火灾报警及消防控制系统维护合同.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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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浙江国华浙能发电有限公司 浙江国华宁海发电厂4600M吹灰器维护工程 合同编号: 浙江XXXX发电厂火灾报警及消防控制系统维护合同甲方: 浙江XXXX发电有限公司 乙方: 北京XXXX设备有限公司 签约日期: 2005年 11月 2浙江国华浙能发电有限公司 浙江国华宁海发电厂火灾报警及消防控制系统维护工程 总 目 录一、合同协议书 1 二、合同条款 3附件 16 一、 合同协议书浙江XXXX发电厂火灾报警及消防控制系统维护合同协议由浙江国华浙能发电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 “项目法人”或“甲方”)与北京XXXX设备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承包商”或“乙方”)于 年 月 日商定并签署。浙江XXXX发电厂
2、火灾报警及消防控制系统维护合同协议由浙江国华浙能发电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 “项目法人”或“甲方”)与北京XXXX设备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承包商”或“乙方”)于 年 月 日商定并签署。承包商以463220元(大写肆拾陆万叁仟贰佰贰拾元整)的合同价格承包以下维护检修工程:火灾报警及消防控制系统外委项目包括全厂四台600MW机组一套完整的火灾检测报警及消防控制系统的维修、维护、试验等工作(详见火灾报警及消防控制系统维护技术要求)。双方就浙江XXXX发电厂火灾报警及消防控制系统维护达成如下协议:1)本协议中所用术语的含义与第二章合同条款中相应术语的含义相同。2)下列文件应为本协议的组成部分a) 本合同
3、协议书及双方协商同意的变更纪要、协议;b) 本合同条款及附件;c) 中标通知书 d) 投标澄清书及投标文件;e) 招标文件;f) 图纸、技术资料; g) 其它的有关文件。3) 上述文件应互为补充,如有不清或互相矛盾之处,以上面所列顺序在前的为准。4) 考虑到项目法人将按下面的规定付给承包商各项款额,承包商特立此约,向项目法人保证按合同规定进行设备维护工作。5) 考虑到承包商将进行本项目维护的实施,项目法人特立此约,保证按合同规定的方式和时间向承包商支付合同价格。6) 本协议书于上述所定日期,由合同双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签署订立,于双方代表签字并加盖公章后生效。项目法人代表(签名盖章): 承
4、包商代表(签名盖章):项目法人(公章): 承包商(公章):地 址:浙江省宁波市宁海县强蛟镇 地 址: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开户银行: 开户银行:帐 号: 帐 号:电 话: 电 话:传 真: 传 真:邮政编码: 邮政编码:签订日期: 签订日期: 二、 合同条款1.基本条款11 定义:合同(如下文定义)中以下的用词及词句,除根据上下文另有要求外,应具有本条所赋予他们的含义:111 “项目法人”是指:浙江国华浙能发电有限公司或其法定继承人,不包括其任何受让人(除承包商同意外)。112 “承包商”是指:北京XXXX设备有限公司或其法定继承人,不包括其任何受让人(除项目法人同意外)。113 “合同
5、”是指合同条款、合同协议及明确地包括在合同协议中的其它文件。114 “图纸资料”是指由项目法人根据合同向承包商提供的所有图纸及其它技术资料。115 “合同协议”是指项目法人与承包商为确立正式合同关系而签署的文件。116 “合同价格”是指在合同协议中写明的,根据合同条款,项目法人用以支付承包商为实施并完成设备维修应付的总金额。117 “合同生效日期”是指合同双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须经法定代表人书面授权委托)签署合同的日期。118 “合同开始日期”是指合同生效后,根据本合同的约定由项目法人通知承包商开始工作的日期。119 “终止日期”是指根据合同的规定或发生不可抗力,终止合同的时间。1110
6、“日、月、年”是指公历的日、月、年。1111 “元”是指合同中作为货币单位的人民币元。1112 “国华宁电”是指浙江国华浙能发电有限公司。1113 “现场”是指位于浙江省宁波市宁海县浙江国华浙能发电有限公司的设备安装场地。1114 “机组”是指锅炉、汽轮机、发电机及其附属设备组成的机组。1115 “书面文件”是指任何手稿、打字或印刷的有印章和签名的文件。 1116 “BFS+”:是以网络为支撑,数据库为核心,以设备的运行和维护管理为主要对象的一套综合性的电厂生产管理系统。它提供的主要功能包括:基本系统、电厂数据、维修管理、运行管理、备品备件管理、文档资料管理等六个部分。这些功能互相渗透、关联,
7、贯穿电厂的生产、运行的全过程,对设备的状态进行更加科学有效的管理,结合相应的维修策略,减少设备的故障率,提高机组生产效率、经济效益和管理水平。12 合同文件的约定121 语言、法律和规则的应用本合同用中文拟定,并受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约束。有关技术规范、标准、绘制图等允许使用其它语言。本合同在签署和执行过程中的依据应为国家电力公司相关规程、规定、要求等行业规则。122 合同文件的优先顺序构成合同的文件应互为解释,当这些文件出现多意性和不一致性时,由项目法人作出解释和校正,并对此向承包商发出指令。除非合同另有规定,在发生分歧时,合同文件应按以下顺序解释:a) 本合同协议书及双方协商同意的变更纪要、
8、协议;b) 本合同条款;c) 中标通知书 d) 投标澄清书及投标文件;e) 招标文件;f) 图纸、技术资料; g) 其它的有关文件。13 合同协议书承包商应签订并履行由项目法人拟定的合同协议书。14 合同付款141 本合同付款时间自合同开始日期计算。142 本合同付款采用分期付款方式,共分四次付款,即在合同开始后的第一个月度的10日之前付合同款的10%;在合同开始后的第六个月度的10日之前付合同款的30%(如发生考核,本次付款扣减相应的累计考核金额);在合同期满之日起10天内付合同款的50%(如发生考核,本次付款扣减相应的累计考核金额);剩下的10%合同款作为维修质保金,根据维修质量的情况,合
9、同期满后6个月最终结算付清。143 根据本合同的附件1“设备维修工作考核办法”,合同最终累计付款为合同价格扣减相应的累计考核扣款。144 在前三次付款之中,承包商每次须出具正规发票(按税率为17% 的增值税类发票提供)给国华宁电,国华宁电在10天内完成各次应付款的划拨。145 若本合同在有效期到达前提前终止,则:提前终止合同时的最终应付款额=合同价格-(合同价格/365)未到合同有效期满的天数考核扣款注:考核扣款是指依据国华宁电设备维修工作考核办法的有关条款所发生的扣款15 合同的期限和终止151本合同有效期自合同开始日期起到2006年12月31日终止。152 合同有效期到达前三个月,合同双方
10、本着自愿的原则商定合同的续签事宜。153 当承包商由于人员、技术或管理等原因而无法履行合同条款时,项目法人有权提前终止合同。154 如果项目法人无故延迟支付承包商的合同应付款超过30天,承包商有权提前终止合同。155 项目法人和承包商任一方准备提前终止合同时,必须提前两个月向对方发出书面通知。16 转让和分包承包商不许在未得到项目法人的书面同意前将合同的任何部分分包出去。但任何有关的同意,不应免除承包商根据合同应担负的任何责任或应尽的任何义务,且应对任何分包商、分包商的服务人员及其工作人员的行为、违约及疏忽承担连带责任。17 不可抗力171 不可抗力的定义不可抗力事件是指双方在签署本合同时不能
11、预见,对发生及后果不能避免并且超过合理控制范围的,不能克服的自然事件和社会事件。此类事件包括:水灾、火灾、瘟疫、战争、骚乱、叛乱以及超设计标准的地震、台风等。172 不可抗力的影响若不可抗力事件的发生完全或部分妨碍一方履行本合同项目下的任何义务,则该方可暂停履行其义务,但前提是:a) 暂停履行的范围和时间不超过消除不可抗力事件影响的合理需要;b) 受不可抗力事件影响的一方应继续履行本合同下未受不可抗力事件影响的其他义务,包括所有到期付款的义务;c) 一旦不可抗力事件结束,受不可抗力影响方应尽快恢复履行本合同。173 若任何一方因不可抗力事件而不能履行本合同,则该方应尽快书面通知另一方。该通知中
12、应说明不可抗力事件的发生日期和预计持续的时间、事件性质、对该方履行本合同的影响及该方为减少不可抗力事件影响所采取的措施。174 受不可抗力事件影响的一方应在不可抗力事件发生之日(如遇通讯中断,则自通讯恢复之日)起10天内向另一方提供一份由不可抗力事件发生地公证机构出具的证明文件。175 受不可抗力事件影响的一方应采取合理的措施,以减少因不可抗力事件给另一方或双方带来的损失。双方应及时协商制定并实施补救计划及合理的替代措施以减少或消除不可抗力事件的影响。如果受不可抗力事件影响的一方未能尽其努力采取合理措施减少不可抗力事件的影响,则该方应承担由此而扩大的损失。18 争议解决的原则181 合同双方在
13、本合同履行过程中产生争议时,双方应首先尽力通过友好协商或调解解决该争议。182 若双方中任一方不同意协商解决,或调解开始20天内未能得到解决,则任何一方有权将该争议提交宁波仲裁委员会,请求其按当时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183 仲裁裁决对双方均具有约束力。184 仲裁费用除仲裁裁决另有规定外,应由败诉方承担。185 在进行仲裁期间,除提交仲裁的事项外,合同仍应继续履行。19 合同份数合同正本份数为一式贰份,甲方、乙方各持壹份,副本陆份,甲方、乙方各持叁份。2.维护工程条款21 项目法人(甲方)与承包商(乙方)双方的责任和义务211 项目法人(甲方)的责任和义务a) 审查承包商的资质和检查其安全
14、、质量管理体系及实施情况。b) 负责对承包商维护、设备管理工作的检查、指导、监督与考核。c) 负责制定并提供维修技术标准及其它技术资料。d) 提供维护和检修计划并及时组织验收。e) 将每日缺陷及时通知承包商,并制定消缺进度。 f) 审核承包商提供的维修进度计划、技术方案、作业指导书或检修文件包。g) 负责工作票、动火票的签发。h) 由国华宁电发电运行部门进行设备系统解列、隔离和试运验收工作,为维修提供施工条件。i) 对承包商给出的备品备件计划进行审核、采购、验收、存放、保养,提供现场维修使用的专用工具(并由承包商派员领料、搬运)。同时对承包商给出的备品备件计划的实际有效性和使用情况进行评价和考
15、核。承包商自行准备一般消耗性材料和日常巡检、维护及大小修等工器具。j) 工作中如需与其他专业、部门、单位进行协调时,由项目法人负责联系、协调。k) 项目法人有权撤换承包商中不能胜任维修工作或玩忽职守的人员,并不得重返生产现场,由此造成的后果承包商自负。l) 免费提供检修设施,且这些基本设施的维护及管理统一由甲方负责。但所提供的设施如果因承包商的原因而发生破损或损坏,承包方必须照价赔偿。 m) 如发生紧急或重大事项情况,承包商因技术力量不足或准备不及等因素而无法处理或耽误维修等,国华宁电有权另行委托其他施工队伍进行紧急处理,承包商应担负全部委托费用及由此造成的损失。n) 处理与本维修工程有关的技
16、术和经济问题。212 承包商(乙方)的责任和义务a) 严格遵守、执行甲方的各项管理子系统(规章制度),接受甲方依照对机组设备维修工作的考核办法(见标书附件)及其发电管理子系统文件(规章制度)对其进行的考核。b) 承包商必须熟悉和执行甲方的IT管理系统(包括BFS+工作流程)、五星管理(NOSA)、点检定修制及国华发电管理系统的管理模式。c) 承包商应根据甲方设备维修的需要,在现场设立完善的组织管理机构,并服从甲方的生产指挥管理。d) 承包商根据合同对设备进行维修和调试,有义务协助甲方完成达标评级创一流等工作。e) 承包商必须遵守电业安全工作规程、承包商安健环协议和甲方安全生产有关规定。f) 承
17、包商应积极主动接受甲方对维修、设备管理工作的检查、指导、监督与考核。g) 承包商应将审阅合同文件及设备维修过程的工程设计或技术规范发现的任何错误、遗漏、误差和缺陷,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甲方设备部管理人员。h) 承包商应提供为完成维修任务所必需的劳务、一般消耗性材料、一般工器具、车辆、劳动保护用品及其它物品。i) 承包商提供备品备件计划申请表,供甲方确认、审核及购置、储备。j) 承包商应根据承包项目的具体要求、特点和性质,选送合格的人员担任工作。检修中所需的配合工种由承包商负责解决。k) 承包商必须配备总人数80%以上的各专业技术工人及以上人员,并根据甲方要求到位。l) 承包商的工作人员名单经双方
18、协商、甲方认可后,名单送甲方备案,不得随意调动。承包商须与甲方安监主管部门签订安全协议,进入现场前所有人员必须通过甲方安监主管部门安全培训,并考试合格。m) 承包商必须每天上午、下午全面地巡视、检查设备运行情况,并及时将缺陷通知相关人员并录入到BFS+系统,将发现的缺陷及时做好记录并向甲方设备部汇报,得到确认后及时处理。n) 每天下班前半小时,承包商工作负责人必须向项目法人设备部专业主管汇报当日的工作情况。o) 承包商必须安排工作人员24小时值班(含节假日),并保证各专业人员都能及时赶到现场,及时处理现场缺陷,如发生因承包商延误原因而造成的后果,承包商承担全部责任。值班期间,应保证设备安全稳定
19、运行,对于非突发因素造成的设备缺陷要承担责任。乙方人员请假需填写请假单,并经甲方批准,当时间较长时乙方应另派合格人员来现场服务(新派人员应由甲方进行资格审查并同意)。p) 火灾报警及消防控制系统启动调试后承包商必须按项目法人要求对设备进行巡检,并对设备安全负责。q) 根据设备实际运行情况,承包商有责任提出设备技改的建议并制定措施。乙方合理化改造建议应写出书面申请,并征得甲方同意后,方可进行改动,否则严禁改动。改造后乙方须提供完整的资料给甲方审核存档。r) 维修工作由承包商负责向甲方申请办理工作票、动火工作票。s) 承包商应执行甲方审核通过的维修作业指导书或检修文件包。并能对部分仪表设备英文资料
20、进行翻译。t) 检修工作结束后,承包商应按照甲方的要求作好各种资料的记录和整理,并在两天内交甲方设备部存档。u) 负责对甲方提供的专用工器具进行维护和保养。v) 在任何形式的检修工作中,凡由承包商造成的设备损坏及人身伤亡事故均由承包商负责。w) 负责完成甲方临时安排的其它应急任务。x) 如发生紧急情况或重大事项及正常维护情况下,承包商因技术力量不足或准备不及时等因素而无法处理或耽误维修等,导致甲方委托其它施工队伍进行紧急处理或消缺,承包商应担负全部委托费用及由此造成的损失,并接受相应考核。y) 在承包期结束时,乙方必须向甲方办理移交手续,交还甲方的设备必须是经甲方验收合格、无损坏、无缺陷的,并
21、移交改进后的图纸、资料以及所借工器具等。22 维修质量要求22. 1 国华宁电设备部是项目法人对承包商维修工程质量进行监督管理的部门,设备部管理人员负责质量监督管理工作的具体实施。22. 2 本设备维修合同实施期间,承包商负责火灾报警及消防控制系统维护的质量、性能必须能完全满足国华宁电的投运要求,即达到国家及浙江地区环境保护和防火法律法规、标准、规定中的指标要求。同时,维修的设备系统必须达到国家电力公司颁发的火力发电厂安全文明生产达标与创一流规定(2000年版)的规定和最新版的电力建设施工、验收及质量验评标准汇编中的质量标准,设备渗漏点数量达到“无渗漏标准”水平,设备系统的性能满足国华宁电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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