历史上的法理学.ppt
《历史上的法理学.ppt》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历史上的法理学.ppt(32页珍藏版)》请在三一文库上搜索。
1、歷史上的法理學,楊智傑,希臘時期,國王的命令就是法律 安蒂岡尼悲劇 國王禁止安蒂岡尼為兄弟舉行葬禮 國王的命令和宗教上的葬禮,柏拉圖,柏拉圖(,約公元前427年前347年)是著名的古希臘哲學家,他寫下了許多哲學的對話錄,並且在雅典創辦了知名的學院。柏拉圖是蘇格拉底的學生,也是亞里士多德的老師,他們三人被廣泛認為是西方哲學的奠基者。,理想國,這個城市的司法理論是完美的。柏拉圖的理想政體模式是依靠德性,建立在知識和真理之上的貴族政體。如果理想的貴族政體發生蛻變,榮譽取代了知識和德性,則形成勛閥政體;勛閥政體的榮譽被財富取代,則形成寡頭政體;寡頭政體蛻變形成民主政體,再蛻變則形成僭主政體1。 在政治
2、家篇和法律篇中,柏拉圖對理想政體和現實政體根據統治者數量進行了區分,分為君主政體、僭主政體、貴族政體、寡頭政體、民主政體和暴民政體。這個理論被亞里士多德進一步完善,一直為政治家們所採用。 此外,柏拉圖在法律篇還提出了混合政體。他認為這是最好最穩定的政體,綜合了君主政體的智慧和德性,民主政體的自由。這個理論被認為是近代分權式政府的理論先驅。,柏拉圖理想國和法律篇,对理想国与法律篇观点的差异进行比较,提出差异有三点: 第一,在理想国中,国家权力被授予哲学家,而在法律篇中,法律被视为最高权威; 第二,在理想国中,统治者和军人没有自己的财产和家庭,即实行统治阶级内部的公有制,而在法律篇中,所有公民都有
3、自己的土地和家庭; 第三,在理想国中,柏拉图强烈地仇视民主制,而在法律篇的宪法中,有一些民主制的特色。经过作者的一番比较,柏拉图前后思想的变化一目了然。,亞里斯多德,公元前384公元前322國籍:古希臘人生平:是著名的希臘哲學家和科學家。他師從柏拉圖(Plato),曾任亞歷山大大帝的老師,並建立雅典學園(Lyceum)以與柏拉圖學園分庭抗禮。部分地由於他對中世紀基督教的深遠影響和教會採納了他的教義,他的大量著作流傳至今,內容包括三段式邏輯、修辭理論以及與動物學、宇宙學和美學相關的形而上學。,一、亞里斯多德的法治思想,亞里斯多德在其著作政治學中,系統闡述了國家起源、國家的目的和任務、國家的組織形
4、式、法治思想等內容。 其中關於法治思想的論述,主要包含以下幾點: 主张法治优于人治 1. 亞里斯多德將法律視為“最優良的統治者”,應該說,這一思想是與其老師柏拉圖截然相反的。 亞里斯多德通過對150多個城邦國家進行比較研究後,認為共和政體是最為理想的政體。 之所以最為理想,是因為它實行的是法治而不是人治,因為法律是一種完全沒有感情的權衡,是最為客觀的管理手段。 “让一个人来统治,这就在政治上混入了兽性的因素”,“法律是最优良的统治者”。他指出:“凡是不憑感情因素治事的統治者總比感情用事的人們較為優良。法律恰好是全無感情的,人類的本性使誰都難免有感情。” 与此同时,亚氏并不完全摒弃人治,他提出“
5、主张法治的人并不想抹杀人们的智慧,他们就认为这种审议与其寄托一人,毋宁交给众人。” 3当然,这里的人治指的是亚氏所提倡的共和政体,而非独裁专制。 他們就認為這種審議與其寄託一人,毋寧交給眾人。”,2. “良法”是法治的前提 关于什么是良法,他指出:“法律的实际意义却应该是促成全邦人民都能进于正义和善德。” 5由此可见,亚里斯多德将这种正义、善德的“良法”作为法治的前提条件。亞里斯多德指出:“法治應包含兩重意義:已成立的法律獲得普遍的服從,而大家所服從的法律又是製定的良好的法律。” 4關於什麼是良法,他指出:“法律的實際意義卻應該是促成全邦人民都能進於正義和善德。” 法律应具有至高无上性 .在明
6、確“良法”是法治的前提後,亞里斯多德進一步指出:“邦國雖有良法,要是人民不能全都遵守,仍然不能實現法治。” 由此可見,他不止強調良法,同時主張良法的至高無上性是實現法治的根本保證。 因此,那種有名無實的形式上的法治,亞氏是不會贊同的,政體的性質決定法治的真正實現 亞里斯多德的法治思想是與其政治主張尤其是政體主張緊密結合在一起的,如果將二者分割則不能真正揭示其法治思想的實質。 其实,亚氏的法治思想是为其政治思想服务的,他认为能否最终实现法治,取决于政体的好坏。他指出:“相應於城邦政體的好壞,法律也有好環,或者是合乎正義或者是不合乎正義。” 關於如何評價政體,他提出了兩條原則:第一,從政體的宗旨看
7、,維護的是全城邦的公共利益還是只維護統治著自身的利益;第二,從掌握最高權力的人數看,是一人、少數人還是多數人。 並提出正宗(正當)政體與變態政體的概念。 在此基礎上,亞里斯多德指出:“法律必然是根據政體來製定的,既然如此,那麼符合於正宗政體制定的法律就一定符合正義,而符合於變態或乖戾的政體所製定的法律就不符合正義。” 顯然,在亞氏眼中,只有共和政體才能達到真正法治的效果。,姓名:托馬斯阿奎納出 生:約1225年(義大利阿奎諾) 逝世:1274年3月7日(義大利拉齊奧) 學派/流派:經院哲學、托馬斯學派 主要領域:形而上學(包括神學)、邏輯、知識論、倫理學、政治 著名思想:五個證明上帝存在的方法
8、、雙面效應原理 受影響於:亞里士多德、亞維侯、聖奧古斯丁、邁蒙尼德 施影響於:約翰洛克、但丁、伊利莎白安司孔,13世纪的托马斯阿奎那认为自然法的根本律令是“趋善避恶”,其他原则由此导出,即:保存自我,教养后代,求真理和幸福。这里“保存自我”即后世(如洛克)理解的生命、自由、财产。托马斯认为法律源于自然法,故公义的法律对良心有约束力,不公义的法律对良心没有约束力,人民有权推翻这种法律及强行这种法律的暴君,除非考虑暴力方式弊大于利。这就是“自由先于法律”的根据。,阿奎那的倫理學,阿奎納的倫理學是根基於他所謂行為的第一原則之上的10。在神學大全中他這樣解釋道: 美德代表了一些權力的運用。雖然人們是以
9、結果來評價一件行動的是非,然而權力的結果只是行動而已。因此如果說權力是完美的,這也必須要取決於其行動才行。11 阿奎納將審慎、節制、正義、以及堅忍列為人類的四大美德。這四大美德都是自然而與生俱來的,而且它們之間是互相連結的。不過,阿奎納也指出三大神學上的美德:信仰、希望、以及慈善。這三大神學美德是超自然的,而且在他們的目標也與其他美德不同:上帝 神學美德的目標是上帝本身,上帝是所有事物的盡頭,超越了我們的理性所能取得的知識。在另一方面,智慧和道德的目標則可以為人類理性所理解。神學美德也因此與道德和智慧相當不同。12,阿奎那的自然法思想,除此之外,阿奎納將法則分為四大項:永恆的、自然的、人類的、
10、和神授的。永恆的法是上帝治理所有生物的根據,自然的法是人類在永恆法則中的參與部分、並且可以透過理性得知13。自然法也是根基於他的行為的第一原則上: 所有法的基本原則是:美德要被促展並行使、邪惡要被避免。所有其他自然法的原則都是根基於此。14 而生存和繁殖的慾望則被阿奎納視為是基本(自然的)人類價值觀的基礎,所有人類的價值觀都是由此衍生。人類的法則是屬於實際法,只能套用至人類。而自然法則可以套用至政府和社會上。神授法則是上帝透過經籍給予的啟示。 阿奎納否認人類對於動物負有任何慈善的責任,因為動物並不屬於人類,否則以它們為食也是非法的了。不過這並不表示我們有權利虐待它們,因為殘忍的習慣可能會影響我
11、們對待其他人類的方式。15,新湯瑪斯主義,新湯瑪斯主義在19世紀末由羅馬教皇利奧十三提倡後,至20世紀初形成一種天主教的哲學,以馬利坦為代表,其理論以湯瑪斯阿奎那的哲學為基礎,但要求用以解釋當代科學材料。,霍布斯,托马斯霍布斯(Thomas Hobbes,1588年4月5日1679年12月4日),是英国的政治哲学家,他在1651年所著的的利维坦 替之后所有的西方政治哲学发展奠定根基。,利維坦,人类的自然状态下,有一些人可能比别人更强壮或更聪明,但没有一个会强壮到或聪明到不怕在暴力下死亡。当受到死亡威胁时,在自然状态下的人必然会尽一切所能来保护他自己。霍布斯认为保护自己免于暴力死亡就是人类最高的
12、必要,而权力就是来自于这种必要。在霍布斯所描述的“自然状态”(state of nature)下,每个人都需要世界上的每样东西,也就有对每样东西的权力。但由于世界上的东西都是不足的,所以这种争夺权力的“所有人对所有人的战争”便永远不会结束。而人生在这种自然状态下便是“孤独、贫困、污秽、野蛮又短暂的”(solitary, poore, nasty, brutish and short)(xiii)。 但战争并不是对人最有利的。霍布斯认为人因着自利和对物质的欲求会想要结束战争“使人倾向于和平的热忱其实是怕死,以及对于舒适生活之必要东西的欲求和殷勤获取这些东西的盼望”(xiii, 14)。霍布斯认为
13、社会若要和平就必需要有社会契约。霍布斯认为社会是一群人服从于一个人(A sole monarch)的威权之下,而每个个人将刚刚好的自然权力交付给这威权,让它来维持内部的和平、并抵抗外来的敌人。这个主权,无论是君主制、贵族制或民主制(霍布斯较中意君主制),都必须是一个“利维坦”,一个绝对的威权。对霍布斯而言,法律的作用就是要确保契约的执行。,利维坦国家在防止侵略、发动战争对抗他人、或是任何有关保持国家和平方面的事务上是有无限威权的。至於其他方面,国家是完全不管的。只要一个人不去伤害别人,国家主权是不会去干涉他的(不过,由于在国家主权之上并没有任何更高的权力,没有人可以防止国家破坏这规则。)在事实
14、上,这种主权的行使程度是以主权对自然法的责任为限的。虽然主权并没有立法的责任,但它也有义务遵守那些指定了和平界线的法律(自然法, the law of nature),也因此这种限制使得主权的权威必须遵守一种道德责任。一个主权也必须保持国内的平等,因为普通人民都会被主权的光辉所掩盖;霍布斯将这种光辉与太阳的阳光相比,既然阳光耀眼无比,普通人也会因此褪色。在本质上,霍布斯的政治原则是“不要伤害”,他的道德黄金律是“己所不欲,勿施于人”(xv, 35)。也是从这里霍布斯的道德观与一般基督教的黄金律“己所欲,施于人”产生差异,霍布斯认为那只会造成社会混乱罢了。,洛克,約翰洛克(John Locke,
- 配套讲稿:
如PPT文件的首页显示word图标,表示该PPT已包含配套word讲稿。双击word图标可打开word文档。
- 特殊限制:
部分文档作品中含有的国旗、国徽等图片,仅作为作品整体效果示例展示,禁止商用。设计者仅对作品中独创性部分享有著作权。
- 关 键 词:
- 历史上 法理学
链接地址:https://www.31doc.com/p-3197220.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