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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宪 临 天 下,第四章 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第一节 基本权利和义务概述 第二节 平等权 第三节 政治权利 第四节 精神、文化活动的自由 第五节 人身自由与人格尊严 第六节 社会经济权利 第七节 获得权利救济的权利 第八节 公民的基本义务,宪 临 天 下,权利名言(1),民有、民治、民享的政府是不可能从地球上消失的。 林肯 立宪政体的核心是自我限制的人民主权。 埃尔金 对人权的无知、忘却或者蔑视,是公众不幸和政府腐败的唯一原因。 法国人和公民的权利宣言,宪 临 天 下,权利名言(2),法律帮助那些时刻警觉的人,而不是那些躺在权利上睡大觉的人。 佚名 有权利必有救济,无救济即无权利。 英国法谚
2、我们都只不过是在成为公民之后,才真正开始变成人的。 卢梭,宪 临 天 下,权利名言(3),人是目的,而不是他人实现目的的手段。 康德 我不同意你说的每一个字,但我愿意誓死捍卫你说话的权利。 伏尔泰 任何政治结合的目的都在于保存人的自然的、不可动摇的权利;这些权利是自由、财产权、安全和反抗压迫。 法国人和公民的权利宣言,宪 临 天 下,第一节 基本权利和义务概论(一),第一节 公民基本权利和义务概说 一、公民和国籍 1、公民,通常是指具有某个国家国籍的自然人。 (1)公民一词,在不同历史类型的国家有着不同的含义。 (2)公民这个称谓在我国宪法中也有其变化过程。 2、国籍是指一个人属于某个国家的一
3、种法律上的身份。 (1)国籍反映了一个人同某一特定国家固定的法律联系。,宪 临 天 下,法国 人和公民权利宣言,宪 临 天 下,(2)在各国的现行国籍法中,通常有两种取得国籍的方式, 一种是出生国籍,即因出生而取得国籍; 一种是继有国籍,即因加入而取得国籍。 A、采用因出生而取得国籍的国家,其立法原则: 有的采用血统主义原则; 有的采用出生地主义原则; 也有的采用血统主义和出生地主义相结合的原则。,第一节 基本权利和义务概论,宪 临 天 下,B、采用因加入而取得国籍的国家,一般存在两种方式: 一种是根据当事人的申请而取得; 另一种是根据法律规定的一定事实的出现而取得,如由于婚姻、收养、领土转移
4、等。 (3)我国国籍的取得方式是: 出生国籍和继有国籍。,宪 临 天 下,(4)国籍的丧失: (5)取得中国国籍的一般程序: 申请人必须办理申请手续, 受理和审查国籍申请的机关, 国内 申请人所在地的县、市公安机关 国外 中国外交代表机关和领事机关 批准权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第一节 基本权利和义务概论,宪 临 天 下,二、公民与人民 1、范畴不同 2、范围不同 3、后果不同 4、公民所表达的一般是个体的概念,人民所表达的是群体的概念。,宪 临 天 下,三、基本权利和义务的概念 (一)基本权利 权利的含义与特征 权利指的是在一定的法律关系中,法律关系的一方对另一方所享有的可以要求作出一定
5、的作为或不作为,并为法律规范所认可的一种资格。,第一节 基本权利和义务概论(一),宪 临 天 下,第一节 基本权利和义务概论(二),权利具有以下几主要特征: 第一,权利反映了主体之间的一种对等的法 律关系。 第二,权利是由法规范所认可的。 第三,权利是一种法律上的资格。,宪 临 天 下,权利的主要特征,宪 临 天 下,第一节 基本权利和义务概论(三),(二)基本权利的基本性质 1.固有性与法定性 2.不受侵犯性和受制约性 3.普遍性与特殊性,宪 临 天 下,(三)基本权利的享有主体(公民、自然人(人)) 1.基本权利享有主体的分类 2.各种主体 (1)一般主体 (2)特殊主体 (外国人、法人)
6、 (3)特定主体 (4)关于“集体权利”,宪 临 天 下,(四)公民权与人权 公民权 1、含义: 广义:公民权利的总称。 狭义:公民的政治权利即自由和民主权利。 2、表现通过宪法及法律中的规定直接体 现。 3、具有法定性。(只有法律规定才可称之),第一节 基本权利和义务概论(二),宪 临 天 下,人权、公民权和法律权利之关系图,宪 临 天 下,人 权 1、人权概念 (1)从权利范围界定 (2)从历史角度界定 原始社会:人权萌芽 奴隶、封建社会:受限制不平等 资本主义社会:理论上的普遍与实践上的歧视,第一节 基本权利和义务概论(二),宪 临 天 下,2、“人”与“权”的含义 (1)人:以历史唯物
7、主义为基础,具体现实的人。作为社会关系总和的人,有阶级性。(比较:西方抽象论) (2)权:权利或利益,由社会经济结构决定。(水平),公民权与人权,宪 临 天 下,3、基本人权的三个特征: (1)固有性。与生俱来,不可或缺。 (2)排他性。不可取代,不可转让。也不能转让。 (3)母体性。具有派生性。 4、人权内涵的三层次(或存在三形态) (1)应有权利(2)法律权利 (3)现实权利,公民权与人权,宪 临 天 下,5、人权发展的三个阶段: 第一阶段:资本主义革命时期及其在全世界胜利后很长一段时期。(自由) 内容:人身人格权和政治权利与自由。 诞生和确立标志:美国独立宣言、法国人权与公民权利宣言17
8、91年法国宪法将人权从政治权利上升到宪法权利。 第二阶段:20世纪初,代表:其一是以前苏联为代表的“被剥削劳动人民权利宣言”;其二是1919年德国魏玛宪法。(平等) 内容:经济、社会和文化方面的权利。 标志:苏俄宪法、魏玛宪法,公民权与人权,宪 临 天 下,第三阶段: 第二次世界大战后,人权的两大变化, 一是人权问题进入国际领域,确立了国际标准; 二是个人权利向集体权利发展。 内容:民族自决权、发展权、和平权、自然资源的 永久主权、环境权等。 标志:1948年世界人权宣言,宪 临 天 下,6、人权的本原指人权产生与存在的根据。 (1)人的自然属性:天性和本能。 (2)人的社会属性:人与人之间利
9、益冲突及其调整。 7、人权内容的三个基本方面及其性质与相互关系 (1)三个基本方面: 其一,人身人格权利; 其二,政治权利与自由; 其三,经济、文化和社会权利。 (2)相互关系:相互关联,协调发展,不分主次。,公民权与人权,宪 临 天 下,8、人权的普遍性与特殊性 (1)人权的普遍性长期争论(国际社会之间):维也纳宣言和行动纲领(1993)确认人权的普遍性,被认为是人权新的里程碑。 (2)普遍性含义:人作为人,不论种族、肤色、性别、语言、宗教、政见、财产、教育等状况,都应享有的权利。基于人的尊严和价值。人是人权和基本自由的中心主体;是基于人类有共同的利益和共同的道德。,公民权与人权,宪 临 天
10、 下,(3)特殊性的基础和依据: 共性与个性统一: 一是人类除利益和道德一致外,存在矛盾和差异。 二是人权不是孤立现象,它存在于各种社会关系中,并受各种因素的影响。 9、人权国际化与人权国际保护,公民权与人权,宪 临 天 下,最低限度的人权(米尔恩) (1)生命权; (2)公平对待的公正权; (3)获得帮助权; (4)不受专横干涉的自由权; (5)诚实对待权; (6)礼貌权; (7)儿童受照顾权。,宪 临 天 下,人权的国际保护的含义:是指各国应当按照国际社会公认的国际法原则、国际人权宣言与公约,承担普遍的或特定的国际义务,对基本人权的某些方面进行合作与保证,并对侵犯人权行为加以防止与惩治。
11、10、我国人权的基本立场 (1)承认、发展、尊重和保障人权。 (2)生存权是首要人权。 (3)强调发展权。 (4)人权的社会性、具体性、集体性。 (5)强调主权对人权的重要性。,公民权与人权,宪 临 天 下,(三)公民权与人权的关系,1、区别 (1)总体上看 (2)从起源上看 (3)从二者先后来看 (4)从内容上看 (5)从道德上看,(6)从评价标准看 (7)从宪法定义看 (8)就保护方式而言 (9)从反映现实看,宪 临 天 下,人权引领公民权的发展方向;公民权是国家事实上承认和保护人权的法律表现; 人权与公民权都是一定时空里社会发展在人们观念、意识中的反映。人权问题国际化使公民权也具有国际特
12、征,公民权具有全球共性;而公民权的发展为人权的普遍接受及进一步发展提供了重要的实践依据和合理性的论证,二者的互动关系。,公民权与人权,宪 临 天 下,人权反映的人及生存和发展的正当性必须与特定社会的具体实际密切联系起来,在当今必须通过加强国际合作,消除世界范围贫困,走世界各国互利互惠、和平发展的道路,真正的人权保障和发展才可能符合联合国一系列人权公约设想和呼吁,人权的国际化标准才具有合理性和可行性。,宪 临 天 下,国家权力与公民权利关系图,宪 临 天 下,宪法义务,(五)宪法义务即公民基本义务,宪法义务的理解,宪 临 天 下,宪法义务,1、从臣民义务到国家义务 2、宪法上的基本义务 1)这种
13、义务有前国家性? 2)受教育、劳动的权利义务二重性 3)是道德义务还是法律义务? 4)不得滥用权利与自由的义务,宪 临 天 下,3、基本义务:是指由宪法规定的公民必须遵守和应尽的根本责任。 4、理解义务:(英国米尔恩的观点) 义务是正确的行为 因其正确,故是必须做的行为 义务是与义务主体的利益无关的行为有时冲突、有时和谐 义务与主体的实际行为选择无关:即使义务要求义务人必须做一定行为,但其实际上他总是选择以自己的意志选择相应的行为。,宪法义务:公民的基本义务,宪 临 天 下,义务来自于义务规则道德规则或法律规则。 5、义务的法律特征: (1)表明公民的宪法地位。 (2)具有制度保障和法律保留的
14、性质。 (3)基本义务与基本权利一致性,义务背后存在基本权利的价值体系,两者处于同等地位。 (4)义务必须履行,宪法义务:公民的基本义务,宪 临 天 下,第一节 基本权利和义务概论,四、基本权利的类型 (一)基本权利的学理分类 1.公民对国家分别存在四种不同的关系,由此相应地派生出四种不同的权利或义务. (1)公民在国家中地位有四类: 被动地位(passive status):封建、民主少的国家,公民只有服从义务; 消极地位(negative status):消极受益人、规定权益和义务,但限制较多。,宪 临 天 下,续(1),积极地位(positive status):消极权加上劳动权、社会权
15、。 能动地位(active status):依法可积极行使各项权利、选举参政、积极创造等方面的权利。 2.分为 消极的权利(Negative Right) 积极的权利(Positive Right) 3、三代人权的分类,宪 临 天 下,公民在国家中地位图示,公民在国 家中地位,能动地位,被动地位,宪 临 天 下,第一节 基本权利和义务概论,五、基本权利的保障与界限 (一)基本权利的保障 1.基本权利保障的方式 第一种方式称之为绝对保障方式 某些权利,法律不能限制 第二种方式则为相对保障方式 允许具体法律进行限制,更具体有又分内容和保障都由普通法律规定,及仅限制的由法律规定,宪 临 天 下,2.
16、我国宪法的基本权利保障方式 由普通法律加以限制 (二)基本权利的界限 1.界限的相对性 仅享有(如良心自由)不以行为实现的权利,没有界限,需要行为来实现的都有界限。(哲学与法学的视角不一样) 2.界限的具体性 内在制约:权利内在界限 外在制约:公共政策或利益,宪 临 天 下,第一节 基本权利和义务概论(六),六、基本权利与基本义务的关系 (一)基本权利的享有主体与基本义务的承担主体之间的关系 1.一般情形下的同一关系 2.具体情形下的对角关系 (二)基本权利的内容与基本义务的内容之间的关系 1.一般情形下的非对等性 2.特定情形下的统一性 (受教育权、劳动权),宪 临 天 下,公民基本权利分类
17、图表(1),宪 临 天 下,公民基本权利分类图表【一般性】(2),宪 临 天 下,公民基本权利分类图表(3),宪 临 天 下,公民基本权利分类图表(4),宪 临 天 下,公民基本权利分类图表(5),宪 临 天 下,现实事例与平等权,农业户口、养老金与平等权 “河南地域歧视案”(深圳:河南籍敲诈勒索团伙) 蒋韬诉中国人民银行成都银行身高歧视案 住居证制度与平等权 有学者:农民工量刑从宽 乙肝歧视案 农村男女平等案(征地、股利分红) 企业经营平等权(中外、国内垄断),宪 临 天 下,第二节 平等权,一、平等权的内涵 (一)平等权的观念 (二)我国宪法平等权规定的规范结构 (三)平等权的法的性质 二
18、、形式上的平等与实质上的平等 (一)形式上的平等 (机会的平等) (二)实质上的平等(条件的平等) 三、法律适用上的平等与法律内容上的平等 四、平等与“合理的差别” (表现类型),宪 临 天 下,合理差别的主要类型,1、因年龄的差异所采取的责任、权利等方面的合理差别。 2、依据人的生理差异所采取的合理差别。 3、依据民族的差异所采取的合理差别。 4、以经济能力及所得而采取的税负的差别。 5、对从事特定职业的权利主体的特殊义务的加重和特定权利的限制。,宪 临 天 下,域外参考:人和公民的权利宣言(平等款),第六条 法律是公共意志的表现。全国公民都有权亲身或经由其代表去参预法律的制定。法律对于所有
19、的人,无论是施行保护或处罚都是一样的。在法律面前,所有的公民都是平等的,故他们都能平等地按其能力担任一切官职、公共职位和职务,除德行和才能上的差别外不得有其他差别。,宪 临 天 下,第三节 政治权利 (一),一、政治权利的宪法意义 (一)政治权利的法性质和内容 政治权利又称参政权或政治参加的权利,是人们参与政治活动的一切权利和自由的总称。 政治权利主要包括选举权、被选举权以及政治表现的自由。 (二)政治权利的宪法地位,宪 临 天 下,第三节 政治权利 (二),二、选举权与被选举权 (一)选举权的法律性质 传统宪法学上三种不同的学说,即 权利说、公务说(或权限说)和二元说。 (二)选举权与被选举
20、权的享有主体 (三)被选举权的内涵 (四)选举权的展开形态罢免权 所谓罢免权,主要指的是罢免已通过选举产生的特定代表的权利。,宪 临 天 下,选举权与现实之思考,监狱能否限制罪犯的政治权利选举权? 农民限报公务员问题 深圳竞选风云独立候选人、自荐竞选者、候选人宣传 选举权与被选举权:统一还是分离?(规定) 选区划分与平等权(美国1993年“北卡善意滥划第一案”与纠偏行动P288) 法官与美国总统选举 政党的存在和运作:选举成本的节约机制,宪 临 天 下,宪 临 天 下,第三节 政治权利 (三),三、表现(达)的自由 (一)言论和出版的自由 言论和出版的自由,是表现自由的最基本的、最典型的类型。
21、 (二)集会和结社的自由 (三)游行和示威的自由 四、监督权 监督权是我国现行宪法所确立的公民的基本权利之一,指的是公民监督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活动的权利。(进一步思考),宪 临 天 下,1、总的限制: 第一,不得利用言论自由煽动群众反对政府,危害国家和社会安定。 第二,不得利用言论自由对他人的人格尊严进行侮辱诽谤。(西方有明显而即刻的危险、恶劣倾向等 标准) 2、言论自由的性质和内容: 性质:是表现自由中处于最重要的地位,其他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罢工等是其实现形式和延伸。,言论和出版自由(1),宪 临 天 下,言论和出版自由(2),3、言论自由的若干界限 第一,诽谤性语言 第二,猥
22、亵性语言 第三,煽动性语言 第四,挑衅性的语言 4、出版自由 (1)概念:出版自由是公民有以出版物形式表达其思想和见解的自由。 (2)实现条件: 一是在国家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发展基础上不断发展出版事业,增加出版设备;,宪 临 天 下,言论和出版自由(2),二是从法制建设方面保障公民的出版自由。 (3)出版自由的管理 一是预防制,有四种方法: 检查制 特许制 保证金制 报告制 二是追惩制:英美为代表,出版后法律审查。,宪 临 天 下,言论和出版自由的现实挑战,手机短信“侮辱”县委书记事件(彭水县) 网络言论与出版的利与弊及法律规制 言论自由与合理怀疑权 深圳法院告杂志社名誉侵权表达自由与国家
23、机关“名誉权”P196 身着写有宪法内容的白大褂“宣传宪法”而被拘留处罚案P 201,宪 临 天 下,结社自由,3、结社自由 (1)概念:结社自由是公民为一定宗旨,依照法定程序组织或者参加具有持续性的社会团体的自由。 (2)分类: 以营利为目的的结社。如,公司等。 非以营利为目的的结社。其是又分为政治性结社,如组织政党;以及非政治性结社,如宗教、慈善等团体。,宪 临 天 下,结社自由三问,政党就一定属结社自由吗? 宗教社团属结社自由吗? 我国农村有农会吗?为什么?你的观点与理由,宪 临 天 下,集会、游行、示威自由,4、集会、游行、示威自由 (1)集会自由 含义:是指公民聚集于露天公共场所,发
24、表意见、表达意愿的自由。 分类:室内集会和室外集会。 比较:集会和结社,其共同点都是言论自由的延伸,多数人聚集在一起讨论问题或表达意愿的自由活动。所以二者常相提并论。不同点是集会是临时性的聚集,而结社则是长期的、持续性的结合,并且具有固定的组织、章程和制度。,宪 临 天 下,集会、游行、示威自由,(2)游行自由:是公民有在公共道路、露天公共场所列队行进、表达共同意愿的自由。 游行自由的一般限制:(同样适用于集会、示威) 第一,和平进行。 第二,不妨碍公务。 第三,按许可的目的、方式等进行。 (3)示威自由:是公民在露天公共场所或者公共道路上以集会、游行、静坐等方式,表达要求、抗议或者支持、声援
25、等共同意愿的自由。,宪 临 天 下,思想的行动表达如何顺畅,群体性事件与公民集会、游行和示威间有关系吗?,宪 临 天 下,人民反抗权与处死查理一世,宪 临 天 下,监 督 权,批评建议、申诉、控告或者检举的权利 批评权,就是指公民对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在工作中的缺点和错误,有提出批评意见的权利。 建议权,就是指公民对国家机关、国家工作人员的工作提出建设性意见的权利。 申诉权,就是指公民的合法权益,因行政机关或司法机关作出的错误的、违法的决定或判决,或者因国家工作人员的违法失职行为而受到侵害时,受害公民有向有关机关申述理由,要求重新处理的权利。,宪 临 天 下,监 督 权 (续),控告权,就是
26、公民对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的违法失职造成对自己损害行为,有向有关机关进行揭发和指控的权利。 检举权,就是指公民对于违法失职的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有向有关机关揭发事实,请求依法处理的权利。,宪 临 天 下,监 督 权 (续),控告权 是指公民对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的违法失职造成对自己损害行为,有向有关机关进行揭发和指控的权利。 检举权 是指公民对于违法失职的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有向有关机关揭发事实,请求依法处理的权利。,宪 临 天 下,1、公民行使监督权的形式? 2、如何看舆论监督,特别是媒体监督? 3、网络时代公民监督的作用与法律规制? 4、监督的对象是否包括对党的监督?为
27、什么?宪法依据与监督权概念的重构。 5、公民投诉交警被拘案(厦门邵宏升超速) 6、举报人权利保护制度是公民监督权充分实现的关键和重要标志 。但举报人为什么常遭打击报复?如何保护举报人?,监督权思考,宪 临 天 下,第四节 精神、文化活动的自由(一),一、精神、文化活动的自由的宪法意义 这一概念是对那些与人的精神作用或精神活动相关联的所有的自由权利的总称, 其中主要包括思想和良心的自由,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等表现的自由,宗教信仰的自由,文化活动的自由等基本权利与自由。,宪 临 天 下,生活中的宗教信仰自由,宪 临 天 下,第四节 精神、文化活动的自由(二),二、宗教信仰自由 (一)
28、宗教信仰自由的含义 指的是对具有超自然的超人格性质的存在(如造物主、绝对者、至高的存在,其中尤其是神、佛、先灵)的确信、畏敬或崇拜的心情和行为。主要包括以下三方面的内容: (1)内心的信仰自由 (2)宗教上的行为的自由 (3)宗教上的结社的自由,宪 临 天 下,(二)宗教信仰自由的保障 给予最大限度的尊重 (三)宗教信仰自由的界限 (四)脱离宗教本旨的政治活动、营利行为课税(寺院文化观光税),宪 临 天 下,理解政教分离,1、禁止设立国教 2、禁止给宗教团体给予财政援助 3、禁止国家及其机关干涉宗教教育 4、禁止国家及其机关的宗教活动 5、禁止宗教团体行使政治权力 ,宪 临 天 下,几个与宗教
29、信仰有关的问题,离婚中的宗教信仰(同一信仰为结婚条件) 政府与宗教(三亚海上观音圣像事件) 学校教育与宗教 宪法、宗教与一夫多妻 宗教与结社的关系 邪教是宗教吗?谁来认定“邪教”?,宪 临 天 下,第四节 精神、文化活动的自由(三),三、文化活动的自由 (一)我国现行宪法第47条规定 对文化活动自由的保障也包括两方面的内容: 第一,国家或公共权力不得非法干涉公民从事科学技术、文艺创作等文化活动的自由以及从事教育事业的权利。 第二,国家或公共权力必须为公民的文化活动提供必要的物质条件与具体设施 。,宪 临 天 下,(二)基本内容与限制,基本内容: 1、从事科学研究的权利 2、从事文艺创作的权利
30、限制: 1、科学研究不能违背人伦、灭绝人性、大规模灭绝人类(人体试验如日本731、生物武器、毒品)、科研工具受国家检查 2、文艺创作受道德、公德和尊重他人权利等限制,宪 临 天 下,文化权利与现实,作为研究的克隆人被各国否定,合理吗? 各种食品添加剂、生长激素被容许研究,为什么?有什么问题? 人殃小说侵权与文化权利及其他权利 公共场所的人体彩绘是文艺创作自由吗? 西方脱衣舞表演是文化和表现自由,而我国有些流动“舞蹈”团的艳舞表演为何定为色情被取缔?,宪 临 天 下,第四节 精神、文化活动的自由(四),(一)我国现行宪法规定的通信自由和秘密(第40条) (二)通信自由和秘密的保障与界限 所谓通信
31、的自由,在传统上指的是人们通过书信、电话、电信等手段,根据自己的意愿自由进行通信而不受国家或公共权力干涉的自由。 对通信秘密的保障,主要包含两个方面的内容。 第一,积极获知行为的禁止 第二,泄露行为的禁止,宪 临 天 下,第五节 人身自由与人格尊严(一),一、人身自由 (一) 人身自由狭义与广义理解: (1)狭义:是指公民的人身(包括肉体和精神)不受非法限制、搜查、拘留和逮捕。 (2)广义:是除公民的人身自由不受侵犯外,还包括与人身自由相联系的人格尊严和公民住宅不受侵犯,公民的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受法律保护,以及公民的宗教信仰自由。,宪 临 天 下,公民的人身自由和人格尊严,(二)人身自由的宪法
32、含义 我国现行宪法第37条第1款 它指的是无正当理由身体的活动不受拘束的权利,故而又称身体自由(personal liberty)。 (三)人身自由的主要内容及其保障 1.人身自由不受侵犯的权利 2.人身自由受限制的合法程序保障的权利 3.住宅不受侵犯的权利,宪 临 天 下,公民的人身自由和人格尊严,(四)法律意义: 公民参加各种社会活动,参加国家政治生活和享有其他权利自由的先决条件。 权利体系中最起码、最基本的权利。 (五)保护:体现于宪法和刑法中。 另外,居住自由和迁徙自由是西方发达国家普遍承认的权利。,宪 临 天 下,人身自由与现实,裸聊是否应该受到限制? 卖淫是人身自由权的行使吗?卖淫
33、、性服务、同居、玩弄异性之间的差别是什么?国家如何介入进行合理合法管理? 被亲人说成精神病人的人身自由如何保障?,宪 临 天 下,第五节 人身自由与人格尊严(二),二、人格尊严 (一)人格: 是指公民作为人必须具有的资格。 理解: (1)从法律上讲,指作为权利义务主体的自 主资格。 (2)从道德上讲,指人的自尊心和自爱心。,宪 临 天 下,(二)人格尊严的宪法含义 我国宪法第38条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人格尊严不受侵犯。 禁止用任何方法对公民进行侮辱、诽谤和诬告陷害。 ”,宪 临 天 下,理解: 其含义相当于 狭义的人格权,指的是与个人的人格价值具有基本关联性的、不可侵犯的权利,主要包括
34、名誉权、姓名权、肖像权、荣誉权以及隐私权. 广义的人格权则同时还包括构成人格本质的个人的生命、身体、精神以及与个人的生活相关联的利益等其他内容。,宪 临 天 下,(二)人格尊严的保障与界限 宪法上的保障 普通法律上的保障 对国家公职人员或社会公众人物的名誉的限制 (三)人格尊严不受侵犯(人格尊严权),宪 临 天 下,公民的人身自由和人格尊严,1、人格尊严:指公民作为一个人所应有的最起码的社会地位,并应受到社会和他人最起码的尊重。 (1)“成为一个人,并尊敬他人为人”(黑格尔)。 (2)国际法及外国宪法规定 (3)中国传统文化的认知 (4)它是什么性质的权利?功能? 概括性、解释功能 、创造功能
35、(渊源权)、补充功能,宪 临 天 下,2、特点: 与人的属性相伴随。只有否认作为个人的存在;才可否认享有这些权利。 人格尊严不可剥夺,即使被判死刑。“士可杀而不可侮”。 不能抛弃,抛弃则不成为人,就没有进入社会的资格,复归为兽类。 3、阶级社会的不同对人格价值认识不同: (1)奴隶社会;(2)封建社会;(3)资本主义。,宪 临 天 下,人格尊严权的主要体现,宪 临 天 下,公民的人身自由和人格尊严,(三)在我国人格尊严权的具体表现为五权: (1)姓名权 含义 特征 姓名权内容 对姓名权的保护,宪 临 天 下,姓名权内容,宪 临 天 下,公民的人身自由和人格尊严,(2)肖像权 定义:公民自己有自
36、主地制作、占有和使用其肖像的权利。 特征: a、有社会学上的价值 b、美学上价值 c、能产生一定利益 肖像权具体内容,宪 临 天 下,肖像权任何人都享有的权利,不分 ,宪 临 天 下,肖 像,宪 临 天 下,公民的人身自由和人格尊严,(3)名誉权 定义:名誉权是指公民享有自己的名声并享有维护其名声不受侵害的权利。 特征: a、具有社会性 b、具有时代性 C、与财产权的关联性,宪 临 天 下,公民的人身自由和人格尊严,(4)荣誉权 定义:荣誉权是指公民享有和维护从国家、社会组织获得的各种光荣称号的权利。 表现: a、物质奖励。 b、非物质奖励“称号”。 C、与人身不可分,不可转让,但可剥夺。(不
37、可非法剥夺),宪 临 天 下,公民的人身自由和人格尊严,(5)隐私权 含义:隐私权又称个生活秘密权或私生活秘密权,是指公民的个人生活秘密和个人生活自由不受侵犯的权利。 理解: a、从语义上讲 b、从社会学的意义讲 C、从法律上讲,宪 临 天 下,公民的人身自由和人格尊严,特征: 其一:是“隐” 其二:是“私” 区别“阴私”性生活秘密、男女私情、身体秘密部位等。 产生与发展,宪 临 天 下,我国法律保护隐私权内容与不足 其一,对个人信息的控制权。(除法定之外,任何未经许可不得搜集) 其二,个人活动自由权。(从事与他人、公共事务无关的,他人不得追查、干涉、支配) 其三,公民私有领域不可侵犯。如偷看
38、身体(主要是隐私部分、通信、日记、内部卧室等) 不足:立法未明确隐私权,挂靠在名誉权下,二者不完全一样。,宪 临 天 下,公民的人身自由和人格尊严,区别如下: 其一,权利主体不同 其二,客体不同 其三,侵害方式不同 其四,侵害内容不同,宪 临 天 下,公开(示众)与人格尊严,深圳“卖淫女示众”事件 学生被罚站到讲台是否有损学生尊严? 人肉搜索与人格尊严 商店保安强令顾客脱裤检查侵犯多少权利?,宪 临 天 下,第六节 社会经济权利(一),一、社会经济权利概述 社会经济权利是指宪法所保障的有关经济活动或经济利益的权利,是公民实现其他权利的保障。 社会经济权利是一个复合的概念,是经济权利与社会权利的
39、统一。,宪 临 天 下,第六节 社会经济权利(二),在社会主义宪法中,社会权利主要包括 劳动权(或劳动保障权) 休息权 物质帮助权(或生存权) 退休人员生活保障权利 受教育权等,宪 临 天 下,现代资本主义宪法中的社会权利,主要包括 生存权 受教育权 劳动权 劳动者的结社自由 劳动者的团体交涉和争议权等权利,在学理上又概称之为社会权。,宪 临 天 下,第六节 社会经济权利(三),二、财产权 (一)财产权的概念 财产权是指财产上的私权,即一切具有财产价值的权利。 它不仅包括物权,也包括债权、知识产权、继承权等私法上的权利,同时还包括具有财产权性质的公物使用权(水利权)等公法上的权利。,宪 临 天
40、 下,(二)财产权保障的宪法意义 第一,财产权是人的人格形成的主要契机,财产权的保障,提供了独立的人格的发展所不可或缺的物质前提。 第二,私有财产权是市场经济秩序的一个重要支柱。 财产权的保障对当代中国: 维护社会的安定秩序,最终又反过来为宪法自身的安定性提供条件,促使中国宪法走向“规范宪法”的阶段。,宪 临 天 下,第六节 社会经济权利(四),二、财产权 (三)财产权保障宪法规范结构 现代财产权的宪法保障制度的规范内容主要蕴含了三重结构,即: 不可侵犯条款 制约条款 征用补偿条款,宪 临 天 下,第六节 社会经济权利(五),(三)财产权保障宪法规范结构 第一层的不可侵犯条款确定了现代财产权保
41、障制度的一般前提, 第二层的制约条款则旨在对财产权的保障加诸一种适当的限定, 第三层的补偿条款又进而对财产权的制约进行制衡。 这三层结构逐层展开、环环相扣、相辅相成,形成一个深具内在张力,然而又是相对严密、相对自足的复合结构。,宪 临 天 下,第六节 社会经济权利(六),(四)我国现行宪法对财产权的保障 2004年宪法修正案第22条的其主要内容是: 第一,将“公民的合法财产的所有权”改为“公民的合法的私有财产权”。 第二,将“国家保护公民的合法的收入、储蓄、房屋和其他合法财产的所有权”改为“公民的合法的私有财产不受侵犯”。 第三,增加了对私有财产的征收和征用条款。 第四,增加了补偿条款。,宪
42、临 天 下,第六节 社会经济权利(七),三、劳动权 (一)劳动权的含义 劳动权又称劳动保障权,指的是获得劳动的机会和适当的劳动条件的权利。 我国宪法第42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劳动的权利和义务”。 (二)劳动权的保障与界限 劳动权的保障,主要体现为两个方面:,宪 临 天 下,第一,国家必须通过积极的措施,大力保障劳动的自由,提供劳动的机会, 第二,国家必须制定和实施有关劳动保护的法律, 劳动权的内在界限也是十分显著的。其中包括各种职业的特定要求 劳动权基本上属于一种抽象的权利,它的实现必然受到一个国家或社会的劳动组织程度、经济发展水平以及人口结构状况等多方面的社会经济条件的制约。,宪
43、临 天 下,第六节 社会经济权利(八),四、休息权 (一)休息权的宪法含义 宪法第43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者有休息的权利”。 休息权,指的是劳动者所享有的休息和休养的权利。 休息权与劳动权具有内在的关联性。 休息权而且还与劳动者的生存权以及精神、文化活动的自由也有着密切的联系。,宪 临 天 下,(二)休息权的保障 休息权的保障包括两个方面具体的内容。 第一方面是国家或公共权力不能通过立法或行政行为侵犯该权利。 第二方面是要求国家或公共权力必须通过立法或行政措施,确立并实施劳动者的工作时间制和休假制度,同时保证为劳动者提供休息和休假所必需的设施。 休息权的保障形态和实现程度当然也受到一定
44、的社会经济条件的制约。,宪 临 天 下,第六节 社会经济权利(九),五、生存权 (宪法规范上的生命权和社会保障权的总称) 生存权的宪法规范最早见之于1919年德国的魏玛宪法第115条第1款中规定“保障任何人之值得成为人” 日本现行宪法第25条第1款中规定:“任何国民均享有营构健康和文化意义上之最低限度的生活的权利”。 生存权即公民享有维持其身体所必需的健康和生活保障权。,宪 临 天 下,我国现行宪法第44条和第45条的规定 生存权的保障,首先只能有赖于国家通过立法得以具体规定和实施。 国家的基本义务 建立比较完备的社会保障体系。 2004年宪法修正案第23条规定“国家建立健全同经济发展水平相适
45、应的社会保障制度。” 生存权的实现当然受到一个国家或社会的生产力发展水平、经济发展程度以及人口状况等社会经济条件的制约。,宪 临 天 下,生存权三个基本部分,生命权(一切其他人权的物质基础) 健康权 最低文化和生活保障权 解读生命权,宪 临 天 下,生 命 权(1),一、生命权的历史发展 二、生命权的性质 综合性的权利:自然法上的权利、自由权 三、生命权的宪法依据 1、直接规定 2、不作规定,可视为不证自明 3、相关条款推出:人身自由、人的尊严、人权原理,宪 临 天 下,生 命 权(2),四、生命权的基本内容 1、防御权 2、享受生命的权利 3、生命保护请求权 4、生命的不可转让与不可处分 五
46、、生命权的主体与效力 自然人(胎儿的主体性?) 六、生命权的限制死刑存废? 七、器官移植、克隆技术与生命权,宪 临 天 下,生 命 权 的 现 实 思 考,同命不同价与平等权(农村与城市人不同算法) 死刑犯的生命权(执行死刑前重病应否给予治疗?) 生育权、胎儿生命权与计划生育的执行,宪 临 天 下,第六节 社会经济权利(十),六、受教育权 (一)受教育权利的宪法含义 我国现行宪法第46条第1款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受教育的权利和义务”。 受教育的适龄儿童和少年的亲权人(父母或其他监护人)既拥有对他们施予教育的自由,亦负有让他们接受教育的义务。,宪 临 天 下,国家和社会也负有相应的义务,
47、其中包括提供合理的教育制度以及适当的教育设施和条件等内容。 (二)受教育权利的内容保障 受教育的权利主要包括三个具体的内容,并分别要求不同的保障措施。 第一,学习的权利,这是受教育权利的核心内容。 第二,义务教育的无偿化 第三,教育的机会均等,宪 临 天 下,(三)保障受教育权的意义 1、维护自己独立人格、实现自由和人权 2、最下层社会成员进入社会中上层的最合法、体面有效途径 3、确保最恰当地使用财产以确保适当生活水准 4、确保人们获得满意的工作、工作中出色 5、公民行使民主政治权利的前提条件,宪 临 天 下,受教育权与现实,不同群体的区别对待的教育的合理与不合理 冒名顶替上大学事件 “孟母堂
48、”事件与教育权之争 异地高考与受教育权的平等之争 教育权与受教育权主体区别及相关冲突,宪 临 天 下,第七节 获得权利救济的权利 (一),一、概述 权利救济是权利保障的最后手段,也是权利保障的一个不可或缺的重要环节。 宪法除了规定上述的那些基本权利之外,同时还规定获得权利救济的权利,其中主要包括: 提起申诉、控告的权利(含诉讼权) 取得国家赔偿的权利 取得国家补偿的权利 (正当防卫、交易过程中的及时限制人身自由以维权),宪 临 天 下,获得权利救济的权利,是权利为了自我保障而衍生出来的一种权利,为权利保障体系提供了其自足的和自我完结的内在契机。 对基本权利的救济也主要有宪法上的救济和普通法律上
49、的救济这两种方式。 由于目前我国对基本权利的保障主要是采取相对保障的方式,因此对基本权利的救济也主要为普通法律上的救济 。,宪 临 天 下,第七节 获得权利救济的权利 (二),二、几种主要的获得权利救济的权利 (一)提起申诉、控告的权利 根据传统的理论,提出申诉的权利分为诉讼上的申诉权利和非诉讼上的申诉权利。 提出控告或检举的权利是指公民对于任何国家机关或工作人员的违法失职的行为,有向有关国家机关提出控告或检举,并请求给予惩罚或制裁的权利。,宪 临 天 下,(二)国家赔偿及补偿请求权 个人或其他权利主体的权利因国家或公共权力的行为而蒙受损害,可以以一定的方式向国家提出赔偿或补偿的权利,就是宪法学上的所谓赔偿及补偿请求权,又概称之为求偿权。 国家赔偿及补偿请求权是获得权利救济的有效手段,因而也是获得权利救济的权利的重要类型。,宪 临 天 下,权利救济权的现实,佘祥林“杀妻”错案与请求国家赔偿 家庭中权利侵害救济难的原因? 工会、集会、结社权的侵害与救济? 私人侦探与救济的多元化、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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