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营利组织法律基础以台湾为例.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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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非營利組織法律基礎 -以台灣為例,張 紉,台灣NPO法律環境簡述,台灣法律架構採大陸法系,以成文法架構執法 台灣的法律體系並沒有非營利組織、基金會等名詞 台灣非營利組織的法源基礎為民法 民法架構下 非營利組織-參照民法對公益法人的規範 基金會-對於財團法人的代稱,民法,法人 非自然人,而得為權利義務的主體者稱法人。 可享有名譽、隱私、信用等人格權 不可享有生命、身體、健康、自由等人格權 法人有社團法人與財團法人之區分,前者是人的結合,後者是財產的結合。 社團法人與財團法人之差別,見圖3-1 (p:79),民法對於法人的規範體系,見圖3-1(p:80),民法對於法人的規範體系,民法規範組織的主體
2、權利範圍及行使規範 組織設立、運作、監督、管理,則依照其目的,由不同主管機關管理監督。,民法對於法人的規範體系,在台灣成立非營利組織程序:,成立,社團: 依照人民團體法 財團: 依照目的事業 主管機關標準,登記為法人 (受民法規範),不登記為法人,就是一般所謂的 非營利組織: 這些組織成為 具有權利 及義務主體 的團體組織, 可執行組織活動 解決問題 對外代表全體人員 從事法律行為,人民團體法,人民團體分為三種 職業團體 工會、商會、農會、公會等 社會團體 協會、學會、同鄉會等 政治團體 政黨 P:81,人民團體法,人民團體的主管機關中央為內政部,縣市為縣市政府社會局 但是團體的目的事業,仍應
3、受各該事業主管機關之指導監督(見參考資料台灣團體組織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一覽表 ),人民團體法,人民團體法規範團體之設立、性質、組織及章程、變更、解散等團體運作事宜。 社會團體的定義 推展文化、學術、醫療、衛生、宗教、慈善、體育、聯誼、社會服務、其他公益,各主管機關之財團法人監督準則,主管機關監督財團法人之監督準則,係根據民法制定 目前有十六個中央政機關制定財團法人之管理監督法規,換言之,台灣有十六套管理財團法人(基金會)的規範。見表3-2(p:83) 根據網站eNPO青年福利社資料目前有十九套管理財團法人辦法 http:/www.enpo.org.tw/Knowledge_txt.asp?Con
4、tentID=19,中央主管機關財團法人設立及監督法規一覽表,免稅法規,台灣與NPO相關的租稅減免法規有十三種(p:84) 這些稅法中 只有一種教育、文化、公益、慈善機關或團體免納所得稅適用標準是特別規範NPO組織本身的免稅待遇 其他都是部分條文制定免稅優惠,鼓勵捐贈給NPO組織,免稅法規,捐贈者扣抵所得稅規定 綜合所得稅:捐贈可申報扣抵所得稅,但最高不得超過所得稅額20% 營利事業所得稅:捐贈可申報扣抵營利所得稅,但最高不得超過所得稅額10% 遺產及贈與稅:遺產或財產贈與NPO,可不計入遺產或贈與總額課稅,免稅法規,非營利組織免稅規定 一般免稅 組織所得 免稅要件 盈餘不可分配 不可從事非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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