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8章担保法.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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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第 8 章 担保法,学习目标,通过本章的学习,你应该了解担保的概念、特征及担保法的适用范围,清楚担保法律关系的概念及构成要素,明确保证、抵押、质押、置留与定金的概念、主要内容,在此基础上掌握保证、抵押、质押、置留与定金具体的法律规定。,8.1 担保法概述 8.2 保证担保 8.3 抵押担保 8.8 留置担保和定金担保,本章主要内容,8.1 担保法概述,8.1.1 担保法的概念 8.1.2 担保法律关系,返回,8.1.1 担保法的概念,1)担保的概念及作用 :,(1)担保的概念,担保是指以第三人的信用或者在特定财产上设定的权利来确保特定债权人债权实现的法律制度。我国于1995年6月30日第八届全
2、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四次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以下简称担保法),并于同年10月日起正式施行。,(2)担保的作用,在社会经济活动中,担保发挥着促进商品流通和资金融通、保障社会经济稳定发展的作用,表现为以下方面: 担保能促进债权正常实现,这是担保制度的最基本作用 担保为债权人提供了有利的债权救济途径。,8.1.1 担保法的概念,2)担保的特征 :,(1)从属性 (2)补充性 (3)财产性,8.1.1 担保法的概念,3)担保法的概念及适用范围 :,担保法是调整债权人、债务人、担保人之间债权担保关系的法律规范总称。担保法是为了债的关系运转的安全,因此又具有从属的特点。,(2)担保法的适用范围,担
3、保法广泛适用于经济活动中,如借贷、买卖、货物运输、加工承揽等。只要债权人以为有必要由债务人提供担保以确保债权的实现时,均可依法设立担保。银行贷款可以要求借款人提供保证、抵押、质押;买卖双方在付款或发货前均可要求对方提供保证、抵押、质押、定金;仓储保管、货物运输和加工承揽合同中的债权人依法享有留置权。,(1)担保法的概念,返回,8.1.2 担保法律关系,1)担保法律关系的概念 :,担保法律关系是担保当事人之间基于担保行为而产生的权力与义务的法律关系。,担保法律关系是由主体、内容和客体三要素构成的:,(1)担保法律关系的主体 :,(3)担保法律关系的客体 :,(2)担保法律关系的内容 :,担保人
4、被担保人 担保权人,担保法律关系的内容是指担保的权利与义务。,担保法律关系的客体是指担保人和担保相对人的权利义务指向的对象。,(1)保证 :,保证是指由第三人作为保证人,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按照约定由保证人履行债务。,(2)抵押 :,抵押是指债务人或第三人提供一定财产作为抵押物,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权以抵押物折价、拍卖、变卖,抵押物的价款优先受偿。,(3)质押 :,质押是指债务人或第三人将出质的财产交债权人占有,以该财产作为债权的担保,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权以该财产折价、拍卖、变卖所得价款优先受偿。,2)担保法的种类 :,我国担保法规定的担保方式有以下五种:,(8)留置 :
5、,留置是指依照法律规定,债权人按照合同约定占有债务人的财产,当债务人不按合同约定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权以留置财产折价、拍卖、变卖所得价款优先受偿。,(5)定金 :,定金是指合同当事人为确保合同的履行,在合同订立时或履行前,一方当事人给付对方一定数量的货币。,2)担保法的种类 :,返回,8.2 保证担保,8.2.1 保证的概念及特征 8.2.2 保证合同,返回,8.2.1 保证的概念及特征,1)保证的概念 :,保证,是指保证人和债权人约定,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保证人按照约定履行债务或者承担责任的行为。,2)保证的法律特征 :,(1) 保证人必须是被担保的主合同当事人以外的第三人,而不能由债务人
6、自己提供。 (2) 保证人是以自己的信用和不特定的财产提供的担保,而不是现实具体的财产担保。,(3) 保证债务对主债务具有从属性 即指保证债务在其成立、变更、消灭上对主债务的依附性。 (8)保证债务对主债务具有伴随性 表现在当主债务人的债权发生转移时,保证债权也随之发生转移。 (5)保证债务原则上具有补充性 保证债务的补充性表现在保证人所承担的保证责任是第二位的,只有主债务人无力偿还全部债务时,保证人才承担主债务人不能偿还的部分或全部债务。保证债务的补充性只存在于一般保证中,连带保证则不具有这种补充性。,2)保证的法律特征 :,3)保证方式 :,保证方式的不同对于债权的实现和保证人的责任有很大
7、的影响。 按保证方式不同划分一般保证和连带责任保证:,(1)一般保证 (2)连带责任保证,8)保证人 :, 保证人必须具有代为清偿债务的能力 保证人必须是拥有独立财产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者公民个人。其中,公民个人作保证人的应具有完全行为能力。,(1)保证人的资格,保证人是以其信用向债权人提供的担保,而债权的实现关键取决于保证人是否有足够的财产作保障。保证人的资格如下:,8)保证人 :, 国家机关不得作为保证人,但经国务院批准为使用外国政府或国际经济组织贷款转贷的除外。 学校、幼儿园、医院等以公益目的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不得为保证人。 企业法人的分支机构、职能部门,没有取得法人书面授权的,不得担任
8、保证人。,(2)对保证人资格的限制,保证人为他人提供保证,意味着保证人可能要承担保证责任,导致保证人财产的减少,影响保证人的正常活动。为此,担保法对保证人的资格作了必要限制,规定不得作为保证人的三种情况:,返回,8.2.2 保证合同,1)保证合同的概念及形式,保证合同是保证人与主合同中债权人订立的、为确保债权实现、明确保证责任,保证人以自己的信誉和资产向债权人作出的承诺。,2)保证合同的主要内容,(1)被保证的主债权种类、数额 (2)债务人履行债务的期限 (3)保证方式 (8)保证担保的范围 (5)保证的期间,返回,8.3 抵押担保,8.3.1 抵押的概念及法律特征 8.3.2 抵押财产的范围
9、 8.3.3 抵押合同和抵押物登记 8.3.8 抵押权的实现 8.3.5 质押担保,返回,8.3.1 抵押的概念及法律特征,1)抵押的概念 :,抵押是指债务人或第三人不转移对特定财产的占有,而将该财产作为债权的担保,在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权依法以该财产折价、拍卖、变卖并以所得价款优先受偿的一种担保方式。在抵押关系中,提供抵押物的债务人或第三人就是抵押人。接受抵押的是债权人,称为抵押权人。用于抵押的财产,称为抵押物。抵押就是抵押人与抵押权人之间形成的权利义务关系。,2) 抵押的法律特征 :,(1)抵押不转移对抵押财产的占有 (2)抵押权是在他人财产上设定的权利 (3)抵押权是一种换价权
10、(8)抵押权具有特定性 (5)抵押权具有优先受偿性,返回,8.3.2 抵押财产的范围,1)可以用来抵押的财产 :,(1)抵押人自有的不动产,包括抵押人所有的房屋和 其他地上定着物。 (2)抵押人自有的动产,包括抵押人所有的机器设备、 运输工具及其他财产。 (3)抵押人有权处分的国有动产、不动产及不动产权 利,包括国有的房屋、机器、运输工具及国有土 地使用权等。 (8)抵押人依法承包并经发包方同意抵押的荒山、 荒沟、荒丘、荒滩等地的土地使用权。 (5)依法可以抵押的其他财产。 。,2) 不可以用来抵押的财产 :,(1)土地所有权。 (2) 集体土地使用权。 (3) 公益单位的设施。 (8) 所有
11、权、使用权不明或有争议的财产。 (5) 依法被查封、扣押、监管的财产。 (6) 依法不得抵押的其他财产。,返回,8.3.3 抵押合同和抵押物登记,1)抵押合同的内容 :,抵押合同是抵押权人与抵押人设定抵押关系,明确权利义务的协议。抵押合同的主要内容有:,(1) 被担保的主债权种类、数额 (2) 债务人履行债务的期限 (3) 抵押物的名称、数量、质量、状况、所在地、 所有权权属或使用权权属; (8) 抵押担保的范围; (5) 当事人认为需要约定的其他事项,2) 抵押物登记 :,抵押由于不转移对抵押物的占有,因而不能以交付方式为公示。为加强对财产的监管防止重复抵押,确立了抵押物登记制度。我国的抵押
12、物登记制度分为强制登记和自愿登记两种:,(1)强制登记 (2)自愿登记,2) 抵押物登记 :,(1)强制登记,强制登记是指以法律规定必须登记的财产作为抵押物的,在订立抵押合同后,必须到指定的有关主管部门办理抵押登记手续合同才能生效的一种登记制度,应当办理登记的抵押物有:,船舶、车辆等运输工具;设备和其他动产等。 以城市房地产或乡(镇)、村企业的厂房等建筑物抵押的,为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规定的部门。 以林木抵押的,为县级以上林木主管部门 以航空器、船舶、车辆等抵押的,为运输工具的登记部门 以企业的设备和其他动产抵押的,为财产所在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2) 抵押物登记 :,(2)自愿登记,自愿登记
13、是指当事人依法律规定必须办理登记的抵押物以外的财产抵押的,可由当事人双方协商确定是否办理抵押登记的一种登记制度。,返回,8.3.4 抵押权的实现,1)抵押权的实现 :, 以抵押物折价受偿。 以公开拍卖的形式从所得价款中受偿。 以变卖的形式从所得价款中受偿。,(1)抵押权的实现方式,(2)抵押物清偿的顺序,同一财产向两个或两个以上债权人抵押的清偿顺序:, 以登记为生效条件的抵押合同,按抵押物登记的先后顺序清偿;登记顺序相同的,按照债权比例清偿。 实行自愿登记的抵押合同,抵押物登记的,按登记生效的合同处理;抵押物未登记的,按合同生效时间的先后顺序清偿;抵押物登记的优先于未登记的受偿。,城市房地产抵
14、押合同订立后,土地上新增的房屋不属于抵押财产,可以与抵押的房地产一同拍卖,但对新增房地产所得不享有优先受偿权。 抵押权实现后,如果是第三人提供的抵押物,第三人成为债务人的债权人,有权向债务人追偿。,(3)对实现抵押权的限制,返回,8.3.5 质押担保,1)质押的概念、特征及种类 :,质押是指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将其财产移交债权人占有,以该财产作为债权的担保,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权以该财产变现优先受偿的一种法律制度。,(1)质押的概念,(2)质押的法律特征, 质权人享有对质物的占有权 质权人享有收取质物所生慈息的权利 质权人员有妥善保管质物的义务 质权人在债务到期未获清偿时,享有以质物折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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