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保障法律法规及法律责任.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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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主讲 高莹莹,劳动保障法律法规及法律责任,目 录,目 录,相关法规简介,综合类 1、劳动法全国人大常委1995年1月1日施行 2、劳动合同法全国人大常委2008年1月1日施行 3、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国务院2008年9月18日 4、江苏省劳动合同条例江苏省人大常委2003年12月1日施行 5、江苏省劳动保障厅关于江苏省劳动合同条例若干条文的说明 江苏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局2005年3月24日 6、劳动保障部关于非全日制用工若干问题的意见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2003年5月30日 7、劳动保障部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2005年5月25日,一、,相关法规简介,工资类 1、江苏省工资
2、支付条例江苏省人大常委2005年1月1日施行 2、最低工资规定劳动和社会保障部2004年3月1日施行 3、工资支付暂行规定劳动部1995年1月1日施行 4、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职工全年月平均工作时间和工资折算问题的通知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2008年1月3日施行 5、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部分公民放假有关工资问题的函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2000年2月12日施行 6、江苏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加强对企业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和不 定时工作制管理的通知 江苏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2006年10月31日施行,一、,相关法规简介,休假类 1、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国务院2008年1月1日施行 2、企业职工
3、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2008年9月18日施行 3、全国年节及纪念日放假办法国务院2007年12月14日修订 4、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 有关问题的复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2009年4月15日 5、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规定 劳动部1995年1月1日施行 6、劳动部关于贯彻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规定的通知 劳动部1995年5月23日,一、,相关法规简介,劳动保护类 1、禁止使用童工规定国务院2002年12月1日施行 2、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国务院1988年9月1日施行 3、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问题解答劳动部1989年1月20日 4
4、、女职工禁忌劳动范围的规定劳动部1990年1月18日施行 5、江苏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江苏省人大常委会2002年12月1日施行 6、未成年工特殊保护规定劳动部1995年1月1日施行 7、安全生产法全国人大常委2002年11月1日施行 8、使用有毒物品作业场所劳动保护条例国务院2002年5月12日施行,一、,相关法规简介,社会保险类 1、社会保险法最新 2、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国务院1999年1月22日 3、失业保险条例国务院1999年1月22日施行 4、江苏省社会保险费征缴条例 江苏省人大常委2004年2月1日施行,一、,相关法规简介,工伤及职业病 1、工伤保险条例国务院2004年1月1日施
5、行 2、非法用工单位伤亡人员一次性赔偿办法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2004年1月1日施行 3、江苏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 江苏省人民政府2005年4月1日施行 4、职业病防治法全国人大常委2002年5月1日施行 5、职业病诊断与鉴定管理办法卫生部2002年5月1日施行 6、职业病目录卫生部、劳动和社会保障部2002年4月18日施行,一、,相关法规简介,劳动争议仲裁 1、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全国人大常委2008年5月1日施行 2、最高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使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2001年4月30日施行 3、最高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使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 最高人民法院2006年10月
6、1日施行 4、最高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使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 最高人民法院2010年9月14日施行,一、,相关法规简介,其他类 1、工会法全国人大1992年4月3日施行 2、江苏省企业民主管理条例江苏省人大常委2008年1月1日施行 3、外国人在中国就业管理规定劳动部1996年5月1日施行 4、台湾香港澳门居民在内地就业管理规定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2005年10月1日施行 5、江苏省劳动力市场管理条例 江苏省人大常委1999年9月1日施行,一、,人事资料管理,1、劳动合同(略) 2、单位规章(略),二、,人事资料管理,3、有关工资的规章 江苏省工资支付条例第六条:“用人单位(个体工商户除
7、外)应当就工资分配、工资支付等事项依法制定规章制度。制定规章制度应当听取本单位职工代表大会(职工大会)或者工会组织的意见,并及时在本单位公布,告知本单位全体劳动者。对职工代表大会(职工大会)或者工会组织提出的合理意见,用人单位应当采纳。”,二、,人事资料管理,未制定、未按照法定程序制定或未公布工资分配支付的规章,需承担的法律责任: 江苏省工资支付条例第五十五条:“用人单位违反本条例第六条规定,未制定、公布工资分配、工资支付规章制度,或者制定工资分配、工资支付规章制度未听取本单位职工代表大会(职工大会)或者工会组织的意见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以1000元以上1000
8、0元以下的罚款,并可以对其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处以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二、,人事资料管理,有关工资的规章的内容: (1)工资分配制度 江苏省工资支付条例第七条 (2)工资支付制度 江苏省工资支付条例第八条,二、,人事资料管理,二、,4、员工花名册 劳动合同法第七条:“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即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用人单位应当建立职工名册备查。,人事资料管理,二、,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八条:“劳动合同法第七条规定的职工名册,应当包括劳动者姓名、性别、公民身份号码、户籍地址及现住址、联系方式、用工形式、用工起始时间、劳动合同期限等内容。”,人事资料管理,二、,不建立职工花名册
9、相应的法律责任: 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三条:“用人单位违反劳动合同法有关建立职工名册规定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由劳动行政部门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人事资料管理,二、,5、考勤 江苏省工资支付条例第十七条:“用人单位应当建立劳动考勤制度,书面记录劳动者的出勤情况,每月与劳动者核对并由劳动者签字。用人单位保存劳动考勤记录不得少于二年。 用人单位不得伪造、变造、隐匿、销毁工资支付记录及劳动者出勤记录。”,人事资料管理,二、,相应的法律责任 江苏省工资支付条例第五十五条:“用人单位违反本条例第十七条规定,未记录劳动者出勤情况、出勤记录保存期限少于二年的,由劳
10、动保障行政部门处以1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罚款,并可以对其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处以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人事资料管理,二、,6、工资支付记录 江苏省工资支付条例第十七条:“用人单位应当书面记录支付劳动者工资的应发项目及数额、实发数额、支付日期、支付周期、依法扣除项目及数额、领取者姓名等内容。 用人单位不得伪造、变造、隐匿、销毁工资支付记录。”,人事资料管理,二、,江苏省工资支付条例第十八条:“用人单位应当将工资支付给劳动者本人,并同时提供本人的工资清单。劳动者实际取得的工资与工资清单以及用人单位的工资支付记录应当一致。 劳动者有权查询和核对本人的工资。”,人事资料
11、管理,二、,未记录或未提供工资清单的法律责任: 江苏省工资支付条例第五十五条:“用人单位违反本条例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第一款规定,未记录、提供劳动者工资清单,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处以1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罚款,并可以对其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处以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单位规章,三、,劳动合同法第四条:“用人单位应当依法建立和完善劳动规章制度,保障劳动者享有劳动权利、履行劳动义务。 用人单位在制定、修改或者决定有关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保险福利、职工培训、劳动纪律以及劳动定额管理等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或者重大事项时,应当经职工代表大会或
12、者全体职工讨论,提出方案和意见,与工会或者职工代表平等协商确定。 在规章制度和重大事项决定实施过程中,工会或者职工认为不适当的,有权向用人单位提出,通过协商予以修改完善。 用人单位应当将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和重大事项决定公示,或者告知劳动者。”,单位规章,三、,单位规章,企业的“法律”,内容合法合理,管理依据,程序合法,单位规章,三、,规章违法的后果: 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四)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的;” 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一)劳动者依
13、照本法第三十八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单位规章,三、,程序要合法,对此如何理解。 1、2008年前制订的规章,不要求制定程序,但应当公示或告知员工,对新入职员工应当告知。 2、2008年后制订的规章,要求的制定、修改程序都较为严格。,单位规章,三、,注意: 1、注意在制定和修改规章时,要组建职工代表大会或工会,并保留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协商的书面证据。 2 、关于公示、告知的证据保留。,劳动合同,什么样的用工主体应当签订劳动合同? 非法用工主体 劳动合同法第九十三条:“对不具备合法经营资格的用人单位的违法犯罪行为,依法追究法律责任;劳动者已经付出劳动的,该单位或者其出资人应当依照本
14、法有关规定向劳动者支付劳动报酬、经济补偿、赔偿金;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四、,劳动合同,四、,不签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问题 1、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 注意举证:“经用人单位书面通知后,劳动者不与用人单位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 。,劳动合同,四、,不签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问题 2、一个月到一年之间: 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六条:“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的规定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两倍的工资,并与劳动者补订书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与用人单位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书面通知劳动者终止劳动关系,并依照劳动合同法
15、第四十七条的规定支付经济补偿。 前款规定的用人单位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两倍工资的起算时间为用工之日起满一个月的次日,截止时间为补订书面劳动合同的前一日。”,劳动合同,四、,不签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问题 3、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年 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七条:“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自用工之日起满一个月的次日至满一年的前一日应当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的规定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两倍的工资,并视为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的当日已经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应当立即与劳动者补订书面劳动合同。”,劳动合同,问:还需支付的那一倍工资包括哪些?,四、,劳动合同,续订劳动合同(除应当签
16、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情形)和新签订是一样处理,也存在双倍工资的法律责任。,四、,劳动合同,江苏省劳动合同条例第三十七条:“劳动合同期限届满前,用人单位应当提前三十日将终止或者续订劳动合同意向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到期办理终止或者续订劳动合同手续。 劳动合同期满,用人单位未及时与劳动者办理终止或者续订劳动合同手续,劳动者仍在用人单位工作的,视为当事人同意以原劳动合同约定的除合同期限以外的其他条件继续履行劳动合同。劳动者可以随时终止劳动关系,但用人单位提出终止劳动关系的,应当提前三十日书面通知劳动者。”,四、,劳动合同,劳动合同法第十四条:“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是指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无确定终止
17、时间的劳动合同。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有下列情形之一,劳动者提出或者同意续订、订立劳动合同的,除劳动者提出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外,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一)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的; (二)用人单位初次实行劳动合同制度或者国有企业改制重新订立劳动合同时,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十年的; (三)连续订立二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且劳动者没有本法第三十九条和第四十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续订劳动合同的。 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不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视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已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四、,劳
18、动合同,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二条:“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因任务完成而终止的,用人单位应当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的规定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四、,劳动合同,劳动合同法第十七条:“劳动合同应当具备以下条款: (一)用人单位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 (二)劳动者的姓名、住址和居民身份证或者其他有效身份证件号码; (三)劳动合同期限; (四)工作内容和工作地点; (五)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 (六)劳动报酬; (七)社会保险; (八)劳动保护、劳动条件和职业危害防护; (九)法律、法规规定应当纳入劳动合同的其他事项。 劳动合同除前款规定的必备条款外,用人单位与劳动者
19、可以约定试用期、培训、保守秘密、补充保险和福利待遇等其他事项。”,四、,劳动合同,劳动合同法第十八条:“劳动合同对劳动报酬和劳动条件等标准约定不明确,引发争议的,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重新协商;协商不成的,适用集体合同规定;没有集体合同或者集体合同未规定劳动报酬的,实行同工同酬;没有集体合同或者集体合同未规定劳动条件等标准的,适用国家有关规定。”,四、,劳动合同,江苏省劳动合同条例第八条:“对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岗位,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履行如实告知的义务,并将职业病防护措施和待遇等内容在劳动合同中写明。”,四、,劳动合同,未载明必备条款的法律责任: 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一条:“用人单位提供的劳动合
20、同文本未载明本法规定的劳动合同必备条款或者用人单位未将劳动合同文本交付劳动者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改正;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四、,劳动合同,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七条:“劳动合同部分无效,不影响其他部分效力的,其他部分仍然有效。”,四、,劳动合同,四、,试用期期限,劳动合同,违法约定试用期的法律责任: 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三条:“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与劳动者约定试用期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改正;违法约定的试用期已经履行的,由用人单位以劳动者试用期满月工资为标准,按已经履行的超过法定试用期的期间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四、,劳动合同,同一用人单位与同一劳动者只能约定一次试用期。,四、
21、,劳动合同,注意:实践中有些单位担心员工试用期不合格,喜欢和员工先签订一份试用期协议,仅约定试用期期限,这是完全没有必要的,还会造成已签订了一次劳动合同的事实。,四、,劳动合同,试用期工资 劳动合同法第二十条:“劳动者在试用期的工资不得低于本单位相同岗位最低档工资或者劳动合同约定工资的百分之八十,并不得低于用人单位所在地的最低工资标准。”,四、,劳动合同,试用期解除 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一条:“在试用期中,除劳动者有本法第三十九条和第四十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外,用人单位不得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在试用期解除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说明理由。”,四、,劳动合同,劳动合同法第十六条:“劳动合同文
22、本由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各执一份。” 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一条:“用人单位提供的劳动合同文本未载明本法规定的劳动合同必备条款或者用人单位未将劳动合同文本交付劳动者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改正;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四、,劳动报酬,最低工资标准: 1、当前最低工资标准 2、最低工资不包含的项目 3、劳动合同履行地与用人单位注册地不一致的情况,五、,劳动报酬,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的法律责任: 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五条:“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支付劳动报酬、加班费或者经济补偿;劳动报酬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应当支付其差额部分;逾期不支付的,责令用人单位按应付金额
23、百分之五十以上百分之一百以下的标准向劳动者加付赔偿金: (一)未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或者国家规定及时足额支付劳动者劳动报酬的; (二)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的; (三)安排加班不支付加班费的; (四)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未依照本法规定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五、,劳动报酬,工资计算方式:计时和计件 计件的劳动定额标准 江苏省工资支付条例第十一条:“确定、调整的劳动定额应当使本单位同岗位百分之九十以上劳动者在法定工作时间内能够完成。,五、,劳动报酬,计件的加班费: 江苏省工资支付条例第二十一条:“实行计件工资制的,劳动者在完成计件定额任务后,用人单位安排其在法定工作时间以外加班加点
24、的,应当根据本条例第二十条的规定,分别按照不低于其本人法定工作时间计件单价的150%、200%、300%支付加班加点工资。”,五、,劳动报酬,支付周期: 无论何种类型的企业、无论计时还是计件的工资计算方式,工资支付周期最长不得超过一个月,另外,非全日制用工的支付周期最长不得超过15日。 支付日期: 如遇法定节假日或休息日,应当在此之前的工作日提前支付。,五、,劳动报酬,关于加班问题,总的原则是自愿,所以要制定一套加班申请批准的流程。 关于加班时间问题,每月不得超过36小时,此处不赘述。,五、,劳动报酬,加班工资: 1、加班工资倍数 2、加班工资基数 3、公式:基数 / 174 * N倍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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