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面无线电业务台站管理.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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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地面无线电业务、台站管理,工业和信息化部无线电管理局 赵 征 2015年4月24日,2,引言,1,业务间频率协调,2,台站管理,3,台站国际申报和登记,4,地面无线电业务分类(共21项) 固定业务、航空固定业务; 移动业务、陆地移动业务、水上移动业务、港口操作业务、船舶运转业务、航空移动业务(航线内和航线外); 广播业务; 无线电测定业务、无线电定位业务、无线电导航业务(航空和水上); 气象辅助业务、标准频率和时间信号业务、业余业务、安全业务、特殊业务; 射电天文业务,无线电频谱实行统一规划、合理开发、科学管理、有偿使用的原则(93年条例) 国家对无线电频率的开发、利用实行统一规划、合理开发
2、、有偿使用的原则(2014年修订征求意见稿) 各国主管部门应牢记,无线电频谱是有限的自然资源,必须依据规则合理、有效、经济的利用,.以公平地使用频谱资源。(无线电规则前言0.4),“互联网+”战略提出 “宽带中国”深入推进 移动互联网、物联网迅猛发展 在深刻改变我们行为方式的同时, 对无线电管理工作提出挑战 频谱需求持续扩大(宽带应用); 业务相互融合; 台站数量、类型激增; 干扰情况更加复杂,各方共享同一个电磁空间 频率共用将成为常态 协调是无线电管理永远的主题词 维护秩序是我们共同的责任,7,引言,1,业务间频率协调,2,台站管理,3,台站国际申报和登记,4,基本依据 无线电管理条例(基本
3、原则) 无线电频率划分规定(2013版) (脚注 国际和CHN) 国内相关法律、法规和国家标准 ITU无线电规则及建议书,基本原则(无线电管理条例) 带外让带内;(不包括带外发射和互调等干扰问题) 程序规则4.5 次要业务让主要业务;(对已启用和即将启用的均有效) 无线电规则5.29,无线电频率划分规定3.2 后用让先用;(仅对同一业务或者同等级业务间有效,以 办理合法手续的先后顺序为准) 无规划让有规划 不要求干扰保护与不得对其他电台产生干扰之间的关系 无线电频率划分规定3.3.5,3.3.6(例外情况),频率协调保护准则的确定 需考虑的因素 1. 系统自身系能 (C/I、I/N) 2. 与
4、同频段业务之间(距离隔离、天线(极化)隔离、细分频率) 3. 与相邻频段业务之间(滤波器特性) 4. 其他(集总效应等) I/N的通用准则 接收机热噪声增加1dB,对应I/N=-6dB; 接收机热噪声增加0.5dB,对应I/N=-10dB.,军地协调 协调机制 国家层面(2004年) 省与军区层面(2013年) 协调程序 军地无线电管理协调规定(1992),举例 无线电定位业务的协调 气象、民航、军队; 广播业务的协调 民航、军队; 空间与地面业务之间的协调,13,引言,1,业务间频率协调,2,台站管理,3,台站国际申报和登记,4,地面无线电业务台站管理 总体原则 设置、使用无线电台站,提出书
5、面申请,办理审批手续、领取电台直执照;(无线电管理条例) 台站属地化管理;(审批权限下放) 台站数据库建设(基础工作),台站审批制度改革 管理模式 由单纯审批制向 审批、备案、注册登 记和免执照管理等多种模式共存转变; 审批主体 由央地共同审批向以地方审批为主转 变; 由注重事前审批向更加注重事中事后监管转变; 由单一的管理向监管与服务并举转变。,关于管理模式改革 审批管理: 卫星、广播、雷达等大功率发射台站 备案管理: 航空器、船舶、机车上的制式电台 注册登记: 卫星移动通信系统终端地球站 免执照管理: 1.地面蜂窝移动通信系统终端; 2.没有对有害干扰提出保护要求的单收无线电台(站); 3
6、.微功率(短距离)无线电台(站) 4.国家无线电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无线电台(站):350MHz集群发射功率小于等于31.6W(45dBm)的车载台和功率小于等于5W(37dBm)的手持台,2.4GHz无线局域网接入点,5.8GHz频段无线局域网接入点和电子不停车收费系统等。,关于管理主体台站属地化为主 按照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精神和台站属地化管理原则,设置、使用固定无线电台(站),由台(站)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无线电管理机构实施许可。设置、使用没有固定台址的无线电台,由申请人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无线电管理机构实施许可。 一定功率以上的短波无线电台(站)以及涉及国家主权、安全的重要无线电
7、台(站),由国家无线电管理机构实施许可。,属地化管理的原则 科学合理 (尊重电波传播规律和管理实践) 放管结合 (放得下、接得住、管得好) 权责一致 (审批和监管责任、能力) 方便用户 (兼顾一般用户和行业用户),属地化管理配套措施的几点考虑 关于法律法规的立、改、废、释(确保改革在法治轨道上运行) 关于中央管理台站资料向地方移交程序 关于设台涉及的频率协调问题 1.国际协调 2.省际协调 3.行业协调 4.军地协调,关于事中事后监管-1(中央) 国务院关于规范国务院部门行政审批行为改进行政审批有关工作的通知(国发20156号) 一个窗口受理 推行受理单制度 实行办理时限承诺制 编制服务指南
8、制定审查细则,进一步规范和明确台站审批事项-许可条件 1.有可使用的无线电频率; 2.无线电发射设备依法取得型号核准证;(业余业务除外) 3.有熟悉无线电管理规定、具备相关业务技能的人员; 4.有明确具体的用途,且技术方案可行; 5。有能够保证无线电台(站)正常使用的电磁环境,拟设置的无线电台(站)不会对依法使用的其他无线电台(站)产生有害干扰; 6.边境(界)地区设置无线电台(站)的,应符合已签订的相关双边协议要求; 7.提交的申请材料真实、合法、有效。,进一步规范和明确台站审批事项-申请资料 1.申请函并附有关申请表格; (国无管表2、17和18,台站设置申请表、业余电台申请表和移动卫星地
9、球站注册登记表) 2.相关无线电台站技术资料申报表;(国无管表共14类) 3.申请人的基本情况:包括专业技术人员、资金、站址及设施等状况; 4.无线电台(站)的工作条件、具体用途、电磁环境是否符合相关要求;必要时,如设置雷达、导航台、微波站等台站时,需提交电磁环境测试报告; 5.无线电网络设计报告,包括如何有效使用无线电频率; 6.无线电台(站)的相关的管理措施; 7.如需进行国际、国内协调的,需提供已完成协调的有关证明材料。 (受理申请前,如需进行协调,将发出协调通知书),表格类型一览 国无管表330MHz以下无线电台(站)技术资料申报表 国无管表4陆地移动电台技术资料申报表 国无管表5地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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