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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第三编 物权法,第十一章 所有权 目 录,第一节 所有权概述,第二节 所有权的取得与消灭,第四节 业主的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第三节 所有权的种类,第五节 共有,第一节 所有权概述,(一)所有权的概念,所有权 物之归属,(二)所有权的特征,1、自物权,2、完全物权,3、原始物权,4、无期限性物权,“物之归属”所有权的本质,“物之支配”所有权本质的表现,“万权之源”民事权利的起点,一、所有权的概念和特征,二、所有权与产权、所有制的关系,经济基础,上层建筑,四、所有权的内容,所有权权能概念,所有权人为实现物之支配利益,依法可得对所有物进行支配的方式,所有权与所有权权能的关系,所有权 物之归属,(一)占
2、有权能,1、所有权人有权占有所有物,2、所有权人有权许可他人占有所有物,(二)使用权能,1、所有权人有权使用所有物,2、所有权人有权许可他人使用所有物,(三)收益权能,1、所有权人有权就所有物进行收益,2、所有权人有权许可他人就所有物进行收益,(四)处分权能,法律处分改变物的权利命运,事实处分改变物的事实命运,以“法律行为”,以“事实行为”,1、所有权人有权处分所有物,2、所有权人的处分权能原则上不得让与他人,所有权权能的“弹力性”,第二节 所有权的取得与消灭,一、所有权取得的一般理论,原始取得:不以物上所有权人的意思而取得所有权,继受取得:以物上所有权人的所有权及其意思而取得所有权,(一)原
3、始取得,1、劳动生产,原料劳动新物的取得,2、国家所有权的强制取得,税收、罚款、罚金、没收、征收、国有化等,3、收益,收取孳息,孳息原物产生的新物,天然孳息,法定孳息,所有人,天然孳息,法定孳息,4、添附,1、附合,不同人之物,因物理上之力结合在一起,无法分离或分离有损其价值,附合处理:,(1)有约定,按照约定处理,(2)无约定 A、能拆除的,予以拆除; B、不能拆除,折价归 “所有权人”; C、造成损失,应予赔偿,“所有权人”的确定:,(1)不动产与不动产的附合,地权者,(2)不动产与动产的附合,不动产权者,(3)动产与动产的附合,价值大者,无过错者,恶意附合,2、混合,不同所有人之物混杂在
4、一起,而不能区分识别,或虽可区分识别,但 花费过大之状态。,混合处理:适用附合之规则,3、加工,将他人之物加工为新物,加工处理:,(1)归原材料所有人,(2)加工行为价值高于原材料价值的,归加工者,并给原材料所有人以补偿,5、无主财产收归国有,1、拾得遗失物,遗失物存在所有权,不存在占有,遗失物拾得占有人,无所有权,寻找失主费用请求权,失主不明国家取得所有权,2、发现埋藏物,埋藏物不知有无所有权,不存在占有,埋藏物拾得占有人,无所有权,所有人明确归还所有人,所有人不明上缴国家,物质奖励,补充:先占取得,1、无主物的确定,2、占有的确定(善意取得),(二)继受取得,1、买卖,2、赠与,3、继承与
5、遗赠,4、互易,(一)善意取得,1、无权处分人占有动产,2、无权处分人占有动产,意思是基于所有权人的,盗窃物、遗失物,不适用善意取得,从公开市场、通过拍卖取得,例外。,3、第三人取得动产之占有,4、第三人取得动产之占有时,为善意,5、第三人取得动产,系有偿,二、物权法特别规定的两个问题,(二)遗失物,三、所有权的消灭,1、所有权客体的消灭,2、所有权的转让,3、所有权的抛弃,4、所有权的强制消灭,5、因所有权主体的消灭而终止,第三节 所有权的种类,一、根据所有权主体类型进行分类,(一)国家所有权,国家土地所有权,1、城市市区土地,“市区”的时间性,2、法律确认由国家所有的农村土地,3、法律确认
6、由国家所有的水流、森林、山岭、草地、滩涂等土地,4、国家因征用而取得所有权的土地,(二)集体组织所有权,1、耕地,2、农村公共建设用地与乡镇企业用地,3、法律确认由集体所有的森林、山岭、草地、滩涂等土地,4、集体成员使用的自留山、自留地及宅基地,“集体”的范围,1、城镇集体,2、农村集体,(1)村农民集体,(2)村内农业集体经济组织,(3)乡、镇范围的农民集体,集体土地所有权的范围,(三)社会团体所有权,(四)公民个人所有权,二、根据所有权客体是否为动产进行分类,(一)动产所有权,(二)不动产所有权,1、房屋所有权与土地所有权的关系,(1)统一于一人,(2)分立于两人,A、有在他人土地上建筑房
7、屋的权利取得房屋所有权,B、没有在他人土地上建筑房屋的权利附合规则,2、“房屋所有权” 与 “地权” 的统一 ,(1)房屋所有权人土地所有权人,(2)房屋所有权人土地他物权人,3、“房屋所有权” 与 “地权” 相统一的表现 ,(1)房屋所有权转让,地权随之转让,(2)房屋所有权抵押,地权随之抵押,第四节 业主的建筑物区分所有权,两个或者两个以上民事主体,对一座建筑物的专有空间与共有空间所 享有的不同性质的所有权。,1、专有空间单独所有权,2、共有空间共同共有权,3、社区事务共同管理权,一、业主的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的概念,二、业主的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的客体,三、相关所有人的权利与义务,第五节 共有,
8、一、共有的概念和特征,1、共有:一个所有权由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民事主体所享有,2、共有关系:,(1)内部关系各个共有人如何分享所有权,(2)外部关系各个共有人的共有权,对外集合成一项统一的所有权,共有的特征,1、每个共有人均有权支配共有物的全部,2、每个共有人均得以相同的权能支配共有物,3、每个共有人的共同意思构成了共有物支配的基础,共有与相关概念的比较,1、共有与公有,2、共有与总有,3、共有与区分所有,公有所有制的法律表现;单一所有权,共有与所有制无关;共同所有权,总有团体与成员分享所有权的权能;纵向权能之分割,共有各个共有人分享所有权;横向权利的分割,区分所有对于建筑物的共同空间,适用共
9、有;专有空间,不适用之,共有各个共有人分享的所有权,及于共有物的全部,二、按份共有,(一)概念,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共有人,按照确定的份额,分享一物的所有权的共有,(二)特征,1、“应有份”是按份共有人享有共有权的法律基础,2、“应有份”是确定按份共有人享有权利、承担义务的法律基础,3、“应有份”是按份共有人享有的“独立财产”,(三)按份共有人的权利,1、共有物的支配权,2、共有物的分割请求权,3、应有份的处分权其他共有人的优先购买权,4、共有人之间的物权请求权,(四)按份共有人的义务与责任,1、对外的可分债务按份之债,2、对外的不可分债务连带之债,3、共有物致人损害的责任连带责任,三、共同共有,(一)概念,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共有人,不分份额地分享一物的所有权的共有,1、不分份额,2、以“共同关系”为基础,(二)特征,(三)类型,1、夫妻共有,2、家庭共有,3、继承人共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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