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籍船舶进出港查验管理.ppt
《外籍船舶进出港查验管理.ppt》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外籍船舶进出港查验管理.ppt(75页珍藏版)》请在三一文库上搜索。
1、外籍船舶进出港查验管理,舟山海事局 周小锋,主要内容介绍,一、进出口查验的审批程序 二、船舶证书查验 三、船员证书检查,一、 国际航行船舶进口岸审批; 1)国际航行船舶进口岸审批 通航:船舶适航、码头适靠、航道安全、护航得力等 危防:危申报、单壳油轮、修理的油化船清舱等 口岸:码头开放、口岸会商、贸易互通【包括两岸直航】 安保得力 2)国际航行船舶进口岸手续办理【船舶、船员证书形式审查为重点;香港即新建船舶证书允许复印件;时效性】 二、 国际航行船舶出口岸审批;【出口换船员;时效性】 三、 其他需重点指出的内容,国际航行船舶进口岸审批; (1)申请人:船舶或其代理人 外国籍船舶办理进出口岸手续
2、,应通过其船舶代理人向海事管理机构申请办理; 中国籍船舶航行国际航线进出口岸手续的办理,可由船方或通过其船舶代理人向海事管理机构申请办理手续。,国际航行船舶进口岸审批; (2)进口岸审批审查材料【网上申报审批程序相对便捷些】 国际航行船舶进口岸申请书 代理公司代理经营资格证书(一次性查验) 有效的国际船舶保安证书或临时国际船舶保安证书或船舶保安信息材料复印件 专项护航申请(需要时) 经批准的危险货物进港申报单复印件(必要时)【实施有难度,往往办理手续时提供】,国际航行船舶进口岸审批; (3)进口岸审批许可条件 码头开放拟进入、通过的水域为开放水域;拟停靠的码头、泊位为开放的码头泊位; 码头适靠
3、船舶的尺度和载运的货物满足拟停靠的码头、泊位、港外装卸点的相关要求;【通航管理部门审查】 时间恰当预计抵达口岸或抵达规定申报点7日前(航程不足7日的,驶离上一口岸时)申报;【也有船舶快要抵达港口才申报的,例如代理竞争管理收到委托时间短,甚至有遇到两个代理分别递交两份申请】 安保得力船舶保安等级与拟进入港口、码头等级相适应;【我国保安等级多为1级】 船舶适靠载运危险货物和核能船舶应符合我国相关的法规和对外通告的规定; 航行安全需要护航的,已经向海事管理机构申请; 代理适任代理具备相应的资质【向海事机构备案】,国际航行船舶进口岸手续办理; (1)申请人:船舶或其代理人 (2)进口岸手续审查材料:
4、船舶概况表 总申报单 货物申报单 船员名单 旅客名单(无旅客者免) 危险货物舱单(无危险货物者免) 上一港出口许可证 船舶落实护航措施的证明(需要护航时) 船舶、船员证书及其复印件,国际航行船舶进口岸手续办理; (3)进口岸手续办理许可条件 船舶已办理国际航行船舶进口岸审批手续,并准许进口岸; 载运危险货物船舶按规定已办理船舶载运危险货物申报审批手续; 具备合法、完整、准确、规范、有效的船舶文书与资料和船员证书;【就口岸查验而言,需重点关注的内容】 需要护航的,已落实护航措施; 船舶在抵达口岸24小时内申办了进口岸手续;【注:不是4小时,出港前4小时办理出口】 由于中途改港,船舶目的港发生变化
5、,而与上一港出口岸许可证中的“驶往港”不一致的,申请人须做出书面解释; 无违反我国法律、法规的行为; 对某一国或地区首次来我国口岸的船舶、临时进入我国非正式开放口岸或水域、核动力船舶以及其他应按规定报批的船舶,办理其进口岸审批需书面逐级上报中国海事局批准,根据批准决定在1个工作日内出具相关文书; 受理人在接到船舶或其代理人进口岸确保后,应核对确保内容与国际航行船舶进出口岸申请书记载的船舶预计抵达的时间、停泊地点、停泊移泊计划及船员、旅客等有关情况是否变动,如有变动的应及时做好变更记录,并将情况及时发给现场监管部门/人员; 船舶在港时间不超过24小时,可以同时办理船舶进出口岸手续。船舶进出口岸审
6、批、进口岸查验手续在1个工作日内办结。,国际航行船舶出口岸审批; (1)申请人:船舶或其代理人 (2)出口岸手续审查材料: 总申报单 船舶概况表(与进口岸无变更者免) 货物申报单(本港无装货者免) 船员名单(与进口岸无变更者免)【换船员往往没在提供,可让其提供证书】 旅客名单(与进口岸无变更者免) 危险货物舱单(无危险货物者免) 落实护航措施的证明(必要时) 经其他口岸查验单位同意的书面意见及复印件【出口岸联系单】 如果采取了禁止船舶航行的司法或者行政强制措施,则应提交该强制措施已经依法解除的通知【例如,船舶滞留、行政处罚】 船舶安全检查记录簿及复印件(中国籍船舶)【主要针对开航前检查的船舶项
7、目是否已纠正,而目前开航前检查已不做强制要求】,国际航行船舶出口岸审批; (3)出口岸手续办理许可条件 船舶具有齐备、有效的证书、文书与资料 船舶配员符合最低安全配员的要求,船员具备适任资格 船舶状况符合航行、停泊、作业的安全、防污染和保安等要求,必要时已按要求制定各项安全、防污染和保安措施与应急预案,需要护航的,已经向海事管理机构申请 载运危险货物的船舶,已办妥适装许可,载运情况符合船舶载运危险货物的安全、防污染和保安管理要求 船舶船旗国或者港口国对船舶的安全检查请况和缺陷纠正情况符合规定的要求【新的安检规则除滞留船舶以外已不强制要求复查】 已依法缴纳税、费和其他应当在开航前支付的费用,或者
8、已提供适当的担保 违反海事行政管理的行为已经依法予以处理 禁止船舶航行的司法或者行政强制措施已经依法解除 核动力船舶或者其他特定的船舶,符合我国法律、行政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 已经其他口岸查验单位同意 船舶在离港前4小时内办理出口岸手续 代理具备相应的资质,国际航行船舶出口岸审批; (4)登记香港籍新建船舶,可允许使用传真件或扫描件办理出口岸手续 (5)其他相关要求 如证书即将到期,且在证书有效期内船舶不足以航行到下一港,应在本港换证后才能开航,如船舶登记机关或其他船舶检验部门出具相应证明的,可同意其出港。【对在航行途中证书将过期的显著情况不予认可,后面有案例】 船舶领取出口岸许可证后,情况发
9、生变化或者24小时内未能驶离口岸的,应与其他检查机关协商决定是否重新办理出口岸手续 如对其他口岸查验单位意见的真实性有怀疑,应主动与相关单位核实 过境国际航线船舶在本港暂时停留的,如有人员上下(除引航员外),必须办理进口岸申报和进出港查验手续。船员、旅客人数发生变化的,应了解变化的原因,并检查变化后的船员是否满足最低配员的要求。 定航线、定船员并在24小时内往返一个或一个以上航次的船舶,可申请办理定期进出口岸手续。经各检查机关批准后,签发有效期不超过7天的定期出口岸许可证,在许可证有效期内对该船舶免办进口岸手续。国际航行船舶进口岸许可证驶离时间栏内应注明定期期限。 外国籍船舶从事国内航线运输,
10、应当报经交通运输部审核批准,并按国际航线船舶办理进口岸查验手续; 船舶试航证书并可作为法定证书或临时检验证书使用 船舶在口岸停泊时间不足4小时的,在办理进口岸手续时,应同时办理出口岸手续。船舶在口岸停泊时间不足24小时的,经预先同意,可在办理进口岸手续时,同时办理出口岸手续。,(1)进入非开放水域的许可 (2)两岸直航 (3)不予审批的船舶 (4)需报部海事局批准,根据国务院关于口岸开放的若干规定(国发【1985】113号)第八条的要求“临时从我国非开放的港口或沿海水域进出的中、外籍船舶,由交通部审批” 业主单位申请国际航行船舶(包括港澳籍船舶)临时进入或停泊非正式对外开放口岸和水域时,当地海
11、事管理机构受后应逐级上报,经交通部批准后方能进入或靠泊。,经批准,准许国际航行船舶(包括港澳籍船舶)临时靠泊非正式对外开放口岸和水域在有效期内,船舶代理方需持有关批复文件向当地海事管理机构办理“一靠一批”报批手续,批准后方可靠泊。超出有效期限,需重新按规定程序办理审批。,台湾海峡两岸间水路运输许可证、台湾海峡两岸间船舶营运证 1、交通部令1996第6号 台湾海峡两岸间航运管理办法 2、交海发2004371号关于对挂靠海峡两岸港口的船舶签发进出港许可证的通知 3、交通运输部200838号公告 关于台湾海峡两岸间海上直航实施事项的公告 4、关于对直航船舶海事监管有关事项的通知 5、2008年海协会
12、与海基会签署海峡两岸海运协议(全文) 6、海船舶2008597号 关于印发台湾海峡两岸直航船舶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7、海船舶2008595号 关于办理海峡两岸直航船舶进出港手续有关事项的通知 8、2008.12.11部海事局关于下发参加首航仪式船公司和船舶名单的通知 9、海便函2008371号 关于做好首航安全保障工作的通知 海便函2008371号 有关两岸直航管理的发文,以下船舶不予批准: 我国政府规定不能进口岸的船舶 不符合本港或航经水域的安全条件 申请进入未经国家批准开放的口岸或水域,以下船舶需报请部海事局批准 某一国或地区首次来我国口岸的船舶(参照已和我国建立通航关系国家核实);
13、临时进入我国非正式开放的口岸或水域(根据辖区开放情况核实); 载运核材料或核动力船舶; 其它应按规定报批的船舶。,船舶证书查验的复杂性: 1、口岸查验涉及的国际公约众多 1966国际载重线公约;1974SOLAS;MARPOL73/78;国际吨位公约、AFS、便利国际海上运输公约、联合国海洋法公约以及MLO2006等等。 2、各类公约对各种证书的要求各不相同 SOLAS【500/150/300及免除】、MARPOL【400及其他规定】、AFS【400上下不同要求】且无免除要求、载重线【150】、吨位【24米】等 3、公约各种要求处于持续改动过程中 船舶证书查验要点有哪些? 1、核对船舶证书的有
14、效性,包括核对证书检验周期以确定船舶是否适航; 2、检查证书的格式是否符合有关公约和技术规范的要求; 3、检查证书所列设备的配备是否满足公约或技术规范的要求 口岸查验通常需查验哪些证书? 目前我们在审查船方/代理提交的证书时所关注的证书多数以PARTICULAR FORM A为准,但该表格已陈旧。这以后又有很多新的公约修正案生效,又有了一些新的要求,例如CSR、AFS、IMSBC,以后2013.8.20以后MLC2006的要求,该如何把握?,口岸查验过程中困扰大家的地方,1988年检验和发证协调系统国际大会(1988年 HSSC大会)通过了1974年国际海上人命安全公约的1988年议定书(19
15、88年 SOLAS议定书)及1966年国际载重线公约1988年议定书(1988年载重线议定书) 【引入协调发证系统】 区别于SOLAS公约1978年议定书、1969载重线公约* 也有的证书是按78议定书要求签发的,其格式和包含的内容又不一样了,2012 MANUAL有关不同缔约国78/88议定书的加入情况,1988年议定书介绍,1、国际载重线证书INTERNATIONAL LOAD LINE CERTIFICATE/国际载重线免除证书 适用范围: 24米及以上,并且总吨150及以上船舶以及1968.7.21以前且总吨小于150的船舶 查验要点: 对于某些特殊船舶,为装载不同货物或满足某些港口限
16、制吃水的情况,其载重线证书和吨位证书可能会有两套甚至三套。但在任一时间,船上应仅能持有一套有效的证书,另一套应封存。 证书有效期自证书签发之日起不应超过5年,证书签发日每周年的前后3个月内,应进行年度检验。如已经过换证检验,但在原证书到期以前不能换发新证书,则进行检验的组织可延长原证书的有效期,但不应超过5个月。船舶改另一国国旗时,改证书失效。【88议定书】,1974SOLAS1988议定书附则第一章 “总则” 中所述总体要求,1、最低安全配员证书MINIMUM SAFE MANNING CERTIFICATE 查验要点:最低安全配员证书的格式、内容、有效期均由缔约国政府自行决定。 最低配员证
17、书定额不满足值班规则要求怎么办?,2、符合证明DOCUMENT OF COMPLIANCE和安全管理证书SAFETY MANAGEMENT CERTIFICATE 公约附则第IX章特指适用范围 : 1 本章按下述日期适用于各类船舶(不论其建造日期): .1 客船; .2 500总吨及以上的货船和海上移动式钻井平台: .3 非机械推进的海上移动式钻井平台不必符合本章要求。 2 本章不适用于政府经营的用于非商业目的的船舶。,证书有效性判定: 符合证明的有效期为5年。符合证明有效期服从于周年日前后3个月内实施的年度检验。船舶安全管理证书的有效期为5年; 船舶安全管理证书应进行中期审核。如果仅进行一次
18、中期审核,则应在颁发证书的第二、第三个周年日之间进行。 临时符合证明有效期不得超过12个月。临时船舶安全管理证书的有效期不超过6个月,在特殊情况下,可将临时安全管理证书展期6个月。【其他临时证书的有效期为5个月】 DOC和SMC其他查验要点: a). DOC证书所注船舶类型是否涵盖SMC中的船舶种类; b). DOC、SMC所注公司名称和地址是否相一致,格式是否最新。,3、保安证书INTERNATIONAL SHIP SECURITY CERTIFICATE和临时国际船舶保安证书 公约附则第XI-2章特指适用范围: 1 公约附则第XI-2 “加强海上保安的特别措施”,适用于: .1 以下各类从
19、事国际航行的船舶: .1.1 客船; .1.2 500总吨及以上的货船;和 .1.3 海上移动式钻井平台;和 .2 为此类国际航行船舶服务的港口设施。 2 尽管有1.2的规定,但对于其境内主要用于非国际航行船舶,仅偶尔需要为到港或离港的国际航行船舶服务的港口设施,缔约国政府仍应决定本章和 ISPS规则 A部分的相关章节在何种程度上适用于这些港口设施。 3 不适用于军舰、海军辅助船、或由缔约国政府拥有或经营的并仅用于政府非商业性服务的其他船舶。,证书有效性判定 1、国际船舶保安证书(ISSC)应按主管机关规定的期限签发,该期限不得超过5年。并且至少一次中间核验,如仅进行一次中间核验,应在证书第二
20、和第三周年日期之间进行。 2、可签发临时ISSC的情况: 1)在交船时或在投入运营或重新投入运营之前,船舶没有证书; 2)船舶从一缔约国政府换旗到另一缔约国政府; 3)船舶从一非缔约国政府换旗到一缔约国政府; 4)如果某公司承担了其以前未经营过的某一船舶的经营责任。,4、货船构造安全证书 CARGO SHIP SAFETY CONSTRUCTION CERTIFICATE(500总吨及以上的货船) 有效性判定: 在任何5年期内,船底外部应至少进行次检查,但在任何情况下,任何2次这种检查的间隔期不得超过36个月(一般在首页就会显示,也有的最近一次船底检验在后面的附页上),5、货船无线电安全证书
21、CARGO SHIP SAFETY RADIO CERTIFICATE 公约附则第IV章“无线电通信设备”相关规定: 第1条 适用范围 除另有明文规定外,本章适用于本规则所适用的所有船舶,和300总吨及以上的货船。 第3条 免除 2 按本条1所给予的免除,仅适用于下列情况: .1 若影响安全的条件致使完全适用第7条至第11条为不合理或不必要时; .2 在例外情况下,船舶在为之配备的海区或多个海区外进行单次航行。,6、货船设备安全证书 CARGO SHIP SAFETY EQUIPMENT CERTIFICATE(500总吨及以上的货船) 查验要点:证书附件FORM E所包含救生设备和航行设备配
22、备是否满足要求。【设备证书附件上人数的案例,港口人员,例如引水、码头工人等登轮】,7、有时这三份证书可以合并为一份“货船安全证书(CARGO SHIP SAFETY CERT)”/客船安全证书/客/货船舶的免除证书 查验要点:货船安全证书及其附件FORM C的检查包括了构造、设备和无线电证书所涵盖的各项内容。 以上对于设备配备提及150GT、300GT、500GT三个吨位级 对于300GT及以上船舶签发RADIO证书,或150500GT船舶,直接签发货船安全证书。,8、符合船舶载运危险货物特别要求的文件(document of compliance with the special requi
23、rements for ships carrying dangerous goods) 公约依据: SOLAS公约2000年修正案第II-2章“危险货物运输 ”/第19.4条: “主管机关应向船舶提供1份适当的文件,作为对符合本条的建造和设备要求的证明。除散装固体危险货物外,那些被确定为第6.2【感染性】和7类【放射性】的货物和有限数量的危险货物不要求危险货物证书 ” 解读:散装固体危险货物船舶+海运包装危险货物【第6.2类和7类除外】 适用范围:1984年9月1日及以后建造的所有客船; 1984年9月1日或以后建造的500总吨及以上的货船; 1992年2月1日或以后建造的所有船舶【包括500
24、总吨以下】; 对于1992年2月1日及以后建造的500总吨以下船舶,装运危险货物时符合证明还是要有的,但设备配备相关要求主管机关可以适当降低标准。 有效期:对货船,有效期最长不超过5年,同时不超过“货船构造证书”有效期【不存在年度检验】 对可船,有效期最长不超过1年,同时不超过“客船安全证书”有效期,9、化学品液货船还应持有下述文件:【SOLAS公约、MARPOL公约均有涉及】 .a 散装运输危险化学品适装证书CERTIFICATE OF FITNESS FOR THE CARRIAGE OF DANGEROUS CHEMICALS IN BULK 散装运输危险化学品船舶构造和设备规则(BCH
- 配套讲稿:
如PPT文件的首页显示word图标,表示该PPT已包含配套word讲稿。双击word图标可打开word文档。
- 特殊限制:
部分文档作品中含有的国旗、国徽等图片,仅作为作品整体效果示例展示,禁止商用。设计者仅对作品中独创性部分享有著作权。
- 关 键 词:
- 外籍 船舶 进出 查验 管理
链接地址:https://www.31doc.com/p-3158926.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