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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天津律师事务所会计核算办法 讲 座(一),主讲人:韩士队 天津益清律师事务所 主任 2014年12月28日,天津律师事务所会计账簿、会计科目及会计报表,第一篇,天津律师事务所适用的税收法规,第二篇,天津律师事务所允许税前抵扣的成本、费用及损失,第三篇,天津律师事务所需要缴纳的各项税费,第四篇,天津律师事务所会计核算办法 四个方面内容,01,第一篇 律师事务所 第一章 会计账簿 第二章 会计科目 第三章 会计报表,0,1,现金日记账,0,2,银行日记账,0,3,明细账,0,4,总分类账,0,5,固定资产账,第一章 会计账簿 五本账,第一节 北京市律师事务所会计科目 北京市律师事务所会计核算办法
2、中列明四类五十四个一级会计科目,第二章 会计科目,第二节 天津律师事务所会计科目 天津律师事务所账簿可以使用 四类二十四个一级会计科目,第三节 天津律师事务所会计科目使用说明,一、库存现金 (一)、本科目核算律师事务所的库存现金。 (二)、律师事务所应当严格按照国家有关现金管理的规定收支现金,并按照本制度规定核算各项现金收支业务。 (三)、现金收支的账务处理: 1、从银行提取现金,根据支票存根记载的提取金额,借记本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科目;将现金存入银行,根据银行退回给收款单位的收款凭证联,借记“银行存款”科目,贷记本科目。 2、因支付职工出差费用等原因所需的现金,按支出凭证所记载的金额,借
3、记“其他应收款”等科目,贷记本科目;收到出差人员交回的差旅费剩余款或付差旅费不足款并结算时,按实际收回的现金,借(贷)记本科目,按应报销的金额,借记“主营业务成本”、“管理费用”等科目,按实际借出的现金,贷记“其他应收款”科目。,3、因其他原因收到现金,借记本科目,贷记有关科目;支出现金,借记有关科目,贷记本科目。 (四)、律师事务所应当设置“现金日记账”,由出纳人员根据收付款凭证,按照业务发生顺序逐笔登记。每日终了,应当计算当日的现金收入合计数、现金支出合计数和账面余额,并将账面余额与实际库存数核对,做到账款相符。 有外币现金的律师事务所,应当分别人民币和各种外币设置“现金日记账”进行明细核
4、算。 (五)、每日终了结算现金收支、财产清查等发现的现金短缺或溢余,应当计入当期损益:如为现金短缺,属于应由责任人赔偿的部分,按实际短缺的金额扣除应由责任人赔偿的部分后的金额,借记“管理费用”科目,贷记本科目;如为现金溢余,应按实际溢余的金额,借记本科目,属于应支付给有关人员或单位的,贷记“其他应付款”科目,现金溢余金额超过应付给有关单位或人员的部分,贷记“营业外收入”科目。 (六)、本科目期末借方余额,反映律师事务所实际持有的库存现金。,二、银行存款 (一)、本科目核算律师事务所存入银行的各种存款。律师事务所如有存入其他金融机构的存款,也在本科目核算。 律师事务所的信用卡存款、存出投资款等在
5、“其他货币资金”科目核算,不在本科目核算。 (二)、律师事务所应当严格按照国家有关支付结算办法,办理银行存款收支业务的结算,并按照本制度规定进行核算。 (三)、律师事务所将款项存入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时,借记本科目,贷记“现金”等有关科目;提取和支出存款时,借记“现金”等有关科目,贷记本科目。 (四)、银行存款的主要收款凭证和付款凭证的填制日期和依据: 1、采用支票方式。收款单位对于收到的支票,应填制进账单连同支票送交银行,根据银行盖章退回给收款单位的收款凭证联和有关的原始凭证编制收款凭证,经银行审查盖章的收款凭证联和有关的原始凭证编制收款凭证;付款单位对于付出的支票,应根据支票存根和有关原始凭
6、证编制付款凭证。,2、以现金存入银行,应根据银行盖章退回的交款回单及时编制现金付款凭证,据以登记“现金日记账”和“银行存款日记账”。向银行提取现金,根据支票存根编制银行存款付款凭证,据以登记“银行存款日记账”和“现金日记账”。 3、发生的存款利息,根据银行通知及时编制收款凭证,借记本科目,贷记“财务费用”科目;如为购建固定资产的专门借款发生的存款利息,在所购建的固定资产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之前,应冲减在建工程成本,借记本科目,贷记“在建工程”科目。 (五)、律师事务所应按开户银行和其他金融机构、存款种类等,分别设置“银行存款日记账”,由出纳人员根据收付款凭证,按照业务的发生顺序逐笔登记,每日终了
7、应结出余款。 “银行存款日记账”应定期与“银行对账单”核对。月度终了,律师事务所银行存款账面余额与银行对账单余额之间如有差额,必须逐笔查明原因,并按月编制“银行存款余额调节表”调节相符。 (六)、有外币存款的律师事务所,应分别人民币和各种外币设置“银行存款日记账”进行明细核算。,律师事务所发生外币业务时,应将有关外币金额折合为记账本位币记账。除另有规定外,所有与外币业务有关的账户,应采用业务发生时的汇率,也可以采用业务发生当期期初的汇率折合。 期末,各种外币账户(包括外币现金、外币银行存款、以外币结算的债权和债务等)的外币余额,应当按照期末汇率折合为记账本位币。按照期末汇率折合的记账本位币金额
8、与原账面记账本位币金额之间的差额作为汇兑损益,分别情况处理: 1、筹建期间发生的汇兑损益,计入长期待摊费用; 2、与购建固定资产有关的外币专门借款的汇兑损益,在满足借款费用资本化条件时至固定资产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之前的期间内发生的,计入所购建固定资产成本; 3、除上述情况外,汇兑损益均计入当期财务费用。 (七)、本科目期末借方余额,反映律师事务所实际存在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的款项。,三、应收账款 (一)、本科目核算律师事务所因对外提供法律服务向接受劳务单位收取的款项。 不单独设置“预收账款”科目的律师事务所,预收的款项也在本科目核算。 (二)、律师事务所发生应收账款时,按应收金额,借记本科目,按
9、实现的营业收入,贷记“主营业务收入”等科目;收回应收账款时,借记“银行存款”等科目,贷记本科目。 如果律师事务所应收账款改用商业汇票结算,在收到承兑的商业汇票时,按票面价值,借记“应收票据”科目,贷记本科目。 (三)、律师事务所应当定期或者至少于每年年度终了,对应收账款进行全面检查,并合理地计提坏账准备。 律师事务所对于不能收回的应收账款应当查明原因,对确实无法收回的,经批准作为坏账损失时,应冲销提取的坏账准备,借记“坏账准备”科目,贷记本科目。,已确认并转销的坏账损失,如果以后又收回,应按实际收回的金额,借记本科目,贷记“坏账准备”科目;同时,借记“银行存款”科目,贷记本科目。 (四)、本科
10、目应按接受法律服务的单位分类,并按不同的债务人设置明细账,进行明细核算。 (五)、本科目期末借方余额,反应律师事务所尚未收回的应收账款;期末如为贷方余额,反映律师事务所预收的款项。,四、其他应收款 (一)、本科目核算律师事务所除应收票据、应收账款、应收股息以外的其他各种应收、暂付款项,包括不设置“备用金”科目的律师事务所拨出的备用金、应收的各种赔款、罚款,应向职工收取的各种垫付款项等。 (二)、其他应收、暂付款主要包括: 1、应收的各种赔款、罚款; 2、应向职工收取的各种垫付款项; 3、其他各种应收、暂付款项。 (三)、律师事务所发生其他各种应收款项时,借记本科目,贷记有关科目;收回各种款项时
11、,借记有关科目,贷记本科目。 (四)、律师事务所应当定期或者至少于每年年度终了,对其他应收款进行全面检查,预计其可能发生的坏账损失,并计提坏账准备。其他应收款坏账准备的提取及转回等,应比照“应收账款”科目的相关规定处理。,(五)、本科目应按其他应收款的项目分类,并按不同的债务人设置明细账,进行明细核算。 (六)、本科目期末借方余额,反映律师事务所尚未收回的其他应收款。,五、固定资产 (一)、本科目核算律师事务所固定资产的原价。 固定资产指为提供劳务、出租或经营管理而持有的、使用年限超过一年、单位价值较高的资产。 (二)、律师事务所应当根据固定资产定义,结合本律师事务所的具体情况,制定适合于本律
12、师事务所的固定资产目录、分类方法、每类或每项固定资产的折旧年限、折旧方法和预计净残值,作为进行固定资产核算的依据。 (三)、固定资产应按其取得时的成本作为入账价值,取得时的成本包括买价、进口关税等税金、运输和保险等相关费用,以及为使固定资产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前所必要的支出。固定资产取得时的成本应当根据具体情况分别确定: 1、外购固定资产的成本包括买价、增值税、进口关税等相关税费,以及为使固定资产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前所发生的可直接归属于该资产的其他支出,如场地整理费、运输费、装卸费、安装费和专业人员服务费等。,2、自制、自建的固定资产,按建造该项资产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前所发生的必要支出作为其成本
13、。 3、投资者投入的固定资产,按投资各方确认的价值作为其成本。 4、融资租入的固定资产,按照租赁协议或者合同确定的价款,加上运输费、途中保险费、安装调试费以及融资租入固定资产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前发生的利息支出和汇兑损益后的金额作为其成本。 5、接受捐赠的固定资产,捐赠方提供了有关凭据的,按凭据上标明的金额加上应支付的相关税费,作为固定资产的成本;如果捐赠方未提供有关凭据,则按其市价或同类、类似固定资产的市场价格估计的金额,加上由律师事务所负担的运输费、保险费、安装调试费等作为固定资产成本。 6、盘盈的固定资产,按其市价或同类、类似固定资产的市场价格,减去按该项资产的新旧程度估计的价值损耗后的余
14、额作为其资本。 7、经批准无偿调入的固定资产,按调出单位的账面价值加上发生的运输费、安装费等相关费用作为其成本。,(四)、固定资产增加的账务处理。 1、购入不需要安装的固定资产,按买价加上相关税费以及使固定资产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前的其他支出作为入账价值,借记本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等科目。购入需要安装的固定资产,先记入“在建工程”科目,待安装完毕交付使用时再转入本科目。 2、自行建造完成的固定资产,按建造资产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前所发生的必要支出作为入账价值,借记本科目,贷记“在建工程”科目。 建造资产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前所发生的必要支出,包括律师事务所以专门借款购建的固定资产,在达到预定可使用
15、状态前实际发生的借款费用等。 3、投资者投入的固定资产,按投资各方确认的价值,借记本科目,贷记“实收资本”等科目。,4、融资租入的固定资产,应当在本科目项下单设明细科目进行核算。律师事务所应在租赁开始日,按租赁协议或者合同确定的价款、运输费、途中保险费、安装调试费以及融资租入固定资产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前发生的借款费用等,借记本科目(融资租入固定资产),按租赁协议或者合同确定的设备价款,贷记“长期应付款应付融资租赁款”科目,按支付的其他费用,贷记“银行存款”等科目。租赁期满,如合同规定将固定资产所有权转归承租律师事务所,应进行转账,将固定资产从“融资租入固定资产”明细科目转入有关明细科目。 5、
16、接受捐赠的固定资产,按确定的入账价值,借记本科目,贷记“待转资产价值”科目。 6、盘盈的固定资产,按其市价或同类、类似固定资产的市场价格,减去按该项资产的新旧程度估计的价值损耗后的余额,借记本科目,贷记“营业外收入”科目。 7、经批准无偿调入的固定资产,按确定的成本,借记本科目,贷记“资本公积”科目。,(五)、与固定资产有关的后续支出,如果使可能流入律师事务所的经济利益超过了原先的估计,如延长了固定资产的使用寿命、使生产的产品质量实质性提高或是生产产品的成本实质性降低等,应将发生的支出计入固定资产价值。可资本化的固定资产后续支出发生时,借记“在建工程”等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等科目。 固定资产
17、的后续支出中,按上述原则不能计入固定资产价值的部分,应于发生时确认为当期费用。 (六)、固定资产减少的账务处理。 1、盘亏的固定资产,按其账面净值,借记“营业外支出”科目,按已提折旧,借记“累计折旧”科目,按固定资产原价,贷记本科目。 2、因出售、报废和毁损等原因减少的固定资产,按减少的固定资产账面净值,借记“固定资产清理”科目,按已提折旧,借记“累计折旧”科目,按固定资产原价,贷记本科目。 3、投资转出的固定资产,应按本制度中关于非货币性交易的原则处理。,4、捐赠转出的固定资产,应按固定资产净值,转入“固定资产清理”科目,对于应支付的相关税费,也应通过“固定资产清理”科目进行归集。按“固定资
18、产清理”科目的余额,借记“营业外支出”科目,贷记“固定资产清理”科目。 (七)、律师事务所应当设置“固定资产登记簿”和“固定资产卡片”,按固定资产类别、使用部门和每项固定资产进行明细核算。 经营租入的固定资产,应当另设备查簿进行登记,不在本科目核算。 (八)、本科目期末借方余额,反映律师事务所期末固定资产的账面原价。,六、累计折旧 (一)、本科目核算律师事务所固定资产的累计折旧。 (二)、律师事务所应当根据固定资产的性质和使用情况,合理确定其折旧年限和净残值,作为计提折旧的依据。 (三)、除下列情况外,律师事务所应对所有固定资产计提折旧: 1、已提足折旧仍继续使用的固定资产; 2、按照规定单独
19、估价作为固定资产入账的土地。 已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的固定资产,如果尚未办理竣工决算的,应按估计价值暂估入账,并计提折旧;待办理了竣工决算手续后,再按照实际成本调整原来的暂估价,同时调整原已计提的折旧额。 (四)、律师事务所应当根据固定资产所含经济利益预期实现方式选择折旧方法,一般可选用年限平均法、其它的方法包括:工作量法、年数总和法、双倍余额递减法等。折旧方法一经确定,不得随意变更。如需变更,应将变更的内容及原因在变更当期会计报表附注中说明。 律师事务所对固定资产进行改良后,应当根据调整后的固定资产成本,并根据本律师事务所的使用情况合理估计折旧年限和净残值,提取折旧。,融资租入的固定资产,应当
20、采用与自有应计折旧固定资产相一致的折旧政策。 (五)、律师事务所一般应按月提取折旧,当月增加的固定资产,当月不提折旧,从下月起计提折旧;当月减少的固定资产,当月照提折旧,从下月起不提折旧。固定资产提足折旧后,不管能否继续使用,均不再提取折旧;提前报废的固定资产,也不再补提折旧。所谓提足折旧,是指已经提足该项固定资产应提的折旧总额。应提的折旧总额为固定资产原价减去预计残值加上预计清理费用后的金额。 (六)、律师事务所按月计提的固定资产折旧,借记“管理费用”科目,贷记本科目。 (七)、本科目只进行总分类核算,不进行明细分类核算。需要查明某项固定资产的已提折旧,可以根据固定资产卡片上所记载的该项固定
21、资产原价、折旧率和实际使用年数等资料进行计算。 (八)、本科目期末贷方余额,反映律师事务所已提取的固定资产折旧累计数。,七、固定资产清理 (一)、本科目核算律师事务所因出售、报废和毁损等原因转入清理的固定资产价值及在清理过程中发生的清理费用和清理收入。 (二)、出售、报废和毁损的固定资产转入清理时,按固定资产账面净值,借记本科目,按已提折旧,借记“累计折旧”科目,按固定资产原价,贷记“固定资产”科目。 清理过程中发生的费用以及应交纳的税金,借记本科目,贷记“银行存款”、“应交税金”等科目;收回出售固定资产的价款、残料价值和变价收入等,借记“银行存款”等科目,贷记本科目;应当由保险公司或过失人赔
22、偿的损失,借记“其他应收款“等科目,贷记本科目。 律师事务所于经营期间产生的固定资产清理净收益,应借记本科目,贷记“营业外收入”科目;生产经营期间产生的固定资产清理净损失,应借记“营业外支出”科目,贷记本科目。 (三)、本科目应按被清理的固定资产设置明细账,进行明细核算。 (四)、本科目期末余额,反映尚未清理完毕的固定资产的净值以及清理净收入(清理收入减去清理费用)。,八、短期借款 (一)、本科目核算律师事务所向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借入的期限在1年以下(含1年)的各种借款 (二)、律师事务所借入的各种短期借款,借记“银行存款”科目,贷记本科目;归还借款时,借记本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科目。 发生
23、的短期借款利息应当计入当期财务费用,借记“财务费用”科目,贷记“预提费用”、“银行存款”等科目。 (三)、本科目应按贷款单位设置明细账,并按借款种类及期限等进行明细核算。 (四)、本科目期末贷方余额,反映律师事务所尚未偿还的短期借款本金。,九、应交税费 (一)、本科目核算律师事务所应交纳的各种税费,如增值税、合伙人个人所得税、城市维护建设税、个人所得税等。 律师事务所交纳的印花税、耕地占用税以及其他不需要预计应交数的税金,不在本科目核算。 (二)、本科目应当设置以下明细科目: 1、应交增值税 (1)、律师事务所发生应交纳增值税的经济业务,按其营业额和规定的税率,计算应交纳的增值税,借记“主营业
24、务税金及附加”等科目,贷记本科目(应交增值税)。 (2)、销售不动产,按销售额计算的营业税记入“固定资产清理”科目,借记”固定资产清理”科目,贷记本科目(应交营业税)。 (3)、借记本科目(应交增值税),贷记“银行存款”科目。 2、应交所得税 本科目主要核算律师事务所“合伙人个人所得税”。,(1)、律师事务所计算出当期应交的所得税,借记“所得税-合伙人个人所得税”等科目,贷记本科目(应交所得税)。 (2)、借记本科目(应交所得税),贷记“银行存款”等科目。 3、应交城市维护建设税 (1)、律师事务所按规定计算出应交纳的城市维护建设税,借记“主营业务税金及附加”等科目,贷记本科目(应交城市维护建
25、设税)。 (2)、借记本科目(应交城市维护建设税),贷记“银行存款”科目。 4、应交个人所得税 (1)、律师事务所按规定计算应代扣代交的专职律师、兼职律师、实习律师助理以及行政管理人员的个人所得税,借记“应付工资”科目,贷记本科目(应交个人所得税)。 (2)、借记本科目(应交个人所得税),贷记“银行存款”科目。,6、应交教育费附加 (1)、律师事务所按规定计算出应交纳的教育费附加,借记“主营业务税金及附加”等科目,贷记本科目(应交教育费附加)。 (2)、借记本科目(应交教育费附加),贷记“银行存款”科目。 7、应交地方教育附加 (1)、律师事务所按规定计算出应交纳的地方教育附加,借记“主营业务
26、税金及附加”等科目,贷记本科目(应交地方教育附加)。 (2)、借记本科目(应交地方教育附加),贷记“银行存款”科目。,8、应交防洪费 (1)、律师事务所按规定计算出应交纳的防洪费,借记“管理费用”等科目,贷记本科目(应交防洪费)。 (2)、借记本科目(应交防洪费),贷记“银行存款”科目。 (三)、律师事务所因多计等原因退回的合伙人个人所得税,应当在实际收到时,冲减收到当期的所得税费用。律师事务所收到退还的所得税,借记“银行存款”等科目。 律师事务所因多计等原因退回的增值税等,应于实际收到时,借记“银行存款”等科目,贷记“主营业务税金及附加”等科目。 (四)、本科目期末贷方余额,反映律师事务所尚
27、未交纳的税金;期末如为借方余额,反映律师事务所多交的税金。,十、其他应付款 (一)、本科目核算律师事务所应付、暂收其他单位或个人的款项,如应付租入固定资产的租金、存入保证金等,具体包括: 1、应付经营租入固定资产的租金; 2、职工未按期领取的工资; 3、存入保证金(如有关押金等); 4、其他应付、暂收款项。 律师事务所应当在本科目下设置“业务协作费”明细科目,用于核算律师事务所之间进行业务协作时一方支付给另一方的费用,律师事务所在确认收入时,不包括与其他律师事务所进行业务协作而支付给其他律师事务所的费用。律师事务所应按收取的服务费用,借记“银行存款”等科目,按应支付给其他律师事务所的业务协作费
28、,贷记“其他应付款业务协作费”等科目,按其差额,贷记“主营业务收入”科目,支付业务协作费时,借记“其他应付款业务协作费”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科目;收到其他律师事务所支付的业务协作费时,借记“银行存款”等科目,贷记“主营业务收入”。,(二)、发生的各种应付、暂收款项,借记“银行存款”、“管理费用”等科目,贷记本科目;支付时,借记本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等科目。 (三)、本科目应按应付和暂收款项的类别和单位或个人设置明细账,进行明细核算。 (四)、本科目期末贷方余额,反应律师事务所尚未支付的其他应付款。,十一、实收资本 (一)、本科目主要核算律师事务所实际收到合伙人投入的资本。 律师事务所收到合
29、伙人投入的资金,超过其在注册资本中所占份额的部分,应作为资本溢价,在“资本公积”科目核算,不记入本科目。 (二)、实收资本的账务处理: 1、合伙人以现金投入的资本,应以实际收到或者存入律师事务所开户银行的金额,借记“银行存款”科目,按合伙人应享有律师事务所注册资本的份额计算的金额,贷记本科目,按其差额,贷记“资本公积资本溢价”科目。 投资者投入的外币,合同约定汇率的,应按收到外币当日的汇率折合的记账本位币金额,借记“银行存款”等科目,按合同约定汇率折合的记账本位币金额,贷记本科目,按其差额,借记或贷记“资本公积(外币资本折算差额)”科目;合同没有约定汇率的,应按收到出资额当日的汇率折合的记账本
30、位币金额,借记“银行存款”科目,贷记本科目。,2、合伙人以非现金资产投入的资本,应按合伙各方确认的价值,借记有关资产科目,按合伙人应享有律师事务所注册资本的份额计算的金额,贷记本科目,按其差额,贷记“资本公积资本溢价”科目。 (三)、合伙人投入的资本,除下列情况外,不得随意变动: 1、符合增资条件,并经有关部门批准增资。 2、按法定程序报经批准减少注册资本。 (四)、律师事务所按法定程序报经批准减少注册资本的,借记本科目,贷记“现金”、“银行存款”等科目。因减资而使股份发生变动的情况,在本科目的有关明细账及备查簿中详细记录。 (五)、合伙人按规定转让出资的,应于有关的转让手续办理完毕时,将出让
31、方所转让的投资,在合伙人账户有关明细账及备查记录中转为受让方。 (六)、本科目期末贷方余额,反映律师事务所实有的资本数额。,十二、资本公积 (一)、本科目核算律师事务所取得的资本公积。 (二)、本科目应当设置以下明细科目: 1、资本溢价; 2、接受捐赠非现金资产准备; 3、外币资本折算差额; 4、其他资本公积。 (三)、资本公积的账务处理: 1、收到合伙人等投入的资产,应按实际收到的金额或确定的价值,借记“银行存款”、“固定资产”等科目,按其应享有律师事务所注册资本的份额计算的金额,贷记“实收资本”科目,按其差额,贷记本科目(资本溢价)。,2、收到合伙人等投入的外币,合同约定汇率的,应按收到外
32、币当日的汇率折合的记账本位币金额,借记“银行存款”等科目,按合同约定汇率折合的记账本位币金额,贷记“实收资本”科目,按其差额,借记或贷记本科目(外币资本折算差额);合同没有约定汇率的,应按收到出资额当日的汇率折合的记账本位币金额,借记“银行存款”科目,贷记“实收资本”科目。 3、接受的货币性及非货币性资产捐赠,如果接受捐赠待转的资产价值全部计入当期应纳税所得额,律师事务所应按接受捐赠待转资产的价值,借记“待转资产价值(接受捐赠货币性资产价值或接受捐赠非货币性资产价值)”科目,按接受捐赠待转的资产价值与现行所得税税率计算的应交所得税,或接受捐赠待转的资产价值在抵减当期亏损后的余额与现行所得税税率
33、计算的应交所得税,贷记“应交税金应交所得税”科目,按其差额,贷记本科目(其他资本公积或接受捐赠非现金资产准备)。如果接受捐赠的非货币性资产金额较大,经批准可以在规定期限内分期平均计入各年度应纳税所得额的,各期计算交纳所得税时,应按主管税务机关审核确认当期应计入应纳税所得额,的待转捐赠非货币性资产价值部分,借记“待转资产价值”科目,按当期计入应纳税所得额的待转捐赠非货币性资产价值与现行所得税税率计算的应交所得税,或按当期应计入应纳税所得额的待转捐赠非货币性资产价值在抵减当期亏损后的余额与现行所得税税率计算的应交所得税金额,贷记“应交税金应交所得税”科目,按其差额,贷记本科目(接受捐赠非现金资产准
34、备)。 (四)、本科目应按资本公积形成的类别设置明细账,进行明细核算。 (五)、本科目期末贷方余额,反映律师事务所实有的资本公积。,十三、盈余公积 (一)、本科目核算律师事务所从净利润中提取的盈余公积。 (二)、本科目应当设置“共同基金”等明细科目: 律师事务所应当在“盈余公积”科目下设置“共同基金”明细科目,核算律师事务所按净利润(如以前年度亏损,则以按税法规定弥补以前年度亏损后的净利润)的10%提取的用于事业发展的共同基金。律师事务所提取共同基金时,借记“利润分配-提取法定盈余公积金”科目,贷记“盈余公积-共同基金”科目。共同基金累计额已达注册资本的50%时可以不再提取。,十四、本年利润
35、(一)、本科目核算律师事务所实现的净利润(或发生的净亏损)。 (二)、期末结转利润时,应将“主营业务收入”、“其他业务收入”、“营业外收入”等科目的期末余额分别转入本科目,借记“主营业务收入”、“其他业务收入”、“营业外收入”等科目,贷记本科目;将“主营业务成本”、“主营业务税金及附加”、“其他业务支出”、“管理费用”、“财务费用”、“营业外支出”、“合伙人个人所得税”等科目的期末余额分别转入本科目,借记本科目,贷记“主营业务成本”、“主营业务税金及附加”、“其他业务支出”、“管理费用”、“财务费用”、“营业外支出”、“合伙人个人所得税”等科目。将“投资收益”科目的净收益,转入本科目,借记“投
36、资收益”科目,贷记本科目;如为净损失,作相反会计分录。 (三)、年度终了,应将本年收入和支出相抵后结出的本年实现的净利润,转入“利润分配”科目,借记本科目,贷记“利润分配未分配利润”科目;如为净亏损,作相反会计分录。结转后本科目应无余额。,十五、利润分配 (一)、本科目核算律师事务所实现利润的分配(或亏损的弥补)和历年分配(或弥补)后的积存余额。 (二)、本科目应当设置以下明细科目: 1、其他转入; 2、提取法定盈余公积; 3、合伙人税后酬金; 4、应付利润; 5、转作资本的利润; 6、未分配利润。,(三)、律师事务所用盈余公积弥补亏损,借记“盈余公积”科目,贷记本科目(其他转入)。按规定从净
37、利润中提取共同基金时,借记本科目(提取法定盈余公积),贷记“盈余公积共同基金”科目。应当分配给合伙人的税后酬金和年度利润,借记本科目(合伙人税后酬金或应付利润),贷记“应付利润”有关明细科目;或直接发放时借记本科目(合伙人税后酬金或应付利润),贷记“现金”、“银行存款”有关科目。 (四)、律师事务所按合伙人会议或类似机构批准的应转增资本的金额,在办理增资手续后,借记本科目(转作资本的利润),贷记“实收资本”等科目。 (五)、律师事务所本年度发生的调整以前年度损益的事项,应增设“以前年度损益调整”科目。 “本年度发生的调整以前年度损益的事项”是指律师事务所本期发现的以前期间发生的影响损益的重大会
38、计差错。,律师事务所调整增加的以前年度利润或调整减少的以前年度亏损和相应增加的合伙人个人所得税,借记有关科目,按应调整增加的应交税金,贷记 “应交税金”科目,按其差额,贷记“以前年度损益调整”科目;调整减少的以前年度利润或调整增加的以前年度亏损和相应减少的合伙人个人所得税,应按调整减少的合伙人个人所得税,借记“应交税金”科目,按扣除调整应交税金的部分,借记“以前年度损益调整”科目,按两者的合计金额,贷记有关科目。经调整后,应将“以前年度损益调整”科目的余额转入本科目。“以前年度损益调整”科目如为贷方余额,应借记“以前年度损益调整”科目,贷记本科目(未分配利润)科目;“以前年度损益调整”科目如为
39、借方余额,则作相反会计分录。,(六)、年度终了,律师事务所应将全年实现的净利润,自“本年利润”科目转入本科目,借记“本年利润”科目,贷记本科目(未分配利润),如为净亏损,作相反会计分录;同时,将“利润分配”科目下的其他明细科目的余额转入本科目的“未分配利润”明细科目。结转后,除“未分配利润”明细科目外,本科目的其他明细科目应无余额。 (七)、本科目年末余额,反映律师事务所历年积存的未分配利润(或未弥补亏损)。,十六、主营业务收入 (一)、本科目核算律师事务所接受委托对外提供法律服务等日常活动中所形成的经济利益的总流入。 (二)、凡合同明确规定的、律师律师事务所受当事人委托收取或转付的款项,如:
40、代付的诉讼费、仲裁费、托管资金等不作为业务收入;如果合同没有明确规定的收入款项应全部作为收人处理。 (三)、律师事务所应按以下规定确定收入实现,并将已实现的收入计入当期损益。 1、在同一会计年度内开始并完成的劳务,应当在完成劳务时确认收人; 2、如果劳务的开始和完成分属不同的会计年度,可以按服务进度或完成的工作量确认收入。 现金折扣,是指债权人为鼓励债务人在规定的期限内 付款而向债务人提供的债务扣除。现金折扣在实际发生 时直接计人当期财务费用。律师事务所应按实际收到的金额,借记“银行存款”等科目,按给予的现金折扣,借记“财务费用”科目,按应收的账款,贷记“应收账款”等科目。,(四)、实现的劳务
41、收入,应按实际收到或应收的价款入账。 律师事务所在提供劳务取得收入时,应按已收或应收的金额,借记“银行存款”、“应收账款”等科目,按实现的劳务服务收入,贷记本科目。 (五)、本科目应按主营业务的种类设置明细账,进行明细核算,如:法律顾问、刑事诉讼、民事代理、经济案件代理、行政诉讼代理、非诉讼代理、咨询代书等。 (六)、期末,应将本科目的余额转入“本年利润”科目,结转后本科目应无余额。,十七、营业外收入 (一)、本科目核算律师事务所发生的与其生产经营无直接关系的各项收入,包括固定资产盘盈、处置固定资产净收益、出售无形资产净收益、罚款净收入等。 (二)、律师事务所在经营期间,固定资产清理所取得的收
42、益,应借记“固定资产清理”科目,贷记本科目。 律师事务所在清查财产过程中,对于查明的固定资产盘盈,按确定的价值,借记“固定资产”科目,贷记本科目。 律师事务所出售无形资产,按实际取得的转让收入,借记“银行存款”等科目,按无形资产的账面余额,贷记“无形资产”科目,按应支付的相关税费,贷记“应交税金”等科目,按实际取得的转让收入大于无形资产账面余额与相关税费之和的差额,贷记本科目。 律师事务所取得的罚款净收入,借记“银行存款”等科目,贷记本科目。 (三)、本科目应按收入项目设置明细账,进行明细核算。 (四)、期末,应将本科目的余额转入“本年利润”科目,结转后本科目应无余额。,十八、其他业务收入 (
43、一)、本科目核算律师事务所除主营业务收入以外的其他业务的收入,如无形资产出租等收入。 其他业务收入的确认原则,比照主营业务收入的规定办理。 让渡资产使用权的收入应按律师事务所与其资产使用者签订的合同或协议规定的收费时间和方法确定。 (二)、律师事务所出租无形资产所取得的租金收入,借记“银行存款”等科目,贷记本科目;结转出租无形资产的成本时,借记“其他业务支出”科目,贷记“无形资产”等科目。 (三)、本科目应按其他业务的种类设置明细账,进行明细核算。 (四)、期末,应将本科目的余额转入“本年利润”科目,结转后本科目应无余额。 (五)、律师事务所因让渡资产使用权而发生的使用费等收入应于满足下列条件
44、时确认: 1、与交易相关的经济利益能够流入本律师事务所; 2、收入的金额能够可靠地计量,十九、主营业务成本 (一)、主营业务成本核算律师事务所接受委托提供法律服务而发生的各种直接耗费。本科目下可以设“专职律师工资”、“兼职律师工资”、“差旅费”、“租赁费”、“邮电费”、“会议费”、“车辆消耗及修理费”等明细科目,核算与主营业务收入能直接相关的成本项目。 律师事务所应当合理划分主营业务成本与期间费用的界限,期间费用应当直接计入当期损益,成本应入提供法律服务的成本。 (二)、期末,应将本科目的余额转入“本年利润”科目,结转后本科目应无余额。,二十、主营业务税金及附加 (一)、本科目核算律师事务所日
45、常主要经营活动应负担的税金及附加,包括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等。 (二)、律师事务所按照规定计算出应由日常销售业务负担的税金及附加,借记本科目,贷记“应交税金应交营业税”、“其他应交款”等科目。 (三)、期末,应将本科目的余额转入“本年利润”科目,结转后本科目应无余额。,二十一、管理费用 (一)、管理费用,是指律师事务所为行政管理和组织业务活动所发生的各项费用。包括:行政人员工资、职工福利费、教育经费、折旧费、律协费用、业务招待费、低值易耗品摊销、开办费用、无形资产摊销、坏账准备计提、社会保障费、职业责任保险金、职业风险基金、宣传费、费用类税金、审计费和其他管理费用。 职工福利费按
46、律师事务所工作人员工资总额的14%提取。用于律师事务所工作人员的医药费、因公负伤和职工生活困难补助费等。 教育经费按律师事务所工作人员工资总额的.提取。 律协费用是指律师事务所按规定向市律师协会交纳的会费等费用。 业务招待费是指律师事务所为正常业务往来的需要而支付的招待费用。 社会保障费是指按国家规定缴纳的由律师事务所承担部分的职工养老保险金、失业保险金、生育保险和医疗保险金等社会保险费用以及住房公积金。,费用类税金是指律师事务所按规定应缴纳的律师事务所房产税、车船使用税、土地使用税和印花税等。 审计费是指律师事务所聘请会计师事务所进行审计、评估发生的费用。 (二)、本科目应按费用项目设置明细
47、账,进行明细核算。 (三)、期末,应将本科目的余额转入“本年利润”科目,结转后本科目应无余额。,二十二、财务费用 (一)、本科目核算律师事务所为筹集生产经营所需资金等而发生的费用,包括利息支出(减利息收入)、汇兑损失(减汇兑收益)以及相关的手续费等。为购建固定资产的专门借款所发生的借款费用,在固定资产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前按规定应予资本化的部分,不包括在本科目的核算范围内。 (二)、发生的财务费用,借记本科目,贷记“预提费用”、“银行存款”、“长期借款”等科目。发生的应冲减财务费用的利息收入、汇兑收益等,应借记“银行存款”等科目,贷记本科目。 (三)、本科目应按费用项目设置明细账,进行明细核算。
48、 (四)、期末,应将本科目的余额转入“本年利润”科目,结转后本科目应无余额。,二十三、所得税 (一)、按照税法现行有关规定,本科目主要核算律师事务所当期发生的合伙人个人所得税费用。 (二)、律师事务所应采用付税款法核算所得税。 (三)、律师事务所计算的当期所得税金额,借记本科目,贷记“应交税金应交所得税”科目。 (四)、律师事务所收到因多计等原因而退还的所得税,应在实际收到退还的所得税时,冲减收到当期的所得税费用。律师事务所应按实际收到的所得税返还款,借记“银行存款”科目,贷记本科目。 (五)、期末,应将本科目的余额转入“本年利润”科目,结转后本科目应无余额。,二十四、以前年度损益调整 (一)
49、本科目核算律师事务所本年度发生的调整以前年度损益的事项、本年度发现的重要前期差错以及更正涉及调整以前年度损益的事项。企业在资产负债表日至财务报告批准报出日之间发生的需要调整报告年度损益的事项,也可以通过本科目核算。 (二)以前年度损益调整的账务处理: 1.律师事务所调整增加以前年度利润或减少以前年度亏损,借记有关科目,贷记本科目;调整减少以前年度利润或增加以前年度亏损做相反的会计分录。 2.由于以前年度损益调整增加的所得税费用,借记本科目,贷记“应交税费应交所得税”等科目;由于以前年度损益调整减少的所得税费用做相反的会计分录。 3.经上述调整后,应将本科目的余额转入“利润分配未分配利润”科目。本科目如为贷方余额,借记本科目,贷记“利润分配未分配利润”科目;如为借方余额做相反的会计分录。 (三)本科目结转后应无余额。,第一节 资产负债表,第三节 利润表,第三章 天津律师事务所会计报表,第二节 资产负债表编制说明,第四节 利润表编制说明,第一节 资产负债表,编制单位: 年 月 日 金额单位:元,注:1.表中带“*”项目为合并会计报表专用;表中加项目为新会计准则企业专用;表中加#项目为执行企业会计制度等企业专用,执行新会计准则企业不填。 2.第57行“职工福利及奖励基金”,第92-9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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