火力发电厂可行性研究报告内容深度规定.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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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DL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行业标准P DL/T -2006 火力发电厂可行性研究报告内 容 深 度 规 定Regulation for content and depth of feasibilitystudy Report of fossil fuel power plants(报批稿)2006 - 发布 2006 - 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发 布目 次前 言1 范 围2 规范性引用文件3 总 则4 可行性研究报告内容深度4.1 概述4.2 电力系统4.3 供热系统4.4 燃料供应4.5 厂址条件4.6 工程设想4.7 烟气脱硫与脱硝4.8 环境保护与水土保持4.9 土地利用
2、4.10 综合利用4.11 劳动安全4.12 职业卫生4.13 节约和合理利用资源4.14 电厂定员4.15 项目实施的条件和建设进度及工期4.16 投资估算、资金来源、融资方案及财务分析4.17 风险分析4.18 结论与建议5 可行性研究报告附件6 可行性研究报告附图条文说明前 言本标准是根据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办公厅关于印发2004年行业标准项目计划的通知(发改办工业2004872号)的要求进行制定的。本标准在总结原电力工业部发布的火力发电厂可行性报告内容深度规定(DLGJ 1181997)使用经验基础上,结合目前我国对火力发电厂项目前期工作的要求编制的。本标准颁布实施后,火力发电厂可行性研究
3、报告内容深度规定(DLGJ 1181997)废止。本标准由中国电力企业联合会提出。本标准由电力行业电力规划设计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归口并负责解释。本标准负责起草单位:电力规划设计总院。本标准主要起草人:谢秋野、黄宝德、陆国栋、武一琦、徐海云、贾 成、赵敏、曹理平、朱京兴、邓南文、王予英、王宏斌、何 肇、余 乐、魏兴民、陈慧慧、葛四敏、雷雪琴、张 力。II1 范 围本标准规定了编写火力发电厂(以下简称发电厂)可行性研究报告(以下简称可研报告)的基本工作内容、编写深度及程序的要求。本标准适用于发电厂新建、扩建或改建项目。本标准所指烟气脱硫是指与发电厂主体工程配套同步建设的烟气脱硫项目。对单项烟气脱硝工
4、程,其可研报告内容深度可参照本标准;对单项烟气脱硫工程,其可研报告内容深度应按其他相关规定执行。2 规范性引用文件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标准的引用而成为本标准的条款。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标准,然而,鼓励根据本标准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标准。GB 50335 污水再生利用工程设计规范GB 18306 中国地震动参数区划图DL 5000 火力发电厂设计技术规程DL/T 5084-1998 电力工程水文技术规程DL/T 5158-2002 电力工程气象勘测技术规程3 总 则
5、3.0.1 为了在发电厂建设中贯彻国家的法律、法规及产业政策、基本建设程序及方针,规范发电厂前期工作内容深度,根据国家现行的法规、政策和基本建设程序要求,并结合发电厂工程项目建设的特点,特制定本标准。3.0.2 可行性研究是基本建设程序中为项目决策提供科学依据的一个重要阶段,发电厂新建、扩建或改建工程项目均应进行可行性研究,编制可研报告。本标准是编制发电厂可研报告的重要依据。3.0.3 发电厂项目建设应贯彻建设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社会的国策,在可行性研究阶段应积极采用可靠的先进技术,积极推荐采用高效、节能、节地、节水、节材、降耗和环保的方案。3.0.4 可研报告的编制应以近期电力系统发展规划
6、为依据,以审定的初步可行性研究报告为基础,项目单位以此委托有资质的设计单位编制可研报告。3.0.5 可研报告编制完成后3年尚未核准的项目,应进行全面的复查和调整,并编制补充可研报告。3.0.6 编制可研报告时,设计单位必须全面、准确、充分地掌握设计原始资料和基础数据,项目单位应按要求取得有关主管部门的承诺文件,并与有关部门签订相关协议,签订的协议或文件内容必须准确、齐全。设计单位应配合项目单位做好工作。3.0.7 当有多个设计单位参加可研报告编制时,应明确其中一个为主体设计单位。主体设计单位应对所提供给其他各参加设计单位的原始资料的正确性负责,对相关工作的配合、协调和归口负责,并负责将各外委单
7、项可研报告或试验研究报告等主要内容及结论性意见的适应性经确认后归纳到发电厂可研报告中。3.0.8 可研报告应满足以下要求:1 论证建厂的必要性和可行性。2 新建工程应有2个及以上的厂址,并对拟建厂址进行同等深度的全面技术经济比较,提出推荐意见。3 进行必要的调查、收资、勘测和试验工作。4 落实环境保护、水土保持、土地利用、接入系统、热负荷、燃料、水源、交通运输(含铁路专用线、码头及运煤专用公路等)、贮灰渣场、区域稳定及岩土工程、脱硫吸收剂与脱硝还原剂来源及其副产品处置等建厂外部条件,并应进行必要的方案比较。5 对推荐厂址的总体规划、厂区总平面规划以及各工艺系统提出工程设想,以满足投资估算和财务
8、评价的要求。应论证并提出主机技术条件,以满足主机招标的要求。6 投资估算应能满足控制概算的要求,并进行造价分析。7 财务评价所需的原始资料应切合实际,以此确定相应上网参考电价估算值。利用外资项目的财务评价指标,应符合国家规定的有关利用外资项目的技术经济政策。3.0.9 项目单位应委托有资质的单位编制接入系统、环境影响、水土保持、铁路专用线(或码头)、工程测量、水文(气象)勘测、岩土工程、水文地质详查、水资源论证、地震安全性评价、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等相关部分的可研报告或专题报告,并按程序报送有关主管部门进行审查,取得相应审查意见。3.0.10 项目单位报送可研报告审查前应征得省级主管部门的同意,
9、省级主管部门(或委托下级主管部门)应参加可研审查会,协助审查单位协调、落实有关问题。 3.0.11 设计单位编制的可研报告须经国家主管部门认可的咨询机构进行审查,审查后的可研报告是上报项目核准申请报告的依据之一。咨询机构在出具可研报告审查意见前,项目单位应取得有关主管部门对项目接入系统、用地预审、环境保护、水土保持、水资源论证及取水许可申请以及热电联产规划等的批复文件。4 可行性研究报告内容深度4.1 概 述4.1.1 项目概况及编制依据:应说明项目单位,项目所在地区的电力发展规划情况;本项目在地区(省级)规划中的地位和作用;电厂规划容量及本期建设规模;初可阶段的工作情况和审查意见;项目单位筹
10、建情况及建设资金的来源。对扩建、改建工程项目,尚应简述先期工程的简况。4.1.2 研究范围与分工:应说明可行性研究的工作范围(含有关专题研究项目),并说明项目单位另行委托专门研究的项目及进展情况。当多个设计单位共同完成时,应说明主体设计单位和参加设计单位。4.1.3 建厂外部条件及主要设计原则:应简述各厂址建厂外部条件及厂内各专业主要设计原则和设计指导思想。4.1.4 工作简要过程及主要参加人员:应简述项目开展以来工作时间、地点及过程,参加单位及主要参加人员的专业、职务和职称。4.2 电力系统4.2.1 电力系统概况:应阐述本项目所在地区的电力系统现况,包括能源资源概况、负荷、电源、电网现况及
11、其存在的主要问题。如为外送项目,尚应说明相关地区的负荷、电源及电网现况等。 4.2.2 电力负荷预测:应根据电力系统规划、项目接入系统等设计及其评审意见,参照有关主管部门提供的相应水平年的负荷预测资料,在充分对电力市场分析研究的基础上,提出负荷预测方案及负荷特性分析意见。并简述负荷增长因素及其发展趋势。对本项目所在地区负荷预测应做详细的叙述。4.2.3 电力电量平衡应满足以下要求:1 应进行全系统及项目所在地区系统自本项目第一台机组投产前至少一年至设计水平年的逐年和展望年的电力平衡,列出相应的电力平衡表。2 进行电量平衡及分析,合理确定本项目的设计年利用小时数。3 根据电力平衡结果,校核本项目
12、的合理装机规模与机组投产时间,论证其在电力系统中的地位、作用及送电消纳范围。4 分析系统调峰情况及对本项目的调峰要求,计算本项目的工作出力。对于燃气、燃油等调峰电源,需进行调峰平衡。4.2.4 根据系统规划、市场分析,论述项目建设的必要性。4.2.5 项目与系统的连接:在规划设计或项目送出规划设计的基础上,进行必要的潮流、稳定、短路、工频过电压等电气计算和技术经济比较,提出项目接入系统方案,确定本项目的出线电压等级、出线回路数及送电方向。4.2.6 系统对项目主接线的要求:应根据项目规划容量、分期设计及建设情况、供电消纳范围、地区负荷、厂址条件、出线电压等级和出线回路数,以及系统安全运行对电厂
13、的要求,按照既简化电厂接线、节约投资又满足运行可靠性和灵活性要求的原则,通过技术经济比较,对项目主接线提出要求。4.3 供热系统4.3.1 说明本项目所在地区供热热源分布、供热方式及热网概况,当地环境的基本现状及存在的主要问题。根据城市供热规划及热电联产规划,说明项目在当地(或区域)供热规划中的位置、承担的供热范围及供热现状、与其它热源的关系。4.3.2 按工业和民用分别阐述供热范围内现状热负荷、近期热负荷、规划热负荷的大小和特性,说明热负荷的调查情况及核实方法。考虑热网损失和工业企业最大用汽同时使用系数后,核定本项目的设计热负荷,绘制年持续热负荷曲线。4.3.3 确定热电厂的供热介质(工业用
14、汽和或采暖热水、制冷用汽),并确定供热参数和供热量。4.3.4 拟定厂内供热系统并对系统做相应的描述,提出主要设备选择意见。4.3.5 说明本项目与备用和调峰锅炉的调度运行方式,并说明存在的主要问题及对下阶段工作的建议。4.3.6 说明对配套的城市供热管网和工业用汽输送管网的建设要求。4.4 燃料供应4.4.1 根据项目单位取得的燃料供应协议文件,收集有关燃料储量、产量、供应点及数量,燃煤煤质或气质资料、价格、运输距离及方式等资料,论述燃料来源及燃料品质分析,必要时进行专题论证。对于燃用天然气、液化天然气(LNG)的电厂,应说明与厂外天然气、液化天然气(LNG)管线接口的位置和参数(管径、压力
15、)。设计燃料品质资料需经项目单位的主管部门确认。4.4.2 当电厂建成投产初期采用其它燃料过渡时,应对过渡燃料进行相应的论证。4.4.3 根据本期工程拟采用的燃料品质资料及机组年利用小时数,计算单台机组、本期建设机组和电厂规划容量机组的小时、日、年消耗量。对扩建工程应有原有机组的小时、日、年消耗量。4.4.4 应结合煤源(矿点、运量及路径)情况,对电厂燃煤运输可能采取的运输方式(单独或联合)进行多方案的技术经济比较,经论证提出推荐方案,必要时应提出专题报告。并取得相关协议文件。4.4.5 对锅炉点火及助燃用燃料的品种、来源及运输方式进行论证并落实。4.5 厂址条件4.5.1 厂址概述应叙述以下
16、内容:1 厂址地理位置:说明厂址所在行政区中的位置及该区的人文状况和社会经济简况。2 厂址自然条件:厂址(含水源、灰场、铁路专用线或码头、进厂或运灰道路等)所在区域的地形地貌、用地类型及面积、拆迁工程内容和工程量、工程地质、地震地质、地震基本烈度、地下矿藏资源、水文气象、出线走廊、厂区自然地面标高等情况。3 厂址周围环境:厂址与城市规划、开发区、居民区、名胜古迹、文物保护区、自然保护区、大中型工矿企业、河流、湖泊、水库、铁路、公路、机场、通讯设施、军事设施等的关系及可能存在的相互影响。4.5.2 交通运输应叙述以下内容:1 铁路:说明厂址附近国家或地方企业铁路线的现状及规划情况,车站分布及与厂
17、址的关系。如电厂燃煤采用铁路运输,应说明燃煤运输的路径、运输里程、运输能力和可能承担的运量以及相邻线路的技术标准;电厂运煤铁路专用线的接轨站及可能引起的改造工程量、专用线等级、走向及沿线情况、牵引质量和列车进厂方式、厂内配线、机车配置、运行管理方式、交接地点等。运煤铁路专用线可行性研究报告应委托有资质的单位进行编制。2 水路:说明厂址附近水路运输现状及规划情况,港口分布及与厂址的关系。如电厂燃煤采用水路运输,应说明燃煤水路运输的路径、运输里程、中转港口、可能采用的船型及承担的运量;电厂运煤航道及卸煤专用码头的位置、等级、型式和泊位数。航道和专用煤码头可行性研究报告应委托有资质的单位进行编制。3
18、 公路:说明厂址附近公路现状及规划情况。如电厂燃煤采用公路运输,应说明运输路径、路况、可能采用的车型及通过能力,由电厂至附近路网新建运煤专用公路的长度和等级,必要时应委托有资质的单位编制公路运煤可行性研究报告。4 对于燃用天然气、液化天然气(LNG)的电厂,应说明其采用的运输方式和接卸设施等条件。 5 燃料运输应取得相关协议文件。6 对大件设备运输条件进行分析论证,必要时应委托有资质的单位编制大件设备运输专题研究报告。4.5.3 水文及气象1 应分析说明各工程点的设计洪(潮)水位,必要时应分析说明相应浪爬高;受内涝影响时应分析设计内涝水位,难以确定时可根据调查历史最高内涝水位分析确定。在河道管
19、辖区内兴建(建)筑物时,应委托有相应资质的单位编制防洪影响评价报告,并取得水行政主管部门的审查意见和同意文件。2 对位灰场、灰管线、水管线,应按设计要求分析说明相应标准的设计洪水要素。对位于滨海及潮汐河口的滩涂灰场,应按设计要求分析说明相应标准的的设计、校核潮位和浪爬高。3 工程点位于河道或岸边时,应进行设计河段河床演变的查勘与分析,判别河床和岸边的稳定性。4 气象:应按现行DL/T50841998和DL/T51582002的有关规定,统计气压、气温、湿度、降水、蒸发、风及其它有关气象要素的特征值。对于采用空冷机组的电厂,应统计如下特殊的气象要素:典型年逐时干球温度累积频率曲线及计算成果表;典
20、型年逐时平均风速统计成果表;最近10年全年各风向频率、平均风速、最大风速及风玫瑰图;最近10年热季各风向频率、平均风速、最大风速及风玫瑰图;最近10年热季风速不小于4m/s且气温不低于2426各风向频率、平均风速、最大瞬时风速分布表;最近10年热季风速不小于4、5、6m/s且气温不低于26各风向频率、风玫瑰图;最近10年热季风速不小于6m/s且气温不低于28各风向频率、风玫瑰图。4.5.4 电厂水源:电厂水源必须落实可靠。应委托有资质的单位编制水资源论证报告并通过评审,取得经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复的取水许可申请书。在掌握可靠和充分的资料基础上,必要时通过技术经济比较,提出电厂拟采用的供水水源和冷却
21、方式(直流、循环、空冷等),并根据冷却水需水量及补充水需水量,说明各厂址的供水水源。 1 当采用地下水源时,应进行水文地质勘探、抽水试验等工作,说明水源地位置、范围、水文地质条件,提出地下水资源量及允许开采量。2 当采用江、河地表水源时,应分析说明现状及规划条件下取水河段保证率97%、99%的设计枯水流量、枯水位;应进行河势、行洪等方面的分析论证工作;应说明河流冰况、漂浮物及污染情况等,论证电厂水源及取水设施的可行性,必要时应进行水工模型试验;应根据审批权限取得相应水行政主管部门对电厂建设取排水构筑物的意见;通航河道应进行航运影响论证,并取得航道管理部门同意电厂建设取排水构筑物的文件。3 当在
22、己建水库、闸上或不闭塞湖泊取水时,应说明其设计特征参数、调度运行方式、泥沙来源及淤积等情况,分析说明现状和规划条件下保证率为97%的可供水量和相应水位、99%的枯水位。应分析取水点的岸边稳定性。应取得有关主管部门同意电厂建设取排水构筑物的文件。4 当电厂自建专用水库时,应编制水库或闸坝的可行性研究报告,并取得水行政主关部门的审查意见。水库设计应按DL 5000要求的防洪标准和设计供水保证率,确定水库建设规模与等级。5 当在闭塞湖泊取水时,应根据现状及规划用水分析说明湖泊最大消落深度、消落时间及平衡水位,提出频率97%、99%设计枯水年的设计水位。6 当在滨海与潮汐河口地区取水时,应分析说明频率
23、为97%和99%的设计低潮位,以及潮汐、波浪、海流、泥沙、岸滩演变、盐度及水温等情况;在潮汐河口地区还应包括潮流过程、盐水楔运动及冰坝壅水等相关情况。必要时应进行相关专题论证。对于工程海域,应进行海域使用论证,并应取得海洋行政主管部门同意用海的文件。当有航运时,应说明航道管理部门对电厂建设取排水构筑物的意见,必要时应进行航运影响专题论证。7 当采用城市自来水时,应核实自来水厂的取水保证率和批复取水规模,应说明自来水厂取水、净化规模及管网输水能力,城市现状、规划用水量及水量富余情况,当地市政管理部门对电厂用水的意见及供水协议落实情况。8 当采用城市再生水水源时,应说明城市污水厂与厂址的相对位置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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