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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新闻采访与法律 (三),2010春,采访与新闻来源,多方面的考虑 法律与道德 法律: 1) 采访时,可否收取金钱或利益? 2) 采访时,可否付出金钱买新闻或方便? 3) 应允提供消息的人士、举报人、受访者,不公开其身份,有何法律后果?,相关议题,有偿新闻 付费新闻(chequebook journalism) 保护新闻来源 (protection of journalistic sources),有偿新闻与法律,有偿新闻,定义和种类,- 产生的原因? - 带来的问题?,现有的规范 法律? 行业道德?,实际效用?,有偿新闻与法律,关于禁止有偿新闻的若干规定 (1997) 到目前为止,唯一的主要规
2、范 由当时四个领导单位联合发出: 中宣部 广电部 新闻出版署 全国记协,禁止有偿新闻的若干规定(1997),內容很詳細和广泛, 包括: 禁止以采访、报道为名 索取钱财、物资 借用、试用车房、家电 出席新闻发布活动 不得索取或接受礼金 限制兼职 禁止以“公开曝光”、“编发内参”等方式作要胁 区分新闻和广告 区分新闻采访报道和赞助活动 总体來说,在采访报道中,不准得到金钱或利益,禁止有偿新闻的若干规定 (1997),有法律效力的规范性文件? 抑或纯是行业道德条文? 从几方面衡量: 条文的用语? (禁止/不得)(不是用不应) 如何实施条文? 违反条文,有何罚则?,禁止有偿新闻的若干规定(1997),
3、如何实施规定? 各新闻单位要根据上述规定,结合本单位实际 制定实施细则,认真贯彻执行 要建立健全内部监督制度 要接受社会监督 中华全国新闻工作者协会和各新闻单位要分别向社会公布举报电话,确定专人负责,认真受理,禁止有偿新闻的若干规定(1997),如何对待违规? 对违反规定的个人 由新闻单位和主管部门没收其违规收入,并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通报批评、党纪政纪处分,直至开除 触犯法律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对严重违反规定的单位 由广电部和新闻出版署给予行政处罚。要选择典型案例公开报道,推动禁止有偿新闻的工作深入持久地进行,务求取得实效,有偿新闻与法律,报纸出版管理规定 (2005) 新闻出版总署令
4、第32号 (部门规章) 第39条: 不得刊登有偿新闻 工作人员不得利用新闻报道牟取不正当利益,不得索取、接受采访报道对象财物 第63条 报纸出版单位有下列行为 由新闻出版总署或新闻出版行政部门给予警告,并处万元以下罚款 只罚单位, 不罚工作人员,有偿新闻与法律,新闻记者证管理办法 (2009) 第十九条 新闻记者不得从事与记者职务有关的有偿服务、中介活动或者兼职、取酬, 不得借新闻采访工作从事广告、发行、赞助等经营活动,不得创办或者参股广告类公司,不得借新闻采访活动牟取不正当利益 第三十五条 新闻机构工作人员有行为 由新闻出版总署给予警告,并处3万元以下罚款 情节严重的,吊销其新闻记者证 构成
5、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有偿新闻与法律,以下例子,都發生在記者證新規定之前 山西煤矿 “封口费”事件处理 (2008年11月) http:/ 央視記者李敏案 (根據刑法處理) 第一财经日报记者傅桦案(根據刑法處理) 揭黑记者被诉三项罪名 2008-10-21 民主与法制时报广东记者站站长、记者景剑峰 分别为妨碍公务罪、窝藏罪、受贿罪 http:/ - 道德规范,由同学做报告 內地的例子 发展、现况、原因 在美英等地,有什么规范?,付费新闻与法律,Chequebook journalism 支票簿新闻,支票新闻,付费新闻 付出金钱买新闻,尤其是独家的 国内 目前问题不太明显, 仍属道德讨论范畴
6、* 美英等地较严重 为何付费新闻不可取?会产生什么问题? 有否法律限制? 有何职业道德规范? *见童兵主编:中国新闻传播学研究最新报告(2008),有偿新闻、付费新闻、 法律、道德,凡有偿或付费 要留意,有否专门法律禁止?,算否贪污、受贿、行贿?,就算沒有,亦要考虑 a) 是否违反守则 b) 对行业和个人的不良影响,有些不算有偿或付费,保护消息来源与法律,采访,报道,有单一或多个 消息來源,多方面的考虑,可靠? 准确?,尽可能不依靠 单一来源,來源保不保密?,尽可能不用 匿名来源,金钱、利益 瓜葛?,遇到官司,执法、司法 部门要求,公不公开保密 的保息来源?,如匿名,有何保护措施?,保护消息来
7、源与法律,新聞工作者被要求公开 保密的消息来源?,兩大類情況,警方或其他執法人員查案時 到報社或記者住所 搜查新聞材料 (英美香港,一般要有法院 簽發的搜查令),新聞工作者被傳召到 法庭或專設的調查委員會作供,消息来源保密 国內情況,报道中,匿名消息时有出现 媒体遇到官司时,是否公开由谁提供消息,向法院证明可信性? 但以下情況,到目前为止,几乎未见(但会有其他方法?) 执法人员搜查 媒体、记者办公室,強行取走保密资料 法院要求 媒体公开保密的采访资料 记者、编辑出庭作供,公开保密的消息来源 个人或集体打官司时,要求 媒体公开保密的采访资料 记者、编辑出庭作供,公开保密的消息来源,保护消息来源与
8、法律,美国,很多州份已立法, 保护记者的保密 资料和消息来源,但並非绝对的保障, 如能证明有关资料对 案件起关键作用, 又无法从其他途径取得, 记者仍要公开,国会未能通过保障 消息的联邦法律,最高法院认为, 记者不应享有不公开 保密资料的特权,遇上联邦案件, 记者沒保障,如拒绝公开, 会被判罚款 或入狱,美国 - 保护消息来源,自2001年以来,最少有19名新闻工作者 被联邦检察人员传召,要求供出保密的消息来源 当中4名因拒绝而入狱 包括了纽约时报的 Judith Miller (2005),美国 - 保护消息来源,美国国会众议院2009年已经通过一个法案 容许记者将消息来源保密 但参议院未最
9、後決定 見: White House Proposes Changes in Bill Protecting Reporters Confidentiality, New York Times (Oct 1, 2009) Congress Moves Forward on Media Shield Law Dec. 29, 2009 http:/ 记者保密资料和 消息来源,但並非绝对的保障, 不时要求记者 a. 交出保密资料 b. 出庭作供,近年,一宗打了多年 的官司完结,上诉法院 裁定记者可将消息來源 保密,报道关乎重大 公共利益,而 举报人並非为 了金钱,保护消息来源与法律,香港,90年代中,已立法 规范执法人员搜查 新闻材料,仍发生几宗搜报馆事件, 2004年中,廉署更一日 搜七家报馆,近年,有记者出庭供出 消息来源,后者被判入狱,保障消息来源的意识 和措施都不足够,国內: 未有相关法规 保障的意识高低?,保护消息来源:小结,采访报道,依靠消息来源,尽量用公开的 消息来源,可靠、可信,用匿名的消息 来源要谨慎,准确性? 別有目的?,要保密,否则,但记者沒有 保密的特权,可能被罚款, 甚至要入狱,争取更多 法律保障,书目,中国新闻官司二十年:105至117頁 张宸编著:当代西方新闻报道规范 (2008) 第一章: 消息来源 主要讲述外国情况,国内情况于10至11页,此节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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