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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劳动与社会保障法,陈玉山博士,扬州大学法学院,第十二讲 社会保险法(下),一、工伤保险法 (一)工伤保险的概念与对象 (1)概念 又称职业伤害保险,是劳动者在工作中或法定的特殊情况下发生意外事故,或因职业性有害因素危害,而负伤(或患职业病)、致残、死亡时,对其本人或其供养的亲属给予物质帮助或经济补偿的一项社会保险制度。,(2)工伤保险的特征,1.投保人为用人单位,被保险人是职工。 2.所保之“险”为职业危险。 3.方式为提供物质帮助或经济补偿。 4.是强制性保险。 5.实行无过失责任原则。,(3)工伤保险的对象,我国工伤保险覆盖全体劳动者,即在中国境内工作的所有的职工都可以按照工伤保险条例规定
2、的工伤保险待遇享受相应的救济和补偿。 各个单位的出资渠道不同:对于缴费参加工伤保险的,工伤保险的大部分费用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而对于没有参加工伤保险的单位,其工伤职工的费用由用人单位承担。,(二)工伤保险的法律原则,(1)严格区分工伤与非工伤的原则 直接经济损失与间接经济损失 (2)补偿与预防、康复相结合的原则 (3)工伤保险与生产力发展水平相适应的原则 (4)无过错责任原则,(三)工伤认定与职业病的确定,(1)工伤认定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 (二)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
3、伤害的; (三)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 (四)患职业病的; (五)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机动车事故伤害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续),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同工伤: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 (二)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 (三)职工原在军队服役,因战、因公负伤致残,已取得革命伤残军人证,到用人单位后旧伤复发的。 职工有前款第(一)项、第(二)项情形的,按照本条例的有关规定享受工伤保险
4、待遇;职工有前款第(三)项情形的,按照本条例的有关规定享受除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以外的工伤保险待遇。,(续),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认定为工伤或者视同工伤: (一)因犯罪或者违反治安管理伤亡的; (二)醉酒导致伤亡的; (三)自残或者自杀的。,(2)职业病的确定,职工发生事故伤害或者按照职业病防治法规定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所在单位应当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日内,向统筹地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遇有特殊情况,经报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同意,申请时限可以适当延长。 用人单位未按前款规定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工伤职工或者其直系亲属、工会组织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
5、、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年内,可以直接向用人单位所在地统筹地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3)工伤保险待遇,1.工伤医疗待遇 2.伤残待遇 3.因公死亡待遇 4.由用人单位支付的待遇,二、生育保险法,(一)生育保险的概念 是向用人单位筹集生育保险基金,用以解决生育妇女孕、产、哺乳期间的收入和生活保障问题。,(二)覆盖范围,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一切国家机关、人民团体、企业、事业单位的女职工,企业包括全民、集体、中外合资、合作、独资、乡镇、农村联户企业以及私营和城镇街道企业。,(三)生育保险的待遇,(1)产假 (2)生育津贴 (3)生育医疗服务 (4)生育期间的特殊劳动保护 (5)生育女职工的职业保障,三、疾病保险法,(一)概念 是指劳动者及其供养的亲属或非因工负伤后者生活和医疗方面获得物质帮助的一种社会保险制度。 (二)范围和对象 (三)疾病保险待遇 1.疾病津贴2.医疗补助3.供养亲属的医疗照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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