旅游政策与法规编著廖华等主审刘美森.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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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旅游政策与法规 编 著 廖 华等 主 审 刘美森 出版社,第1章 法的基础知识,学习目的 掌握法的定义和本质;掌握法的基本特征;了解法的产生和发展;掌握资本主义法和社会主义法的特征;熟悉法律关系;掌握法律责任的承担。 主要内容 法的定义、本质及基本特征; 法的产生与发展; 法与社会的关系;,法律关系与法律责任。 1.1 什么是法 1.1.1 法的定义 1)法律的词义 2)法的定义 1.1.2 法的本质 1)法是统治阶级意志的表现 2)法是上升为国家意志的统治阶级意志 3)法的内容是由统治阶级的物质生活条件决定的,1.1.3 法的基本特征 1)法是由国家制定或认可的 2)法是全体社会成员必须遵守
2、的,具有普遍约束力 3)法是以权利和义务为主要内容的 4)法是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 1.2 法的产生与发展 1.2.1 法的产生 1.2.2 法的发展 1)奴隶制法,2)封建制法 3)资本主义法 4)社会主义法 1.2.3 我国的社会主义法 1.3 法与社会 1.3.1 法与社会的一般关系 1)法以社会为基础 (1)从法的历史看,法的产生和发展以社会为基础 (2)从法的运作看,法的生成和实现以社会为条件,(3)从法的本体看,法的内容和形式被社会所选择 (4)从法的功能看,法的作用和价值的实现有赖于社会诸因素的配合 2)法作用于社会 (1)法确认、维护和调整基本的社会结构和秩序 (2)法调节社
3、会利益及其冲突 (3)法影响社会发展的进程 1.3.2 法与经济,1)法与经济基础 2)法对市场经济的作用 (1)法在宏观调控中的作用 宏观调控是现代市场经济的必然要求,进行宏观调控是现代政府必不可少的内在功能。但是国家权力对市场经济的介入应当是节制的、有效的,这就要求国家权力必须在法的约束下依据法定权限和程序对市场进行合理地干预。法在宏观调控中的作用凸现出来: 引导作用。,促进作用。 保障作用。 制约作用。 协调作用。 (2)法在微观经济行为规制中的作用 确认经济活动主体平等的法律地位。 调整经济活动中的各种关系。 解决经济活动中的各种纠纷。 维护正常的经济秩序。 1.3.3 法与政党政策,
4、1)法与政党政策的联系和区别 (1)意志属性不同 (2)规范形式不同 (3)实施方式不同 (4)调整范围不尽相同 (5)稳定性、程序化程度不同 2)法与执政党政策的相互作用 (1)从法的制定环节看 (2)从法的实施环节看 1.3.4 法与道德,1)法与道德的联系 (1)法与掌握政权的阶级的道德本质是一 致的 (2)法与掌握政权的阶级的道德相互渗透 (3)法与掌握政权的阶级的道德互为补充 2)法与道德的区别 (1)产生和存在的历史条件不同 (2)表现的形式不同 (3)调整的范围不同 (4)实施的方式不同,1.4 法律关系与法律责任 1.4.1 法律关系 1)法律关系的概念 2)法律关系的要素 (
5、1)法律关系的主体 (2)法律关系的客体 (3)法律关系的内容 1.4.2 法律责任 1)民事责任 (1)民事责任的种类,(2)承担民事责任的原则 (3)免除民事责任的情形 2)行政责任 (1)行政主体的行政法律责任 (2)行政公务员的行政法律责任 (3)行政相对人的行政法律责任 3)刑事责任 (1)刑事责任的一般规定 (2)几种“特殊人”的刑事责任,第2章 宪法法律制度,学习目的 了解我国的政治制度和经济制度;理解宪法的概念和法律特征;掌握我国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 主要内容 宪法基本理论; 国政、政体的有关知识; 公民的权利和义务;,国家机构的设置。 2.1 宪法基本理论 2.1.1 宪法
6、的概念 2.1.2 宪法的特征 1)宪法的内容不同于一般普通法律 2)宪法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 3)宪法的制定和修改程序特殊,比普通法律有更高、更严格的要求 2.1.3 宪法的性质 2.1.4 宪法的分类,1)宪法的传统分类 (1)成文宪法和不成文宪法 (2)刚性宪法和柔性宪法 (3)钦定宪法、民定宪法和协定宪法 2)宪法的现代分类 (1)资本主义宪法和社会主义宪法 (2)法定的宪法和现实的宪法 2.1.5 宪法的监督 1)最高国家权力机关监督制 2)司法机关监督制,3)特设机关监督制 2.2 国体、政体 2.2.1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性质 1)国体的概念 2)人民民主专政的社会主义国家 2.2
7、.2 人民代表大会制度 2.3 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 2.3.1 公民的基本权利 1)平等权 2)政治权利,3)宗教信仰自由 (1)法律保障 (2)物质保障 (3)组织保障 (4)宗教活动场所的保障 4)人身自由 5)社会经济权利 (1)劳动权 (2)休息权 (3)物质帮助权,6)文化教育权利 (1)教育权利 (2)文化权利 7)监督权 8)请求赔偿权 9)特定主体权利 (1)保护婚姻、家庭、母亲和儿童 (2)保护华侨、归侨和侨眷的正当权利 (3)在中国境内的外国人的合法权利受到 保护,2.3.2 公民的基本义务 1)维护国家统一和民族团结 2)遵守宪法和法律 3)维护祖国安全、荣誉和利益 4
8、)依法服兵役和参加民兵组织 5)依法纳税 6)其他义务 2.3.3 我国公民基本权利与义务的特点 1)广泛性 2)平等性,3)现实性 4)一致性 (1)公民权利和义务的合一性 (2)公民权利和义务的对等性 (3)公民权利和义务的制约性 2.4 国家机构 2.4.1 国家机构的概念 2.4.2 国家机构的组织和活动原则 1)民主集中制原则 2)社会主义法治原则,3)责任制原则 2.4.3 国家权力机关 1)全国人民代表大会 (1)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的组成和任期 (2)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的职权 2)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1)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组成和任期 (2)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
9、会的职权 3)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1)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的任期 (2)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的职权 (3)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组成和职权 2.4.4 国家主席 1)国家主席的地位 2)国家主席的职权 3)国家主席的产生 4)国家主席的任期和补缺 2.4.5 中央军事委员会,2.4.6 国家行政机关 1)国务院 2)地方各级人民政府 2.4.7 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第3章 合同法律制度,学习目的 了解合同的特征和分类;熟悉合同的订立;掌握合同的解除和变更;熟悉违约责任的承担。 主要内容 合同概述; 合同的成立; 双务合同履行中的抗辩权;,合同的变更和解除; 违约责
10、任。 3.1 合同概述 3.1.1 合同的概念和特征 1)合同是一种民事法律行为 2)以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为目的 3)合同是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的协议 3.1.2 合同的分类 1)双务合同与单务合同,(1)双务合同 (2)单务合同 2)有偿合同与无偿合同 (1)有偿合同 (2)无偿合同 3)诺成合同与实践合同 (1)诺成合同 (2)实践合同 4)要式合同与不要式合同 5)有名合同与无名合同,6)主合同与从合同 7)束己合同与涉他合同 (1)束己合同 (2)涉他合同 3.2 合同的成立 3.2.1 合同订立的程序 1)合同订立的一般程序 (1)要约 (2)承诺 2)合同的特殊订立方式
11、,(1)悬赏广告 (2)招标投标 (3)拍卖 3.2.2 合同的内容 合同的内容,在实质意义上是指合同当事人的权利义务,在形式意义上即为合同的条款。合同法第12条第1款规定:合同的内容由当事人约定,一般包括以下条款: 当事人的名称或者姓名和住所。 标的。 数量。,质量。 价款或者报酬。 履行期限、地点和方式。 违约责任。 解决争议的办法。这是合同法对合同条款的倡导性规定。 合同条款可分为必要条款和一般条款。 1)必要条款 (1)法律规定 (2)合同类型或性质决定,(3)当事人约定 2)一般条款 3.2.3 格式条款合同 1)格式条款的概念 (1)由一方当事人预先拟定 (2)重复使用 (3)在订
12、立合同时未与对方协商 2)格式条款的订立规则 3)格式条款的无效 4)格式条款的解释,3.2.4 缔约过失责任 1)缔约过失责任的概念和构成要件 (1)此种责任发生于合同订立阶段 (2)一方当事人违反了依诚实信用原则所担负的义务 (3)另一方的信赖利益因此而受到损失 2)缔约过失责任的适用 (1)恶意磋商 (2)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或者提供虚假情况 (3)违反有效要约和要约邀请,(4)违反初步协议或许诺 (5)未尽保护、照顾等附随义务 (6)违反强制缔约义务 (7)无权代理 3)缔约过失责任的赔偿范围 3.3 双务合同履行中的抗辩权 3.3.1 同时履行抗辩权 1)同时履行抗辩权的
13、概念 2)同时履行抗辩权的成立条件 (1)在同一双务合同中互负对待给付义务 (2)双方债务均已界清偿期,(3)对方未履行债务 (4)对方的债务可能履行 3.3.2 不安抗辩权 1)不安抗辩权的概念 2)不安抗辩权成立的条件 (1)双方当事人因同一双务合同而互负债务 (2)后给付义务人的履行能力明显降低,有不能为对待给付的现实危险 (3)履行能力明显降低,有不能为对待给付的现实危险 3)不安抗辩权的效力,(1)先给付义务人中止履行 (2)先给付义务人解除合同 3.3.3 先履行抗辩权 1)先履行抗辩权的概念 2)先履行抗辩权的成立条件 3)先履行抗辩权的效力 3.4 合同的变更和解除 3.4.1
14、 合同的变更 1)合同变更的概念 2)合同变更的要件,(1)原已存在有效的合同关系 (2)合同内容发生变化 (3)经当事人协商一致,或依法律直接规定及法院裁决,有时依形成权人的意思表示 (4)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变更合同应当办理批准、登记等手续的,应遵守其规定。 3)合同变更的效力 3.4.2 合同的解除 1)合同解除的概念 (1)合同解除是对有效合同的解除,(2)合同的解除必须具有解除事由 (3)合同解除必须通过解除行为实现 (4)合同解除的效果是使合同关系消灭 2)合同解除的分类 (1)单方解除与协议解除 (2)法定解除与约定解除 3)合同解除的条件 (1)合同的法定解除条件 合同法第94条
15、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不可抗力致使合同目的不能实现,该合同失去意义,应归于消灭。在此情况下,我国合同法允许当事人通过行使解除权的方式消灭合同关系。 在履行期限届满之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此即债务人拒绝履行,也称毁约,包括明示毁约和默示毁约。作为合同解除条件,它一是要求债务人有过错,二是拒绝行为违法(无合法理由),三是有履行能力。,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此即债务人迟延履行。根据合同的性质和当事人的意思表示,履行期限在合同的内容中非属特别重要时,即使债务人在履行期届满后履
16、行,也不致使合同目的落空。在此情况下,原则上不允许当事人立即解除合同,而应由债权人向债务人发出履行催告,给予一定的履行宽限期。债务人在该履行宽限期届满时仍未履行的,债权人有权解除合同。 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对某些合同而言,履行期限至为重要,如债务人不按期履行,合同目的即不能实现,于此情形,债权人有权解除合同。其他违约行为致使合同目的不能实现时,也应如此。 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法律针对某些具体合同规定了特别法定解除条件的,从其规定。 (2)合同协议解除的条件 4)合同解除的程序 (1)单方解除的程序,单方解除,即享有合同解除权的一方能通过行使解除权而解
17、除合同。解除权属形成权,不需对方当事人同意,只需解除权人的单方意思表示,即可发生解除合同的法律效果。但解除权的行使并非毫无限制,合同法对其行使期限和行使方式均有明确规定。 关于解除权的行使期限,合同法第95条规定: 法律规定或当事人约定解除权行使期限的期限届满当事人不行使,该权利消灭。,法律没有规定或当事人为约定解除权行使期限,经对方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不行使的,该权利消灭。 关于解除权的行使程序,合同法第96条规定: 一方行使解除权解除合同的,应当通知对方。合同自通知到达对方时解除。对方有异议的,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仲裁机构解除合同的效力。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解除合同应当办理批准、登记等手续的,
18、应遵循其规定。,(2)协议解除的程序 5)合同解除的效力 (1)一般规定 (2)合同解除与损害赔偿 3.5 违约责任 3.5.1 违约责任的概念和特征 1)违约责任是一种民事责任 2)违约责任是违约的当事人一方对另一方承担的责任 合同关系的相对性决定了违约责任的相对,性,即违约责任是合同当事人之间的民事责任,合同当事人以外的第三人对当事人之间的合同不承担违约责任。具体而言: 违约责任是合同当事人的责任,不是合同当事人的辅助人(如代理人)的责任。 合同当事人对于自己一方的第三人的原因导致的违约承担责任。合同法第121条规定:当事人一方因第三人的原因造成违约的,应当向对方承担违约责任。当事人一方和
19、第三人之间的纠纷,依照法律规定或者按照约定解决。,3)违约责任是当事人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合同的责任 首先,违约责任是违反有效合同的责任。合同有效是承担违约责任的前提和基础。这一特征使违约责任与合同法上的其他责任形式区别开来,如缔约过失责任、无效合同责任等。 其次,违约责任以当事人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合同为条件。能够产生违约责任的违约行为有两种情形:一是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即未按合同约定提供给付;二是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条件,即其履行存在瑕疵。 4)违约责任具有补偿性和一定的任意性 违约责任以补偿守约方因违约行为所受损失为主要目的,以损害赔偿为主要责任形式,故具有补偿性质。 违约责任可以由当事
20、人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约定,具有一定的任意性。合同法第114条第1款规定: 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也可,以约定因违约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 3.5.2 违约行为 违约行为,是指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条件的行为。这一定义表明: 违约行为的主体是合同当事人。合同具有相对性,违反合同的行为只能是合同当事人的行为。如果由于第三人的行为导致当事人一方违反合同,对于合同对方来说只能是违反合同的当事人实施了违约行为,第三人的行为不构成违约。,违约行为是一种客观的违反合同的行为。违约行为的认定以当事人的行为是否在客观上与约定的行为或
21、者合同义务相符合为标准,而不管行为人的主观状态如何。 违约行为侵害的客体是合同对方的债权。因违约行为的发生,债权人的债权就无法实现,从而侵害了债权。 根据不同标准,可将违约行为做以下分类: 单方违约与双方违约。双方违约,是指双方当事人分别违反了自己的合同义务。合同法第120条规定:当事人双方都违,反合同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可见,在双方违约情况下,双方的违约责任不能相互抵消。 根本违约与非根本违约。以违约行为是否导致另一方订约目的不能实现为标准,违约行为可做此分类。 其主要区别在于,根本违约可构成合同法定解除的理由。 不履行、不完全履行与迟延履行。 预期违约与实际违约。,1)预期违约 (
22、1)预期违约的概念和特点 (2)预期违约的形态 2)实际违约 3.5.3 违约责任的形式 1)继续履行 (1)继续履行的概念 (2)继续履行的适用 继续履行的适用,因债务性质的不同而不同: 金钱债务:无条件适用继续履行。金钱债务,只存在迟延履行,不存在履行不能,因此,应无条件适用继续履行的责任形式。 非金钱债务:有条件适用继续履行。对非金钱债务,原则上可以请求继续履行,但下列情形除外: 法律上或者事实上不能履行(履行不能)。 债务的标的不适用强制履行或者强制履行费用过高。 债权人在合理期限内未请求履行(如季节性物品之供应)。 2)采取补救措施,(1)采取补救措施的含义 采取补救措施作为一种独立
23、的违约责任形式,是指矫正合同不适当履行(质量不合格),是履行缺陷得以消除的具体措施。这种责任形式,与继续履行(解决不履行问题)和赔偿损失具有互补性。 (2)采取补救措施的类型 关于采取补救措施的具体方式,我国相关法律做了如下规定: 合同法第111条规定为:修理、更换、重作、退货、减少价款或者报酬等。,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44条规定为:修理、重作、更换、退货、补足商品数量、退还货款和服务费用、赔偿损失。 产品质量法第40条规定为:修理、更换、退货。 (3)采取补救措施的适用 3)赔偿损失 (1)完全赔偿原则。 (2)合理预见规则。 (3)减轻损失规则。,(4)约定损害赔偿。 4)违约金 (1)违约
24、金的概念和性质 违约金是指当事人一方违反合同时应当向对方支付的一定数量的金钱或财物。 依不同标准,违约金可分为: 法定违约金和约定违约金。 惩罚性违约金和补偿性(赔偿性)违约金。合同法施行之前,我国的违约金制度兼容以上各种形态,合同法则做了全新的规定。,根据现行合同法的规定,违约金具有以下法律特征: 是在合同中预先约定的(合同条款之一)。 是一方违约时向对方支付的一定数额的金钱(定额损害赔偿金)。 是对承担赔偿责任的一种约定(不同于一般合同义务)。 关于违约金的性质,一般认为,现行合同法所确立的违约金制度是不具有惩罚性的违约金制度,而基本属于赔偿性违约金制度。即使约定的违约金数额高于实际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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