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殊教育相关政策法规解析.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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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特殊教育相关政策法规解析,王 辉 南京特殊教育职业技术学院 2011-10-14,党的十七大报告首次提出: 重视学前教育, 关心特殊教育!,主要内容,我国特殊教育的主要法律、法规与文件 特殊教育相关的法律 特殊教育的教育行政法规 特殊教育的规划文件及其他,一、我国特殊教育主要法律、法规与文件,(一)法律 1、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1982年颁布)第45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1986年颁布,2006年修订) 3、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1990年颁布,2008年修订) 4、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1996年颁布),(二)教育行政法规和部门法规 教育行政法规 1、国家教委等部门关于
2、发展特殊教育的若干意见(1989年转发) 2、残疾人教育条例(1994年颁布) 3、国务院办公厅转发教育部等部门关于“十五”期间进一步推进特殊教育改革和发展的意见(2001年) 4、国务院办公厅转发教育部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加快特殊教育事业发展的意见(国办发【2009】41号),教育部门法规 1、关于开展残疾儿童少年随班就读工作的试行办法(教育部,1994年) 2、特殊教育学校暂行规程(教育部,1998年) 3、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的通知(教育部、卫生部、中残联,2003年) 4、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残疾人应考者奖励暂行办法(教育部,1986年) 5、残疾人中等职业学校设置标准(试行)(中
3、残联、教育部,2007年) 6、“十一五”期间中西部地区特殊教育学校建设规划(2008-2010年)(教育部、国家发改委,2007年),(三)规划文件及其他 1、中国残疾人事业五年工作纲要(1988年一1992年) 2、中国残疾人事业“八五”计划纲要(1991年一1995年) 3、中国残疾人事业“九五”计划纲要(1996年2000年) 4、中国残疾人事业“十五”计划纲要与配套实施方案(2000年2005年) 5、中国残疾人事业“十一五”发展纲要与配套实施方案(2006年2010年),6、中国教育发展和改革纲要(19902000) 7、全国教育事业十年规划和“八五”计划 8、全国教育事业“九五”
4、计划和2010年发展规划 9、全国教育事业第十个五年计划 10、国家教育事业发展“十一五”规划纲要 11、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年),二、特殊教育相关的法律 (一)1982年宪法 第45条明确规定:“国家和社会帮助安排盲、聋、哑和其他有残疾的公民的劳动、生活和教育”。 这是残疾人教育问题第一次写进国家根本大法,残疾人教育在宪法中成为公民的一项基本权利。,(二)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 1985年中共中央发布的关于教育体制改革的决定指出:在实行九年制义务教育的同时,还要努力发展幼儿教育,发展盲、聋、哑、残人和弱智儿童的特殊教育。这是首次明确了特殊教育中应当包括弱智教
5、育。次年写进义务教育法。 1986年义务教育法第9条规定:“地方各级人民政府为盲聋哑和弱智的儿童、少年举办特殊教育学校(班)”。,2006年修订义务教育法解读 新修订对特殊儿童少年的义务教育有了非常大的变化。一方面继承了建国初期就采取的一些对特殊教育特殊政策,另一方面将改革开放以来形成的具有中国特色的特殊教育成功做法吸收进来。,1、文本比较,原法 狭义地说,对特殊教育只有第9条第2款:地方各级人民政府为盲、聋哑和弱智的儿童、少年举办特殊教育学校(班)。,新法 狭义地说,对特殊教育有2条6款,广义地说,对特殊教育有4条8款。涉及特殊儿童少年就学的政府责任、受教育形式、经费保障、教师待遇、法律责任
6、等五个方面。,2、政府责任 第六条 国务院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合理配置教育资源,促进义务教育均衡发展,改善薄弱学校的办学条件,并采取措施,保障农村地区、民族地区实施义务教育,保障家庭经济困难的和残疾的适龄儿童、少年接受义务教育。,第六条坚持了建国以来将特殊教育纳入国民教育系列,一并发展的一贯政策。 1951年 10月1日,周总理签署关于改革学制的决定,要求在发展各级各类普通教育的同时,“各级人民政府并应设立聋哑、盲目等特种学校,对生理上有缺陷的儿童、青年和成人,施以教育。” 1989年关于发展特殊教育的若干意见,明确提出把残疾儿童、少年教育切实纳入义务教育的工作轨道,统一规划,统一领导,
7、统一部署,统一检查。,3、受教育形式 第十九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根据需要设置相应的实施特殊教育的学校(班),对视力残疾、听力语言残疾和智力残疾的适龄儿童、少年实施义务教育。特殊教育学校(班)应当具备适应残疾儿童、少年学习、康复、生活特点的场所和设施。 普通学校应当接收具有接受普通教育能力的残疾适龄儿童、少年随班就读,并为其学习、康复提供帮助。,第十九条可以从三个方面来解读 (1)体现我国特殊儿童义务教育形式的基本框架:以大量的随班就读、特殊班为主体,以特殊学校为骨干。 (2)明确特殊儿童义务教育的实施主体:特殊学校和普通学校。 (3)突出特殊教育的自身特点:学习、康复、生活教育并重。,第二
8、十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根据需要,为具有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规定的严重不良行为的适龄少年设置专门的学校实施义务教育。 第二十一条 对未完成义务教育的未成年犯和被采取强制性教育措施的未成年人应当进行义务教育,所需经费由人民政府予以保障。,4、特殊教育教师待遇 第三十一条 特殊教育教师享有特殊岗位补助津贴。在民族地区和边远贫困地区工作的教师享有艰苦贫困地区补助津贴。,小链接: 从1956年起,我国开始对盲、聋哑中小学的教员、校长、教导主任按评定的等级工资另外加发15的津贴。 1985年国家重申:盲、聋哑学校的教师、校长、教导主任发给本人基础工资加职务工资之和的15的补贴费。智力落后儿童学校的教师也
9、按规定执行。,1989年3月又规定:盲、聋哑、智力落后等特殊教育学校的其他在编正式职工也可按发给相当本人基础工资加职务工资或岗位工资之和15的特教补贴费。 1991年5月15日正式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第25条规定:“特殊教育教师和手语翻译,享受特殊教育津贴。”,5、经费投入 第四十三条 特殊教育学校(班)学生人均公用经费标准应当高于普通学校学生人均公用经费标准。,小链接: 1956年11月23日教育部曾发出关于盲童学校、聋哑学校经费问题的通知 。指出:盲童学校和聋哑学校是一种特殊学校,应当规定适合于特殊学校需要的经费标准。对各地制定特殊学校经费开支标准提出如下意见。,(1)教学行政
10、费:盲童学校、聋哑学校小学班的定额标准,以班为单位计算,应比当地普通小学的定额标准增加13倍,初中班的定额标准应相当于当地初中的定额标准。 (2)一般设备费:盲童学校、聋哑学校(包括初中班)中住宿生的定额标准应相当于当地中等师范学校的定额标准,非住宿生可相当于当地初中的定额标准。,(3)教学设备费:盲童学校、聋哑学校小学班的定额标准应相当于当地高中的定额标准,初中班应相当于当地中级师范学校的定额标准。 (4)技术实习费:应根据各种职业劳动训练的实际需要,给予足够的经费,以保证职业劳动训练能够顺利地进行。,(5)人民助学金:盲童学校、聋哑学校人民助学金标准,应相当于当地初中的定额标准,助学金名额
11、,盲校可占学生数的30到40,聋校可占学生数的15到20。,1957年,教育部在关于办好盲童学校、聋哑学校的几点指示中提出:盲校、聋校的教师配备比例稍高于普通学校,同时还需配备具有一定水平的管理学生课外活动的教养员、卫生护理员、图书管理员、炊事员等,并就配备标准作了规定。,6、法律责任 第五十七条 学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一)拒绝接收具有接受普通教育能力的残疾适龄儿童、少年随班就读的; ,新修订的义务教育法大大充实了有关特殊教育的规定。立足于促进义务教育均衡发展和保障残疾儿童、少年接受义务
12、教育,从政府责任、教育形式、教师待遇、经费投入和法律责任五个方面做出相关规定。 随着科学发展观、“以人为本”治国理念的提出,弱势群体受到政策的特别关注,特殊教育问题也受到进一步重视。,(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 1990年颁布,2008年修订。 修订后的条款仍然是9条。有2条在内容和表述上未变,但有7条在内容或表述上进行了调整。,原法: 第十八条 国家保障残疾人受教育的权利。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残疾人教育作为国家教育事业的组成部分,统一规划,加强领导。国家、社会、学校和家庭对残疾儿童、少年实施义务教育。国家对接受义务教育的残疾学生免收学费,并根据实际情况减免杂费。国家设立助学金,帮助贫困
13、残疾学生就学。,新法 第二十一条 国家保障残疾人享有平等接受教育的权利。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残疾人教育作为国家教育事业的组成部分,统一规划,加强领导,为残疾人接受教育创造条件。政府、社会、学校应当采取有效措施,解决残疾儿童、少年就学存在的实际困难,帮助其完成义务教育。各级人民政府对接受义务教育的残疾学生、贫困残疾人家庭的学生提供免费教科书,并给予寄宿生活费等费用补助;对接受义务教育以外其他教育的残疾学生、贫困残疾人家庭的学生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资助。,原法 第十九条 残疾人教育,根据残疾人的身心特性和需要,按照下列要求实施: (一)在进行思想教育、文化教育的同时,加强身心补偿和职业技术教育;
14、(二)依据残疾类别和接受能力,采取普通教育方式或者特殊教育方式; (三)特殊教育的课程设置、教材、教学方法、入学和在校年龄,可以有适度弹性。,新法 第二十三条 残疾人教育应当根据残疾人的身心特性和需要,按照下列要求实施: (一)在进行思想教育、文化教育的同时,加强身心补偿和职业教育; (二)依据残疾类别和接受能力,采取普通教育方式或者特殊教育方式; (三)特殊教育的课程设置、教材、教学方法、入学和在校年龄,可以有适度弹性。,原法 第二十条 残疾人教育,实行普及与提高相结合、以普及为重点的方针,着重发展义务教育和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开展学前教育,逐步发展高级中等以上教育。,新法 第二十二条 残疾人
15、教育,实行普及与提高相结合、以普及为重点的方针,保障义务教育,着重发展职业教育,积极开展学前教育,逐步发展高级中等以上教育。,原法 第二十一条 国家举办残疾人教育机构,并鼓励社会力量办学、捐资助学。,新法 第二十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残疾人的数量、分布状况和残疾类别等因素,合理设置残疾人教育机构,并鼓励社会力量办学、捐资助学。,原法 第二十二条 普通教育机构对具有接受普通教育能力的残疾人实施教育。 普通小学、初级中等学校,必须招收能适应其学习生活的残疾儿童、少年入学;普通高级中等学校、中等专业学校、技工学校和高等院校,必须招收符合国家规定的录取标准的残疾考生入学,不得因其残疾而拒绝招收
16、;拒绝招收的,当事人或者其亲属、监护人可以要求有关部门处理,有关部门应当责令该学校招收。 普通幼儿教育机构应当接收能适应其生活的残疾幼儿。,新法 第二十五条 普通教育机构对具有接受普通教育能力的残疾人实施教育,并为其学习提供便利和帮助。 普通小学、初级中等学校,必须招收能适应其学习生活的残疾儿童、少年入学;普通高级中等学校、中等职业学校和高等学校,必须招收符合国家规定的录取要求的残疾考生入学,不得因其残疾而拒绝招收;拒绝招收的,当事人或者其亲属、监护人可以要求有关部门处理,有关部门应当责令该学校招收。 普通幼儿教育机构应当接收能适应其生活的残疾幼儿。,原法 第二十三条 残疾幼儿教育机构、普通幼
17、儿教育机构附设的残疾儿童班、特殊教育学校的学前班、残疾儿童福利机构、残疾儿童家庭,对残疾儿童实施学前教育。 初级中等以下特殊教育机构和普通教育机构附设的特殊教育班,对不具有接受普通教育能力的残疾儿童、少年实施义务教育。,新法 第二十六条 残疾幼儿教育机构、普通幼儿教育机构附设的残疾儿童班、特殊教育机构的学前班、残疾儿童福利机构、残疾儿童家庭,对残疾儿童实施学前教育。 初级中等以下特殊教育机构和普通教育机构附设的特殊教育班,对不具有接受普通教育能力的残疾儿童、少年实施义务教育。,高级中等以上特殊教育学校、普通学校附设的教育班和残疾人职业技术教育机构,对符合条件的残疾人实施高级中等以上文化教育、职
18、业技术教育。,高级中等以上特殊教育机构、普通教育机构附设的特殊教育班和残疾人职业教育机构,对符合条件的残疾人实施高级中等以上文化教育、职业教育。 提供特殊教育的机构应当具备适合残疾人学习、康复、生活特点的场所和设施。,原法 第二十四条 政府有关部门、残疾人所在单位和社会应当对残疾人开展扫除文盲、职业培训和其他成人教育,鼓励残疾人自学成才。,新法 第二十七条 政府有关部门、残疾人所在单位和有关社会组织应当对残疾人开展扫除文盲、职业培训、创业培训和其他成人教育,鼓励残疾人自学成才。,原法 第二十五条 国家有计划地举办各级各类特殊教育师范院校、专业,在普通师范院校附设特殊教育班(部),培养、培训特殊
19、教育师资。普通师范院校开设特殊教育课程或者讲授有关内容,使普通教师掌握必要的特殊教育知识。 特殊教育教师和手语翻译,享受特殊教育津贴。,新法 第二十八条 国家有计划地举办各级各类特殊教育师范院校、专业,在普通师范院校附设特殊教育班,培养、培训特殊教育师资。普通师范院校开设特殊教育课程或者讲授有关内容,使普通教师掌握必要的特殊教育知识。 特殊教育教师和手语翻译,享受特殊教育津贴。,原法 第二十六条 政府有关部门应当组织和扶持盲文、手语的研究和应用,特殊教育教材的编写和出版,特殊教育教学用具及其他辅助用品的研制、生产和供应。,新法 第二十九条 政府有关部门应当组织和扶持盲文、手语的研究和应用,特殊
20、教育教材的编写和出版,特殊教育教学用具及其他辅助用品的研制、生产和供应。,2008年修订后的残疾人保障法,充实了禁止歧视残疾人的有关规定,并从各方面强化了对残疾人权利的保障,增强了法律的适用性和可操作性。由此可见,国家和社会对于特殊教育的重视程度在不断提高,政策保障力度不断加强。,(四)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 (1996年颁布) 第七条 国家采取措施,发展农村职业教育,扶持少数民族地区、边远贫困地区职业教育的发展。 国家采取措施,帮助妇女接受职业教育,组织失业人员接受各种形式的职业教育,扶持残疾人职业教育的发展。 第十五条 残疾人职业教育除由残疾人教育机构实施外,各级各类职业学校和职业培训机
21、构及其他教育机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接纳残疾学生。,三、特殊教育的教育行政法规,(一)教育行政法规 1、关于发展特殊教育的若干意见 (1989年国务院转发) 建国以后,特别是近十年来,我国的特殊教育事业有了一定发展。目前全国盲、聋学龄儿童入学率还不足6。为加快特殊教育的发展步伐,进一步提高包括残疾人在内的全民族素质, 从方针与政策、目标与任务、领导与管理3个方面,对特殊教育提出了22条意见。这是专门指导残疾人教育事业开展的纲领性文件。意见全面阐述了特殊教育的重要地位。,1我国宪法规定:“国家和社会帮助安排盲、聋、哑和其他有残疾的公民的劳动、生活和教育。”有计划、有步骤地发展残疾人教育事业,切实
22、保障残疾人受教育的权利,是国家、社会和残废人家长的共同责任。 2发展特殊教育要贯彻普及与提高相结合,以普及为重点的原则(首次明确提出,基于我国相当数量的残疾儿童没有入学的现实,具有明显的合理性)。在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发展特殊教育事业的基本方针是:着重抓好初等教育和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开展学前教育,逐步发展中等教育和高等教育。,9中国残疾人事业五年工作纲要(国发198859号)提出:“今后五年,要采取多种措施,使盲童、聋童的入学率从现在的不足6,分别提高到10和15,弱智儿童入学率要有大幅度提高;发达地区的残疾儿童入学率应有更大的提高。 10各地应根据本地区经济、文化发展的不同情况,分别制定发展
23、特殊教育的规划目标。 大、中城市和经济、文化比较发达的沿海地区,以及经济、文化中等发达的地区中经济条件较好的县(市),到“八五”的最后一年,盲、聋和轻度弱智学龄儿童入学率达到70以上。 经济、文化中等发达地区中的一般县(市),到2OOO年,盲、聋、轻度弱智学龄儿童入学率达到50左右。,2、残疾人教育条例(1994年颁布) 条例从总则、残疾儿童、少年的学前教育、义务教育、职业教育、普通高级中等以上教育及成人教育、教师、物质条件保障、奖励与处罚及附则8个发面提出了52条意见,保障残疾人的受教育权利。如: 第二条 实施残疾人教育,应当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并根据残疾人的身心特性和需要,全面提高其素质,
24、为残疾人平等地参与社会生活创造条件。 第四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残疾人教育事业的领导,统筹规划和发展残疾人教育事业,逐步增加残疾人教育经费,改善办学条件。,第六条 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及其地方组织应当积极促进和开展残疾人教育工作。 第七条 幼儿教育机构、各级各类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应当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实施残疾人教育。 第八条 残疾人家庭应当帮助残疾人接受教育。,第十条 残疾幼儿的学前教育,通过下列机构实施: (一)残疾幼儿教育机构; (二)普通幼儿教育机构; (三)残疾儿童福利机构; (四) 残疾儿童康复机构; (五)普通小学的学前班和残疾儿童、少年特殊教育学校的学前班。残疾儿童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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