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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网络投保中的明确说明义务履行问题探析,以某保险公司的网上投保程序设计为模板,基本案情,刁某在某保险公司网站注册某产品的保险卡(个人意外伤害保险),被保险人为杨某(大货车司机)。后杨某因交通事故死亡,其法定继承人起诉要求某保险公司承担保险责任,支付保险金50万元。保险公司以杨某的职业属于该保险产品的不保工种,投保人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为由拒赔。,争议焦点: 保险公司是否就该免责条款尽到了提示及明确说明义务,注册步骤(一),第一步填写保险卡信息:根据要求输入卡号、密码、验证码 第二步“职业类型录入”,网站提示“请选择您的职业类型”,随后列示八大类高危职业及“非上述职业”,八大类高危职业中含“货柜车司
2、机,包括营业用货车司机及随车人员,砂石司机及随车人员”。 (1)如操作人选择“非上述职业”,则可点击进入第三步; (2)如选择所列示的八大类高危职业之一,则系统会提示:“很抱歉,您选择的被保险人职业不属于某保险公司该保险卡可以承保的职业范围”,程序无法继续。,注册步骤(二),第三步责任免除及条款阅读:系统在框内列举各条款中的责任免除内容,框的右方以链接的形式列出各条款的详细内容。操作人在框下方“我已对保险条款进行了全面了解,充分理解保险条款中免除保险人责任条款的含义”一句前打勾,可进入下一步 。,注册步骤(三),第四步填写投保信息,根据网站要求,操作人填写投保人信息及被保险人信息,投保人为刁某
3、,被保险人为杨某,身故受益人为法定,随后附“投保申明确认”:本人已认真阅读保险卡适用的保险条款内容马上阅读条款,并特别了解了保险条款中的保险责任、责任免除、投保人/被保险人义务、不保职业与工种以及其他免除保险人责任的条款内容,对其内容完全理解并同意遵守;”,操作人点击“我接受以上投保声明并确认提交”;,注册步骤(四),第五步确认投保信息,提交后投保成功,并生成保险单一份,与本案争议焦点相关的程序,在第二步职业类型选择中出现分支流程: 在第三步责任免除及条款阅读中,是否已明确提示并说明涉案免责条款 在第四步做出投保声明中,是否能认定为履行明确提示义务,第一种观点:,1、网络投保有间接性、隐蔽性、
4、流程化、机械化.因此,保险公司应依最大诚信原则,在设置流程中充分履行其各项义务,从而降低风险。,2、流程设置第二步职业类型选择中询问“请选择您的职业类型”,根据通常人的理解,此处的“您”是指网上流程的操作人。而事实上,投保人与被保险人可能并非为同一人,网上操作人也可能并非投保人,但是保险人作为保险经营专业机构,明知这一点,但其询问内容并未明确为“被保险人的职业类型”。况且,在第四步填写投保信息中,系统有关于“您是为自己还是他人投保”的询问,可见“您”并非等同于被保险人。因询问不准确而导致操作人填写的职业类型与保险人期待的“被保险人的职业类型”不一致,并不能就此认为投保人故意不履行如实告知的义务
5、,该后果应由保险人承担,3、在网上投保流程的第三步责任免除及条款阅读中,仅将部分免责事项明确列示于阅读框内。本案涉及到不保工种,而是仅以设置链接的方式供投保者查看条款全文;虽然在打开链接后能清晰可见以红色字体标注的不保工种条款,但打开此链接并非是程序进入下一步的必经步骤,页面中亦未设置其他的关于不保工种条款的特别提示,故此处的链接查看和链接内部的红色标注不应认定为保险人的明确提示和说明。,4、在第四步投保申明确认中,虽然系统再一次设置了查看全文条款的链接,但这仍属于投保人选择性的操作步骤;虽然声明的内容中提及了“不保职业与工种”,但缺乏具体的内容;,结论:该投保声明亦不足以认定保险人履行了提示
6、和明确说明的义务。,第二种观点:,1、因载体有限,保险人在保险卡背面充分提示持卡人该保险产品所适用的条款,并注明“详细内容可登录以上注册网站查询”。,2、在网络投保流程的设置中,保险人也多次提示投保人阅读条款的详细内容,如:在第三步“责任免除及条款阅读”中,将包括个人意外伤害保险条款在内的各险种条款内容以链接方式置于网页的显著位置,并以要求打勾确认的方式,提示投保人全面了解并充分理解保险条款;,3、在打开链接后,涉案条款以红色字体显著标识;在第四步“投保声明”中,提示投保人认真阅读保险卡适用的保险条款内容,再一次设置查看条款的链接,并提示存在“不保职业与工种”的条款,要求投保人作出投保声明确认
7、。投保人在上述两个步骤中均予以确认,声明其已认真阅读条款内容并充分了解遵守。而且,系统流程在第二步设置了职业类型的询问。如投保人如实选择,则系统会自动告知“不属于可承保的职业范围”,投保程序无法继续;而本案中的投保程序已完成,由此可认定投保人在注册时未如实告知被保险人的职业。,结论:保险人已多次在网页的显著位置提示投保人阅读条款内容,投保人亦多次声明已认真阅读并充分了解,且投保人在投保过程中未如实告知被保险人的职业,足以影响保险人决定是否承保。保险人无需支付保险金。,引发思考(一),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十七条第二款 “醒示”+“醒意” 。 醒示义务即特别提请注意义务,即格式合同提供人所负采取
8、合理方式提请相对人注意免责条款之存在的义务,在此基础上再对该条款予以醒意,即说明。,引发思考(二),最高法2012.9.19征求意见稿 第十二条规定:“保险合同订立时,保险人对保险合同中的免除保险人责任条款在投保单或者保险单等其他保险凭证上的显著位置以文字或符号等明显标志做出足以引起投保人注意的提示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其履行了免责条款的提示义务。 保险人对于合同中有关免除保险人责任条款的概念,内容及其法律后果以书面或者 口头形式向投保人做出一般人能够理解的解释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保险人履行了保险法第十七条第二款规定的明确说明义务。” 第十三条规定:“通过网络、电话等方式订立的保险合同的,保险人
9、以电脑页面、音频、视频等形式对免除保险人责任条款明确说明的,可以认定其履行了明确说明义务。”,引发思考(三),本案中保险人做到: 在其网站上提供保险条款,其中免责条款以红色字体标注,保险条款的结尾部分就相关保险专业术语作出解释; 要求投保人以打勾方式确认已对保险条款进行了全面了解; 保险人要求投保人在确认之前作出声明,“本人已认真阅读保险条款内容,并特别了解了责任免除”,网络投保的程序设计还存在一些问题,虽然保险人提供了保险条款,投保人声明中对免责条款有阅读的要求,但是保险条款和免责条款的阅读是投保流程中的选择性操作,即分支流程,保险公司仅在部分步骤中给出了链接,投保人在其完成投保的整个主线过
10、程中并不必然经过阅读保险条款和免责条款的环节,该种程度的“醒示”很可能没有引起投保人的充分重视。 保险条款本身的罗列并不等同于条款的明确说明,保险人还应就免责条款的具体内容向投保人作出解释,并达到足以使投保人能够理解的程度。 “投保人声明”同样也属于保险合同的格式内容,故不宜作为保险人已履行了明确说明义务的证据。 本案中,系统在设置询问职业类型的步骤时,忽略了投保人与被保险人往往不同一的情形,意图用“请选择您的职业类型”询问被保险人的职业,从而很可能误导投保人。页面也未设置任何关于该询问目的的说明。,启示建议(一),保险条款和免责条款阅读强制化 将保险条款和免责条款的显示页面加入到投保流程的主
11、线中,使投保人必须经过该页面的一段时间的停留后才能完成投保的全过程。例如,在本案流程第三部责任免除及条款阅读中,可将该关于不保工种的条款内容明确列示在“责任免除”的阅读框内,或者将条款具体内容的页面设置为一个必经的环节,而非选择性的链接,同时将责任免除条款以红色粗体加以标注。这样的程序设计可以使投保人肯定能够阅读到免责条款,完成说明义务对于保险人的第一层要求充分地醒示投保人。,启示建议(二),以视频或Flash为载体口头说明免责条款 由于某些险种的条款比较复杂,单纯地字面表达无法充分解释条款的内容。因此,采用视频的方式就专业生涩的保险条款予以口头说明解释,形式生动活泼,语言通俗易懂,内容翔实全面,是使投保人比较容易理解的一种方式。就生涩难懂的免责条款,视频内容中更应着重予以解释。该种方式与网站公布的热线电话、在线客服相互补充,能够更好地起到“醒意”的作用。,启示建议(三),准确使用询问语言 在网络投保中,不仅投保人与被保险人往往不是同一人,而且操作人也很可能并非同一人。因此,保险人在询问被保人情况时,应明确表述,而不能简单用一个“您”来指代,否则容易使人产生混淆。尤其是该类询问涉及到免责条款是否适用时,不仅要求询问准确,还应在询问页面同时说明该询问的目的,即相关的免责条款内容,谢 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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