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1章涉外婚姻家庭的法律适用.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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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第11章 涉外婚姻家庭的法律适用,(案例讨论课),北京人在纽约,王起明和郭燕在北京是一对恩爱夫妻,到纽约后因生活工作上的诸种困惑和矛盾,他们最终选择了在纽约离婚。不久,郭燕与其美国老板结婚,后又离婚。 王和郭在均无美国国籍且未定居美国的情况下,离婚是否有效?郭与其美国老板结婚离婚应适用何国法律?我国涉外结婚离婚的法律适用方面与其他国家有何差异?,概说,世界各国都有调整婚姻家庭关系的法律,而涉外婚姻家庭关系需要国际私法规范加以调整。 第一,基本上没有用于调整涉外家庭关系的统一实体规范,家庭问题主要靠各国的冲突规范或统一冲突规范来调整。 第二,涉外婚姻家庭纠纷案件的管辖权显得比在处理其他涉外民商事
2、案件时更为重要。 第三,法院援用公共秩序原则和当事人规避法律的情况较多。,案1(结婚实质要件) 乔治与王芳婚姻登记案,英国人乔治生于1977年,1995年来中国,在北京学院就读。读书期间与本校中国籍女学生王芳相识并产生恋情。 1997年8月,王芳毕业后在一家外资企业工作,二人决定结婚,并到王芳住所地的街道办事处进行结婚登记。 办事处工作人员认为,他们之间的婚姻属涉外婚姻,应到区人民政府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结婚登记。,乔治与王芳遂到区政府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结婚登记。登记机关审查了乔治提供的证明材料后认为,乔治现年20岁,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关于结婚年龄的规定,而且没有按照民政部中国公民同外国人办
3、理婚姻登记的几项规定提供有关证件,系证件不全,决定不予登记。,该案所涉及的问题,1、我国法律对中国公民与外国人结婚适用的法律是如何规定的? 2、结婚必须具备的条件是什么? 3、按英国法,乔治已达到最低法定婚龄。中国的婚姻登记机关以其年龄不符合条件为由不予婚姻登记,是否正确? 4、我国民政部要求外国人在我国登记结婚要提供哪些证件?,案2(结婚形式要件) 王伟和张莉婚姻无效案,中国公民王伟,男性,现年21岁。中国公民张莉,女性,现年19岁。王伟与张莉是邻居,自幼相处,两小无猜,是年二人决定结婚,到住所所在地街道办事处登记。街道办事处工作人员认定两人未到法定婚龄,不予登记。为了达到结婚目的,王伟、张
4、莉参加了某旅行社组织的新加坡、马来西亚、泰国旅游团,在泰国按宗教方式举行了结婚仪式。回国后,二人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第二年,王伟死于一场意外车祸。为遗产继承问题,张莉与王伟的亲属发生纠纷。张莉认为自己是王伟的妻子,与其共同生活一年多,是法定继承人之一。王伟亲属认为,张莉与王伟未进行婚姻登记,在泰国按宗教仪式举行了婚姻仪式违背我国法律关于婚姻形式要件的规定,属无效婚姻,因此,不是遗产继承人。双方协商未果,遂诉诸法院。,法院经审理查明,王伟、张莉未达到法定结婚年龄登记结婚被拒绝,之后,二人到泰国采取宗教方式结婚,婚后回国居住。法院认为:王伟、张莉在婚姻实质要件不符合我国法律规定的情况到泰国采取宗
5、教方式结婚,婚后回国居住,是规避我国法律的行为,其婚姻无效,采用宗教方式结婚,我国法律不予认可。张莉对王伟的遗产不享有继承权,该案所涉及的问题,1、我国法律对婚姻形式要件如何规定? 2、婚姻缔结方式有几种类型? 3、法院认定张莉不享有继承权是否正确?,案3(离婚管辖权) 王华实与付春花离婚案,中国公民王华实与中国公民付春花1987年在北京结婚,1989年生有一子。1990年,王华实自费到美国留学,1996年取得博士学位,在加拿大安大略省一家公司找到工作。1997年8月,王华实以夫妻长期分居为由在安大略省多伦多法院提请离婚诉讼。王华实在离婚请求书中隐瞒了他与付春花生有一子的事实。离婚请求书由王华
6、实的律师邮寄送达付春花后,付春花气愤万分。,王华实赴美6年多,付春花除工作外,还要抚养孩子,伺侯老人。付春花还考虑到丈夫在外求学不易,节衣缩食,常给丈夫寄些衣物。没想到,王华实学有所成,就一脚蹬了她母子俩,而且还向法院隐瞒他有儿子这一事实,不想承担抚养儿子的义务。,付春花经过一番咨询后,向北京市区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北京市区人民法院公开审理了此案。王华实未到庭,法院作出缺席判决。判决付春花与王华实离婚,王华实承担儿子抚养费每月350元。 加拿大安大略省多伦多法院也审理了王华实提起的离婚案,付春花未到庭,多伦多法院判决王华实与付春花离婚。,该案所涉及的问题,1、离婚案件一方当事人在外国法院提出
7、离婚诉讼,外国法院已经受理的情况下,中国法院是否应受理境内一方当事人向中国法院的起诉? 2、涉外离婚案件涉及哪些问题,如何适用法律? 3、我国法院作出判决后,能否承认加拿大法院作出的判决?,美国人马丁和英国人安娜夫妇是来华工作的外国专家。来华之前,两人长期在印度工作,并在那里有惯常居所。在中国工作期间,马丁向我国法院提起离婚的诉讼请求。对于马丁和安娜的离婚纠纷,我国法院应该适用下列哪一国法律加以解决? A.美国法 B.英国法 C.中国法 D.印度法,最高法1992年适用民诉法若干问题意见的规定,我国法院在以下几种情况下也具有管辖权: (1)在国内结婚并定居国外的华侨,如定居国法院以离婚诉讼须由
8、婚姻缔结地法院管辖为由不予受理,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的,由婚姻缔结地或一方在国内的最后住所地法院管辖。 (2)在国外结婚并定居国外的华侨,如定居国法院以离婚诉讼须由国籍所属国法院管辖为由不予受理时,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出诉讼的,由一方原住所地或在国内的最后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3)中国公民一方居住在国外,一方居住在国内,不论哪一方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国内一方住所地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如国外一方在居住国法院起诉,国内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诉的,受诉人民法院有管辖权。(平行诉讼) (4)中国公民双方在国外但未定居,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诉离婚的,应由原告或者被告原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案4(亲子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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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1 涉外 婚姻家庭 法律 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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