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章节辐射防护法规与标准.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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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第四章 辐射防护的法规与标准,关于辐射防护体系 4.1 辐射防护法规 4.2 辐射防护标准 4.3 与辐射防护相关的国际组织 4.4 我国现行辐射防护标准,辐射防护体系(System),实践(Practice): 任何引入新的照射源或照射途径,或扩大受照人员范围、或改变现有的照射途径网络,从而使人们受到的照射或受到照射的可能性或受到照射的人数增加的人类活动。,辐射防护体系(System),干预(Intervention): 任何旨在减小或避免不属于受控实践的或因事故而失控的源所致的照射或照射可能性的行动。,辐射源(Radiation Source): 可以通过发射电离辐射或释放放射性物质而引起
2、辐射照射的一切物质或实体。,辐射防护体系(System),照射(Exposure): 受照的行为或状态。 外照射、内照射 正常照射、潜在照射 职业照射、医疗照射、公众照射,4.1 辐射防护法规,法规:是使辐射防护管理工作纳入法制管理 轨道的保障 标准:是开展辐射防护监测与评价的科学依据,4.1 辐射防护法规 我国发展历史,60年代:技术 管理 70年代:行政管理 80年代:法制管理,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放射防护条例 发布单位:国务院 发布时间:1989年10月24日 性质:法律地位最高的专门法规,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放射防护条例,A)法律效力 (实施区域或领域及立法的效力范围) 生效日期:
3、1989年10月24日 效力范围: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生产、 使用、销售放射性同位素及射线 装置的单位和个人。 境内的外国人,无国籍人和他们的组织,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放射防护条例,B)法律关系的主体 (权利、义务的承担者) 主体的一方:各级卫生、环保和公安部门 形成权 命令权 处罚权 监督管理权,主体的另一方:从事生产、使用、销售放射性 同位素和射线装置的单位和个人 申请权 生产、经营权 享受卫生保健和教育的权利 举报权、控告权、申诉权,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放射防护条例,C)具体规范(由7章组成): 总则 许可证登记 放射防护管理 放射事故管理 放射防护监督 处罚 附则,“三建”工程的
4、预防性监督 放射性工作的登记、许可 放射工作场所的经常性监督检查 放射工作人员的健康管理 放射工作单位的自主管理,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止法,2003年6月28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通过 2003年10月1日执行,(此法中)放射性污染定义: 由于人类活动造成物料、人体、场所、环境介质表面或者内部出现超过国家标准的放射性物质或者射线。,确定了环保部门实施统一监督管理的地位 涵盖内容: 核设施、核技术应用(密封源、非密封源、射线装置)、伴生放射性矿和放射性废物,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止法,4.2 辐射防护标准,标准:是对重复性事物和概念所做的统一规定,国家标准(GB)制定: 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
5、管部门制定编制计划, 组织草拟,统一审批、标号、发布,现行国标: 放射卫生防护基本标准(GB4792-84)卫生部发布 辐射防护规定(GB8703-88) 环保局发布,电离辐射防护与辐射源安全基本标准,Basic standards for protection against ionizing radiation and for the safety of radiation sources 编号:GB 18871-2002 2002-10-08 发布 2003-04-01 实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发布,4.3 辐射防护领域的国际组织,国际放射防护委员会(Interna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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