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电力系统调度规程.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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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江苏电力系统调度规程江苏省电力公司二五年十月目录第一章 总则第一节 引言第二节 调度管理机构第三节 调度管理的基本任务第二章 调度管辖范围划分的原则第三章 调度管理第一节 调度管理制度第二节 无人值班变电所调度管理第三节 重大事件汇报制度 第四章 系统运行方式的编制和管理第一节 系统运行方式管理第二节 年度运行方式的编制要求;第三节 日常运行方式管理第四节 特殊时期运行方式管理第五章 设备检修的调度管理第一节 设备检修管理的范围第二节 设备检修计划的管理第六章 并网调度管理 第一节 并网管理第二节 并网调度协议第三节 并网运行技术条件和标准第七章 新设备接入系统运行的管理第一节 新设备接入系统
2、的管理第二节 电网新设备启动原则第八章 系统频率的调度管理第一节 正常运行时的频率调整第二节 发电机组调节性能的调度管理第三节 系统运行备用管理第九章 系统无功电压网损的调度管理第一节 管理职责与分工第二节 正常运行电压管理第三节 自动电压控制系统的调度管理第四节 网损管理第十章 调度操作管理第一节 一般原则第二节 基本操作第十一章 系统稳定运行的管理第一节 原则和规定第二节 稳定计算第三节 稳定限额及管理第四节 电网安全自动装置管理第十二章 系统事故处理第一节 系统事故处理一般原则和规定第二节 频率异常的处理第三节 电压异常的处理第四节 线路事故的处理第五节 发电厂、变电所母线故障和失电的处
3、理第六节 系统解列事故的处理第七节 发电机事故的处理第八节 变压器及电压互感器事故的处理第九节 系统潮流异常的处理第十节:系统振荡事故的处理第十一节 断路器及隔离开关异常的处理第十二节 通信系统及自动化系统异常的调度工作和事故处理第十三节 电网黑启动原则 第十三章 继电保护及安全自动装置的调度管理第一节 继电保护专业管理第二节 继电保护整定及运行管理第三节 继电保护设备管理第四节 继电保护及安全自动装置通道管理第五节 继电保护及安全自动装置统计考核及评价管理第十四章 电力系统通信管理第一节 电力系统通信管理原则第二节 电力系统通信专业管理第三节 电力系统通信运行管理第四节 电力系统通信设备管理
4、第五节 电力系统通信频率管理第六节 电力系统通信技术管理第七节 电力系统通信统计考核及评价管理第十五章 调度自动化管理第一节 调度自动化管理原则第二节 调度自动化专业管理第三节 调度自动化运行管理第四节 调度自动化设备管理第五节 调度自动化信息管理第六节 调度自动化技术管理第七节 运行指标统计管理附件一、江苏省电力系统主要设备名称及调度操作术语表主要设备名称表一、 调度术语表二、 操作术语表三、 抽水蓄能电站调度术语表四、 核电调度术语表五、 操作术语表附件二、调度值班制度一、 调度员守则二、 调度交接班制度三、 接班后的汇报制度附件三、电力通信调度术语第一章 总 则第一节 引言第1条 为加强
5、电力系统调度管理,保障电力系统安全、优质、经济运行,维护电力系统发电、供电、用电各方的合法权益,特制定本规程。第2条 本规程制定的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电网调度管理条例、电力监管条例和国家、地方政府以及上级电力管理有关部门制定的适用于电力工业的法律、法规及标准。第3条 本规程遵循电力系统运行的客观规律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规律,结合江苏电力系统实际情况,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指导江苏电力系统调度管理工作。第4条 本规程适用于江苏电力系统发电、输电、配电、用电及其它活动中与电力调度有关的行为。 第5条 江苏电力系统是指由接入江苏电网的发电、输电、配电、用电等一次设备以及为保障其运行所需的
6、调度自动化、电力通信、电力市场技术支持系统、继电保护及安全自动装置等二次设备组成的统一整体。江苏电力调度系统包括本省各级调度机构和有关运行值班单位。各级电力调度机构依照国家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行使本级电力调度管理职能。第6条 江苏电力系统内电力生产运行单位的调度规程和现场运行规程均应与本规程精神相符,不得与本规程相抵触。若有关条款涉及省级电力调度机构管理权限时,必须事先得到相应认定。 第7条 江苏电力系统内电力生产运行单位的运行人员必须熟悉并遵守本规程,其他与电力生产运行有关的管理、技术和工作人员应熟悉并遵守本规程的有关部分。电力系统生产、计划、基建、检修、设计、科研等非电力调度系统部门在涉
7、及省级电力调度机构业务管辖范围时,须遵守本规程。任何单位和个人均不得非法干预电力调度活动。任何违反本规程的单位和个人,必须承担相应的法律、行政和经济责任。第二节 调度管理机构第8条 按照国家五级电力调度机构设置原则,江苏电力调度机构设置采用三级制,即省级电力调度机构(简称省调)、省辖市级电力调度机构(简称地调)、县(市)级电力调度机构(简称县调)。各级电力调度机构应对应调度运行、运行方式、电力市场、继电保护、电力通信、调度自动化等专业,设立与本省电力调度管理相适应的专业部门和岗位,配备相适应的专职人员。江苏电力系统中的发电厂应有负责运行管理的职能部门,设立与本省电力调度管理相适应的专业岗位,配
8、备相适应的专职人员。第9条 江苏电力调度遵循“统一调度、分级管理”的原则。省、地、县级电力调度机构在调度业务工作中是上下级关系,下级电力调度机构必须服从上级电力调度机构的调度。江苏省调是江苏电力系统最高电力调度机构,是江苏电力系统调度生产指挥交易中心,并接受上级调度机构的调度。江苏电力系统内的电力生产运行单位必须服从与调度管辖相对应的电力调度机构调度。第10条 地、县级电力调度机构的工作职责,由相应的供电公司制定,报上一级电力调度机构备案。第11条 各级电力调度机构的调度室和机房应有两个不同电源点的市电供电,并配备不间断电源和事故照明。第12条 为在突发事件、自然灾害、战争等非常时期,保证提供
9、不间断的电力调度指挥,有条件的电力调度机构应建立备用调度中心。第三节 调度管理的基本任务第13条 电力系统调度管理必须依法对电网运行进行组织、指挥、指导和协调,领导电力系统运行、操作和事故处理,负责电力市场运营,履行下列基本职责:1. 使整个电网安全运行和连续供电,保证供电可靠性。2. 使电网的电能质量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3. 优化资源利用,合理利用燃料和其它能源,使电网最大限度地处于经济运行方式。4. 充分发挥电网内发、输、供电设备能力,最大限度地满足用电需求。5. 执行电力市场运营规则,负责电力市场运营。6. 按照有关合同和协议,维护发电、供电、用电等各方的合法权益。第14条 江苏省调的主
10、要工作:1. 负责编制和执行江苏电力系统的运行方式。2. 负责对调度管辖范围内的设备进行操作管理。3. 负责编制调度管辖范围内的设备检修计划,批准设备检修申请。4. 负责指挥调度管辖范围内电力系统事故处理,分析系统事故,制定并组织落实提高电网安全稳定运行的措施。5. 负责指挥江苏电网频率调整和电压调整,控制江苏电网与其它省(市)联络线的送受电力、电量。6. 负责调度管辖范围内的新设备命名、编号;接受上级调度机构委托,对其调度管辖的新设备命名、编号。7. 负责编制调度管辖范围内的新设备启动方案,参与新设备启动。8. 负责调度管辖范围内的电力系统稳定管理。9. 负责江苏电力调度系统的专业管理。10
11、. 负责江苏电力系统继电保护和电能质量运行管理、技术监督的日常工作。11. 负责收集、整理江苏电网的运行资料,提供分析报告,负责组织实施提高电能质量、电网运行监控和调度管理水平的措施。12. 负责编制江苏电网年度事故拉(限)电序位,报政府主管部门批准后执行。参与编制电网超供电能力拉(限)电序位,加强实时监控,推进本省电网有序用电。13. 负责与并入江苏电网的发电企业签订并网调度协议。14. 负责调度管辖范围内继电保护及安全自动装置、电力通信和调度自动化设备的运行管理,对非直接调度管辖范围内的上述装置和设备负责技术指导。15. 负责电力市场运营,参与拟定发、受、供电计划。16. 组织江苏电网继电
12、保护及安全自动装置、电力通信、调度自动化规划的编制和审查工作。参与江苏电力系统的远景规划、工程设计审查和设备选型。17. 参与制定江苏电网经济技术指标,加强电网运行经济分析,提出改善电网经济运行的措施。18. 协调调度管辖范围内的涉及电网运行管理的其它工作。19. 接受上级电力管理部门、调度机构授权或委托的与电力调度相关的工作。第二章 调度管辖范围划分的原则第15条 为使电力调度机构有效地指挥电力系统的运行、操作及事故处理,凡并入本电网运行的发电、输电、变电等相关设备,不论其产权归属或管理方式,均应纳入相应的电力调度机构的调度管辖范围。 第16条 根据本网的网络结构特点和电网发展的趋势,按照统
13、一调度、分级管理的原则和便于指挥等要求,确定省调调度管辖范围划分的基本原则如下:1. 单机容量为5万千瓦及以上或装机总容量为10万千瓦及以上的发电厂、各种类型的调峰电厂,其发电设备(机、炉)均属省调调度管辖,上述发电厂影响发电出力的辅机设备属省调许可,并由发电厂调度管辖。2. 220千伏及以上的发电厂并网联络线和主要联络线(属上级调度机构调度管辖的除外)均属省调调度管辖。220千伏非主要联络线、220千伏馈供线路、省调调度管辖发电厂并网的110千伏及以下联络线的调度关系由省调发文明确地调调度管辖、省调调度许可或调度同意。3. 省调调度管辖的发电厂、变电所的220千伏及以上母线(属上级调度机构调
14、度管辖的除外)属省调调度管辖。220千伏馈供变电所的220千伏母线由所在地区地调调度管辖。4. 省调调度管辖发电厂的220千伏及以上变压器(属上级调度机构调度管辖的除外)属发电厂自行管辖,省调调度许可。5. 变电所220千伏变压器由所在地区地调调度管辖,省调调度同意;若该主变涉及到省调调度管辖发电厂并网运行或影响主网中性点接地方式,需经省调调度许可。6. 接入220千伏及以上电压等级的无功补偿设备属省调调度管辖(属上级调度管辖者除外)。 7. 跨地区的220千伏馈供线路由相应地区按资产分界分别负责调度管辖;跨地区馈供线路两侧的变电所220千伏母线分别由所在地区调度负责调度管辖。两地区调度必须签
15、定调度协议,明确各自的职责范围。第17条 省调调度管辖的母线和输电线路配置的继电保护及安全自动装置均属省调调度管辖,有关整定值由省调负责整定下达。省调调度管辖或许可的发电机、变压器、馈供线路的继电保护及安全自动装置整定值由发电厂、地调根据省调下达的限额或运行规定负责整定。第18条 凡属上级调度机构调度管辖的设备,若应其要求委托省调调度管辖,除上级调度机构要求外,均按省调调度管辖的原则执行。 第19条 省调根据电网运行需要和电网发展状况,每年3月1日前颁发XXXX年江苏省调调度管辖范围划分明细表,各有关发电厂、变电所和相应的调度机构应遵照执行。第三章 调度管理第一节 调度管理制度第20条 省调值
16、班调度员是江苏电力系统省调调度管辖范围内的运行、操作和事故处理的指挥人,并接受华东电力调度交易中心(以下简称网调)值班调度员的指挥,负责正确执行网调的调度指令。各级调度机构、各并网发电厂、变电所的运行值班人员,必须严守调度纪律,服从调度指挥。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预电力调度的值班人员发布或者执行调度指令。第21条 各级调度机构和并入电网的各类发电厂的运行值班人员均应严格履行并网调度协议。第22条 省调值班调度员对其调度管辖范围内的联系对象是:地调调度员、发电厂值长(或电气班长、机炉长)、变电所和监控中心副值及以上值班员。各单位应事先将相应名单及任职情况报省调。第23条 省调值班调度员与其联系
17、对象之间进行一般调度业务联系、发布(或接受)调度指令时,必须互报单位、姓名,使用普通话和统一的调度、操作术语,并严格执行发令、复诵、监护、汇报、录音和记录等制度。 第24条 省调值班调度员对其所发的调度操作指令正确性负责,省调调度联系对象应对其汇报内容的正确性负责。 第25条 省调值班调度员发布的调度操作指令,有关地调、发电厂、变电所及监控中心的值班人员必须立即正确执行。如接令值班人员认为所接受的调度指令不正确时,应立即向发布该调度指令的值班调度员报告并说明理由,由发令的值班调度员决定该调度指令的执行或者撤消。如果发令的值班调度员重复该调度指令时,接令值班人员必须立即执行;若执行该调度指令将危
18、及人身、设备或电网安全时,接令值班人员应拒绝执行,同时将拒绝执行的理由及改正调度指令内容的建议报告发令的值班调度员和本单位直接领导。如有无故拖延、拒绝执行调度指令,破坏调度纪律,有意虚报或隐瞒情况的现象发生,责任单位应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并严肃处理。第26条 省调调度管辖的设备,未得到省调值班调度员的调度指令,各有关单位的运行人员不得擅自进行操作或自行改变其运行方式(对人身、设备或电网安全有严重威胁者除外,但应按照有关规定边处理边向省调值班调度员报告)。第27条 省调调度许可和调度同意的设备,各有关单位必须得到省调值班调度员的同意后,才能进行改变运行状态的操作。第28条 调度管辖、调度许可和调度
19、同意的设备,严禁约时停送电。第29条 现场设备发生异常运行时,各有关单位值班人员应立即报告相关调度机构值班调度员,同时应按现场规程迅速处理。第30条 省调调度管辖的设备应由省调直接调度,若受通信或其它原因限制时,可按间接调度、委托调度和委托代管三种方式进行调度管理。第31条 上级领导发布的一切有关调度业务的指示,应通过调度机构领导(或调度处长)转达给值班调度员。各发、供电单位领导向其运行人员发布的指示如涉及省调调度管辖权限时必须经省调值班调度员的许可后才能执行,但在现场事故处理规程内已有规定者除外(现场事故处理规程内的规定,涉及到省调调度管辖权限时,应事先征得省调同意并报省调备案)。第32条
20、各级运行值班人员在交接班期间应严格执行“调度交接班制度”、“接班后的汇报制度”,认真履行交接班手续和汇报程序。第33条 电力调度管辖范围内的联系对象在正式上岗前必须经过电力调度管理知识培训,考试合格后方可正式上岗值班。第二节 无人值班变电所调度管理第34条 江苏电网无人值班变电所实行地区监控中心统一管理模式。监控中心负责所管辖无人值班变电所的运行监视、信息记录、设备操作及事故处理等工作,对现场设备运行状态的正确性负责。第35条 正常调度操作1. 省调操作任务票预发至监控中心,正式操作指令发至变电所。2. 操作前,操作人员应提前到达变电所,根据现场设备的实际情况,认真审核操作票,确保正确无误,具
21、备操作条件后向省调值班调度员汇报。3. 遇有口令操作时,省调值班调度员应先通知监控中心派人到相关变电所,操作人员到达现场后应立即与省调值班调度员联系。4. 监控中心可进行遥控拉合开关的单一操作,其它操作原则上必须到现场操作。5. 其它未涉及内容按第十章“调度操作管理”相关规定执行。第36条 异常及事故处理1. 系统发生事故或异常情况时,监控中心值班人员应迅速正确地向省调值班调度员报告有关无人值班变电所的保护动作、开关跳闸及潮流变化情况,并立即派人去现场检查设备,检查后应立即向省调值班调度员汇报。一般情况下,省调值班调度员在接到现场汇报后,方可进行下一步的事故处理。2. 为迅速处理事故和防止事故
22、扩大,省调值班调度员可直接发令至监控中心,监控中心值班人员应按现场运行规程进行事故处理。3. 当危及人身、设备或电网安全时,监控中心值班人员应按现场运行规程或事故处理预案进行事故处理,事后必须立即到现场进行检查并报告省调值班调度员。4. 遇有多电源无人值班变电所失电,在确认失电不是由于该变电所自身故障所引起的,为防止各电源突然来电引起非同期,监控中心值班人员应按第十二章第228条执行。5. 其它未涉及内容按第十二章“系统事故处理”相关规定执行。第三节 重大事件汇报制度第37条 省调值班调度员遇有重大事件时,应严格按照上级调度关于重大事件汇报的规定执行。第38条 遇有本地区发生重大事件时,地调值
23、班调度员应立即向省调电话汇报事件的简要情况,不得拖延。并在4小时之内将详细情况以书面形式汇报省调调度处。第39条 重大事件分为:1电网事故:电网非正常解列、系统振荡、大面积停电事故,由于电网事故造成重要用户停、限电,造成较大社会影响等。2厂站事故:110千伏及以上发电厂、变电所发生全厂(站)停电,主要设备损坏。3人身伤亡:各生产运行单位在管辖范围内运行中发生的重大人身伤亡事故。4自然灾害:水灾、火灾、风灾、地震、冰冻及外力破坏等对电力生产造成重大影响。5调度纪律:调度系统(含厂站运行人员)违反调度纪律和规程规定的重大事件。6人员责任:发生误调度、误操作等人员责任事故。7重要事件:上级领导视察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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