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面推开营改增试点纳税人辅导会.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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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全面推开“营改增”试点 纳 税 人 辅 导 会,一、“营改增”试点实施办法解读,二、“营改增”重点政策关注,三、分行业征管办法速递,一、“营改增”试点实施办法解读,第一章 纳税人和扣缴义务人 第二章 征税范围 第三章 税率和征收率 第四章 应纳税额的计算 第五章 纳税义务、扣缴义务发生时间和纳税地点 第六章 税收减免的处理 第七章 征收管理,第一条:是关于适用财税201636号文件的纳税人和征收范围的基本规定,重点解析: (一)对“境内”概念的理解和掌握,应依照实施办法第十二条的相关规定执行; (二)对“单位”和“个人”概念的理解和掌握。其中,其他个人:是指除个体工商户之外的自然人。,第一章
2、纳税人和扣缴义务人,第二条:是关于采用承包、承租、挂靠经营方式下,如何界定纳税人的规定,分为如下两种情况: 一、同时满足以下两个条件的,以发包人为纳税人: (一)以发包人名义对外经营; (二)由发包人承担相关法律责任。 二、不同时满足上述两个条件的,以承包人为纳税人。,第三条:是关于试点纳税人分类、划分标准的规定,理解本条规定应从以下三个方面来把握: (一)一般纳税人与小规模纳税人的划分,以应税行为的年应税销售额为标准。附件2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明确:年应税销售额标准为500万元(含本数)。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可以对年应税销售额标准进行调整。 (二)年应税销售额,是指纳税人在连续不超过12个月的
3、经营期内累计应征增值税销售额,含减、免税销售额、发生境外应税行为销售额以及按规定已从销售额中差额扣除的部分。如果该销售额含税,应按照适用税率或征收率换算为不含税的销售额。,(三)特殊规定 1、年应税销售额超过规定标准的其他个人不属于一般纳税人; 2、不经常发生应税行为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可选择按照小规模纳税人纳税。另外,兼有销售货物、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以及应税行为,且不经常发生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也可以选择按小规模纳税人纳税。 3、小规模纳税人偶发的转让不动产的销售额,不计入应税行为年销售额。,第六条:是关于增值税扣缴义务人的规定,重点解析: (一)本条与原来政策最大的不同,是取消了代理人扣缴增
4、值税的规定。因为在以代理人优先作为扣缴义务人的情况下,如果代理人不履行扣缴义务,由于老文件明确须由代理人进行扣缴,即使购买方愿意成为扣缴义务人也无法执行,导致购买方无法抵扣税款。 (二)理解本条规定的扣缴义务人时需注意,其前提是境外单位或个人在境内没有设立经营机构,如果设立了经营机构,应以经营机构为增值税纳税人,就不存在扣缴义务人的问题。,第八条:是关于纳税人会计核算要求的规定,有关营改增试点会计处理规定,可以参考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企业会计处理规定(财会201213号 )文件。,第二章 征税范围,确定一项经济行为是否属于增值税征税范围,除另有规定外,一般应同时具备以下四个条件:(1)应税
5、行为发生在中国人民共和国境内;(2)应税行为是属于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范围内的业务活动;(3)应税服务是为他人提供的;(4)应税服务是有偿的。,第十条:是关于应税行为以及非经营活动的规定,重点解析: (一)行政事业单位以外的单位收取政府性基金和行政事业性收费的行为,适用附件3试点过渡政策的规定第一条第十三项的规定,予以免税; (二)“提供取得工资的服务”,强调员工提供的是取得工资的职务性服务,员工有偿提供非职务性服务,例如租出房屋给本单位使用收取房租,属于应税行为,注意区分;,第十二条:是对境内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的具体规定,重点解析: (一)服务(租赁不动产除外)或者无形资
6、产(自然资源使用权除外)的销售方或者购买方在境内。即:境内的单位或者个人作为销售方发生上述应税行为属于在境内发生应税行为,境外的单位或个人作为购买方在境内发生上述应税行为也属于在境内发生应税行为。例如:境内单位向境外单位购买的咨询服务属于境内销售服务。 (二)所销售或者租赁的不动产在境内,以及所销售自然资源使用权的自然资源在境内。强调的是应税行为所对应的标的物在境内,即,无论是境内单位或者个人,还是境外单位或者个人,只要其发生上述应税行为的标的物在境内,均属于在境内发生应税行为。,第十三条:是对不属于在境内销售服务或者无形资产的具体规定,采取排除法明确了不属于在境内提供应税服务的三种情形,具体
7、如下: (一)境外单位或者个人向境内单位或者个人销售完全在境外发生的服务。 例如:境外单位向境内单位提供完全发生在境外的会展服务。 (二)境外单位或者个人向境内单位或者个人销售完全在境外使用的无形资产.例如:境外单位向境内单位销售完全在境外使用的专利和非专利技术。 (三)境外单位或者个人向境内单位或者个人出租完全在境外使用的有形动产。 例如:境外单位向境内单位或者个人出租完全在境外使用的小汽 对上述三项规定的理解把握三个要点:一是应税行为的销售方为境外单位或者个人;二是境内单位或者个人在境外购买;三是所购买的应税行为的必须完全在境外使用或消费。,第十四条:是关于视同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
8、的具体规定,重点解析: (一)为了体现税收制度设计的完整性及堵塞征管漏洞,将无偿提供服务、转让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与有偿提供服务、转让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同等对待,全部纳入应税服务的范畴,体现了税收制度的公平性。同时,将以公益活动为目的或者以社会公众为对象的情况,排除在视同提供服务、转让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之外,也有利于促进社会公益事业的发展。,(二)根据国家指令无偿提供的航空运输服务、铁路运输服务,属于试点实施办法第十四条规定的以公益活动为目的的服务,不征收增值税; (三)值得注意的是第一款的适用主体是单位和个体工商户,第二款的适用主体还包括其他个人; (四)本文删去了航空运输企业提供的里程积分兑
9、换服务,提供电信服务的单位和个人以积分兑换形式赠送的电信服务不征增值税的有关规定。,第三章 税率和征收率,重点解析: (一)增值税税率适用于一般纳税人按照一般计税方法的情况; (二)特别要注意转让土地使用权税率是11%,除此以外的转让无形资产税率为6%; (三)征收率适用于小规模纳税人和按简易计税方法计税的一般纳税人;,重点解析: (四)按照简易计税方法计税的销售不动产、不动产经营租赁服务(除试点前开工的高速公路的车辆通行费,减按3%征收),征收率为5%;其他情况,征收率为3%; (五)一般纳税人可以选择简易计税方法计税的情形,详见附件2试点有关事项的通知第一条第六项、第七项、第八项、第九项和
10、第十项的规定。,第四章 应纳税额的计算,第一节:一般性规定 重点解析: (一)一般纳税人适用一般计税方法,特殊情况下,也可以选用简易计税方法,需注意,一经选择,36个月内不得变更; (二)小规模纳税人适用简易计税方法; (三)注意扣缴义务人应扣缴税款的公式,要将含税价款换算为不含税价款,再乘以增值税税率,计算得出。,第二节 一般计税方法,重点解析: (一)应纳税额=当期销项税额当期进项税额; (二)销售额不包括销项税额,对于合并定价的情况,必须将含税价转换成不含税价; (三)第二十五条规定了纳税人可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的四种情况:包括增值税专用发票、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货物进口海关代征,先
11、对比后抵扣,国家税务总局2013年第31号公告)、农产品进项税额抵扣、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完税凭证(保留扣缴义务人,过渡期政策); (四)第二十六条明确了纳税人取得的增值税扣税凭证抵扣进项税额的基本原则。,第二十七条:规定了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的种类,重点解析: (一)注意“专用于”三个字,也就是说,购进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和不动产兼用于增值税应税项目和上述项目的,进项税额准予全额抵扣; (二)其他权益性无形资产无论是“专用于”还是“兼用”,均可以抵扣进项税额; (三)关于“非正常损失”的定义参见第二十八条,注意区分。,(四)购进的旅客运输服务,不包括旅游公司或包机公司运送旅客接受运输企业提供的旅
12、客运输服务,注意区分经营和消费,属于经营的,可以开专票抵扣; (五)贷款服务以及纳税人接受贷款服务向贷款方支付的与该笔贷款直接相关的投融资顾问费、手续费、咨询费等费用,均不得抵扣; (六)纳税人购买住宿服务取得的进项税税额允许按规定抵扣。,第二十八条:是对固定资产、非正常损失等情况的解释,重点解析: (一)固定资产是从会计核算角度对某一类货物的概括性称呼,其本质仍然是货物,在固定资产划分上,税法与会计的标准并不完全一致。目前税法对固定资产的规定为,使用期限超过12个月的机器、机械、运输工具以及其他与生产经营有关的设备、工具、器具等。和会计准则相比,不包括不动产及不动产在建工程(准则中固定资产,
13、是指为生产商品、提供劳务、出租或经营管理而持有,并且使用寿命超过一个会计年度)。 (二)这些非正常损失是由纳税人自身原因造成导致征税对象实体的灭失,其损失应由纳税人自行承担。,第二十九条:规定了无法划分的进项税额的划分公式,重点解析: 在纳税人现实生产经营活动中,兼营行为是很常见的,经常出现进项税额不能准确划分的情形。比较典型的就是耗用的水和电力。但同时也有很多进项税额时可以划分清楚用途的,比如:纳税人购进的一些原材料,用途是确定的,所对应的进项税额也就可以准确划分。因此,本条的公式只是对不能准确划分的进项税额进行划分计算的方法,对于能够准确划分的进项税额,直接按照归属进行区分。,第三节 简易
14、计算方法,重点解析: (一)采取简易计税方法计算应纳税额时,不得抵扣进项税额; (二)对小规模纳税人以及选择简易计税方法计税的一般纳税人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并收取价款后,发生销售中止、折让或者退回的,依照本条规定将所退的款项扣减当期销售额。若已申请代开或已自行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按照开具红字专用发票的方法处理。,第四节 销售额的确定,重点解析: (一)第三十七条,销售额包含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同时明确了非价外费用的两种情况; (二)“兼营”的概念:第三十九条和附件2第一条第一项可以对照来看,规定了纳税人提供适用不同税率或者征税率的销售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即:兼营行为
15、)的税收处理原则。即:应当分别核算销售额;未分别核算的,从高适用税率。,第四节 销售额的确定,重点解析: (三)“混合销售”的概念:第四十条和附件2最后一项可以对照来看,混合销售行为成立的行为标准有两点,一是其销售行为必须是一项;二是该项行为必须即涉及服务又涉及货物。如果一项销售行为只涉及销售服务,不涉及货物,这种行为就不是混合销售行为;反之,如果涉及销售服务和涉及货物的行为,不是存在一项销售行为之中,这种行为也不是混合销售行为。,第五章 纳税义务、扣缴义务发生时间和纳税地点,重点解析:,(一)如何理解“先开具发票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开具发票的当天”。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由于增值税实行凭专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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