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法律制度.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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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企业法律制度概述,第一节 企业与企业法概述 第二节 企业基本法律制度 第三节 企业破产基本法律制度,第一节 企业与企业法概述,企业的概念和特征 企业的种类 企业法与企业立法,一、企业的概念和特征,概念 是依法成立并具有一定组织形式,独立从事生产经营或服务活动的营利性经济组织。 特征 经济组织 营利性 独立核算 依法成立,二、企业的种类,按照企业的所有制性质 全民所有制企业 集体所有制企业 私有企业 混合所有制企业,二、企业的种类,按照企业主要的经营业务 工业企业 交通运输企业 邮电通信企业 建筑安装企业 外贸企业 金融企业等,二、企业的种类,按照企业的组织形式 个人独资企业 合伙企业 公司制企
2、业,三、企业法与企业立法,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法 集体所有制企业法 外商投资企业法 公司法 合伙企业法 个人独资企业法,第二节 企业基本法律制度,企业的设立 企业的变更 企业的终止 企业的权利与义务,一、企业的设立,概念 是指企业的创办人为使企业具备生产经营或服务性活动的能力,取得合法的主体资格,依照法律规定的条件和程序实施的一系列法律行为的总称。,一、企业的设立,设立条件 有符合法律规定的名称; 有自己的章程; 有符合法律规定的资本; 有健全的组织机构; 有与生产经营规模和业务相适应的从业人员; 有自己的住所和生产经营场所; 有符合法律规定的生产经营范围; 其他。,一、企业的设立,设立程序 政
3、府部门审批; 办理登记注册。 营业执照,二、企业的变更,企业变更的类型 组织形式的变更 合并 吸收合并(企业兼并) 新设合并(企业联合) 分立 新设分立 派生分立 注册登记事项的变更,二、企业的变更,企业变更的基本法律规定 决议程序; 必要的批准程序; 变更登记程序。,三、企业的终止,终止的原因 企业章程或协议规定的终止事由出现; 歇业; 违反法律法规被依法撤销; 政府有关部门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将企业解散; 破产; 其他。,三、企业的终止,终止的程序 经政府部门批准或审核; 清算; 办理注销登记。,第三节 企业破产基本法律制度,破产与企业破产法 破产申请的提出和受理 债权人会议 重整与和解
4、破产宣告和破产清算 法律责任,一、破产与企业破产法,(一)破产 是指债务人不能清偿债务时,为保护债权人的利益,依法将其全部财产抵偿其所欠债务的法律制度。,(二)企业破产法,构成 普通规范 1986年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试行) 2006年8月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 特殊规范 商业银行法,(二)企业破产法,适用范围 适用于所有的企业法人; 无法人资格的企业、个体工商户、农村承包经营户、个人合伙,不适用该规定。,二、 破产案件的申请与受理,破产界限 破产申请 破产案件的管辖 破产案件的受理 管理人,(一)破产界限,概念 也称为破产原因,是法院进行破产宣告所依据的特定事实状态。 列举主义(英美
5、法系) 在法律上列举若干具体破产行为,凡存在者,认定达到破产。 概括主义(大陆法系) 对破产概念作抽象概括。 混合主义,(一)破产界限,具体标准 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 不能清偿到期债务,明显缺乏清偿能力的;,(二)破产申请,申请主义 是指法院仅以债权人或债务人的破产申请宣告债务人破产。 职权主义 是指法院可以不经当事人的申请,而依据职权宣告债务人破产。,(二)破产申请,概念 破产申请是破产申请人请求法院受理破产案件的意思表示。 破产申请人 是与破产案件有利害关系、依法具有破产申请资格的民事主体。 债权人、债务人,(三)破产案件的管辖,地域管辖 债务人住所地人民法院 所
6、谓债务人所在地,按照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指企业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因此,当企业的注册地与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不一致时,应当以后者为准。,(三)破产案件的管辖,级别管辖 县、县级市或区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准登记企业的破产案件,由基层人民法院管辖; 地区、地级市(含本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准登记企业的破产案件,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 个别案件的级别管辖,可以依照民事诉讼法第39条的规定办理,即,第一,上级法院有权审理下级法院的案件,也可以把本院审理的案件交下级法院审理;第二,下级法院对它所管辖的案件,认为需要由上级法院审理的,可以报请上级法院审理。,(四)破产案件的受理,概念 又称立案,是法院
7、在收到破产案件申请后,认为申请符合法定条件而予以接受,并由此开始破产程序的司法行为。,(四)破产案件的受理,受理的条件 债权人提出破产申请的,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五日内通知债务人。 债务人对申请有异议的,应当自收到人民法院的通知之日起七日内向人民法院提出。人民法院应当自异议期满之日起十日内裁定是否受理。 除前款规定的情形外,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破产申请之日起十五日内裁定是否受理。 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前两款规定的裁定受理期限的,经上一级人民法院批准,可以延长十五日。,(四)破产案件的受理,受理的效果(对债务人的约束) 妥善保管其占有和管理的财产、印章和账簿、文书等资料; 根据人民法院、管理
8、人的要求进行工作,并如实回答询问; 列席债权人会议并如实回答债权人的询问; 未经人民法院许可,不得离开住所地; 不得新任其他企业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四)破产案件的受理,受理的效果(对债权人的约束) 债权人应当在人民法院确定的债权申报期限内向管理人申报债权。 债权人申报债权时,应当书面说明债权的数额和有无财产担保,并提交有关证据。申报的债权是连带债权的,应当说明。 破产案件受理后,债权人只能通过破产程序行使权利。债权人不得个别追索债务,也不能向法院提起新的民事诉讼。,(四)破产案件的受理,受理的效果(对其他人的约束) 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债务人的债务人或者财产持有人应当向管理人清
9、偿债务或者交付财产。 债务人的债务人或者财产持有人故意违反前款规定向债务人清偿债务或者交付财产,使债权人受到损失的,不免除其清偿债务或者交付财产的义务。,(五)管理人,组成 管理人由人民法院指定 由有关部门、机构的人员组成的清算组; 依法设立的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破产清算事务所等社会中介机构。,(五)管理人,组成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管理人: 因故意犯罪受过刑事处罚; 曾被吊销相关专业执业证书; 与本案有利害关系; 人民法院认为不宜担任管理人的其他情形。 个人担任管理人的,应当参加执业责任保险。,(五)管理人,职责 接管债务人的财产、印章和账簿、文书等资料; 调查债务人财产状况,制
10、作财产状况报告; 决定债务人的内部管理事务; 决定债务人的日常开支和其他必要开支; 在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召开之前,决定继续或者停止债务人的营业; 管理和处分债务人的财产; 代表债务人参加诉讼、仲裁或者其他法律程序; 提议召开债权人会议; 人民法院认为管理人应当履行的其他职责。,三、债权人会议,组成 依法申报债权的债权人 有表决权的债权人 无表决权的债权人,(一)组成,(1)有表决权的债权人 无财产担保的普通债权人; 有财产担保,但已放弃优先受偿权的债权人; 有财产担保的债权人,已行使优先权但未能就担保物获得足额清偿的债权人; 已代替债务人向他人清偿债务的保证人或者其他连带债务人。,(一)组成,(
11、2)无表决权的债权人 未放弃并且未行使优先受偿权的有财产担保的债权人; 债权附有停止条件,其条件尚有待成就的债权人; 尚未代替债务人向他人清偿债务的保证人或者其他连带债务人。,(一)组成,对债务人的特定财产享有担保权的债权人,未放弃优先受偿权利的,对于通过和解协议、通过破产财产的分配方案事项不享有表决权。 债权人会议应当有债务人的职工和工会的代表参加,对有关事项发表意见。 债权人会议设主席一人,由人民法院从有表决权的债权人中指定。,(二)职权,核查债权; 申请人民法院更换管理人,审查管理人的费用和报酬; 监督管理人; 选任和更换债权人委员会成员; 决定继续或者停止债务人的营业; 通过重整计划;
12、 通过和解协议;,(二)职权,通过债务人财产的管理方案; 通过破产财产的变价方案; 通过破产财产的分配方案; 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由债权人会议行使的其他职权。 债权人会议应当对所议事项的决议作成会议记录。,(三)召开,第一次债权人会议 由人民法院召集,自债权申报期限届满之日起十五日内召开。 以后的债权人会议 人民法院认为必要时 管理人 债权人委员会 占债权总额四分之一以上的债权人,(四)决议,一般决议 由出席会议的有表决权的债权人过半数通过,并且其所代表的债权额占无财产担保债权总额的二分之一以上。 重大事项 由出席会议的有表决权的债权人过半数通过,并且其所代表的债权额占无财产担保债权总额的三分之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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