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济法课件3.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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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第二章 经济组织法 第一节 企业和企业法概述,一、企业的概念 英文名“ enterprise”。 原意为“企图冒险从事某项事业”,日本学者用汉字意译为“企业”,并传入我国。 是一个经济概念,只能反映某一主体具有经营的性质。,法律上的理解:,1、企业是一种组织。 (1)固定、稳定、对雇佣人数无硬性要求; (流动摊贩、业余的制作贩卖、一次性交易) (2)企业未必都取得法人资格。 A、法人企业(如:公司企业、子公司) B、非法人企业(如:独资企业、合伙企业、分公司),法人,法律上的拟制人格。 构成要件: 依法成立(内容上、程序上); 有必要的财产和经费; 有自己的名称、组织机构和场所; 能独立承担责
2、任。 思考: 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为什么没有法人资 格?(注:缴纳的是个税) 个人独资企业与个体工商户的比较。 子公司与分公司的不同。,有限责任 无限责任 按份责任 连带责任,“个人独资企业解散后,原投资人对个人独资企业存续期间的债务仍应承担偿还责任” “合伙企业解散后,原合伙人对企业存续期间的债务仍应承担连带责任” 英国学者:“有限责任是20世纪最伟大的发明。其发明的意义丝毫不亚于蒸汽机和电的发明。” 有限责任的好处:不必倾家荡产;吸引投资,降低投资风险。,2、企业是经营性组织。 是指它基于一定的经济目的进行筹化运作,考虑投入产出,重视经济核算,籍以参与社会的经济、文化等活动。,(1)经营
3、性营利性 从事营利性经营的企业,如一般的竞争性企业。 从事政策性经营或公益性经营的企业,如政府 设立的水、电、公共交通等公用事业企业或控股公司、 政策性银行等。 (2)经营性经济性 企业不一定直接参与社会再生产活动,它可以 追求营利目的,从事文化、教育、艺术、体育等等活 动。,二、企业的分类,(一)传统的典型企业 1、独资企业(sole proprietorship) 2、合伙企业(partnership) 3、公司企业(company) 有限责任公司:简称“有限公司”,股东以其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股份有限公司:简称“股份公司”;全部资本分成等额股
4、份,其余同上。 无限公司;(实际上是合伙企业) 两合公司;(相当于有限合伙,详细内容见”合伙企业法“部分) 股份两合公司。,(二)传统的非典型企业,1、合作社 合作社的经营不以营利为首要宗旨,它是以成员的互助合作为要旨,决议事项时贯彻“一人一票”的平等和民主原则,限制资金分红,实行按劳动或按贡献分配的集体所有制性质的组织。 2、国有企业 是指企业的资本全部或部分属于国家所有,并为国家直接或间接地控制的企业。,第二节 个人独资企业法,一、 个人独资企业的概念、法律特征 (一)概念: 是指依照个人独资企业法在中国境 内设立、由一个自然人投资、财产归投资人 个人所有、投资人以其个人财产对企业债务 承
5、担无限责任的经营实体。 2000年1月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 国个人独资企业法是个人独资企业的基本 法律。,(二)法律特征:,(1) 是一个自然人投资的企业。 (仅适用于一个中国公民投资设立的企业,而不适用于外商独资企业、非公司形态的国有独资企业、集体独资企业和有门点的个体工商户俗称座商) (2) 投资人对企业的债务承担无限责任。 (实际上是将企业的责任与投资人的责任连为一体。) (3) 内部机构设置简单,经营管理方式灵活。 (4) 是非法人企业。 (但却是独立的民事主体,可以自己的名义从事民事活动。),二、 个人独资企业的设立,(一)设立条件 (1) 投资人为一个自然人,且只能是中国公民。
6、 (2) 有合法的企业名称。(名称应当符合国家关于企业名称登记 管理的有关规定,企业名称与其责任形式及从事的营业相符合, 可以叫厂、店、部、中心、工作室等,不得使用“有限”、“有限责 任”或者“公司”字样。) (3) 有投资人申报的出资。投资人可以个人财产出资,也可以 家庭共有财产作为个人出资。对出资数额未作限制。可以用货币 出资,也可以用实物、土地使用权、知识产权或者其他财产权利 出资(折算)。 (4) 有固定的生产经营场所和必要的生产经营条件。 (5) 有必要的从业人员。 (二)设立程序(略),三、个人独资企业的投资人及事务管理,(一)投资人的条件、权利与责任 投资人为具有中国国籍的自然人
7、,但法律、行政法规禁 止从事营利性活动的人,不得作为投资人申请设立个人独资企 业。 根据个人独资企业法的规定,个人独资企业投资人对 本企业的财产依法享有所有权,其有关权利可以依法进行转让 或继承。 由于个人独资企业是一个投资人以其个人财产对企业债务 承担无限责任的经营实体,因此,个人独资企法规定,个 人独资企业财产不足以清偿债务的,投资人应当以其个人的其 他财产予以清偿。如果个人独资企业投资人在申请企业设立登 记时明确以其家庭共有财产作为个人出资的,应当依法以家庭 共有财产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责任。,法律、法规禁止从事营利性活动的人 根据我国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国家公务员、党政机关领导干部、
8、法官、检察官、商业银行工作人员等人员,不得作为投资人申请设立个人独资企业。 ,(二) 个人独资企业的事务管理,1、管理模式: (1)自行管理; (2)委托管理。 表见代理 投资人对受托人或者被聘用的人员职权的限 制,不得对抗善意(不知情、无过错)第三人。 个人独资企业的投资人与受托人或者被聘用 的人员之间有关权利义务的限制只对受托人或者 被聘用的人员有效,对第三人并无约束力,受托 人或者被聘用的人员超出投资人的限制与善意第 三人的有关业务交往应当有效。,2、消极义务:,投资人委托或者聘用的管理个人独资企业事务的人员不得有 下列行为: 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贿赂; 利用职务或者工作上的便
9、利侵占企业财产; 挪用企业的资金归个人使用或者借贷给他人; 擅自将企业资金以个人名义或者以他人名义开立账户存 储; 擅自以企业财产提供担保; 未经投资人同意,从事与本企业相竞争的业务; 未经投资人同意,同本企业订立合同或者进行交易; 未经投资人同意,擅自将企业商标或者其他知识产权转 让给他人使用; 泄露本企业的商业秘密; 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四、 个人独资企业的权利和义务,(一) 权利 (1) 依法申请贷款。 (2) 依法取得土地使用权。 (3) 拒绝摊派权。 (4)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二) 义务 (1) 遵守法律、行政法规,诚实信用,不得损害社会公共 利益。 (2
10、) 依法履行纳税义务。(自2000年1月1日起,对个人独 资企业停止征收企业所得税。投资者的生产经营所得,比照 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 (3) 依法设立会计账簿,进行会计核算。 (4) 依法保障职工权益。,五、 个人独资企业的解散和清算,(一) 解散 有下列情形之一时,独资企业应当解散: 投资人决定 解散; 投资人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无继承人或者继承人 决定放弃继承; 被依法吊销营业执照; 法律、行政法规 规定的其他情形。 (二) 清算 独资企业解散,由投资人自行清算或者由债权人申请人 民法院指定清算人进行清算。 清偿顺序: 所欠职工工资和社会保险费用; 所欠税 款; 其
11、他债务。个人独资企业财产不足以清偿债务的,投 资人应当以其个人的其他财产予以清偿。 个人独资企业解散后,原投资人对个人独资企业存续期 间的债务仍应承担偿还责任,但债权人在5年内(除斥期间)未 向债务人提出偿债请求的,该责任消灭。,【案例分析】,2002年10月1日,中国银行职员甲出资10万元,拟设立个人独 资企业,取名为武汉红星公司。假设后来该个人独资企业成立, 因业务繁忙,便聘请朋友乙负责事务管理,同时规定,凡乙对外 签订标的额超过2万元以上的合同,须经甲同意。11月1日,乙未 经甲同意,以个人独资企业名义与善意第三人丙签订了购入3万元 价值货物的合同。 2004年10月1日,因企业连续亏损
12、,甲解散了个人独资企业。 2003年2月1日,丁要求甲偿还在企业存续期间所欠其货款1万元。 甲以企业已解散为由,拒绝偿还债务。 问:(1)该个人独资企业的设立过程中有哪些不符合法律要 求? (2)乙与丙签订的购入3万元价值货物的合同是否有效?为什 么? (3)甲以个人独资企业已解散为由拒不还款,其行为是否正 确?为什么?,第三节 合伙企业法,普通合伙 有限合伙 有限责任合伙 (特殊的普通合伙企业) 无限连带 无限有限 无限不连带 能人富人 人才资本,【相同之处】 1都是自愿组成的合伙组织形式。 2都不具有独立法人资格。 3都有至少一个承担无限责任的普通合伙人。,【主要区别】 1设立要求不同。
13、2出资要求不同。(关于劳务、信用的出资问题) 3经营方式不同。 4承担责任方式不同。,普通合伙的利弊,优点: 设立条件简单、设立程序简易,因此设立成本 较小; 合伙人勤勉尽责; 合伙人相互间有效监督。 缺点: 合伙组织规模的扩大易受到限制; 不够稳定。,有限合伙的利弊,优点: 提高合伙组织的管理效率; 有利于吸引投资,也有利于扩大合伙组织规模。 缺点: 设立相对普通合伙更为严格和复杂; 较少适用于中介机构; 不利于强化有限合伙人的执业风险意识; 容易出现普通合伙人损害有限合伙人利益的情况。,有限责任合伙的利弊,合伙“家族”的“新新人类”,它的出现和推行时间 较短,却倍受中介行业瞩目甚至青睐。
14、优点: 更有可能维持长久的稳定发展; 有利于扩大合伙组织的规模。 缺点: 设立条件要求严格,程序相对复杂; 不利于对合伙组织债权人利益的保护。参加执业责任保险,而且,对其投保数额要求也较大,所以执业成本也相应偏大。,普通合伙企业与有限合伙企业的区别,普通合伙企业 有限合伙企业 组成 由普通合伙人组成 有普通合伙人和有限 合伙人组成 人员要求 2人以上具有完全民事行 2-50人至少有1个普通 为能力的自然人 合伙人 出资要求 可以以实物,知识产权, 禁止以劳务出资 劳务等出资 公示要求 应标明“普通合伙” 字样 应标明“有限合伙”字样 责任承担 无限连带责任 普通合伙人承担无限连 带责任; 有限
15、合伙人以出资额为 限承担责任,有限合伙企业其他特殊规定:,1.除合伙协议另有约定,有限合伙人可以同本有限合伙企业进行交易; 2.除合伙协议另有约定,有限合伙人可以自营或者同他人合作经营与本有限合伙企业相竞争的业务; 3.除合伙协议另有约定,有限合伙人可以将其财产份额转让或出质,而不必经全体合伙人的同意; 4.作为有限合伙人的自然人在有限合伙企业存续期间丧失民事行为能力的,其他合伙人不 得因此要求其退伙; 5.作为有限合伙人的自然人死亡、被依法宣告死亡或者作为有限合伙人的法人及其他组织终止时,其继承人或者权利承受人可以依法取得该有限合伙人在有限合伙企业中的资格;,一、概述,(一)合伙企业的概念
16、本法所称合伙企业,是指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依照本法在中国境内设立的普通合伙企业和有限合伙企业。(2006年8月27日通过) (二)合伙企业的特征 1、企业应有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合伙人共同投资 2、企业以合伙协议为设立基础 3、合伙人分别缴纳所得税,(三)合伙企业的分类,1、普通合伙企业 2、特殊的普通合伙企业 3、有限合伙企业 (四)普通合伙企业与个人独资企业的异同 1、共同点(P32) 2、区别(P32),二、合伙企业设立的一般要求,1、合伙人为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但国有独资公司、国有企业、上市公司以及公益性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不得成为普通合伙人; 2、合伙协议依法由全体合伙人协商一致、
17、以书面形式订立; 3、订立合伙协议、设立合伙企业,应当遵循自愿、平等、公平、诚实信用原则; 4、合伙企业及其合伙人必须遵守法律、行政法规,遵守社会公德、商业道德,承担社会责任; 5、申请设立合伙企业,应当向企业登记机关提交登记申请书、合伙协议书、合伙人身份证明等文件;,合伙企业法它适用于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登记管理的合伙企业。不适用于不具备企业形态的契约型合伙。它们的区别在于:,(1)合伙企业必须具有营利目的,而契约型合伙不一定具有营利目的; (2)合伙企业具有较为长期稳定的营业,而契约型合伙的营业往往是临时性的; (3)合伙企业必须有自己的名称,而契约型合伙则不一定有名称; (4)设立合伙企业
18、必须向企业登记机关申请登记,而契约型合伙则只要订立合伙合同即为成立。,三、普通合伙企业,(一)设立 1、设立条件 有二个以上合伙人。 普通合伙人为自然人的,应当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 力,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禁止从事营利性活动的人, 不得成为普通合伙企业的合伙人;另外国有独资公司、 国有企业、上市公司以及公益性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 不得成为普通合伙人。, 有书面合伙协议;(载明事项:P33) 合伙协议经全体合伙人签名、盖章后生效。 有合伙人认缴或者实际缴付的出资; 合伙人可以用货币、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或者其 他财产权利出资,也可以用劳务出资。 合伙人以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或者其他财产
19、权利 出资,需要评估作价的,可以由全体合伙人协商确定,也可以 由全体合伙人委托法定评估机构评估。 合伙人以劳务出资的,其评估办法由全体合伙人协商确 定,并在合伙协议中载明。 有合伙企业的名称和生产经营场所;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如合伙企业名称中应当标明“普通合伙”字样,不得使用“有限”“有限责任”或者“公司”字样等。,2、设立登记(一般了解) (1)向企业登记机关提出申请。 (2)登记机关进行审核,做出是不是登记的决定。工商自收到申请20日内作出决定。合伙企业的营业执照(不是法人营业执照,不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签发日期,为合伙企业的成立日期。 合伙企业没有领到营业执照之前,合伙人不得以
20、合伙企业的名义从事经营活动。它设分支机构的话,应该向分支机构所在地的企业登记机关申请登记,领取营业执照。,(二)普通合伙企业的财产,1、普通合伙企业财产的构成 (财产构成出资收益) (1)合伙人的出资。 当合伙人的出资转入合伙企业时,就构成 合伙企业的财产。(强调过户) (2)以合伙企业名义取得的收益。,2、普通合伙企业财产的性质 (1)合伙企业的财产只能由全体合伙人共同管理和使 用。 (2)在合伙企业存续期间,除非有合伙人退伙,合伙 人不得请求分割合伙企业的财产。 合伙企业的合伙财产,具有共有财产性质,即由合伙人共同共有。对合伙财产的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均应当依据全体合伙人的共同意志进行
21、。 合伙人在合伙企业清算前私自转移或者处分合伙企业财产的,合伙企业不得以此对抗善意第三人。,3、普通合伙企业财产的转让 (指合伙人将自己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转让予他人。),限制性规定: (1)合伙企业存续期间,合伙人向合伙人以外的人转让其在合伙企业中的全部或者部分财产份额时,须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 (2)合伙人之间转让在合伙企业中的全部或者部分财产份额时,应当通知其他合伙人。 (3)合伙人依法转让其财产份额时,在同等条件下,其他合伙人有优先受让的权利。 (4)合伙人以其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出质的,须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 另外,经全体合伙人同意,合伙人以外的人依法受让合伙企业财产份额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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