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等专科学校教学、科研文件制度汇编.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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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教学、科研文件制度汇编(注:如果本电子文档与学校印发的文件不符,以学校印发文件为准。)目 录1、高等专科学校教务科研处工作职责(4)2、高等专科学校系、部工作职责(5)3、高等专科学校系、部教研室工作职责(6)4、高等专科学校关于学科带头人选拔及管理的暂行规定(7)5、高等专科学校关于教师到基层公安机关挂职、参加社会实践锻炼的暂行规定(10) 6、高等专科学校关于教师培养培训工作的暂行规定(13)7、高等专科学校关于聘请客座教师的暂行规定(18)8、高等专科学校关于教师培养培训期间的待遇及培训费用报销的暂行规定(19)9、高等专科学校教师工作规范(21)10、高等专科学校课堂规则(23)11、
2、高等专科学校关于客座教师、外请教师管理的规定.(24)12、高等专科学校教材编审委员会章程(27)13、高等专科学校关于教材管理的规定(30)14、高等专科学校学术委员会章程(34)15、高等专科学校关于科研成果登记的办法(37)16、高等专科学校关于科研项目管理的办法(39)17、高等专科学校科研成果津贴标准计算办法.(45)17、高等专科学校教学计划执行办法(55)18、高等专科学校关于任课教师资格的暂行规定(58)19、高等专科学校听课制度(60)20、高等专科学校关于使用录相设备进行教学的规定(62)21、高等专科学校关于教学(管理)事故认定与处理的办法(63)22、高等专科学校关于考
3、试管理的规定(68)23、高等专科学校关于学生考试违纪、作弊的处理规定(77)24、高等专科学校关于建立试题(卷)库及实行教考分离的实施方案(79)25、高等专科学校考试规则(85)26、高等专科学校监考人员职责及奖惩办法(87)27、高等专科学校巡考员职责(89)28、高等专科学校学生英语和计算机课程考核办法(90)29、高等专科学校关于体育课考试管理的规定(92)30、高等专科学校关于计算机上机考试的规定(93)31、高等专科学校关于课堂教学检查的规定(95)32、高等专科学校关于教师课堂教学质量评价及奖惩的办法(96)33、高等专科学校关于教学督导工作管理的规定(100)34、高等专科学
4、校关于合格课程评估的办法(103)35、高等专科学校关于开展考试质量分析的规定(110)36、高等专科学校学生学籍管理实施细则(111)37、高等专科学校关于学生毕业实习管理的规定(120)38、高等专科学校关于学生毕业论文(设计)管理的规定(125)39、高等专科学校关于教学档案管理的规定(138)40、高等专科学校关于成人高等学历教育管理的暂行规定(142)41、高等专科学校关于成人高等教育学生学籍管理的暂行办法(144)高等专科学校教务科研处工作职责教务科研处是学校行使教学管理和教学服务工作的职能部门,在校长和主管副校长领导下,具体负责全校教学研究、教学计划运行、日常教学管理和教学改革工
5、作。其主要职责如下:一、制定学校教育事业发展规划和年度教学工作计划,提出教学改革的意见和建议。二、组织制定学校专业建设规划、课程建设规划和教材建设规划。三、根据上级教育主管部门有关专业设置的文件精神,组织专业设置的申报、调整工作。四、组织贯彻上级有关教育教学的方针、政策、规定和任务,制订全校教学工作方面的规章制度。五、负责全校教学任务的组织实施和检查督促,处理教学事故,维护良好的教学秩序,保证教学工作稳定有序运行。六、负责学校教学质量的评估和监控,定期组织检查系、部教学工作,组织学校教学研究,组织交流教学工作经验。七、组织编制校历(周历)。八、根据教学计划编制学期开课计划,协调系、部的教师聘任
6、工作。九、审定系、部编制的课程表,汇总后编制全校课程总表。十、组织教学检查,协助校长开好教学工作会议。十一、负责全校教材、讲义及教学资料的预订、发放工作。十二、提出考试命题要求,组织试卷审核,组织安排考试,汇总系、部负责登记的学生成绩单(盘片),公布学生补考、留级名单。十三、负责学生学籍管理、成绩管理等业务工作,组织毕业生资格审查,负责颁发毕业证书。十五、与学生工作处和各系部协调,对实践教学环节(包括实习、见习、毕业论文和毕业设计)进行宏观管理。十六、参与教师开课资格的审定,核实系、部教师课时工作量。高等专科学校系、部工作职责教学系、部是学校教学管理机构的基层组织。系、部在校长领导下,负责本系
7、、部教学和教务管理工作,其教学、教务工作接受教务处的指导。其主要职责如下:一、负责全系的教学组织工作和教学质量评估工作,贯彻执行上级有关教学的方针、政策、规定和任务。二、组织专业设置和专业教学计划的论证,制订本系、部的专业建设规划、课程建设规划和教材建设规划。三、根据教务科研处关于制定教学计划的实施意见和要求,编制专业教学计划方案;根据教学计划所开设的课程,制订各课程教学大纲,经教学工作委员会通过后组织实施。四、根据教务科研处的分学期教学总体安排,落实任课教师,编制各教学环节的教学实施计划。做好教师聘任工作,组织好新开课及开新课教师的试讲工作,督促检查各个教学环节的落实和教师教学工作执行情况,
8、确保教学任务完成。五、组织研究教学和辅导工作,组织系、部教学工作和教学管理工作的经验交流活动,督促检查有关课程教学文件的建立与完善。六、抓教学计划实施过程的质量管理。定期召开教研室主任会议和任课教师会议;定期检查教师的教学大纲,授课计划,备课笔记等教学文件;定期组织检查和测评教师教学进程和教学状况。及时解决教学过程中出现的问题。七、制定系、部师资队伍建设规划和进修、培训计划。八、组织本系、部试题(卷)库的建设。按照教务科研处考试工作要求,派出监考人员,并检查督促其做好监考工作。九、审定实践性教学环节的计划和项目,组织本系学生的实习、实践工作,检查实习、实践性教学环节的落实情况。十、完成校领导交
9、办的工作及上级交给的有关教学方面的其它工作。高等专科学校系、部教研室工作职责教研室是按专业或课程设置的教学基层组织。其主要职责如下:一、组织教研室全体人员努力学习、钻研政治理论和业务知识,不断提高思想政治、教学和科研水平。二、根据各专业的教学计划,在系、部领导下,制订本教研室的教学工作计划,组织教师编制和实施教学大纲,选用或编写教材、讲义和教学参考书。三、安排教师的教学任务,组织教师编制所任课程的教学进度计划。四、抓好本教研室所开课程的讲授、辅导、实验、见习、习题课、课堂讨论、作业批改、测验和评分等教学环节。五、配合系、部开展课程建设等相关教学改革,组织集体备课、公开课,制定每学期的教研活动计
10、划,开展教学研究活动,改进教学方法,交流教学经验,开展教学观摩、互相听课等教研活动。六、做好教研室所属课程的考试命题、成绩评定及教学质量分析工作。七、开展教学研究和科研活动,提高教师学术水平。八、制订和落实教研室人员的进修计划,提出培养新教师计划的初步意见,经系、部审核后报有关部门执行。九、对教研室所属教师进行全面考核,并根据考核成绩和业务水平等提出教师晋升职务和奖励的意见。高等专科学校关于专业带头人选拔及管理的暂行规定为了进一步提高我校的教育质量和学术水平,加强学科建设和师资队伍建设,造就一批有较高学术造诣、成绩显著、在教学科研工作中起带头、核心作用的专业带头人,全面提高我校教师队伍整体素质
11、,特制定本规定。第一条 专业带头人的选拔条件(一) 坚持四项基本原则,拥护党的基本路线,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有较高的政治觉悟,热爱教育事业,有强烈的责任感和奉献精神,具有良好师德、教书育人、为人师表、胸怀宽广、团结协作、安心本校工作。(二) 治学态度严谨,具有深厚的专业理论基础,知识面广,能熟练主讲两门以上课程。积极参加教学改革,完成规定的教学工作量,连续五年技术职称考核为合格以上,教学综合考核成绩为B级(良好)以上。(三) 有较强的组织管理能力,能带领本学科教师开展课程改革和学科建设。(四) 具有开拓创新精神,学术思想活跃,熟悉本学科及相关学科的发展动态,了解本学科前沿动态和信息,在本学科
12、研究领域取得较好成绩。(五) 教学科研成果突出,具备下列条件之一:1近五年内在省级以上学术期刊发表学术论文15篇以上,其中有3篇发表在核心刊物上。2近五年内正式出版学术专著(含排名第一的合著)1部以上,或者排名第二以后的合著本人撰写10万字以上的学术专著1部以上,或担任省级以上教材主编,且在国内外权威学术刊物上发表与本专业相关的学术论文1篇以上。3近五年内获国家级科技进步奖、自然科学奖、社会科学、教学成果三等奖以上的主要成员,或获省、部级科研学术(含教学和教改)成果二等奖以上的主要成员,或主持完成省部级以上科研项目2项以上,或者参加完成国家级科研项目2项以上,或者参加完成省部级科研项目3项以上
13、。(六) 掌握至少一门外语,能够阅读和查阅本专业的外文资料,掌握计算机基本操作技能。(七) 身体健康,具有副教授以上职称的在职教职工。第二条 专业带头人的选拔程序(一) 由申报专业带头人的教师本人书面申请,提供本人五年来的教学、科研工作的实绩材料及今后三年的教学、科研计划或设想。(二) 各系、部对被推荐者或申请者所提供的材料进行审核、论证,广泛听取本学科教师的意见后提出推荐意见,并将有关材料报政治部师资科。(三) 师资部门会同教务科研处严格审核材料,对基本符合条件的候选人由师资部门填写专业带头人审批表。(四) 师资部门将候选人的基本材料整理好,提交学术委员会开会评审,确定专业带头人的人选名单。
14、(五) 报校领导审批后向全校公布,并颁发专业带头人聘书。第三条 专业带头人的职责(一) 带领本学科教师积极开展教育、科学研究和教学改革,以科研促进教学,努力使本学科的教学、科研走在同类学校同类学科前列。(二) 每年发表学术论文3篇以上,其中至少有1篇发表在核心刊物上。(三) 重点指导青年教师,使其教学、科研水平有明显提高。(四) 完成规定的教学工作任务,每年在校内作1次以上学术报告,或者每年在校外作2次以上学术报告,报告内容要反映本学科前沿动态和发展信息。(五) 积极申报国家级科研项目,主持或参与完成省部级以上科研课题或教学成果课题1项以上。第四条 专业带头人的待遇(一) 学校支持专业带头人申
15、报、主持重点课题研究和重点学科建设。(二) 优先安排出国考察、访问、外出讲学、业务进修、学术活动、社会调研、公安实践以及参加国内外重大会议。(三) 学校对专业带头人实行生活津贴制度,专业带头人每月生活津贴为200元。(四) 优先使用有关仪器、设备、图书资料。学校给专业带头人每年补贴学习资料费1200元(凭学习资料发票报销)。第五条 专业带头人的管理及考核(一) 专业带头人的管理由校长主持,政治部、教务科研处为主管职能部门,政治部具体负责日常管理工作,各系部管理由主任负责。(二) 建立专业带头人专门业务档案、记录、任期业绩,并作为考核、晋升、评定职称的重要依据之一。(三) 专业带头人每届任期三年
16、,可连续评聘。在任期内未完成规定的任务,不能参加下一次评选。(四)每年对专业带头人考核评审一次,个人须在每年年终对本人教学科研工作计划完成情况进行一次阶段性的总结,以书面形式报所在部门审核后上报政治部,由学校学术委员会进行评议。评议结果分合格、不合格两个等次。合格的,兑现有关补贴,不合格的,不兑现有关补贴,连续两年考核不合格的,取消其专业带头人资格。第六条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高等专科学校关于教师到基层公安机关挂职、参加社会实践锻炼的暂行规定根据公安部关于加强公安院校教师队伍建设的意见有关规定的材料,为了加强教师队伍的锻炼培养,教师到基层公安机关挂职锻炼,有利于教学,有利于增强公安实践经验
17、,是促进教师教学与公安实践相结合的有力措施,是提高教师的公安业务知识能力和教学质量的保证。为了进一步规范这项工作的制度化管理,特制定本规定。第一条 50岁以下的男教师、45岁以下的女教师每三年须到基层公安机关锻炼实践六个月以上。第二条 新分配来的大学生,第一年原则上在公安基层锻炼。第三条 选择基层公安机关挂职锻炼的地点,须在南宁市区以外的市(县)、公安局及派出所,原则上不能回原籍基层公安机关锻炼。第四条 各系、部根据实际工作须在每年10月底做好下一年度教师锻炼实践计划并报政治部师资科,师资科办理有关手续,在区公安厅支持下,共同联系安排锻炼地点,凡列入计划的教师除特殊情况外,必须按时到指定地点参
18、加公安实践锻炼。第五条 教师带课题或任务到公安机关锻炼,本人要提出申请并写明相关内容,所在系、部签署意见,经教务科研处、政治部审核,报校领导校长审批。第六条 到基层公安机关挂职锻炼的教师,每年要填写锻炼工作日志,每月须经所在锻炼单位的领导核实签字,缺少上述手续,学校不予认可,不予核发下基层锻炼补助费,并责成该教师人员,个人向学校写出书面说明,学校视情况处理。 第七条 教师锻炼期间要遵守当地公安机关的规章制度,服从指挥,团结同志,树立公安学校教师良好形象,锻炼期间不能随便离开工作岗位。学校(或所在系、部)需要或因私、因病离开锻炼岗位须经所在锻炼单位领导批准。请假超过三天须请示学校政治部同意,并在
19、锻炼工作日志上如实记录。 第八条 下基层锻炼时间一般最长期限为一年,确需延长锻炼时间的,须经所在部门同意,并报告政治部及校领导批准,但延长时间不超过六个月。第九条 根据有关规定,下基层锻炼人员按在基层的实际天数(即扣除法定节假日、双休日、因公因私回校天数和请假天数)每日补助16元,可报销往返车票一次。锻炼期间学校(或所在部门)因工作需要返校的,由政治部和学校领导签字可报销当次往返车票。第十条 政治部会同有关部门经常到锻炼地点了解、检查锻炼情况,发现问题及时指正。第十一条 锻炼人员锻炼结束回校后,应在二日内到政治部师资科报到,并提交下列材料:(一) 锻炼工作日志(由部门审核后交政治部);(二)
20、锻炼单位的组织鉴定材料;(三) 个人总结材料(或心得体会)。另外,有关单据报销、计发锻炼补助,须在本人提交上述有关材料完毕后,经师资科核实、政治部及校领导签字后,财务科审核报销。第十二条 确因上课不能离开岗位,可利用空余时间就近在南宁市市区锻炼的,由所在系、部安排和管理,报政治部备案,不计发下基层锻炼补助(含相应奖金)。(一) 在南宁市市区锻炼的,应参加学校和所在系、部的集体活动和周二周五学习,其他时间要到锻炼单位上班,所在系、部要做好督促检查和考勤工作。(二) 在南宁市锻炼的时间可计算作为个人下基层锻炼的时间,在评定职称时有效。第十三条 教师到基层公安机关挂职锻炼列为教师晋升和聘任专业技术职
21、务的必备条件,凡未按规定要求参加基层公安实践锻炼的教师不能申报晋升专业技术职务。第十四条 教师到基层公安机关锻炼的工作由政治部师资科具体负责办理。第十五条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高等专科学校关于教师培养培训工作的暂行规定为了建设具有良好思想品德和业务素质的教师队伍,规范教师培养培训程序,促进学科建设的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高等学校教师培训规程、教育部关于全国高校师资队伍建设的意见,特制订本规定。第一条 教师培养培训的指导思想教师培养培训,是为了使广大教师能更好的履行教学岗位职责进行的继续教育,以全面提高教师整体素质为中心,以培养中青年教学科研骨干为重点,通过各种形式的培养培训,不
22、断更新和补充教师的科学知识,促进整个师资队伍素质和水平的提高。第二条 教师培养培训的原则 教师培养培训原则上要坚持在职为主,学历提高为主,坚持按需培养,学用一致,坚持骨干教师优先,重点学科优先。坚持统筹兼顾,有计划安排本部门的教师参加各种不同形式的培养培训,针对教师所从事的专业教学和科研任务安排进行学习,使他们真正具有岗位职责所需要的知识能力。 第三条 培养培训的对象(一) 承担教学任务的专任教师。(二) 原为专任教师,因工作需要现在行政部门,但仍承但部份教学任务的兼职教师。第四条 培养培训对象应具备的条件(一) 政治思想好,热爱教育事业,教书育人,为人师表,有良好的职业道德;(二) 安心本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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