太安堂:子公司管理制度(11月) .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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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第 1 页 共 8 页 广东太安堂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子公司管理制度 (2010 年 8 月 5 日2010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2011 年 11 月 30 日第二届 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第一次修订) 第一第一章章 总总 则则 第一条第一条 为加强对广东太安堂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下称“本公司”)子公司的 管理控制,规范内部运作机制,维护全体投资者利益,促进规范运作和健康发展。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 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 、 广东太安堂 药业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下称公司章程)等法律、法规和规章,结合本公司 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子公司是指全资子公司、
2、控股子公司和公司拥有实际控 制权的参股公司。 第三条第三条 加强对子公司的管理, 旨在建立有效的控制机制, 对本公司的组织、 资源、资产、投资和本公司的运作进行风险控制,提高本公司整体运作效率和抗 风险能力。 第四条第四条 本公司依据对子公司资产控制和规范运作要求,行使对子公司的重 大事项管理。同时,负有对子公司指导、监督和相关服务的义务。 第五条第五条 子公司在本公司总体方针目标框架下,独立经营和自主管理,合法 有效的运作企业法人财产。同时,应当执行本公司对子公司的各项制度规定。 第六条第六条 本公司的子公司同时控股其他公司的,该子公司应参照本制度,建 立对其下属子公司的管理控制制度。 第七
3、条第七条 对本公司及其子公司下属分公司、办事处等分支机构的管理控制, 应比照执行本制度规定。 第二章第二章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产生产生和职责和职责 第 2 页 共 8 页 第八条第八条 本公司通过子公司股东会行使股东权力,选举子公司董事、股东代 表监事。 第第九九条条 子公司董事长、董事、监事以及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等 高级管理人员依照子公司章程产生,但上述人员的提名应征得本公司总经理 的书面同意。 第十条第十条 子公司的董事、股东代表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具有以下职责: (一)依法行使董事、职工代表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权利,履行董事、监事、 高级管理人员义
4、务; (二)督促子公司认真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依法经营,规范运作; (三)协调本公司与子公司间的有关工作; (四)保证本公司发展战略、董事会及股东大会决议的贯彻执行; (五)忠实、勤勉、尽职尽责,切实维护本公司在子公司中的利益不受侵犯; (六)定期或应本公司要求向本公司汇报任职子公司的生产经营情况,及时向 本公司报告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所规定的重大事项; (七)列入子公司董事会、监事会或股东大会审议的事项,应事先与本公司沟 通,酌情按规定程序提请本公司总经理办公会议、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审议; (八)承担本公司交办的其它工作。 第十一条第十一条 子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严格遵
5、守法律、行政法 规和章程 ,对本公司和任职子公司负有忠实义务和勤勉义务,不得利用职权为 自己谋取私利,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占任职子公司 的财产,未经本公司同意,不得与任职子公司订立合同或者进行交易。 上述人员若违反本条规定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涉嫌犯罪的,依 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十二条第十二条 子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在任职期间,应于每年度结 束后 1 个月内,向本公司总经理提交年度述职报告,在此基础上按本公司考核制 度进行年度考核,连续两年考核不符合本公司要求者,本公司将提请子公司董事 会、股东大会按其章程规定予以更换。 第三第三章章 经营及投资决策管
6、理经营及投资决策管理 第第十三十三条条 子公司的经营及发展规划必须服从和服务于本公司的发展战略 第 3 页 共 8 页 和总体规划,在本公司发展规划框架下,细化和完善自身规划。 第第十四十四条条 子公司应依据本公司的经营策略和风险管理政策,接受本公司督 导建立起相应的经营计划、风险管理程序。 第第十五十五条条 本公司根据自身总体经营计划,在充分考虑子公司业务特征、经 营情况等基础上,向子公司下达年度主营业务收入、实现利润等经济指标,由子 公司经营管理层分解、细化本公司下达的经济指标,并拟定具体的实施方案,报 本公司总经理审批后执行。 第第十六十六条条 子公司应完善投资项目的决策程序和管理制度,
7、加强投资项目的 管理和风险控制,投资决策必须制度化、程序化。在报批投资项目之前,应当对 项目进行前期考察调查、可行性研究、组织论证、进行项目评估,做到论证科学、 决策规范、全程管理,实现投资效益最大化。 第第十七十七条条 子公司的对外投资应接受本公司的业务指导、监督。 第第十八十八条条 子公司拟进行的交易(交易的认定及金额计算按 深圳证券交 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和深圳证券交易所有关规定执行,购买或出售资产、提供担 保、关联交易、对外捐赠等按本公司章程作特别规定的交易除外)达到以下标准 之一的, 应先提交本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再由子公司股东会审议通过(或股东 决定审议通过,下同);未达到以下标准
8、并超出本公司董事长权限标准(详见本公 司章程)的,应先提交本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再由子公司董事会(或执行董事, 下同)审议通过; 未达到本公司董事长权限标准的, 由本公司董事长审批或授权子 公司董事会(或执行董事,下同)审议通过: 1、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高者为准)超过公 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合并报表总资产的 50%; 2、交易的成交金额(包括承担的债务和费用)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合并 报表净资产的 50%,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0 万元; 3、交易产生的利润超过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合并报表净利润的 50%,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 万元; 4、交易标的(如股权)
9、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主营业务收入超过公司最 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合并报表主营业务收入的 50%,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0 万 元; 第 4 页 共 8 页 5、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超过公司最近一个 会计年度经审计合并报表净利润的 50%,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 万元。 上述指标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绝对值计算。 第十九条第十九条 对于子公司在法律、法规允许范围内的,投资流通股票、期货、 期权、外汇及投资基金等金融衍生工具或者进行其他形式的风险投资,无论金额 大小,应经本公司股东大会审议,并取得本公司全体董事三分之二以上和独立董 事三分之二以上同意,再由子公司股东
10、会审议通过。 第二十条第二十条 子公司发生收购或出售资产交易,不论交易标的是否相关,若所 涉及的资产总额或者成交金额在连续十二个月内经累计计算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 审计合并报表总资产 30%的,应经本公司股东大会审议,由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 (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 2/3 以上通过,再由子公司股东会审议通过。 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一条 子公司提供担保的决策权限: (一)子公司下列对外担保行为,应经本公司股东大会审议,再由子公司股东 会审议通过: 1、 子公司对外担保总额, 达到或超过本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合并报表净资产 的 5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2、子公司为资产负债率超过 70%的担保对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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