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盟新材: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和买卖本公司股票管理制度(11月) .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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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和买卖本公司股票管理制度 1 北京高盟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北京高盟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监事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高级管理人员 持有和买卖本公司股票管理制度持有和买卖本公司股票管理制度 (2011 年 11 月 3 日第一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通过) 第一章第一章 总则总则 第一条第一条 为加强对北京高盟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所持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的管理,明确管理程 序,根据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 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规则、 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 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
2、件,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第二条 本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遵守本制度,其所持本公司 股份是指登记在其名下的所有本公司股份;从事融资融券交易的,还包括记载在 其信用账户内的本公司股份。 第三条第三条 本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买卖本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 前,应当知悉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法规关于内幕交易、操纵市场、 短线交易等禁止行为的规定,不得进行违法违规交易。 第二章第二章 信息申报规定信息申报规定 第四条第四条 董事会秘书负责管理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身份及所持 本公司股份的数据和信息,统一为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办理个人信息的网 上申报,并定期检查董事、监事和高
3、级管理人员买卖本公司股票的披露情况。 第五条第五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在下列时间内委托公司向深圳 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深交所”)和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 司(以下简称“登记结算公司”)申报其个人身份信息(包括但不限于姓名、职 务、身份证号、证券账户、离任职时间等): (一)新任董事、监事在股东大会(或者职工代表大会)通过其任职事项 后 2 个交易日内; (二)新任高级管理人员在董事会通过其任职事项后 2 个交易日内;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和买卖本公司股票管理制度 2 (三)现任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其已申报的个人信息发生变化后 的 2 个交易日内; (四)
4、现任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离任后 2 个交易日内; (五)深交所要求的其他时间。 以上申报数据视为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向深交所和登记结算公 司提交的将其所持本公司股份按相关规定予以管理的申请。 第六条第六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在委托公司申报个人信息后,登记 结算公司根据其申报数据资料, 对其身份证件号码项下开立的证券账户中已登记 的本公司股份予以锁定。 第七条第七条 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拥有多个证券账户的,应当按照登记结 算公司的规定合并为一个账户,合并账户前,登记结算公司按相关规定对每个账 户分别做锁定、解锁等相关处理。 第八条第八条 公司应当按照登记结算公司的要求
5、,对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 人员股份管理相关信息进行确认,并及时反馈确认结果。 第九条第九条 公司及其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保证其向深交所和登记结 算公司申报数据的真实、准确、及时、完整,同意深交所及时公布其买卖本公司 股份及其衍生品种的情况,并承担由此产生的法律责任。 第三章第三章 信息披露信息披露 第十条第十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及其配偶在买卖本公司股票及其衍 生品种前,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将本人及其配偶买卖计划提前 3 个交 易日以书面方式通知董事会秘书, 董事会秘书应当核查公司信息披露及重大事项 等进展情况,形成同意或反对的明确意见,以书面方式通知拟进行买卖的
6、董事、 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并提示相关风险。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在收到董事 会秘书的书面确认之前,不得擅自进行有关公司股票及衍生品种的交易行为。 第十一条第十一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在买卖本公司股份及其衍生品 种的 2 个交易日内,向公司书面报告并由公司董事会向深交所申报,并在深交 所指定网站进行公告。公告内容包括: (一)上年末所持本公司股份数量;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和买卖本公司股票管理制度 3 (二)上年末至本次变动前每次股份变动的日期、数量、价格; (三)本次变动前持股数量; (四)本次股份变动的日期、数量、价格; (五)变动后的持股数量; (六)深交所要求披露的其
7、他事项。 第十二条第十二条 公司将在定期报告中披露报告期内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买 卖本公司股票的情况,内容包括: (一)报告期初所持本公司股票数量; (二)报告期内买入和卖出本公司股票的数量,金额和平均价格; (三)报告期末所持本公司股票数量; (四)董事会关于报告期内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是否存在违法违规 买卖本公司股票行为以及采取的相应措施; (五)深交所要求披露的其他事项。 第四章第四章 禁止买卖本公司股票的规定禁止买卖本公司股票的规定 第十三条第十三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在下列情形下不 得转让: (一)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 1 年内; (二)在公司首次公
8、开发行股票上市之日起六个月内申报离职的,自申报 离职之日起十八个月内不得转让其直接持有的本公司股份; (三)在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之日起第七个月至第十二个月之间申 报离职的,自申报离职之日起十二个月内不得转让其直接持有的本公司股份; (四)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承诺一定期限内不转让所持本公司股票 并在该期限内; (五)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和深交所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四条第十四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及其配偶在下列期间不得买卖公 司股票: (一)公司定期报告公告前 30 日内,因特殊原因推迟公告日期的,自原公 告日前 30 日起至最终公告日;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和买卖本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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