选考试题分析及教学思考.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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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选考试题分析及教学思考,温州中学 沈兴漾,(温州二模35题)【加试题】小张与老宋签订买卖协议,将一辆二手车转让给老宋,约定两天后取车。第二天,小张以更高价格将车卖与小陆,小陆当即付了部分车款并提走了车,但未办理产权登记。第三天,老宋到小张家提车,知道实情后与小张发生争执。在这案例中 A小张与小陆之间的汽车买卖合同未能生效 B小张既是老宋的债权人又是老宋的债务人 C老宋和小陆两人都没有取得汽车的所有权 D小陆因未付清全款与小张共享汽车所有权,正确率(全市13156人):B13.6% A15.9% C67.8% D1.6%,法律科目考试和教学的边界到底在哪里?,(2016年10月选考)35. 【加
2、试题】在一次聚会上,张某发现刘某的手机是自己不久前丢失的。事实是,该手机是王某在公交车上捡到后卖给刘某的,交易时刘某对此并不知情。据此,我们可判定 A.王某应承担道义责任,但不需承担法律责任 B.刘某属于善意第三人,已取得该手机所有权 C.张某是手机所有权人,可请求刘某归还手机 D.刘某应归还张某手机,张某须返还刘某购机款,考查所有权。考试说明对所有权的要求是C。教材大致涉及三个层面的内容: 第一层:所有权取得的一般情况? 第二层:善意取得制度及例外? 第三层:教材“如果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何意?,第一层:所有权取得的一般情况? 不动产的物权变动公式: 有效债权行为+登记=不动产物权
3、变动; 一般动产的物权变动公式: 有效债权行为+交付=动产物权变动; 特殊动产的物权变动公式: 有效债权行为+交付=物权变动+登记第三人,第二层:善意取得制度及例外? (1)善意取得制度:物权法第106条:无处分权人将不动产或者动产转让给受让人的,所有权人有权追回;除法律另有规定外,符合下列情形的,受让人取得该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所有权:(一)受让人受让该不动产或者动产时是善意的;(二)以合理的价格转让;(三)转让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登记的已经登记,不需要登记的已经交付给受让人。 案例:甲出差托付乙保管其电动车,在甲出差期间,乙把电动车以合理的价格卖给了不知情的丙,丙骑走了电动车。 问
4、:丙能否取得电动车所有权?,第二层:善意取得制度及例外? (2)善意取得的例外:占有脱离物(指非基于真权利人的意思而丧失的物),如盗窃的赃物;拾得物、漂流物、失散的饲养动物等。另外,有产权登记对抗效力的动产,也不适用善意取得,如汽车。,案例1:生活中的法律常识第24页: 镜头三:小陈在电子市场碰到一男子,该男子称有一台全新的笔记本电脑,可以目前市价的三折出售。小陈到其住处,付钱后取走电脑。三个月后,警察找上门来,原来该男子是一盗窃团伙成员,电脑是其行窃所得。警察要将电脑作为赃物扣押,小陈不同意。,第二层:善意取得制度及例外?,案例2:(2016年10月浙江选考)35. 【加试题】在一次聚会上,
5、张某发现刘某的手机是自己不久前丢失的。事实是,该手机是王某在公交车上捡到后卖给刘某的,交易时刘某对此并不知情。据此,我们可判定 A.王某应承担道义责任,但不需承担法律责任 B.刘某属于善意第三人,已取得该手机所有权 C.张某是手机所有权人,可请求刘某归还手机 D.刘某应归还张某手机,张某须返还刘某购机款,第三层:教材“如果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何意? 2007.3物权法第二十四条:船舶、航空器和机动车等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甲卖车与乙,车交付于乙,乙支付全款,未办理过户登记。 问题(1):后甲卖车与丙,并进行了过户登记。丙能否取得该车所有权? 问
6、题(2):甲破产,欠丁20万元。丁能否以善意第三人身份主张该车所有权? 问题(3):后甲向戊借款30万,以该车办理抵押登记,又无力偿还。戊对该车能否因担保物权优先受偿?,第三层:教材“如果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何意? 2007.3物权法第二十四条:船舶、航空器和机动车等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2016.2最高院物权法解释:第六条 转让人转移船舶、航空器和机动车等所有权,受让人已经支付对价并取得占有,虽未经登记,但转让人的债权人主张其为物权法第二十四条所称的“善意第三人”的,不予支持,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2012.7买卖合同解释对一车二卖的解释:出
7、卖人将标的物交付给买受人之一,又为其他买受人办理所有权转移登记,已受领交付的买受人请求将标的物所有权登记在自己名下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第三层:教材“如果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何意? 2007.3物权法第二十四条:船舶、航空器和机动车等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甲卖车与乙,车交付于乙,乙支付全款。 问题(1):后甲卖车与丙,并进行了过户登记。丙能否取得该车所有权? 问题(2):甲破产,欠丁20万元。丁能否以善意第三人身份主张该车所有权? 问题(3):后甲向戊借款30万,以该车办理抵押登记,又无力偿还。戊对该车能否因担保物权优先受偿?,(2016年4
8、月浙江选考)【加试题】2010年,金某申请的“非诚勿来”商标被国家商标局核准注册,核定服务项目为“交友服务、婚姻介绍所”等,随即他以“非诚勿来”为名开设婚姻介绍所。同年,S电视台婚恋交友节目非诚勿来开播并收取大量广告费,影响了金某商标正常使用,金某将其告上法庭。在诉讼过程中,S电视台进行了抗辩并向法院提交版权登记证书、非诚勿来视频内容等。近日终审法院判决该电视台构成侵权。 问题:(2)指出在本案诉讼过程中S电视台是否应承担举证责任,并说明理由。(3分) 答案:(2)应该承担举证责任。(1分)在民事诉讼中,双方当事人的平等地位决定了“谁主张,谁举证”的一般原则。在诉讼中,S电视台进行抗辩,有责任
9、向法院提供证据。(2分),“谁主张,谁举证”的理解: (1)这里的主张指“积极主张”,即认定一定事实或现象发生的主张,比如,“你向我借了10万元钱”;而不是指“消极主张”,即单纯否定某种事实或现象发生的主张,比如“我没有借”。一般情况下,消极主张不需要举证。 (2)具体说,一方提出主张,另一方有三种情形: 自认,可以免除对方的相关举证责任; 否认,否认对方主张的事实,否认一方无需承担举证责任。【消极主张】比如,二模中广告公司否认刷广告这一事实。 抗辩,抗辩一方应承担举证责任。(抗辩是指当事人通过主张新的事实排斥对方主张的事实,如“10万元是投资”)【积极主张】,法律科目考试和教学的边界的一点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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