纳税咨询热点问题解答.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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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纳税咨询热点问题解答,讲课人 陶锦春 江东区国家税务局,问:运输途中的货物损坏进项税额能否抵扣?,答:非正常损失的购进货物及相关的应税劳务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此处所称非正常损失是指因管理不善造成被盗、丢失、霉烂变质的损失,因此在运输途中发生损坏的情况按规定可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问:企业收到的红字专用发票是否需要认证?,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的补充通知(国税发200718号)规定,红字专用发票暂不报送税务机关认证,应在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表二)第20栏“红字专用发票通知单注明的进项税额”中反映。,问:取得上年度的发票能否入账?,答:只要是属于企业实
2、际发生的支出,可凭该发票入账,企业应按权责发生制原则,将其确认为上年度的费用支出,通过“以前年度损益调整”科目进行账务处理。对企业发现以前年度实际发生的、按照税收规定应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而未扣除的支出,准予追补至该项目发生年度计算扣除,但追补确认期限不得超过五年。,问:公司现有一客户,月底前要我们开具增值税发票,客户于次月付款,月末前我单位不会完成产品的组装及发货,问此时增值税纳税义务时间是否已经发生?企业所得税上要确认收入吗?,答:1、增值税纳税义务已经发生。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九条规定,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为收讫销售款项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证的当天;先开具发票
3、的,为开具发票的当天。 2.不符合企业所得税上收入确认条件。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确认企业所得税收入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875号)规定,除企业所得税法及实施条例另有规定外,企业销售收入的确认,必须遵循权责发生制原则和实质重于形式原则。 企业销售商品同时满足下列条件,应确认收入实现: (一)企业销售商品同时满足下列条件的,应确认收入的实现: 1.商品销售合同已经签订,企业已将商品所有权相关的主要风险和报酬转移给购货方; 2.企业对已售出的商品既没有保留通常与所有权相联系的继续管理权,也没有实施有效控制; 3.收入的金额能够可靠地计量; 4.已发生或将发生的销售方的成本能够可靠地核算。
4、(二)符合上款收入确认条件,采取下列商品销售方式的,应按以下规定确认收入实现时间: 1.销售商品采用托收承付方式的,在办妥托收手续时确认收入。 2.销售商品采取预收款方式的,在发出商品时确认收入。 3.销售商品需要安装和检验的,在购买方接受商品以及安装和检验完毕时确认收入。如果安装程序比较简单,可在发出商品时确认收入。 4.销售商品采用支付手续费方式委托代销的,在收到代销清单时确认收入。,问:企业2013年发生的费用支出,因当时没有取得发票未入账,2014年取得发票后,能否在2014年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34号)第
5、六条:企业当年度实际发生的相关成本、费用,由于各种原因未能及时取得该成本、费用的有效凭证,企业在预缴季度所得税时,可暂按账面发生金额进行核算;但在汇算清缴时,应补充提供该成本、费用的有效凭证。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若干税务处理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15号)第六条关于以前年度发生应扣未扣支出的税务处理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的有关规定,对企业发现以前年度实际发生的、按照税收规定应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而未扣除或者少扣除的支出,企业做出专项申报及说明后,准予追补至该项目发生年度计算扣除,但追补确认期限不得超过5年。 按照上述规定,企业在预缴季度所得
6、税时,可暂按账面发生金额进行核算,如有关发票在汇算清缴期结束之前取得,企业正常进行2013年汇算清缴即可;如有关发票在汇算清缴期结束时仍未取得,则有关支出2013年度不得税前扣除,待实际取得后,按规定准予追补至该项目发生年度计算扣除。,问:对于逾期(超过180天)尚未抵扣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是否可以抵扣?如能可以抵扣,要满足什么条件继续抵扣?,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逾期增值税扣税凭证抵扣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50号)规定,对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发生真实交易但由于客观原因造成增值税扣税凭证逾期的,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逐级上报,由国家税务总局认证、稽核比对后,对比对相符的增值税扣税凭证
7、,允许纳税人继续抵扣其进项税额。客观原因包括如下类型:(一)因自然灾害、社会突发事件等不可抗力因素造成增值税扣税凭证逾期;(二)增值税扣税凭证被盗、抢,或者因邮寄丢失、误递导致逾期;(三)有关司法、行政机关在办理业务或者检查中,扣押增值税扣税凭证,纳税人不能正常履行申报义务,或者税务机关信息系统、网络故障,未能及时处理纳税人网上认证数据等导致增值税扣税凭证逾期;(四)买卖双方因经济纠纷,未能及时传递增值税扣税凭证,或者纳税人变更纳税地点,注销旧户和重新办理税务登记的时间过长,导致增值税扣税凭证逾期;(五)由于企业办税人员伤亡、突发危重疾病或者擅自离职,未能办理交接手续,导致增值税扣税凭证逾期;
8、(六)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情形。,问:不征税收入形成的费用调增部分,在经营部分应纳税所得额为亏损的情况下,是否仍需要纳税?,答: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的补充通知(国税函20081081号)规定,不征税收入填列在企业所得税申报表附表三纳税调整项目明细表第14行第4列调减金额中;不征税收入用于支出所形成的费用反映在企业所得税申报表附表三纳税调整项目明细表第38行第3列调增金额栏。纳税调整项目明细表第55行的调增金额和调减金额合计数反映在企业所得税申报表主表的第14行和第15行中。 企业所得税主表中: 纳税调整后所得=利润总额+纳税调整增加额-纳税调整减少额+境外应税所得弥补境内亏损 应纳税所得额=纳税
9、调整后所得-弥补以前年度亏损 根据上述规定,不征税收入用于支出所形成的费用调增金额属于计算纳税调整后所得的一部分,应参与企业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若应纳税所得额为亏损的情况下,不需要单独缴纳企业所得税。,问:企业经营的产品中既有应税产品又有免税产品,如果企业不想享受相关免税政策是否允许?有哪些具体要求?,答:可以不享受免税政策。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六条规定,纳税人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适用免税规定的,可以放弃免税,依照条例的规定缴纳增值税。放弃免税后,36个月内不得再申请免税。另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纳税人放弃免税权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7127号)第一条规定,生
10、产和销售免征增值税货物或劳务的纳税人要求放弃免税权,应当以书面形式提交放弃免税权声明,报主管税务机关备案。纳税人自提交备案资料的次月起,按照现行有关规定计算缴纳增值税。,问:企业购进货物,取得了增值税专用发票,认证时发现该张发票属于失控发票,还能不能抵扣?,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失控增值税专用发票处理的批复(国税函2008607号)规定:“购买方主管税务机关对认证发现的失控发票,应按照规定移交稽查部门组织协查。属于销售方已申报并缴纳税款的,可由销售方主管税务机关出具书面证明,并通过协查系统回复购买方主管税务机关,该失控发票可作为购买方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的凭证。”,问: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企业购进
11、一辆小轿车做公务用车,在财务处理时,列入固定资产计提折旧。小轿车在使用期间发生的维修费和燃油费均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但对小轿车发生的维修费和燃油费对应的进项税额能否进行抵扣不敢确定。,答 :根据我国增值税有关政策规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销售货物及提供应税劳务,产生的销项税额减去购进货物或应税劳务的进项税额之差,为应纳税额。税法对不能抵扣的进项税额,采取的是列举法。即税法明确列举不能抵扣的进项税额不能进行抵扣,而没有明确列举不能抵扣的,则允许抵扣。因此,一般纳税人企业取得小轿车维修费和汽油费的进项税额,如果没列在规定不能抵扣范围之列的,则可以进行抵扣。 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条规定,下列项目的进项
12、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1.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 2.非正常损失的购进货物及相关的应税劳务。 3.非正常损失的在产品、产成品所耗用的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 4.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的纳税人自用消费品。 5.本条第一项至第四项规定的货物的运输费用和销售免税货物的运输费用。 对照上述规定,办公小轿车的维修费和汽油费进项税额既不属于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也不属于不动产以及不动产在建工程,更不属于应征消费税的汽车。因此,办公小轿车维修费和燃油费的进项税额,既然不在税法明确列举不能抵扣范围之列,也就意味着应该可以进行抵扣。 需要注
13、意的是,如果办公用的小轿车既用于正常办公,又用于集体福利和个人消费,则用于集体福利和个人消费时产生的修理费和燃油费,其进项税额按照税法规定不允许抵扣。,问:在办理出口退税资格认定前已出口的货物,能否申报退(免)税?,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和消费税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24号)第三条第三款规定:“出口企业和其他单位在出口退(免)税资格认定之前发生的出口货物劳务,在办理出口退(免)税资格认定后,可以在规定的退(免)税申报期内按规定申报增值税退(免)税或免税,以及消费税退(免)税或免税。”,问:我公司主要从事空调的销售和安装业务,该如何纳税,答:根据增值
14、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规定,一项销售行为如果既涉及货物又涉及非增值税应税劳务,为混合销售行为。除细则第六条的规定外,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者零售的企业、企业性单位和个体工商户的混合销售行为,视为销售货物,应当缴纳增值税;其他单位和个人的混合销售行为,视为销售非增值税应税劳务,不缴纳增值税。你们公司从事零售业务,因此应该缴纳增值税 。,问:工业企业产成品在正常经营管理活动中,按照公允价格销售发生的削价成本倒挂是否需要进行清单申报?,答: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25号)第九条第一款规定,企业在正常经营管理活动中,按照公允价格销售、转让、变卖非货币资产的损失应以清单申报的
15、方式向税务机关申报扣除。 第二条规定,非货币性资产包括存货、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在建工程、生产性生物资产等。 企业会计准则将存货定义为:企业在正常生产经营中持有以备出售的产成品或商品,或者为了出售仍然处在生产过程中的在产品,或者将在生产过程或提供劳务过程中耗用的材料、物料等。具体而言,存货包括各类材料、在产品、产成品、商品以及包装物、低值易耗品、委托代销商品等。 根据上述规定,企业在正常经营管理活动中,按照公允价格销售存货发生的损失(即销售收入-销售成本0)属于资产损失清单申报的范围。因此,工业企业产成品在正常经营管理活动中,按照公允价格销售发生的削价成本倒挂应进行资产损失的清单申报。,问:我
16、公司属于一般纳税人,若投资建立一部货梯,货梯费用能否作为进项抵扣?,答: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固定资产进项税额抵扣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113号)规定,以建筑物或者构筑物为载体的附属设备和配套设施,无论在会计处理上是否单独记账与核算,均应作为建筑物或者构筑物的组成部分,其进项税额不得在销项税额中抵扣。附属设备和配套设施是指:给排水、采暖、卫生、通风、照明、通讯、煤气、消防、中央空调、电梯、电气、智能化楼宇设备和配套设施。 根据上述规定,你公司投资建立的货梯作为建筑物或者构筑物的组成部分,其进项税额不得在销项税额中抵扣。,问:听说现在政策对蔬菜流通环节免征增值税,请问水果批发环节也免征增值税
17、吗?,答:根据下列文件规定,水果批发环节不免征增值税。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免征蔬菜流通环节增值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1137号)文件第一条规定:“一、对从事蔬菜批发、零售的纳税人销售的蔬菜免征增值税。 蔬菜是指可作副食的草本、木本植物,包括各种蔬菜、菌类植物和少数可作副食的木本植物。蔬菜的主要品种参照蔬菜主要品种目录执行。”,问:企业防伪税控设备坏了,现在坏了再买一个,费用还能全额抵吗?,答: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税控系统专用设备和技术维护费用抵减增值税税额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15号)第一条的规定:“增值税纳税人2011年12月1日(含,下同)以后初次购买增值税
18、税控系统专用设备(包括分开票机)支付的费用,可凭购买增值税税控系统专用设备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在增值税应纳税额中全额抵减(抵减额为价税合计额),不足抵减的可结转下期继续抵减。增值税纳税人非初次购买增值税税控系统专用设备支付的费用,由其自行负担,不得在增值税应纳税额中抵减。”因此,您的情形不符合“2011年12月1日(含,下同)以后初次购买”的情况,现在坏了再重新购买产生的费用,不能在增值税应纳税额中抵减。,问:我单位为一般纳税人,兼营增值税应税项目和非增值税应税劳务,请问购进的固定资产进项税额该如何申报抵扣?,答:适用一般计税方法的纳税人,兼营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非增值税应税劳务、免征增值
19、税项目而无法划分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按照下列公式计算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 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当期无法划分的全部进项税额(当期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销售额+非增值税应税劳务营业额+免征增值税项目销售额)(当期全部销售额+当期全部营业额) 主管税务机关可以按照上述公式依据年度数据对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进行清算。,问:请问现在哪些业务是可以全市通办的?,答:目前已纳入全市通办的涉税事项均为即办事项,分为申报征收(通报通缴)、报税认证(通报通认)、发票(收据)领购(通售通验)、代开发票、纳税证明、税务行政处罚简易程序、税收咨询辅导七大类三十项涉税事项。,问:2013年7月1号以后国家针对外贸企业收到海关进
20、口缴款书时该如何处理?,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关于实行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 “先比对后抵扣”管理办法有关问题的公告(2013年第31号),自2013年7月1日起,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进口货物取得的属于增值税扣税范围的海关缴款书,需经税务机关稽核比对相符后,其增值税额方能作为进项税额在销项税额中抵扣。 7月16日后,企业可以通过网厅(报税大厅)每日上传需抵扣的海关缴款书明细数据,每日通过网厅(报税大厅)查询已上传的海关缴款书比对情况,并在次月征收期确认、下载、打印稽核结果通知书。,问:我企业在筹建期间发生的业务招待费如何在所得税前扣除?,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若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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