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新修改_.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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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 (新国家标准) Code for classification of urban land use and planning standards of development land 2011.6 二一年十二月二十四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第 880 号 公告 现批准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 标准为国家标准,编号为GB50137-2011 ,自2012年1月1日起实施。 原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 准GBJ137-90同时废止。 新国标的内容结构 1总 则 2术 语 3用地分类 4规划建设用地标准 附录A 城市总体规划用地统计表统一格式 附录
2、B 中国建筑气候区划图 本标准用词说明 引用标准名录 附:条文说明 一、城市规划中土地使用规划的功能地位作用 三、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国家标准修订的主要内容 二、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国家标准修订的必要性 四、熟悉掌握新国标中的强制性条款 一、城市规划中土地使用规划的功能地位作 用 土地使用规划是形成不同的城市功能区 的基本依据 土地使用规划是决定城市土地使用性质 和土地开发强度的依据 土地使用规划是影响土地价值和土地出 让价格的重要依据 土地使用规划是城市规划管理的基本依 据 总之,城市规划中的土地使用规划是城市规划的 最基本内容。不同层次的城市规划相同范围的土 地使用衔接。城市规
3、划的最基本内容是土地使用 规划。形成城市功能的各项物质实体,包括各类 建筑物,各级道路,各项设施:供水厂、污水厂 、垃圾处理厂、电厂及其相关的附属设施、管网 系统,还有公园、绿地,城内的河道湖泊水系等 都要通过城市土地使用规划在空间上得到妥善安 排与合理布局,城市的各项功能才能得到实现。 没有土地使用规划,城市规划就成了无源之水, 无本之木。土地使用规划是城市规划管理的基本 依据,也是城市土地分等定级、使用权出让转让 的重要依据。 二、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国家 标准修订的必要性 原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 GBJ137-90)作为城市规划编制、审批 的一项重要技术规范已经施行了1
4、9年,它 在统一全国的城市用地分类和计算口径、 合理引导不同城市建设布局等方面发挥了 积极的作用。 但是,随着我国城乡发展宏观背景的变化 ,原标准也凸现出了许多不足。此外,国 家对新时期的城市发展提出“节约集约用 地,从严控制城市用地规模”的新要求, 应在规划人均城市建设用地指标、用地结 构等控制标准中进一步体现。 二、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 国家标准修订的必要性 原国标与当前城乡规划的多重目标导向不 相适应 原国标土地规划体现公共政策属性不够 原国标与城乡统筹发展,改善生态环境、 保护耕地等新要求不相适应 原国标在协调控制市场运行 利于地方灵活 发展不够 原国标与土地规划及其管理制度的相
5、对分 离,长期以来忽视对非建设用地的控制 二、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 国家标准修订的主要内容 用地分类方面的修订:增加城乡用地分类体系、 调整城市建设用地分类体系; 规划建设用地标准的修订:包括规划人均城市 建设用地标准、规划人均单项城市建设用地标准; 规划城市建设用地结构 的修订 城市建设用地分类和代码 的修订 其它 相关条文进行了补充修改。 用地分类方面的修订:增加城乡用地分 类体系、调整城市建设用地分类体系 新标准的用地分类是“分层次控制的综合用 地分类体系”,包括城乡用地分类、城市建 设用地分类两部分。 按土地使用的主要性质进行划分和归类, 主要体现城乡统筹的原则,同时满足市域 和
6、中心城区两个不同空间层面土地使用的 现状调查、规划编制、建设管理和用地统 计等工作的共同需求。 (一)用地分类方面的修订 城乡用地分类和城市建设用地分类采用大 类、中类和小类3级分类体系,保证分类良 好的系统性、完整性和连续性。 城市建设用地分类与原城市用地分类体系 基本衔接。 (新增)城乡用地分类:“城乡用地分类” 与 国土系统土地利用现状分类衔接,并对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的农用 地、建设用地和未利用地“三大类(块)”用 地。每块按大中小分3类,(市域内城乡用地:2 大、8中、17小)以利城乡规划基础用地调查时 可以通过土地现状调查的资料快速准确地 统计和落实各地类的空间和数量,
7、用地分类方面的修订:增加城乡用地分类体系、 调整城市建设用地分类体系 新标准城乡用地分类中将农用地和 未利用地合称为“非建设用地”大类 ,其下分为“E1水域”、“E2农林用 地 ” 、“E3其他非建设用地 ”3个中 类;小类如水域中类分为“E11自然 水域”、“E12水库 ”、“E13坑塘沟 渠 ”等。(非建共5小类) (一)用地分类方面的修订 用地分类方面的修订:增加城乡用地分类体系 、调整城市建设用地分类体系 建设用地大类分为H1城乡居民点建设用地 H2区域交通设施用地 H3区域公用设施用 地 H4特殊用地 H5采矿用地 5个中类; H1 又分为H11城市建设用地H12镇建设用 地H13乡
8、建设用地H14村庄建设用地H15独 立建设用地5个小类。 建设用地共12小类。(P4-5) 独立建设用地重点考察城市、镇、乡、村 庄的建设用地之外,以居住、工业、物流 仓储、商业服务业设施以及风景名胜区、 森林公园等的管理及服务设施等为主的呈 块状分布的建设用地,也包括未设镇建制 的国营农场场部、国营林场场部及其基层 居民点的建设用地,这既使城乡规划管理 的用地体系更加完整,也保证规划的调查 、统计和管理更符合实际社会经济活动和 建设状况。(老国标对此大部未明确) “区域交通设施用地”在原国标中“对外交通 用地”的基础上调整,铁路、公路、管道运 输、港口和机场等承担城市对外交通运输 的设施用地
9、,新国标将此中类用地 设为 H21铁路用地H22公路用地H23港口用地 H24机场用地H25管道运输用地都划出城镇 建设用地 。但是对位于中心城区内的铁路 客货运站、公路长途客货运站以及港口客 运码头仍纳入城市建设用地分类范畴。主 要考虑到该类用地与城市生活更加密切, 实际建设中往往围绕这些设施形成城市的 交通枢纽。 “区域公用设施用地”指为区域范围服务的区 域性能源设施、水工设施、通讯设施、殡 葬设施、环卫设施、排水设施等用地,与 城市建设用地分类中的“公用设施用地”分类 互不重叠。水工设施指人工修建的闸、坝 、堤路林、水电厂房、扬水站等常水位岸 线以上的设施。 将特殊用地 中类中的两个小类
10、H41军 事(设施)用地,H42安保用地(如监狱、 拘留所、劳改场所)也划出城镇建设用地 ;(但部队家属生活区、军事办公机 关,治安中的公安机关用地仍在城市 建设用地中) 用地分类方面的修订:增加城乡用地分类体系、调 整城市建设用地分类体系 设置用地分类,基于地类无遗漏无重复原 则,避免同时划入两个分类体系,导致使 用中的混淆;考虑到某些用地,比如机场 、军事用地等,有可能处在某一城市的中 心城区,但其服务范围往往是更大区域范 围的,新国标将其不纳入该城市建设用地 的人均指标核算。 用地分类方面的修订:调整城市建设用地分类体系; 城市建设用地共分为8大类、35中类、44小 类。(旧国标共分10
11、大类,46中类,73小 类) 注意城市建设用地分类和城市功能区划分 的区别。有的国家或城市在城市规划图上 或文件中称市中心区、核心区、文教区、 疗养区、开发区等这是按功能分区要求进 行分类方法,与城市建设用地分类标准采 用按土地主要性质进行分类不是一个体系 。新国标分类没有采用这类混合区法。 用地分类方面的修订:调整城市建设用地分类 体系 R 居住用地居住用地(R,Residential) A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用地公共设施用地(C,Commercial B 商业服务业设施用地(新) M 工业用地工业用地(M, Manufacturing), W 物流仓储用地仓储用地(W, Warehouse)
12、 S 交通设施用地道路广场用地(S, Square, 对外交通用地T) U 公用设施用地市政公用设施用地(U, Municipal Utilities G 绿地 绿地(G, Green Space) 特殊用地(D, Designated Specially) R 居住用地 将住区及服务于基本生活需要的道路、绿 地、日常性生活服务设施等看作一个整体 ,因此,居住用地包含住区、住区内的城 市支路以下的道路、绿地、配套服务设施 等四项用地。本次修订中,将住区内中小 学用地划入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用地 。 A“公共设施用地”的分化调整 将原“公共服务设施用地”分化为A“公共管 理与公共服务用地”与B“商
13、业服务业设施 用地”两大类 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用地”指行政、文化、 教育、卫生、体育等机构和设施的用地, 其核心内涵在于必须控制以保障满足民生 需求的公共服务设施,分为9个中类 “行政办公用地” “文化设施用地” “教育科研 用地” “体育用地” “医疗卫生用地” “社会福利 设施用地” “文物古迹用地” “外事用地” “宗教 设施用地” (A1A9代码) 居住用地中类设3个中类(原4)重新划分标准. “一类居住用地”是高端的低密度居住用地,包括 别墅区、独立式花园住宅、四合院等,公用设施 、交通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齐全、布局完整、环 境良好。 “二类居住用地”是中、高密度居住用地,公用设 施、
14、交通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比较齐全、布局相 对完整、环境良好。 “三类居住用地”是指以需要加以改造的简陋住区 为主的居住用地,包括公用设施、交通设施不齐 全,公共服务设施较欠缺,环境较差的危改房、 棚户区、临时住宅等。 “公共设施用地”的分化调整 原“公共设施用地”的用途涵盖范围十分广泛 ,投资主体多元化导致公共设施类型发生 分化,按设施的公益性和商业营利性及相 应的投资主体区别,将“公共服务设施用地” 分化为A“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用地”与B“商 业服务业设施用地”两大类。 A“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用地”指行政、文化 、教育、卫生、体育等机构和设施的用地 ,其核心内涵在于必须控制以保障满足民 生需求
15、的公共服务设施,分为9个中类 “行政办公用地” “文化设施用地” “教育科研 用地” “体育用地” “医疗卫生用地” “社会福利 设施用地” “文物古迹用地” “外事用地” “宗教 设施用地” (A1A9代码)(7-8,27) B“商业服务业设施用地”指各类商业、商务 、娱乐康体等设施用地,其核心内涵是以 营利为主要目的商业服务设施 。分为5个中 类 。 “商业设施用地” “商务设施用地” “娱乐康体 用地” “公用设施营业网点用地” “公用设施营 业网点用地” (B1B5代码) 5个中类除B4外都可以在旧国标C1C6中 找到(p26-27) M 工业用地 工业用地的内涵和中类划分与原国标基本
16、 一致 。 按工业对居住和公共环境的干扰污染程度 分成:“一类工业用地”(对环境基本无干 扰、污染和安全隐患)、 “二类工业用地”(有一定干扰、污染和安 全隐患) “三类工业用地”(对环境有严重干扰、污 染和安全隐患)三个中类。(M1-M3) 对居住和公共环境的干扰污染因素,主要 包括噪声、烟尘、有害气体、恶臭、废渣 、污水以及交通运输量等。 W 物流仓储用地 “物流仓储用地”在原国标分类“仓储用地” 内涵的基础上增加物资中转、配送、批发 、交易等用地内涵,包括货运公司车队的 站场等非加工用地,也包括原国标的“市 场用地”中的大型批发市场用地。 物流仓储用地”按其对居住和公共环境的 干扰污染程
17、度分为“一类物流仓储用地” 、“ 二类物流仓储用地” “三类物流仓储用地”( 存放易燃、易爆和剧毒等危险品的专用仓 库用地)三个中类,取消了原“堆场用地” 。(W1W3代码) S 交通设施用地 将原国标中的“对外交通用地”、“交通设施 用地”中与城市生活较为密切的站场设施 用地与“道路广场用地”相结合,剥离功能 不相关的“广场用地”中的公共活动广场用 地,重新整合了城市通勤出行所需的基本 交通用地.分为五个中类: “城市道路用地” “轨道交通线路用地”(新设) “综合交通枢纽用地”(整合) “交通场站用 地”(静态) “其他交通设施用地” (教练 场)(S1S5代码) U 公用设施用地 在原国
18、标市政公用设施用地 基础上新订分 为“供应设施用地”、“环境设施用地”、“安 全设施用地”、“其他公用设施用地”四项中 类,原标准“交通设施用地”(U2)中类纳 入S“交通设施用地” .(U1U4代码) “安全设施用地”中类为新增,以突显对于 公共安全的重视。包括消防、防洪设施用 地。 G 绿地 “绿地”在原国标分类“绿地”大类的基础上 增加“广场”的内涵,剥离“生产绿地”的内 涵,分为“公园绿地”、“防护绿地”与“广场” 三个中类。(G1G3代码) “公园绿地”的界定仍采用原国标“公共绿地 ”的界定标准,包括其中的水域和供游览 休憩、起到公园作用的风景名胜区,公园 绿地类外的其他风景名胜区则
19、在城乡用地 分类中分别归到“非建设用地”的“水域”、“ 农林用地”以及“其他非建设用地”中 “广场用地”单指城市公共活动的广场 (新 增) 建设用地标准的修订 新国标所指的规划建设用地标准包括规划 人均城市建设用地标准、规划单项城市建 设用地标准、规划城市建设用地结构三大 部分。 单项城市建设用地标准包括居住用地、公 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用地、交通设施用地、 绿地四个单项用地的相关标准。(绝对数 值) 规划城市建设用地结构包括居住用地、公 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用地、工业用地、交通 设施用地、绿地五个单项用地的相关标准 。(比例数值) 建设用地标准的修订:规划人均城市建设用地标准 新建城市的规划人均城市
20、建设用地指标应 在85.1 105.0 m2/人内确定。 首都的规划人均城市建设用地指标应在 105.1 115.0 m2 /人内确定。 边远地区、少数民族地区以及部分山地城 市、人口较少的工矿业城市、风景旅游城 市等具有特殊情况的城市,应专门论证确 定规划人均城市建设用地指标,且上限不 得大于150.0m2/人。 旧国标人均城市建设用地指标分为以下4级 :一级,人均用地指标为60.1-75平方米/ 人;二级,人均用地指标为75.190.0平方 米/人;三级,人均用地指标为90.1105.0 平方米/人;四级,人均用地指标为105.1 120.0平方米/人。 新国标人均城市建设用地指标分为6个
21、区间 规定了6级人均城市建设用地规模指标。 4.2.3除首都以外的现有城市的规划人均城市建设用地指标,应按下表的 规定综合确定,应同时符合表中规划人均城市建设用地规模取值 区间和允许调整幅度双因子的限制要求。 气候区现状人均城市建设用地规模规划人均城市建设用地规模取值 区间 允许调整幅度 规划人口规模 20.0万人 规划人口规模 20.1 50.0万人 规划人口规模 50.0万人 、 、 65.065.0 85.00.00.00.0 65.1 75.065.0 95.0+0.1 +20.0+0.1 +20.0+0.1 +20.0 75.1 85.075.0 105.0+0.1 +20.0+0.
22、1 +20.0+0.1 +15.0 85.1 95.080.0 110.0+0.1 +20.0-5.0 +20.0-5.0 +15.0 95.1 105.090.0 110.0-5.0 +15.0-10.0 +15.0-10.0 +10.0 105.1 115.095.0 115.0-10.0 -0.1-15.0 -0.1-20.0 -0.1 115.0115.00.00.00.0 、 65.065.0 85.00.00.00.0 65.1 75.065.0 95.0+0.1 +20.0+0.1 20.0+0.1 +20.0 75.1 85.075.0 100.0-5.0 +20.0-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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