是超阶级的共同意志。法作为统治阶级的意志 可以体现在三
3、个方面:,意志内容的一般性,意志内容的客观性,意志内容的社会性,社会主义法具有鲜明的阶级性和广泛的人民性,是阶级性 与人民性的统一。, 法的效力,法的效力即法的生效范围,是指法律规范对什麽人、在什麽 地方和什麽时间发生效力。,关于地域的效力 a 全国范围内 b 局部地区 c 延伸情况,关于时间的效力 指法律何时生效和何时终止效力。,A 自法律公布之日起开始生效;b 法律另行规定生效时间; C 规定法律公布后到达一定期限时生效。,法的时间效力涉及法律的溯及力问题。法律一般只用于生效 后发生的事实和关系,通常不具有溯及力。但是法不溯及既往并 不是绝对的。,关于人的效力 a 属人主义 b 属地原则
4、c 两者结合, 法律责任,法律责任是指由于违法行为而应承担的法律后果,它与法律 制裁相联系。法律制裁是指依据法律对违法者采取的惩罚措施。 违法行为是承担法律责任的前提,法律制裁是追究法律责任的必 然结果。追究法律责任,实施法律制裁,只能由法定的国家机关 实行,具有国家强制性。, 法的特征,法所表现的意志首先是一种社会意识形态,但又不单纯是 意识形态,而是一种社会规范。法作为一种社会规范,在其发 生作用的范围内具有普遍性、稳定性和约束力。社会规范很多 诸如道德、风俗习惯、宗教教规,以及社会团体的规章等。法 与上述社会规范不同,法是一种特殊的社会规范,表现在:,法是由特定的国家机关制定的;,法是依
5、照特定的程序制定的;,法具有国家强制性;,法是调整人们行为的社会规范;, 法的分类,成文法和不成文法,按照其法律地位和法律效力的层级划分,宪法,法律,行政法规 广义的和狭义的 具有拘束国家行政机关 自身的效力;具有拘束行政管理相对人的效力。,地方性法规,行政规章, 法的分类,宪法性法律和普通法律 宪法具有最高地位和效力的法律 文件。宪法是制定其他法律的依据,其他法律不得与宪法相 抵触。根据1982年宪法的规定,次于宪法的普通法律又可分 为基本法律和基本法律以外的法律。,特殊法和一般法 从空间效力看,适用于非常时期的法律 为特殊法,适用于平时的法律为一般法。从对人的效力看, 适用于特定公民的法律
6、为特殊法,适用于全体公民的为一般 法。从调整对象看,适用于特定调整对象的法律为特殊法, 适用于一般调整对象的法律为一般法。,1.2 社会主义法的基本内容, 依法治国基本方略和依法行政,依法行政的基本原则,依法行政的基本要求,合法行政,合理行政,程序正当,高效便民,诚实守信,权责统一,1.2 社会主义法的基本内容, 社会主义法治,社会主义法治泛指立法、执法和守法。,社会主义法治专指社会主义的法律、制度。,社会主义法治特指守法是社会主义民主的保障,实现社会 主义民主的法律化、制度化、并严格依法进行国家管理的一 种方式。,社会主义法治的含义,有法可依是确立和实现社会主义法治的前提,有法必依是社会主义
7、法治的中心环节,执法必严和违法必究是社会主义法治的切实保证,社会主义法治的内容, 社会主义法治, 社会主义法的体系,在社会主义法的统一体系中,各种法律规范因其所调整的 社会关系的性质不同,而划分为不同的法律部门,如宪法、刑 法、民法、经济法等。在各个法律部门内部或者几个法的部门 之间,又包括各种法律制度。制度与制度之间、部门与部门之 间,既存在差别,又相互联系、相互制约,于是形成内在一致 的统一体。安全生产法律体系是社会主义法律体系中的子体系 安全生产立法是社会主义法的重要组成部分。,1.2 社会主义法的基本内容, 社会主义法的适用,法的适用有两层含义,一层含义是指国家机关及其公职人员 、社会
8、团体和公民实现法律规范的活动;二层含义是指国家机关 及其公职人员依照其职权范围将法律规范应用于具体事项的活动,法律的适用机关依法独立行使职权,社会主义法的适用的原则有:,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公民在适用法律上一律平等,2.安全生产法立法的必要性及其重要意义,2.1 安全生产立法的必要性, 安全生产立法的涵义,安全生产的涵义,安全生产立法的涵义 一是泛指国家立法机关和 行政机关依照法定职权和法定程序制定、修订有关安全 生产方面的法律、法规、规章的活动;二是专指国家制 定的现行有效的安全生产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 和部门规章、地方政府规章等安全生产规范性文件。, 加强安全生产立法的必要性
9、,导致我国安全生产水平较低的原因是多方面的、深层次的, 安全生产法制不健全是其主要原因之一,突出表现在:,安全生产法律意识淡薄,安全生产出现了新情况、新问题,亟待依法规范,综合性的安全生产立法滞后,政府机构改革和职能转变后,尚未建立健全依法监管的 长效机制。,缺乏强有力的安全生产执法手段,加强安全生产立法,制定安全生产法的必要性, 主要体现在:,它是依法加强监督管理,保证各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 依法行政的需要;,它是依法规范安全生产的需要;,它是制裁安全生产违法行为,保护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 的需要;,它是建立健全我国安全生产法律体系的需要;,2.2 安全生产立法的重要意义, 安全生产法的
10、贯彻实施,有利于全面加强我国安全 生产法律法规体系建设;, 安全生产法的贯彻实施,有利于保障人民群众生产 和财产安全;, 安全生产法的贯彻实施,有利于依法规范生产经营 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 安全生产法的贯彻实施,有利于各级人民政府加强 安全生产的领导;,2.2 安全生产立法的重要意义, 安全生产法的贯彻实施,有利于安全生产监督管理 部门和有关部门依法行政,加强监督管理;, 安全生产法的贯彻实施,有利于提高从业人员的安全 素质;, 安全生产法的贯彻实施,有利于增强全体公民的安全 法律意识;, 安全生产法的贯彻实施,有利于制裁各种安全违法行 为。,3.我国安全生产法律体系的基本框架,3.1 安全
11、生产法律体系的概念和特征, 安全生产法律体系的概念, 安全生产法律体系的特征,法律规范的调整对象和阶级意志具有统一性;,法律规范的内容和形式具有多样性;,法律规范的相互关系具有系统性;,3.2 安全生产法律体系的基本框架, 从法的不同层级上,可以分为上位法和下位法,法律,法规,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规章,行政规章,地方性规章,法定安全生产标准,国家标准,行业标准,3.2 安全生产法律体系的基本框架, 从同一层级的法的效力上,可以分为普通法和特殊法,在安全生产法律体系同一层级的安全生产立法中,安全生产法律规范有普通法和特殊法之分,两者相辅相成、缺一不可。这两类法律规范的调整对象和适用范围各有侧重
12、。普通法是适用于安全生产领域中普遍存在的基本问题、共性问题的法律规范,它们不解决某一领域存在的特殊性、专业性的法律问题。特殊法是适用于某些安全生产领域独立存在的特殊性、专业性问题的法律规范,它们往往比普通法更专业、更具体、更有可操作性。 在同一层级的安全生产立法对同一类问题的法律适用上,应当适用特殊法优于普通法的原则。,3.2 安全生产法律体系的基本框架, 从法的内容上,可以分为综合性法与单行法,我国安全生产立法分为综合性法和单行法。综合性法不受法律规范层级的限制,而是将各个层级的综合性法律规范作为整体来看待,适用于安全生产的主要领域或者某一领域的主要方面。单行法的内容只涉及某一领域或者某一方
13、面的安全生产问题。 在一定条件下,综合性法与单行法的区分是相对的、可分的。,3.3 安全生产法在安全生产法律体系中的地位, 安全生产法的立法背景,党中央、国务院和全国人大高度重视安全生产立法工作。 主要是要解决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下安全生产工作如何法律化、制度化的问题,3.3 安全生产法在安全生产法律体系中的地位, 安全生产法的调整对象,各级人民政府及其安全生产综合监督管理部门、有关安全生产专项监督管理部门及其安全生产检查监督人员,在履行法定职权时与生产经营单位、有关社会组织和从业人员之间所发生的监督管理关系;,各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与其他有关部门之间的综合监督管理与专项监督管理的协调、指导
14、和监督关系;,生产经营单位内部管理者与从业人员的安全生产管理关系;, 安全生产法的调整对象,生产经营单位之间及其与社会组织、公民之间的安全生产权利义务关系;,涉外安全生产管理关系;, 安全生产法的基本原则,人身安全第一的原则;,预防为主的原则;,权责一致的原则;,社会监督、综合治理的原则;,依法从重处罚的原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章,主要内容,1.总则 2.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保障 3.从业人员的权利和义务 4.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 5.生产安全事故的应急救援与调查处理 6.安全生产法律责任,1.1 安全生产法的立法目的、适用范围,当前安全生产的突出问题:,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薄弱;,
15、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基础工作薄弱,生产,安全事故居高不下,从业人员的人身安全缺乏应有的法律保障,安全生产问题严重制约和影响了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事业的顺利发展,1.总则,如何准确理解安全生产法的立法目的:,必须坚持“三个代表”和安全生产责任重于泰山的,依法加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是各级人民政府和各,有关部门的法定职责;,生产经营单位必须把安全生产工作摆在首位;,从业人员必须提高自身素质,防止和减少事故;,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必须加大监督执法力度,,指导思想,安全生产,人人有责;,依法制裁安全生产违法犯罪分子;,适用范围:,空间的适用;,主体和行为的适用,排除适用;,普遍适用原则;,已有规定的不再适
16、用安全生产法;,没有规定的适用安全生产法;,今后制定有关法律、行政法规时要符合安全生产法,的方针、原则等;,1.2 安全生产管理方针,关于预防为主的规定,主要体现在:,安全意识在先;,安全投入在先;,安全责任在先;,建章立制在先;,隐患预防在先;,监督执法在先;,1.3 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安全生产法第四条依法确定了以生产经营单位作为主体,以依法生产经营为规范、以安全生产责任制为核心的安全生产管理制度。,确定了生产经营单位在安全生产中的主体地位;,规定了依法进行安全生产管理是生产经营单位的行为准则;,强调了加强管理、建章立制、改善条件,是生产经营单位,明确了确保安全生产是建立、健全安
17、全生产责任制的,根本目的;,实现确保安全生产的必要措施;,1.4 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的安全责任,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必须是生产经营单位生产经营,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必须是实际领导、指挥生产经营,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必须是能够承担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工作全面领导责任的决策人;,单位日常生产活动的决策人;, 关于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活动的主要决策人;,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是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的第一,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的安全生产基本职责,规定了其六项基本职责;, 关于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的地位和职责,责任者;,主要负责人有权有责,权责一致;,安全生产责任明确具体,具有可操作性
18、;,实施责任追究时有充分的依据;,不依照本法规定保证安全生产所必需的资金投入,致使,未履行本法规定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的,, 关于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的法律责任,生产经营单位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生产经营单位与从业人员订立协议,免除或者减轻其对从,业人员因生产安全事故伤亡依法应承担的责任的,该协议,无效,在本单位发生重大生产安全事故时,不立即组织抢救或者,在事故调查处理期间擅离职守或者逃匿的,,1.5 工会在安全生产工作中的地位和权利, 工会在安全生产工作中的地位,第七条规定:“工会依法组织职工参加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的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维护职工在安全生产方面的合法权益”。, 工会对“三同
19、时”的监督,第五十二条规定:“工会有权对建设项目的安全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进行监督,提出,意见。,工会对生产经营单位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侵犯, 工会参加安全管理和监督的权利,从业人员合法权益的行为,有权要求纠正;,发现生产经营单位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或者发现事故,隐患时,有权提出解决的建议;,发现危及从业人员生命安全的情况时,有权向生产经营,单位建议组织从业人员撤离危险场所,生产经营单位必须,立即作出处理;,有权依法参加事故调查,向有关部门提出处理意见,并,要求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1.6 各级人民政府的安全生产职责,第八条规定:“国务院和地方人民政府应
20、当加强对安全生产工作的领导、支持、督促各有关部门”。,确定了各级人民政府在安全生产工作中的领导地位;,要求各级人民政府必须重视安全生产工作,加强领导;,规定了各级人民政府的安全生产职责:,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支持、督促各有关部门依法履行;,各级人民政府对安全生产中存在的重大问题应当及时,监督管理职责;,予以协调、解决;,1.7 安全生产综合监管部门与专项监管部门的职责分工,依法对有关安全生产的事项进行审批、验收;,依法对生产经营单位执行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的情况,根据授权组织生产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 负责安全生产监管的部门及其职责,进行监督检查;,对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的行为依法实施行政处罚
21、;,指导、协调和监督本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负责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公安部的职责;, 有关部门及其职责,交通部的职责;,铁道部的职责;,建设部的职责;,国防科工委的职责;,民航总局的职责;,质检总局的职责;,有关机构的职责;,1.8 安全生产中介机构的规定,独立性 它具有法定的资质,以自己的名义从事有关中介,服务性 安全生产中介机构不具有行政管理职责,只在委, 安全生产中介服务的性质及特征,客观性 中介机构必须对其承担业务的真实性、客观性,科学性和准确性负责,不带有任何私利和偏见,不得提供,服务活动,享有权利,履行义务,承担责任;,托或者聘请的范围内开展工作,并对其服务的数量、质量,和成果
22、负责;,违反客观规律事实和法律的服务。,有偿性 从事有关安全生产的评价、认证、检测、检验和,专业性 安全生产涉及许多非常复杂的科学技术和专门业务, 安全生产中介服务的性质及特征,咨询服务要付出一定的成本;,领域,只能由具有相应资质、熟悉专业的中介机构及其专业,人员提供专门的技术服务;,1.8 安全生产中介机构的规定,法律地位,范围和主要业务, 安全中介服务机构的法律地位和业务范围,安全生产法第十二条、第十九条第二款的规定,第一次,业务范围涵盖了生产经营单位的开办、建设、生产、经营和,政府监管的全过程,依照安全生产法的规定,生产经营,1.8 安全生产中介机构的规定,确立了安全生产中介服务机构和安
23、全专业技术人员的法律地位,活动中的安全生产中介服务的范围和主要业务包括:,矿山和用于生产、储存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安全条件论证、安全评价、设计审查和竣工验收;,安全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三同时”;,安全设备、特种设备、劳动防护用品、安全工艺、危险物品,重大危险源和作业现场安全管理等。,安全生产中介服务机构和安全专业人员的权利, 安全中介服务机构和安全专业人员的权利、,1)依法从事的安全生产中介服务工作受法律保护,具有不受,1.8 安全生产中介机构的规定,义务和责任,侵犯和追究的权利;,2)有权依照法律、法规和规章、标准的规定,从事授权范围,内的有关安全生产业务;,3)接
24、受政府、部门的委托和生产经营单位的聘请,按照委托,和约定的有关事项从事安全生产中介服务;,4)有权拒绝从事非法或者服务范围以外的安全生产中介服务,5)有依法收取中介服务报酬和费用的权利,安全生产中介服务机构和安全专业人员的义务,1)具备法定条件,依法取得安全生产中介服务资质;,2)在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行业、领域和业务范围内,按照,执业准则,从事合法的、真实的中介服务;,3)严格按照政府、部门和生产经营单位的委托或者约定,完成,所承担的安全生产中介服务事项;,4)接受政府有关主管部门对其进行的监督检查;,5)合理地确定服务报酬和收费标准,不得非法牟利。,1.9 安全生产事故责任追究,自然灾害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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