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执业医师法.ppt》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第三章执业医师法.ppt(45页珍藏版)》请在三一文库上搜索。
1、第三章 执业医师法,内容提要: 执业医师法立法背景和适用范围 执业医师的管理机构 医师资格考试制度 医师执业注册制度 医师考核与培训制度 医师执业规则及相关法律责任,国外对医师执业活动的严格规定,必须具备相应的知识和学历。多数国家规定,医师必须具备大学以上学历。 毕业后要参加资格考试。 取得医师资格后,还必须经过注册才能从事执业活动。 把医师个人品德列为重要的条件,明文规定医师必须具有良好的道德品质。,执业医师的立法概况,1951年:医师暂行条例、中医师暂行条例、牙医师暂行条例 1979年:国家卫生技术人员职务名称和职务晋升条例(试行) 1982年:医院工作人员职责 1988年:医师、中医师个
2、体开业暂行管理办法,执业医师的立法概况,颁布时间及机关: 1998年6月26日,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次会议通过并公布 自1999年5月1日起施行。 配套文件:1999年7月卫生部 医师资格考试暂行办法 医师执业注册暂行办法,执业医师法内容提要,第一章 总则(7条) 第二章 考试和注册(13条) 第三章 执业规则(10条) 第四章 考核和培训(5条) 第五章 法律责任(7条) 第六章 附则(6条),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了加强医师队伍的建设,提高医师的职业道德和业务素质,保障医师的合法权益,保护人民健康,制定本法。(立法目的) 第二条 依法取得执业医师资格或者执业助理医师资格,经注册在医疗
3、、预防、保健机构中执业的专业医务人员,适用本法。 (适用范围) 本法所称医师,包括执业医师和执业助理医师。,专业医务人员,该界定应注意四个问题: (1)医务人员应当是卫生技术人员,非卫生技术人员不得从事卫生技术工作。卫生技术人员是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取得卫生技术人员资格或职称人员。 (2)卫生技术人员只有按规定取得相应执业证书才能成为医务人员,未取得执业证书的不得从事诊疗、护理医疗活动。(不包括后勤人员和管理人员),专业医务人员,该界定应注意四个问题: (3)依业务性质,医务人员可分为四类:医疗防疫人员(包括中医、西医、卫生防疫、地方病及特种病防治、工业卫生、妇幼保健等技术人员)
4、;药剂人员(包括中药、西药技术人员);护理人员(包括护师、护士、护理员);其他技术人员(包括检验、理疗、病理、口腔、同位素、放射、营养等技术人员)。 (4)未取得执业资格但依法在医疗、保健、预防机构进行实习或试用的人员,可依法从事相应卫生技术工作,视为合法。,执业医师与执业助理医师,执业医师:取得执业医师资格,经注册取得医师执业证书后,在医疗、预防或保健机构(含计划生育技术务服机构)中独立执业的专业医务人员。 执业助理医师:取得执业助理医师资格,经注册取得医师执业证书后,在医疗、预防或保健机构(含计划生育技术务服机构)中执业医师的指导下按照其注册的执业类别和范围执业的医务人员。,第一章 总 则
5、,第三条 医师应当具备良好的职业道德和医疗执业水平,发扬人道主义精神,履行防病治病、救死扶伤、保护人民健康的神圣职责。 全社会应当尊重医师。医师依法履行职责,受法律保护。 (例子:晋代名医葛洪:让贫困低薪阶层轻松廉价地用药;唐代名医药王孙思邈 :患者如至亲,同行勿相轻;明代名医喻昌 :对患者诚心、耐心,患者才会与你交心 。),第一章 总 则,第四条 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主管全国的医师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负责管理本行政区域内的医师工作。 (世界各国有两种类型:1.国家卫生行政部门管理,如日本的厚生省;2.医师协会或公会)管理,如美国、英国。),第一章 总 则,第五条 国家对在医
6、疗、预防、保健工作中作出贡献的医师,给予奖励。 第六条 医师的医学专业技术职称和医学专业技术职务的评定、聘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第七条 医师可以依法组织和参加医师协会。,医师协会,医师协会是由医师组成的对自身进行监督管理的社团组织,是医师管理体制中医师执业管理工作的重要组织机构。 2002.1.9 中国医师协会成立,标志着我国医师队伍的管理,将由目前单一的卫生行政管理模式,逐步过渡到卫生行政管理和行业自律协同管理的模式。 我国现有医师200多万。,医师协会,宗旨:发挥行业指导、服务、自律、协调、监督作用,团结和组织全国医师遵纪守法,弘扬职业道德,提高医疗水平和服务质量,维护医师的合法权益
7、,为人民健康和国家建设服务 主要职责:行会管理、总结交流、组织培训、专科医师资格认定、对外交流、维护医师的合法权益。,第二章 考试和注册,第八条 国家实行医师资格考试制度。医师资格考试分为执业医师资格考试和执业助理医师资格考试。(即医师执业准入制度,是医师法的核心内容) 医师资格考试的办法,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制定。医师资格考试由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组织实施。,医师资格考试,我国医师资格考试的种类,包括执业医师资格考试和执业助理医师资格考试两种。 考试的类别分为临床医师、中医(包括中医、民族医、中西医结合)师、口腔医师、公共卫生医师四类。 考试方式分为实践技能考试和医学综合笔试。,第二
8、章 考试和注册,第九条 具有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参加执业医师资格考试:(考试条件:学历+经历) (一)具有高等学校医学专业本科以上学历,在执业医师指导下,在医疗、预防、保健机构中试用期满一年的; (二)取得执业助理医师执业证书后,具有高等学校医学专科学历,在医疗、预防、保健机构中工作满二年的;具有中等专业学校医学专业学历,在医疗、预防、保健机构中工作满五年的。,第二章 考试和注册,第十条 具有高等学校医学专科学历或者中等专业学校医学专科学历,在执业医师指导下,在医疗、预防、保健机构中试用期满一年的,可以参加执业助理医师资格考试。 (考试条件:学历+经历),第二章 考试和注册,第十一条 以师承方
9、式学习传统医学满三年或者经多年实践医术确有专长的,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确定的传统医学专业组织或者医疗、预防、保健机构考核合格并推荐,可以参加执业医师资格或者执业助理医师资格考试。考试的内容和办法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另行制定。 (考试条件:经历+考核合格+推荐),第二章 考试和注册,第十二条 医师资格考试成绩合格,取得执业医师资格或者执业助理医师资格。 (注意:医师资格一经合法取得,非经法律正当程序不得非法剥夺,终身有效。),第二章 考试和注册,第十三条 国家实行医师执业注册制度。 取得医师资格的,可以向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申请注册。 除有本法第十五条规定的情形外,受理申
10、请的卫生行政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准予注册,并发给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统一印制的医师执业证书。 医疗、预防、保健机构可以为本机构中的医师集体办理注册手续。,执业医师注册制度,医师执业注册,是指对具备医师资格者进行执业活动的管理。 对医师予以注册和注销注册是世界各国对医师执业进行管理的基本制度。 注册的组织管理: 1.卫生部负责全国医师执业注册监督管理工作。 2.县级以上地方卫生行政部门是医师执业注册的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医师执业注册监督管理工作。,注册条件和程序,取得医师资格(条件) 申请 受理 审核(收到注册申请之日起30日内) 注册 发证(卫生部统印制的医师执业证书),第
11、二章 考试和注册,第十四条 医师经注册后,可以在医疗、预防、保健机构中按照注册的执业地点、执业类别、执业范围执业,从事相应的医疗、预防、保健业务。 未经医师注册取得执业证书,不得从事医师执业活动。 (执业注册的法律效力),医师执业注册暂行办法第二条 执业地点是指医师执业的的医疗、预防、保健机构及其登记注册的地址。 执业类别是指临床、中医(包括中医、民族医和中西医结合)、口腔、公共卫生。,关于执业范围,执业范围,是指医师执业的具体诊疗科目,包括内科、外科、妇产科、儿科、牙科、放射科等。 根据关于医师执业注册中执业范围的暂行规定,在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中执业的临床医师,其执业范围为计划生育技术服务
12、专业, 在医疗机构中执业的临床医师以妇产科专业作为执业范围进行注册的,其范围含计划生育技术服务专业。取得全科医学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者、方可申请注册全科医学专业作为执业范围。,第十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注册: (一) 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 (二) 因受刑事处罚,自刑罚执行完毕之日起至申请注册之日止不满二年的; (三) 受吊销医师执业证书行政处罚,自处罚决定之日起至申请注册之日止不满二年的; (四) 有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不宜从事医疗、预防、保健业务的其他情形的。 受理申请的卫生行政部门对不符合条件不予注册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申请人有异议的,
13、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依法申请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不予注册的其他情形 (医师执业注册暂行办法第五条),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 因受刑事处罚,自刑罚执行完毕之日起至申请注册之日止不满2年的; 受吊销医师执业证书行政处罚,自处罚决定之日起至申请注册之日止不满2年的; 甲类、乙类传染病传染期、精神病发病期以及身体残疾等健康状况不适宜或者不能胜任医疗、预防、保健业务工作的; 重新申请注册,经卫生行政部门指定机构或组织考核不合格的; 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不宜从事医疗、预防、保健业务的其他情形的。,例外规定,一般情况下医师不得从事执业地点、执业范围以外的执业活动,但有下列情况之一的
14、,不属于超执业地点、范围: 对病人实施紧急医疗救护的; 临床医师依据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规定和全科医师规范化培训试行办法等进行临床转科的; 依据国家有关规定,经医疗、预防、保健机构批准的卫生支农、会诊、进修、学术交流、承担政府交办的任务和卫生行政部门批准的义诊等; 省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情形。,第十六条 医师注册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其所在的医疗、预防、保健机构应当在三十日内报告准予注册的卫生行政部门,卫生行政部门应当注销注册,收回医师执业证书: (一) 死亡或者被宣告失踪的; (二) 受刑事处罚的; (三) 受吊销医师执业证书行政处罚的; (四) 依照本法第三十一条规定暂停执业活动期满,
15、再次考核仍不合格的; (五) 中止医师执业活动满二年的; (六) 有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不宜从事医疗、预防、保健业务的其他情形的。 被注销注册的当事人有异议的,可以自收到注销注册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依法申请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第二章 考试和注册,第十七条 医师变更执业地点、执业类别、执业范围等注册事项的,应当到准予注册的卫生行政部门依照本法第十三条的规定办理变更注册手续。,第二章 考试和注册,第十八条 中止医师执业活动二年以上以及有本法第十五条规定情形消失的,申请重新执业,应当由本法第三十一条规定的机构考核合格,并依照本法第十三条的规定重新注册。 (注意:重新申请注册的人员应当首先
16、到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指定的医疗、预防、保健机构或组织,接受36个月的培训,并经考核合格,方可依照法律的规定重新申请执业注册。),小结:注册的类型,初次注册 变更注册 注销登记 重新注册,2005年职业医师资格考试试题,医师中止执业活动的情形消失后,需要恢复执业活动的,应当经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委托的机构或者组织考核合格,并依法申请办理: E A、准予注册手续 B、中止注册手续 C、注销注册手续 D、变更注册手续 E、重新注册手续,第二章 考试和注册,第十九条 申请个体行医的执业医师,须经注册后在医疗、预防、保健机构中执业满五年,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审批手续;未经批准,不得行医。 县
17、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对个体行医的医师,应当按照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的规定,经常监督检查,凡发现有本法第十六条规定的情形的,应当及时注销注册,收回医师执业证书。,个体行医,个体行医必须具备如下条件: (1)具有执业医师资格并经注册; (2)注册后在医疗、预防、保健机构中执业满5年; (3)依据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个体开业医师、中医师应当按照注册的执业地点、执业类别、执业范围依法执业。 北京市2009年卫生工作会上明确提出,“鼓励有资质的人员在社区开办诊所或个体行医”。该政策意味着,有执业医师资格的人,可以在兼顾医院本职工作的同时,自办诊所或独立挂牌行医。(讨论其利弊)
18、,第二章 考试和注册,第二十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将准予注册和注销注册的人员名单予以公告,并由省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汇总,报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备案。,第三章 执业规则,第二十一条 医师在执业活动中享有下列权利: (一)在注册的执业范围内,进行医学诊查、疾病调查、医学处置、出具相应的医学证明文件,选择合理的医疗、预防、保健方案; (二)按照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标准,获得与本人执业活动相当的医疗设备基本条件; (三)从事医学研究、学术交流,参加专业学术团体; (四)参加专业培训,接受继续医学教育; (五) 在执业活动中,人格尊严、人身安全不受侵犯; (六)获取工资报酬和津贴
19、,享受国家规定的福利待遇; (七)对所在机构的医疗、预防、保健工作和卫生行政部门的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依法参与所在机构的民主管理。,第三章 执业规则,第二十二条 医师在执业活动中履行下列义务: (一) 遵守法律、法规,遵守技术操作规范; (二) 树立敬业精神,遵守职业道德,履行医师职责,尽职尽责为患者服务; (三) 关心、爱护、尊重患者,保护患者的隐私; (四) 努力钻研业务,更新知识,提高专业技术水平; (五) 宣传卫生保健知识,对患者进行健康教育。,诊治(第23条): 医师实施医疗、预防、保健措施,签署有关医学证明文件,必须亲自诊查、调查,并按照规定及时填写医学文书,不得隐匿、伪造或者销毁
20、医学文书及有关资料。 医师不得出具与自己执业范围无关或者与执业类别不相符的医学证明文件。,第三章 执业规则,第三章 执业规则,急救(第24条): 对急危患者,医师应当采取紧急措施及时进行诊治;不得拒绝急救处置。 用药(第25条): 医师应当使用经国家有关部门批准使用的药品、消毒药剂和医疗器械。 除正当诊断、治疗外,不得使用麻醉药品、医疗用毒性药品和放射性药品。,第三章 执业规则,告知(第26条): 医师应当如实向患者或者其家属介绍病情,但应注意避免对患者产生不利后果。 医师进行实验性临床医疗,应当经医院批准并征得患者本人或者其家属同意。 不得利用职务之便,索取、非法收受患者财物或者牟取其它不正
21、当利益。 (第27条),第三章 执业规则,服从调遣(第28条): 遇有自然灾害、传染病流行、突发重大伤亡事故及其他严重威胁人民生命健康的紧急情况时,医师应当服从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的调遣。,第三章 执业规则,报告(第29条): 医师发生医疗事故或者发现传染病疫情时,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及时向所在机构或者卫生行政部门报告。 医师发现患者涉嫌伤害事件或者非正常死亡时,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向有关部门报告。,第三章 执业规则,报告(第29条): 医师发生医疗事故或者发现传染病疫情时,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及时向所在机构或者卫生行政部门报告。 医师发现患者涉嫌伤害事件或者非正常死亡时,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向有关部门报告。,第三章 执业规则,第三十条 执业助理医师应当在执业医师的指导下,在医疗、预防、保健机构中按照其执业类别执业。 在乡、民族乡、镇的医疗、预防、保健机构中工作的执业助理医师,可以根据医疗诊治的情况和需要,独立从事一般的执业活动。,
链接地址:https://www.31doc.com/p-3320069.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