煤矿井下紧急避险系统检查验收暂行办法及建设管理暂行规定20101208[1].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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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中国煤炭科工集团重庆研究院 二一年十二月,煤矿井下紧急避险系统 建设管理暂行规定及检查验收暂行办法 报告人:刘林 博士 研究员 13708362117 ,主要内容,国发【2010】23号文 安监总煤装【2010】146号文 建设管理暂行规定 检查验收暂行办法,1,国发【2010】23号文,强制推行先进适用的技术装备。煤矿、非煤矿山要制定和实施生产技术装备标准,安装监测监控系统、井下人员定位系统、紧急避险系统、压风自救系统、供水施救系统和通信联络系统等技术装备,并于3年之内完成。逾期未安装的,依法暂扣安全生产许可证、生产许可证。,减灾自动控制,2,安监总煤装2010146号,建设完善井下紧急避
2、险系统。煤矿企业必须按照煤矿安全规程的要求,为入井人员配备额定防护时间不低于30分钟的自救器。煤与瓦斯突出矿井应建设采区避难硐室,突出煤层的掘进巷道长度及采煤工作面走向长度超过500米时,必须在距离工作面500米范围内建设避难硐室或设置救生舱。煤与瓦斯突出矿井以外的其他矿井,从采掘工作面步行,凡在自救器所能提供的额定防护时间内不能安全撤到地面的,必须在距离采掘工作面1000米范围内建设避难硐室或救生舱。2012年6月底前,所有煤(岩)与瓦斯(二氧化碳)突出矿井,中央企业和国有重点煤矿中的高瓦斯、开采容易自燃煤层的矿井,要完成紧急避险系统的建设完善工作;2013年6月底前,其他所有煤矿要完成紧急
3、避险系统的建设完善工作。,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国家煤矿安监局关于 建设完善煤矿井下安全避险“六大系统”的通知,2,安监总煤装2010146号,建设完善矿井压风自救系统。煤矿企业必须在按照煤矿安全规程要求建立压风系统的基础上,按照所有采掘作业地点在灾变期间能够提供压风供气的要求,进一步建设完善压风自救系统。空气压缩机应设置在地面;深部多水平开采的矿井,空气压缩机安装在地面难以保证对井下作业点有效供风时,可在其供风水平以上两个水平的进风井井底车场安全可靠的位置安装,但不得使用滑片式空气压缩机。井下压风管路要采取保护措施,防止灾变破坏。突出矿井的采掘工作面要按照防治煤与瓦斯突出规定(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
4、19号)要求设置压风自救装置。其他矿井掘进工作面要安设压风管路,并设置供气阀门。2010年底前,全国所有煤矿要完成压风自救系统的建设完善工作。,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国家煤矿安监局关于 建设完善煤矿井下安全避险“六大系统”的通知,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和促进煤矿井下紧急避险系统的建设、完善和管理工作,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国发201023号)精神,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煤矿井下紧急避险系统的设计、建设、使用、维护和管理,并作为煤矿安全监管部门对煤矿井下紧急避险系统建设、使用、管理等实施组织管理和监督检查、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实施安全监察工作的依据。 第三条
5、所有井工煤矿必须按照规定要求建设完善煤矿井下紧急避险系统,并符合“系统可靠、设施完善、管理到位、运转有序”的要求。 第四条 各级煤矿安全监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煤矿井下紧急避险系统建设、使用、管理等的组织管理和监督检查。各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负责对在驻辖区内煤矿井下紧急避险系统的建设、使用、管理等实施监察。,3,煤矿井下紧急避险系统建设管理暂行规定,第二章 紧急避险系统 第五条 煤矿井下紧急避险系统是在井下发生紧急情况下,为遇险人员安全避险提供生命保障的设施、设备、措施组成的有机整体。紧急避险系统建设包括为入井人员提供自救器、建设井下紧急避险设施、合理设置避灾路线、科学制定应急预案等。 第六条
6、紧急避险设施是指在井下发生火灾、爆炸、突出等灾害事故时,为无法及时撤离的遇险人员提供的一个安全避险密闭空间,对外能够抵御高温烟气,隔绝有毒有害气体,对内提供氧气、食物、水,去除有毒有害气体,创造生存基本条件,并为应急救援创造条件、赢得时间。紧急避险设施主要包括永久避难硐室、临时避难硐室、可移动式救生舱。,3,煤矿井下紧急避险系统建设管理暂行规定,第二章 紧急避险系统 接第六条 永久避难硐室是指设置在井底车场、水平大巷、采区(盘区)避灾路线上,服务于整个矿井、水平或采区,服务年限一般不低于5年的避难硐室。 临时避难硐室是指设置在采掘区域或采区避灾路线上,主要服务于采掘工作面及其附近区域,服务年限
7、一般不大于5年的避难硐室。 可移动式救生舱是在井下发生灾变事故时,为遇险矿工提供应急避险空间和生存条件,并可通过牵引、吊装等方式实现移动,适应井下采掘作业要求的避险设施。根据舱体材质,可分为硬体式救生舱和软体式救生舱。硬体式救生舱采用钢铁等硬质材料制成;软体式救生舱采用阻燃、耐高温帆布等软质材料制造,依靠快速自动充气膨胀架设。,3,煤矿井下紧急避险系统建设管理暂行规定,第二章 紧急避险系统 第七条 所有煤矿应为入井人员配备额定防护时间不低于30分钟的自救器,入井人员应随身携带自救器。 第八条 紧急避险设施的建设应综合考虑所服务区域的特征和巷道布置、可能发生的灾害类型及特点、人员分布等因素,以满
8、足突发紧急情况下所服务区域人员紧急避险需要为原则。优先采用避难硐室,也可采用避难硐室与可移动式救生舱有机结合的方式。,3,煤矿井下紧急避险系统建设管理暂行规定,第二章 紧急避险系统 第九条 紧急避险设施应具备安全防护、氧气供给保障、空气净化与温湿度调节、环境监测、通讯、照明、动力供应、人员生存保障等基本功能,额定防护时间不低于96小时。 在整个额定防护时间内,紧急避险设施内部环境中氧气含量应在18.5%23.0%之间,CO21.0%,CH41.0%,CO2410-6,温度35,湿度85%,并保证紧急避险设施内始终处于不低于100帕的正压状态。 紧急避险设施容量应满足突发紧急情况下所服务区域人员
9、紧急避险的需要,包括生产人员、管理人员、检查监察人员及可能出现的其他临时人员。,3,煤矿井下紧急避险系统建设管理暂行规定,第二章 紧急避险系统 第十条 煤与瓦斯突出矿井应在井下建设紧急避险设施。 突发紧急情况时井下在自救器额定防护时间内不能安全撤至地面的高瓦斯和低瓦斯矿井,应建设井下避险设施。 第十一条 煤与瓦斯突出矿井应建设采区避难硐室。突出煤层的掘进巷道长度及采煤工作面走向长度超过500米时,应在距离工作面500米范围内建设临时避难硐室或设置可移动救生舱。 高瓦斯和低瓦斯矿井应在距离采掘工作面1000米范围内建设避难硐室或设置可移动式救生舱。,3,煤矿井下紧急避险系统建设管理暂行规定,第二
10、章 紧急避险系统 第十二条 紧急避险系统应由煤炭企业委托有资质的设计单位进行整体设计。设计方案应符合国家有关规定要求,经过评审和企业技术负责人批准,报煤矿安全监管部门和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备案。 第十三条 紧急避险系统应与矿井安全监测监控、人员定位、压风自救、供水施救、通信联络等系统有机联系,形成井下整体安全避险系统。矿井安全监测监控系统应对紧急避险设施的环境参数进行监测。矿井人员定位系统应能实时监测井下人员分布和进出紧急避险设施的情况。矿井压风自救系统应能为紧急避险设施供给足量压气。矿井供水施救系统应能在紧急情况下为避险人员供水,并为在紧急情况下输送液态营养物质创造条件。矿井通信联络系统应延伸至
11、井下紧急避险设施,紧急避险设施内应设置直通矿调度室的电话。,3,煤矿井下紧急避险系统建设管理暂行规定,第二章 紧急避险系统 第十四条 紧急避险设施的设置要与矿井避灾路线相结合,紧急避险设施应有清晰、醒目的标示。矿井避灾路线图中应明确标注紧急避险设施的位置和规格、种类,井巷中应有紧急避险设施方位的明显标示,以方便灾变时遇险人员迅速到达紧急避险设施。 第十五条 紧急避险系统应随井下采掘系统的变化及时调整和补充完善,包括紧急避险设施、配套系统、避灾路线和应急预案等。 第十六条 紧急避险设施的配套设备应符合相关标准的规定,纳入安全标志管理的应取得煤矿矿用产品安全标志。可移动式救生舱应符合相关规定,并取
12、得煤矿矿用产品安全标志。,3,煤矿井下紧急避险系统建设管理暂行规定,第三章 永久避难硐室 第十七条 永久避难硐室应布置在稳定的岩层中,避开地质构造带、高温带、应力异常区以及透水危险区,确保在服务期间不受采动影响。前后20米范围内巷道应采用不燃性材料支护,且顶板完整、支护完好,符合安全出口的要求。特殊情况下布置在煤层中时应有控制瓦斯涌出和防止瓦斯集聚、煤层自燃的措施。 第十八条 永久避难硐室应由过渡室和生存室等构成,采用向外开启的两道隔离门结构。两道隔离门之间为过渡室,第二道隔离门以内为生存室。 过渡室净面积应不小于3.0米2,内设压缩空气幕和压气喷淋装置。第一道隔离门上设观察窗,靠近底板附近设
13、单向排水管和单向排气管。 生存室净高不低于2.0米,长度、宽度根据设计的额定避险人数以及内配装备情况确定。每人应有不低于0.75米2的使用面积,设计额定避险人数不少于20人,不宜多于100人。靠近底板附近设置不少于两趟的单向排水管和单向排气管。,3,煤矿井下紧急避险系统建设管理暂行规定,第三章 永久避难硐室 第十九条 隔离门、墙应按不低于井下水泵房密闭门的标准建造,密封可靠,开闭灵活。隔离门墙周边掏槽,深度不小于0.2米,墙体用强度不低于C20的混凝土浇筑,并与岩体接实,保证足够的气密性。 第二十条 采用锚喷、砌碹等方式支护,支护材料应阻燃、抗静电、耐高温、耐腐蚀,顶板和墙壁的颜色宜为浅色。硐
14、室地面高于巷道底板0.2米。 第二十一条 有条件的矿井宜布置直达地表的大直径钻孔,钻孔直径不小于150 毫米;通过钻孔设置水管和电缆时,水管应有减压装置;钻孔地表出口应有必要的保护装置并储备自带动力压风机,数量不少于2台。,3,煤矿井下紧急避险系统建设管理暂行规定,第三章 永久避难硐室 第二十二条 永久避难硐室接入矿井压风、供水、监测监控、人员定位、通讯和供电系统。压风、供水、监测监控、人员定位、通讯、供电等管线在接入硐室前应采取保护措施。 接入的矿井压风管路,应设减压、消音、过滤装置和带有阀门控制的呼吸嘴,压风出口压力在0.10.3兆帕之间,连续噪声不大于70分贝,过滤装置具备油水分离功能。
15、 接入的矿井供水管路,应有专用接口和供水阀,水量和水压满足额定避险人员避险时的需要。 硐室内部和外部应设置安全监测监控系统传感器,对硐室内外的O2、CH4、CO2、CO、温度等进行实时监测。 硐室出、入口处应设人员定位基站,实时监测人员进出紧急避险设施情况。 硐室入口处和内部应分别安设直通矿调度室的固定电话,硐室内宜加配无线电话或应急通讯设施。,3,煤矿井下紧急避险系统建设管理暂行规定,第三章 永久避难硐室 第二十三条 永久避难硐室应配备独立的内外环境参数检测或监测仪器,实现突发紧急情况下人员避险时对硐室内的O2、CH4、CO2、CO、温度、湿度和硐室外的O2、CH4、CO2、CO的检测或监测
16、。 第二十四条 永久避难硐室应按设计的额定避险人数配备供氧和有害气体去除设施、食品和饮用水,以及自救器、急救箱、照明、工具箱、灭火器、人体排泄物收集处理装置等辅助设施,备用系数不低于20的。 自备氧供气系统供氧量不低于0.3米3/分人。布置有直达地表大直径钻孔的永久避难硐室应保证24小时连续供氧;其他永久避难硐室应保证额定防护时间内的供氧量。采用高压气瓶供气系统时应有减压措施,以保证安全使用。 有害气体去除设施处理CO2的能力应不低于每人0.5升/分,处理CO的能力应能保证20分钟内将CO浓度由0.04%降到0.0024%。配备的食品不少于5000千焦/人天,饮用水不少于0.5升/人天。配备的
17、自救器应为隔离式,连续使用时间不低于45分钟。,3,煤矿井下紧急避险系统建设管理暂行规定,第三章 永久避难硐室 第二十五条 永久避难硐室建设时,应有专门的施工设计,报企业技术负责人批准后方可实施。施工中应加强工程管理和过程控制,确保施工质量。施工完成后应组织工程验收。 第二十六条 永久避难硐室施工、安装完成后,应进行各种功能测试和联合试运行,并严格按设计要求组织验收,满足规定要求后方可投入使用。,3,煤矿井下紧急避险系统建设管理暂行规定,第四章 临时避难硐室 第二十七条 临时避难硐室应布置在稳定的岩(煤)层中,避开地质构造带、高温带、应力异常区,确保服务期间受采动影响小。前后20米范围内巷道应
18、采用不燃性材料支护,顶板完整、支护完好,符合安全出口的要求。布置在煤层中时应有控制瓦斯涌入和防止瓦斯集聚、煤层自燃等措施。 第二十八条 临时避难硐室应由过渡室和生存室等构成,采用向外开启的两道隔离门结构。 过渡室净面积应不小于2.0米2,内设压缩空气幕和压气喷淋装置,第一道隔离门上设观察窗,靠近底板附近设单向排水管和单向排气管。 生存室净高应不低于1.8米,长度、宽度根据设计的额定避险人数以及内配装备情况确定。每人应有不小于0.6米2的使用面积,设计的额定避险人数应不少于10人,不宜多于50人。靠近底板附近设置不少于两趟的单向排水管和单向排气管。,3,煤矿井下紧急避险系统建设管理暂行规定,第四
19、章 临时避难硐室 第二十九条 隔离门应不低于井下密闭门的标准,密封可靠,开闭灵活。隔离门墙周边掏槽,或见硬顶、硬帮,墙体用强度不低于C20的混凝土浇筑,并与岩(煤)体接实,保证足够的气密性。 利用可移动式救生舱的过渡舱作为过渡室时,过渡舱外侧门框宽度应不小于300毫米,安装时在门框上整体灌注混凝土墙体。硐室四周掏槽深度、墙体强度及密封性能要求不低于隔离门安装要求。 第三十条 临时避难硐室应采用锚网、锚喷、砌碹等方式支护,支护材料应阻燃,硐室地面应高于巷道底板0.2米。,3,煤矿井下紧急避险系统建设管理暂行规定,第四章 临时避难硐室 第三十一条 临时避难硐室应接入矿井压风、供水、监测监控、人员定
20、位、通讯和供电系统。接入的矿井压风管路,应设减压、消音、过滤装置和带有阀门控制的呼吸嘴,压风出口压力在0.10.3兆帕之间,连续噪声不大于70分贝,过滤装置具备油水分离功能。接入的矿井供水管路,应有接口和供水阀。接入的安全监测监控系统应能对硐室内的CH4、CO等进行实时监测。硐室出、入口处应设人员定位基站,实时监测人员进出紧急避险设施情况。硐室内应设置直通矿调度室的固定电话。 第三十二条 临时避难硐室应配备独立的内外环境参数检测或监测仪器,实现突发紧急情况下人员避险时对硐室内的O2、CH4、CO2、CO、温度和湿度和硐室外的O2、CH4、CO2、CO检测或监测。,3,煤矿井下紧急避险系统建设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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