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速公路工程建设安全生产指导手册.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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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高速公路工程建设安全生产指导手册目 录第一章 总则1 第一节 公路工程安全生产相关法律、法规1 第二节 公路工程安全生产概况19 第二章 路基工程安全生产指南22 第三章 大桥及特大桥工程安全生产指南30 第四章 中小桥工程安全施工指南48 第一节 一般安全要求48 第二节 基础工程49 第三节 墩台工程53 第四节 上部构造工程54 第五节 预制构件运输55 第五章 隧道工程安全生产指南57 第一节 一般规定57 第二节 炸药库、洞口工程59 第三节 开挖作业64 第四节 支护与衬砌69 第五节 竖井与斜井71 第六节 隧道作业中的通风防尘、照明、排水及防火 76 第七节 瓦斯隧道80 第六
2、章 涵洞等小型构造物安全生产指南85 第七章 防护及附属工程安全生产指南93 第八章 房建工程安全生产指南99第一节 一般规定99第二节 土木建筑102第三节 设备安装115第四节 施工机械119第九章 路面工程施工安全生产指南125 第一节 基层施工125第二节 沥青路面126第三节 水泥混凝土路面136第四节 压实碾压141第五节 旧路凿除141第十章 机电使用安全指南143第一节 施工安全基本要求143第二节 电工安全技术操作规程143第三节 涉电作业安全操作规程145第四节 起吊工安全操作规程146第五节 高处作业安全注意事项146第六节 高速公路施工安全注意事项147第七节 高速公路
3、收费车道、广场施工安全注意事项147第八节 高速公路收费车道、广场施工安全注意事项147第九节 消防安全责任、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处理、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制度148高速公路工程建设安全生产指导手册 序 言一路通,百业兴。随着旅游业的发展,“老、少、边、穷”地区的脱贫致富和开发大西北以及中部崛起战略的实施,高速公路不仅发展速度加快,而且更加网络化,有利促进经济和社会的协调发展。为此,国家将用30年的时间建成7条首都放射线、9条南北纵向线、18条东西横向线,即“7918”工程,建成8.5万公里国家高速公路网.目前,已建2.9万公里,占34%;在建的1.6万公里,占19%;待建4万公里,占47%。“十
4、一五”期间国家将投资1000亿. 由于高速公路工程建设属于野外作业,战线长,工种多,是没有围墙的露天工厂。特别是现在的高速公路已逐步从平原高速向山区高速扩展,高架桥、高边坡、长遂道工程增多,危险因数多,施工难度大,极易发生事故。近年来,架桥倒塌、高边坡滑坡、隧道坍塌、基坑塌方、吊装设备倒塌、人工挖孔桩中毒、触电等重特大事故不断发生,职业病增多,给人民生命财产造成巨大损失,给众多家庭带来不幸,严重影响社会稳定和经济发展。特别是2005年12月22日,中国铁路工程总公司中铁一局集团公司四公司在四川省都江堰到汶川高速公路董家山隧道右洞施工过程中,发生特大瓦斯爆炸事故,造成44人死亡、11人受伤,成为
5、建国以来隧道施工中发生瓦斯爆炸事故的第一例。高速公路工程建设安全生产形势十分严峻。尤其在安全管理和施工现场还存在大量事故隐患,“三违”现象几乎到处可见,安全生产令担忧。人的不安全行为、物的不安全状态和不良的安全环境是事故发生的三要素。在这三要素中,人是主要因素。为了提高人的安全意识和安全操作技能,安徽省高速公路工程建设指挥部安全生产领导小组办公室组织有关专家编写了这本高速公路工程建设安全生产指导手册,供从事高速公路工程建设的管理人员和工人学习参考,以期规范管理和操作,防止各类事故发生,保障高速公路工程建设的顺利进行,促进经济社会协调发展。本手册理论联系实际,具有较强的针对性和可操作性。在编写中
6、,针对当前高速公路工程建设的新工艺、新技术、新设备和国家以安全生产者的新要求,该书在许多方面又有所创新。该书第一章由杨朝辉撰写,第二章由陈志忠撰写,第三章由殷永高撰写,第四章由方昱撰写,第五章由胡红雨撰写,第六章由孙狂飙撰写,第七章由杨庆云撰写,第八章由王炬撰写,第九章由杨爱武撰写,第十章由齐运书撰写,该书由杨爱武组稿并对全书进行编审。本书在编写过程中重点参阅了交通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培训教材公路分册,在此一并表示感谢.由于时间仓促,水平有限,错误难免,恳请指正.2006年7月30日第一章 总 则第一节 公路工程安全生产相关法律、法规一、安全生产法1.安全生产管理的基本方针我国安全生产法确
7、定的安全生产管理的基本方针是: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2.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保障的法律规定1)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具备法定的安全生产条件2)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的安全生产职责建立、健全本单位的安全生产责任制;组织制定本单位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保证本单位安全生产投入的有效实施;督促、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及时、如实报告生产安全事故。3)对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的基本要求生产经营单位应当保障安全生产所必需的资金投入。生产经营单位应当依法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置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生产经营单位的负责人和安全生
8、产管理人员应当具备任职资格,从业人员应当接受安全生产的教育和培训。生产经营单位应当遵守安全生产管理的“三同时”制度,即生产经营单位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的安全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安全设施投资应当纳入建设项目概算。生产经营单位遵守安全生产的各项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具体包括:a.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在较大危险因素的生产经营场所和有关设施、设备上,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b.安全设备的设计、制造、安装、使用、检测、维修、改造和报废,应当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c.生产经营单位必须对安全设备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并定期检测,保证正常运转。维护保养、检测应当做好记录
9、,由有关人员签字。d.生产经营单位使用的涉及生命安全、危险性较大的特种设备,以及危险物品的容器、运输工具,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由专业生产单位生产,并经取得专业资质检测、检验机构检测、检验合格,取得安全使用证或者安全标志,方可投入使用。检测、检验机构对检测、检验结果负责。e.涉及生命安全、危险性较大的特种设备的目录由国务院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制定,报国务院批准后执行。f.生产经营单位不得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禁止使用的危及生产安全的工艺、设备。g.生产、经营、运输、储存、使用危险物品或者处置废弃危险物品的,由有关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审批并实施监督管理。h.生
10、产经营单位生产、经营、运输、储存、使用危险物品或者处置废弃危险物品,必须执行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建立专门的安全管理制度,采取可靠的安全措施,接受有关主管部门依法实施的监督管理。i.生产经营单位对重大危险源应当登记建档,进行定期检测、评估、监控,并制定应急预案,告知从业人员和相关人员在紧急情况下应当采取的应急措施。j.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将本单位重大危险源及有关安全措施、应急措施报有关地方人民政府负责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部门和有关部门备案。k.生产、经营、储存、使用危险物品的车间、商店、仓库不得与员工宿舍在同一座建筑物内,并应当与员工宿舍保持安全距离。l.生产经营场所
11、和员工宿舍应当设有符合紧急疏散要求、标志明显、保持畅通的出口。禁止封闭、堵塞生产经营场所或者员工宿舍的出口。m.生产经营单位进行爆破、吊装等危险作业,应当安排专门人员进行现场安全管理,确保操作规程的遵守和安全措施的落实。3安全生产从业人员权利和义务的法律规定1)安全生产从业人员的权利知情权。生产经营单位的从业人员有权了解其作业场所和工作岗位存在的危险因素、防范措施及事故应急措施,有权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提出建议。批评、检举、控告权。从业人员有权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中存在的问题提出批评、检举、控告,生产经营单位不能因此而降低其工资、福利待遇或者解除与其订立的劳动合同。拒绝权。从业人员有权拒绝生
12、产经营单位的违章指挥和强令冒险作业。紧急避险权。从业人员发现直接危及人身安全的紧急情况时,有权停止作业或者在采取可能的应急措施后撤离作业场所。生产经营单位不得因此而降低其工资、福利等待遇或者解除与其订立的劳动合同。依法向本单位提出赔偿的权利。因生产安全事故受到损害的从业人员,除依法享有工伤社会保险外,依照有关民事法律尚有获得赔偿的权利的,有权向本单位提出赔偿要求。2)安全生产从业人员的义务。遵守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的义务。接受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的义务。危险报告义务。4.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与调查处理的法律规定1)安全生产责任事故应急求援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制定本行政区
13、域内特大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建立应急救援体系.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以及矿山、建筑施工单位应当建立应急救援组织;生产经营规模较小,可以不建立应急救援组织的,应当指定兼职的应急救援人员。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以及矿山、建筑施工单位应当配备必要的应急救援器材、设备,并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保证正常运转。2)安全生产责任事故报告生产经营单位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后,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应当立即报告本单位负责人。单位负责人接到事故报告后,应当迅速采取措施组织抢救,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立即如实报告当地负责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不得隐瞒不报、谎报或拖延不报,不得故意破坏事故现场、毁灭有关证据。负
14、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接到事故报告后,应当立即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上报事故情况。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和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对事故情况不得隐瞒不报、谎报或者拖延不报。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的负责人接到重大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后,应当立即赶到事故现场,组织事故抢救。3)安全生产责任事故调查处理事故调查处理应当按照实事求是、遵重科学的原则,及时、准确地查清事故原因,查明事故性质和责任,总结事故教训,提出整改措施,并对事故责任都提出处理意见。生产经营单位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经调查确定为责任事故的,除了应当查明事故单位的责任并依法予以追究外,还应当查明对安全生产的有关事项负有
15、审查批准和监督职责的行政部门的责任,对有失职、渎职行为的,追究法律责任。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阻挠和干涉对事故的依法调查处理。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负责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部门应当定期统计分析本行政区域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情况,并定期向社会公布。5.生产安全事故法律责任1)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个人经营的投资人不按规定保证安全生产所必需的资金投入,致使发生生产安全事故,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对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给予撤职处分,对个人经营的投资人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2)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未履行本法规定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
16、,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给予撤职处分或者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因此受刑事处罚或者撤职处分的,自刑法执行完毕或者受处分之日起,五年内不得担任任何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3)生产经营单位的从业人员不服从管理,违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或者操作规程造成重大事故,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4)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在本单位发生重大生产安全事故时,不立即组织或者在事故调查处理期间擅离职守或者逃匿的给予降职、撤职的处分,对逃匿的处十五日以下拘留;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5)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对生产安全事
17、故隐瞒不报、谎报或者拖延不报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罚。6)生产经营单位发生生产安全事故造成人员伤亡、他人财产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拒不承担或者其负责人逃匿的由人民法院依法强制执行。二、建筑法的相关内容1建筑法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规定:1)建筑法首先确立了安全生产管理各方面的规章制度,具体包括: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建筑工程安全生产管理必须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的责任制度,建筑施工企业必须依法加强对建筑安全生产的管理,执行安全生产责任制度,采取有效措施,防止伤亡和其他安全生产事故的发生。建筑施工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对本企业的安全生产负责。安全生产的群防群治制度。建筑施工企业和
18、作业人员在施工过程中,应当遵守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操作规程,不得违章指挥和违章作业。作业人员有权对影响人身健康的作业程序和作业条件提出改进意见,有权获得安全生产所需用的防护用品。对危及生命安全和人身健康的行为有权提出批评、检举和控告。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制度。建筑施工企业应当建立健全劳动安全教育培训制度,加强对职工安全生产的教育和培训;未经安全生产教育培训的人员,不得上岗作业。伤亡事故处理报告制度。在建筑工程施工过程中,发生安全事故时,建筑施工企业应当采取紧急措施减少人员伤亡和事故损失,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及时向有关部门报告。命 2)建筑施工企业的安全生产职责。建筑法规定,建筑施工企
19、业必须履行以下安全生产职责:制定安全技术措施。建筑施工企业在编制施工组织设计时,应当根据建筑工程的特点制定相应的安全技术措施;对专业性较强的工程项目,应当编制专项安全施工组织设计,并采取安全技术措施。采取安全防护措施。建筑施工企业应当在施工现场采取维护安全、防范危险、预防火灾等措施,有条件的,应当对施工现场实行封闭管理。施工现场对毗邻的建筑物、构筑物的特殊作业环境可能造成损害的,应当采取安全防护措施。注意环保安全。建筑施工企业应当遵守有关环境保护方面的法律、法规和规定,采取控制和处理施工现场的各种粉尘、废气、废水、固体废物以及噪声、振动对环境的污染和危害的措施。对施工现场的安全负责。施工现场的
20、安全由建筑施工企业负责。实行施工总承包的,由总承包单位负责,分包单位向总承包单位负责,服从总承包单位对施工现场的安全生产管理。为职工办理有关保险。建筑施工企业必须为从事危险作业的职工办理意外伤害保险,支付保险费。对房屋拆除工程的安全负责。房屋拆除应当由具备保证安全条件的建筑施工单位承担,由建筑施工单位负责人对安全负责。三、刑法的相关内容刑法中有关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的规定主要包括:1)工厂、矿山、林场、建筑企业或者其他企业、事业单位的职工,由于不服从管理、违反规章制度,或者强令工人违章冒险作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恶劣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
21、下有期徒刑。2)工厂、矿山、林场、建筑企业或者其他企业、事业单位的劳动安全设施不符合国家规定,经有关部门或者单位职工提出后,对事故隐患仍不采取措施,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对直接责任人员,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恶劣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3)违反爆炸性、易燃性、放射性、毒害性、腐蚀性物品的管理规定,在生产、储存、运输、使用中发生重大事故,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4)建设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工程监理单位违反国家规定,降低工程质量标准,造成重大安全事故的,对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22、或者拘役,并处罚金;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注:目前安全生产事故多,伤亡大,社会各界十分关注。有鉴于此,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次会议审议的刑法修正案草案加大了对造成重大安全事故的有关责任人员的处罚力度。草案将刑法134条修改为:在生产、作业中违反有关安全管理的规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恶劣的,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强令他人违章冒险作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恶劣的,处5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正在审议的刑法修正案草案还将刑法135条修改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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