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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第一章:物权法概论,主要内容,第一节 物权的概念 第二节 物权的效力 第三节 物权的类型 第四节 物权的客体 第五节 物权的变动 第六节 物权法 第七节 物权法基本原则 第八节 物权的保护,第一节 物权的概念,(一)物权的定义 (二)物权的特征(与其他民事权利比较),(一)物权的定义,是权利人直接支配物并排除他人干涉的权利。 物权法第2条第3款,本法所称物权,是指权利人依法对特定的物享有直接支配和排他的权利,包括所有权、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二)物权的特征(与其他民事权利比较),1、物权是对物权,其客体只能是特定物 物权法第2条第2款,本法所称物,包括不动产和动产。法律规定权利作为物权客体的
2、,依照其规定。 2、物权为支配权(绝对权)直接支配特定物并享受物之利益的权利。 4、物权具有排他性(对世权),第二节 物权的效力,(一)物权的优先效力 (二)物上请求权 (三)排他效力 (四)追击效力,(一)物权的优先效力(物权的优先权),指同一物上并存数个相互冲突之权利时,效力较强之权利排斥较弱权利。 包括: 1、物权对物权的效力 2、物权对债权的效力 3、物权对占有的效力,1、物权对物权的效力,指一物存在两个以上物权时,某一特定物权对其他物权的效力。 判断标准: (1)性质论 (2)时间论 注意:同一物上不同物权能否并存,(1)性质论,限制物优先于所有权 例:,孙土 家地 祖所 屋有 所权
3、 占,孙土 家地 祖使 屋用 所权 占,邻居对该屋 享有的通行权,(2)时间论,同一物上两个以上内容或性质相同之物权,成立在先者优先。 例:,注意:同一物上不同物权能否并存,第一,同一物上仅能设定一个所有权; 第二,用益物权与担保物权的并存 抵押权能与用益物权并存 质押权、留置权不能与用益物权并存 第三,用益物权之间 一般难以并存。 第四,担保物权之间 一般能并存。特例: 当事人特别约定排斥并存情形 留置权之间不能并存,2、物权对债权的效力,(1)同一物上的物权优于债权 (2)同一物上附有物权担保的债权优于无物权担保的债权 例外:债权优先于物权的特殊情形,例外:债权优于物权的特例,(1)买卖不
4、破(不动产)租赁 (2)纳入预告登记的债权 第二十条 当事人签订买卖房屋或者其他不动产物权的协议,为保障将来实现物权,按照约定可以向登记机构申请预告登记。预告登记后,未经预告登记的权利人同意,处分该不动产的,不发生物权效力。,(二)物上请求权,案例:借用的房屋何时应交还 1、物上请求权的含义 2、物上请求权的类型 3、物上请求权的行使,借用的房屋何时应交还,林秋芳在某市某区吉祥胡同拥有私房两间,已居住30多年。 1999年6月,林女生子需其前去照料。与林同院居住之方世姊之子媳刚调回该市,尚无房居住,方与林协商临时借用其房,届其归来即返还该房。 00年7月,方之子媳搬往新房居住。 00年8月,林
5、从外地返回,方以子东西尚末搬完为由,拒绝交还借用的房屋。 实情为方将该房出租给刘成财,且己收取一个月租金150元。 林与方反复协商,无济于事,遂向法院提起诉讼。,1、物上请求权的含义,物权人在其物权实现遇有妨害时,所享有的请求造成妨害事由之人排除此妨害的权利。 第三十四条 无权占有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权利人可以请求返还原物。,2、物上请求权的类型,(1)物权权利本身受侵害 第一,物之返还请求权 第二,排除妨碍请求权 (2)物权客体受侵害(保全请求权) 第三十五条 妨害物权或者可能妨害物权的,权利人可以请求排除妨害或者消除危险。 第一,消除危险请求权 第二,停止侵害请求权 第三,恢复原状请求权,3
6、、物上请求权的行使,(1)物权人直接请求侵害人为或不为一定行为 为一定的行为: 返还原物 排除妨碍 消除危险 恢复原状 不为一定的行为: 停止侵害 (2)物权人直接向法院诉求确权或采其他保护措施,(三)排他效力,1、排他效力的含义 2、物权排他性是相对的 3、不排除同一权利可由两个以上主体共同享有,1、排他效力的含义,是物权人对物权客体之各种利益享有排他的支配权。,2、物权排他性是相对的,不同类型物权的排他程度不一 (1)所有权排他性最强 “一物一权”,同一物上不能存在两个所有权 (2)用益物权排他性须区别对待(地役权) 以持续、排他占有为条件的,不能并存 不以持续、排他占有为条件的则可并存
7、(3)担保物权 除抵押权外,其他担保物权都具明显排他性,(四)追及效力,案例:几经易手的手表应属谁所有 1、物权追及效力的含义 2、物权追及效力的中断事由,几经易手的手表应属谁所有,99年夏天,刘朝在公园游泳时丢失一块瑞士进口手表。 该表被泳池管理员拾得后交给有关部门。刘朝未在规定保管期内认领,该部门依有关规定将手表交给代售店拍卖。 该表后被袁平以拍卖价买下。 00年秋天,袁平因参加体育比赛,把手表放在更衣室中,因人多混杂,管理不善,被小偷偷去。 00年冬天,该小偷被抓获,并供认自已曾偷得一块瑞士表,并将手表以320元现款卖给同事杜晓,杜晓不知情。 经查,手表失主为袁平。袁平根据公安局通知前去
8、认领。 刘朝也认出此表为自已在泳池丢失的那块,要求袁平返还; 杜晓也认为手表是自己买的,要求拥有该表。 三方争执不下,刘朝和杜晓均诉至法院,提起确权之诉。 分析图解,几经易手的手表归谁所有案法律关系图解:,袁 平,杜晓,刘 朝,管 理 员,有关部门,手表,小 偷,第一百零七条 所有权人或者其他权利人有权追回遗失物。 该遗失物通过转让被他人占有的,权利人有权向无处分权人请求损害赔偿,或者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受让人之日起二年内向受让人请求返还原物,但受让人通过拍卖或者向具有经营资格的经营者购得该遗失物的,权利人请求返还原物时应当支付受让人所付的费用。权利人向受让人支付所付费用后,有权向无处分权人追偿
9、。 第一百零八条 善意受让人取得动产后,该动产上的原有权利消灭,但善意受让人在受让时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该权利的除外。 第一百零九条 拾得遗失物,应当返还权利人。拾得人应当及时通知权利人领取,或者送交公安等有关部门。 第一百一十条 有关部门收到遗失物,知道权利人的,应当及时通知其领取;不知道的,应当及时发布招领公告。,第一百一十一条 拾得人在遗失物送交有关部门前,有关部门在遗失物被领取前,应当妥善保管遗失物。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致使遗失物毁损、灭失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第一百一十二条 权利人领取遗失物时,应当向拾得人或者有关部门支付保管遗失物等支出的必要费用。 权利人悬赏寻找遗失物的,领取遗失物时
10、应当按照承诺履行义务。 拾得人侵占遗失物的,无权请求保管遗失物等支出的费用,也无权请求权利人按照承诺履行义务。 第一百一十三条 遗失物自发布招领公告之日起六个月内无人认领的,归国家所有。,1、物权追及效力的含义,指当物因物权人以外原因而脱离物权人时,物权人得基于其物权,追及物之所在,而对其行使物权的效力。,2、物权追去效力的中断事由,善意取得,是指无处分权人将其占有的他人动产或登记在其名下的他人的不动产转让给第三人,若第三人在交易时处于善意即可取得该财产的所有权,原所有权人不得追夺的法律制度。 物权法第106条规定:“无处分权人将不动产或者动产转让给受让人的,所有权人有权追回;除法律另有规定外
11、,符合下列情形的,受让人取得该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所有权: (一)受让人受让该动产或者不动产时为善意 (二)以合理的价格转让 (三)转让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登记的已经登记,不需要登记的已经交付给受让人。受让人依照前款规定取得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所有权,原所有人有权向无处分权人请求赔偿损失。 当事人善意取得其他物权的,参照前两款规定。”,第三节 物权的类型,(一)物权的法定种类 (二)物权的学理分类,(一)物权的法定种类,1、所有权 权利人对物所享有的全面支配的权利。 2、用益物权 对他人所有的物在一定范围内使用、收益的权利。 3、担保物权 为担保债的履行而在债务人或第三人的特定财产上设定的
12、物权。 4、占有 对物的控制、占领。,物权种类结构图,物 权 种 类,所有权,用益物权,担保物权,占有,动产所有权、不动产所有权,国家所有权、集体所有权、私人所有权,共有,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相邻权,土地承包经营权,宅基地使用权,典权,探矿权、采矿权,渔业权,建设用地使用权,邻地利用权,居住权,取水权,抵押权,质权,留置权,(二)物权的学理分类,1、自物权和他物权 2、动产物权、不动产物权、权利物权 3、主物权和从物权 4、完全物权和限制物权 5、有期限物权与无期限物权 6、意定物权、法定物权,1、自物权和他物权,依据:权利人是在谁的物上享有权利 (1)自物权 权利人在自己的物上享有的物权。 (
13、2)他物权 权利人在他人所有的物上享有的权利。,2、动产物权、不动产物权、权利物权,依据:物权客体的客观表现形态的不同 (1)不动产物权 以不动产为权利客体 (2)动产物权 以动产为权利客体 (3)权利物权 以某种权利本身为客体,为准物权,3、主物权和从物权,依据:权利是否能够单独地存在 (1)主物权 能够单独存在并为权利人所享有的物权 (2)从物权 不能单独存在,仅能从属、伴随其他权利而存在的物权,4、完全物权和限制物权,依据:权利人对于物上利益的支配的广泛性程度 (1)完全物权 即所有权,所有权人对物权的客体所享有的权利最广泛、最全面、最彻底。 (2)限制物权 所有权以外的物权 限制性:指
14、权利人的权利只表现在对物的某一方面利益的支配,而非对物的整体利益的全面支配。,5、有期限物权与无期限物权,依据:物权是否附有期限 (1)无期限物权(永久性物权) 没有期限限制可以永久存在的物权。 (2)有期限物权 具有期限限制而仅能在一定时间内享有的物权。,6、意定物权、法定物权,(1)意定物权 凡依当事人意思而设定的物权。 (2)法定物权 根据法律规定的条件而直接产生的物权。,第四节 物权的客体,(一)物权的客体是物,通常指有体物。 1、作为物权客体的物的基本特点: (1)客体性 (2)有体性 (3)可支配性(4)有用性 (5)相对独立性 2、物的类别 (1)动产与不动产 (2)主物与从物
15、(3)原物与孳息 (4)货币和证券,(二)作为准物权客体的权利,1、以权利为客体设定的物权为准物权。 2、这些权利主要为: 债权、用益物权、股权及智力成果权中的财产权部分。 3、以权利为客体的物权主要为担保物权。,第五节 物权的变动,(一)物权变动的含义 (二)物权变动的原则 (三)物权变动的原因 (四)物权公示,(一)物权变动的含义,物权变动,是物权发生、转移、变更和消灭。 1、物权的发生,物权人取得物权。 (1)原始取得:不以他人的权利及意思为依据,仅依法律规定直接取得物权 (2)继受取得:以他人的权利及意思为依据 2、物权的转移,是已经存在的物权在民事主体之间的流转。(前手和后手) 3、
16、物权的变更,是指物权客体与内容的变更,不包括物权主体的变更。 4、物权的消灭 (1)绝对消灭:物权本身不存在。 (2)相对消灭:原主体权利丧失,新主体权利取得,(二)物权变动的原则,1、公示原则 指物权变动须以一定的可从外部察知的方式表示出来。其中: (1)动产物权变动以“交付”为其公示方法; (2)不动产物权变动以“登记”为其公示方法。 第六条 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应当依照法律规定登记。动产物权的设立和转让,应当依照法律规定交付。 2、公信原则 指当事人若信赖物权变动的登记或交付这种公示而为一定行为,即使该登记或公示所表现的物权状态与真实的物权状态不相符合,亦不能影响物权变动
17、的效力。 3、公示原则在于使人“知” 公信原则在于使人“信”,(三)物权变动的原因,指引起物权发生、变更或者消灭的法律事实。 1、法律行为 (1)单方法律行为 (2)双方或多方民事法律行为 2、法律行为以外的其他法律事实,2、法律行为以外的其他法律事实,(1)物权取得方面 取得时效 国有化、征收、征用、没收 法定留置权、法定地上权等的发生 附合、混合、加工 先占、拾得遗失物、发现埋藏物 继承 (2)物权变更方面 所有权的客体因附合而增加 抵押权的客体因部分毁损而减少等 (3)物权消灭方面 标的物灭失 法定期间届满 混同,(四)物权公示,1、物权公示的基本概念 2、物权的公示方法 3、物权公示的
18、效力,1、物权公示的基本概念,指物权的各种变动须以公开的、能取信于社会公众的表现方式公示于众。,2、物权的公示方法,(1)不动产物权的公示方法:登记。 (2)动产物权的公示方法:交付。 第一,现实交付,将物的直接占有转移给另一方的行为。 第二,简易交付,(25)动产物权设立和转让前,权利人已经依法占有该动产的,物权自法律行为生效时发生效力。 第三,占有改定第二十七条 动产物权转让时,双方又约定由出让人继续占有该动产的,物权自该约定生效时发生效力。 第四,指示交付第二十六条 动产物权设立和转让前,第三人依法占有该动产的,负有交付义务的人可以通过转让请求第三人返还原物的权利代替交付。,3、物权公示
19、的效力,(1)有关物权公示效力的两种立法主义 第一,对抗要件主义 ,即只赋予法定公示方法以社会的公信力,不把它作为物权变动的要件。 第二,成立要件主义,即不仅赋予法定公示以社会的公信力,还把登记与交付作为物权变动的要件之一。 第九条 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二十三条 动产物权的设立和转让,自交付时发生效力,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我国在物权公示立法上,采取的是以成立要件主义为原则,以对抗要件主义为例外的折衷主义。,第六节 物权法,(一)物权法的定义 (二)物权法的宗旨,(一)物权法的定义,调整平等主体之间因物的归
20、属和利用而产生的财产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二)物权法的宗旨,为了维护国家基本经济制度,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明确物的归属,发挥物的效用,保护权利人的物权,根据宪法,制定本法。,第七节 物权法的基本原则,(一)物权法定主义 (二)物权绝对原则 (三)区分原则 (四)物权公示原则,(一)物权法定主义,1、物权法定主义的概念 2、物权法定主义的内容,1、物权法定主义的概念,指物权的种类和内容只能由法律规定,而不得由民事主体随意创设的原则。,2、物权法定主义的内容,(1) “类型强制”。 物权的类型由法律直接规定,当事人不得在法律规定之外创设新的物权。 (2) “内容固定”,即物权内容的法定性
21、。 (3)创设物权的方式法定。,(四)物权公示原则,1、物权公示的含义 2、公示原则的基本方式与要求 3、公示的基本效力,1、物权公示的含义及基本要求,指物权的各种变动必须采法律许可的方式向社会予以展示、以获得社会的承认和法律保护的原则。 第一,公示是为物权的变动提供法律基础 第二,公示所提供的法律基础是具有普遍信服的公信力 第三,公示在物权变动中具有决定物权变动的效力、物权权利正确性推定的效力、善意保护的效力,2、公示原则的基本方式与要求,(1)不动产登记 (2)准不动产(汽车、船舶和飞行器)登记 (3)动产的交付与占有,3、公示的基本效力,(1)决定物权变动能够生效的作用 (2)权利正确性推定的作用 (3)善意保护的作用,第八节 物权的保护,(一)自助 (二)物权请求权,(一)自助,1、自助的含义 物权人在其权利受侵害时直接以其行为使该权利恢复完满。 2、自力防卫 物权人遭受他人非法侵夺其占有、且请求国家专门机关立即救助有明显困难时,可自己使用适当强力来维护其占有的自助方式。 3、自力取回 物权人及物的合法占有人,在物被侵夺后发现该物时,依自力取回该物。,(二)物权请求权,1、返还请求权 2、确认物权的请求权 3、排除妨害请求权 4、停止侵害请求权 5、消除危险的请求权 6、损害赔偿的请求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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